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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学习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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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第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概述一、税收和税收征收管理概述(一)税收概述1.概念: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和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2.特征:(1)强制性;(2)无偿性;(3)固定性。3.作用:资源配置;收入再分配;稳定经济;维护国家政权。(二)税收征收管理概述1.概念: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规对征税活动所实施的组织、指挥、控制和监控,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采用的一种管理、征收和检查行为,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2.内容:、税务登记 、纳税申报审核 、税款征收 、税务稽核 、行政处罚;可以概括为:税款征收、税务管理和税务检查三个方面。3.税收

2、征收管理的意义和作用(略)4.税收征收管理的核心:依法治税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概述(一)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税种分为七类:流转税;资源税;所得税;特定项目税;财产行为税;农业税和关税。(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1.分税制: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地方税;2.税务机关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海关。(三)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税务管理;税款征收;审批减免税、退税和延期缴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其他。(2)义务:宣传税法及辅导;保密;办理税务登记;受理减免税、退税和延期缴税申请;回避;其他。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知情权;要求保密权;享

3、受减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请求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申请退还多交税款;陈述和申辩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其他。(2)义务:按期办理税务登记;设置帐簿;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按期交纳解缴税款;缴纳税收滞纳金;按期接受税务检查;发生争议时,先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第一节税务管理税务管理是税款征收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原则(1)统一代码原则。(2)属地管理原则。(3)及时登记原则。领取执照30日内。(4)特定主管原则。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是主管机关。税务登又称纳税登记,是依据税

4、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登记。开业登记。开办企业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符合规定的纳税人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及其副本。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变更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

5、登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1)对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登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2)对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登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确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方式的,其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

6、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注销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登记的税务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按照一

7、地(县、市)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资料。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税务登记的作用和管理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是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审一次,每3年换证一次。1、税务登记证的作用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开立银行账户; 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纳税款; 领购发票; 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8、 办理停业、歇业; 其他有关税务事项。2、税务登记证管理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构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银行账户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二、发票管理(

9、一)发票的概念(1)概念: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书面证明。(2)特征:合法性;真实性;时效性;共享性;传递性。(二)发票的种类第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普通发票。普通发票就是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第三,专业发票。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国有邮政、电信企业、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的特殊发票等。*发票的内容、联次及管

10、理(1)基本内容(略)(2)联次: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收执方作原始凭证);记账联(开票方作原始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3)发票的管理:税务机关是主管机关。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和适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种类的划分,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在全国范围统一样式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级范围内统一样式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发票的印制、领购(1)发票的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

11、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作。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作为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2)发票的领购领购发票的对象。第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领购发票;第二,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但需要使用发票的单位,可以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第三,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领购发票的相关规定。申

12、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三)发票开具的要求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发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有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具体包括:(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13、(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

14、发票防伪专用品。(7)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内开具。需要跨省开具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三,纳税申报(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的一种法定手续)1 纳税申报的对象纳税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办理纳税申报。2 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有关证件、资料: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境内或者境外

15、公正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三)纳税申报的方式纳税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申请手续。方式:直接申报:即直接到税务

16、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邮寄申报:将相关资料邮寄至税务机关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等。* 除上述方式外,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纳税人无论采用那一种申报方式,都需要根据各种税种的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申报资料。 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税款征收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将纳税人依法应纳的税款以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通过不用的方式组织征收入库的活动。(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的核心内容和中心环节,是实现税收职能的最关键环节,在整个税收征收管

17、理工作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一、税款征收的原则(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的原则;(二)、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三)、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四)、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五)、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六)、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七)、税款优先的原则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对于法律上另有规定的无担保债权,不能行使税收优先权)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

18、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条件:纳税人有欠税欠税发生在前)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1)纳税人才缴税款,同时要被税务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2)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款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二、税款征收方式(税款征收方法)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的规定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情况,以及便于征收和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原则,确定具体组织征收税款入库的方法。(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全部税收征收管理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归宿,在整个税收工作中单据及其重要的地位。)我国重要税

19、款征收方式:1、查账征收2、查定征收3、查验征收4、定期定额征收5、代扣代缴6、代收代缴7、委托代征8、其他征收方式(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三、核定应纳税额(一)核定税额的方法及情况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2、税务机关核定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3、对于为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二)核定税额的方法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采用以上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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