收藏 分销(赏)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及抽查.doc

上传人:pc****0 文档编号:6643331 上传时间:2024-12-19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8.5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及抽查.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及抽查.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及抽查 来源:本站 点击数:1825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二、备案范围及方法 依法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核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到消防窗口领取并填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由窗口工作人员指导进行消防设计纸质备案和网上备案,网上备案为:《消防办事大厅系统》网站 三、备案建设工程抽查及方法 消防窗口工作人员通过《消防办事大厅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对备案的建设工程随机确定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50%--90%比例进行。被抽查到的单位将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四、抽查工作权限 (一)济南市公安消防分局负责对下列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备案及抽查: 1、新建、扩建建设工程 由济南市规划部门规划批准的下列备案的建设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大于不含本数,下同)或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 (2)规划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或建设工程中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居住或商住组团。 2、改建建设工程(包括内部装修、用途变更) 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的内部装修改造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或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改建建设工程。 (二)各区、县(市)公安消防大队对下列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备案及抽查: 1、新建、扩建建设工程 (1)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高新大队负责辖区内除支队备案抽查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抽查; (2)章丘、平阴、济阳、商河大队负责辖区内所有建设工程备案抽查。 2、改建(包括内部装修、用途变更)建设工程 (1)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高新大队负责辖区内内部装修改造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小于含本数,下同)且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改建建设工程; (2)章丘、长清、平阴、商河、济阳大队负责本辖区内所有改建建设工程。 五、申报材料 被抽查到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济南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定点红线图复印件各1份;济南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复印件1份);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五)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全套图纸及设计说明,加盖设计资质章,建设工程图纸的存储光盘(JPG压缩格式); (六)申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七)新建加油站需提供省经贸委的批文和济南市规划局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八)网吧需提供当地文化部门的核准意见书、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立项批准书。 六、抽查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具有管辖权的支队或大队365消防服务窗口备案后,由《消防办事大厅系统》自动生成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并同时告知该单位是否被系统随机确定为抽查对象。 (二)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上述申报材料要求,向具有管辖权的支队或大队365消防服务窗口递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及事项。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制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记录表》。 1、检查合格与否,在网上消防设计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2、检查不合格的,向建设单位下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违法通知书》,并通知停止施工。 七、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八、法律责任 (一)依照《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属于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前未向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五日内备案,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纳入抽查范围。 (二)依照《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依照《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3、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依照《消防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