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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连锁加盟合同.doc

上传人:et****ng 文档编号:6636 上传时间:2020-06-20 格式:DOC 页数:29 大小:236.6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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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龙王爷”品牌授权使用合同编号:_ 品牌授权使用合同 上海奉贤南桥店 签约日期:_29品牌授权使用合同授权人: 上海观德餐饮管理有点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于勇 被授权人:_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身份证号: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乙方使用“龙王爷”品牌事宜协商一致共同缔结本合同。第一章 总 则1.1 宗 旨乙方认可甲方为“龙王爷”知识产权及相关经营模式的合法所有者。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在指定之区域使用甲方指定之品牌,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及遵照本合同之约束,并给付甲方一定之报酬。1.2

2、 定 义除非本合同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1.2.1 “授权标的”:是指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的与授权经营体系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商标、招牌(店铺标志)等。1.2.2 “授权经营体系”:是指甲方的授权经营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使用权、经营模式等。1.2.3 “许可标识”:是指与授权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商标,招牌(店铺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广告等。1.2.4 “授权区域”:是指甲方授权乙方使用授权标的的区域。1.2.5 “授权使用费”:是指乙方使用授权标的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

3、限于基本授权使用费、授权使用管理费、开业启动金及其他约定费用(如有)。1.2.6 “基本授权使用费”:是指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向乙方收取的一次性费用。1.2.7 “授权使用管理费”:是指乙方在使用授权标的过程中,乙方每年应向甲方支付的固定费用。1.2.8 “保证金”:是指为确保乙方履行本合同,甲方向乙方收取的一定费用。1.2.9 “经营店”:是指乙方在认同并同意遵守授权经营体系的基础上,获得甲方授权而设立的从事授权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等。1.2.10 “经营手册”:是指由甲方制定的指导乙方经营的各类书面操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店务操作手册、产品制作手册、营业

4、手册、等。1.2.11 “Know-how(专有技术)”:是指甲方拥有的具有一定价值、可利用、未被公众所知,可以转让或传授但未取得专利权的产品调理技术、制造方法、工艺、配方、标准操作程序(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以下简称“SOP”)以及前项内容的组合。1.2.12 “商业秘密”:是指甲方一切商业或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标的之一切资料、知识产权、图稿、Know-how(专有技术)、店铺设计(Design)、商业计划以及本合同有关之任何数据或信息、甲方的连锁系统营运方式、经营方法、配方、“SOP”和各种手册、特定商品的购入价格、主要产品的制造方法、以及其他关

5、于授权经营体系之一切信息、技术秘密。第二章 品牌授权内容2.1 授权标的甲方授权标的仅限于:2.1.1 授权商标:“龙王爷”(本合同中简称“授权商标”)。授权商标的具体字体造型为(如下): 2.1.2 乙方仅可以前述字体造型使用授权商标,不得擅自变更。2.2 授权范围2.2.1 乙方仅可在“餐饮店”经营项目上使用授权标的。2.2.2 除此之外,乙方不可用其它任何方式在其他任何商品、服务等方面使用授权标的。2.3 授权区域与营业地2.3.1 本授权为区域性独占授权,授权区域仅限于乙方在_店(具体地址:_)经营餐饮服务的场所内。甲方不得再次授权他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授权区域内使用授权标的,甲方自身也

6、不得在授权区域内使用授权标的。区域保障范围: 直径3公里 ( 双方另约约定的除外)2.3.2 乙方仅在前款所述的授权区域内开设经营店,乙方不得在授权区域之外(无论是中国境内还是境外)直接或间接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授权标的。2.4 授权期限2.4.1 本合同授权期限为 3 年,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2.4.2 乙方如要求续约,则必须在授权期限届满 60 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经甲方同意后, 10 日内重新签订授权合同。2.5 授权使用费及保证金2.5.1 基本授权使用费2.5.1.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同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基本授权使用费人民币 50000 元整。2.5.1.2 除非甲

7、方书面同意,否则该基本授权使用费一经支付乙方不得要求返还。2.5.1.3 若双方续约,如乙方于本合同履行期间,积极全面履行合同权责,且不曾有任何违约记录,甲方同意收取品牌使用费 %与乙方再续约 年(但乙方须按甲方要求重新装修经营店)。2.5.2 授权使用管理费2.5.2.1 乙方的经营店正式开业后,每6个月都应向甲方固定支付人民币 9000 元的授权使用管理费。2.5.2.2 乙方经营店正式对外营业日作为授权使用管理费起算日。2.5.3 开业启动金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设备发货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278000 元整的开业启动金(包含品牌使用费158000元、开业部分设备费用80000元、开业前

8、技术转移及培训费用40000元等)除非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该开店启动金一经支付乙方不得要求返还。2.5.4 保证金2.5.4.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同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50000 元整作为保证金,以确保本合同的完整正当履行。2.5.4.2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或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时,甲方可要求从保证金中充抵,不足部分,仍旧可要求乙方继续偿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3 日内补足保证金并缴足欠款、违约金、赔偿金等。 2.5.4.3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得先行以保证金充抵乙方之欠款、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等。若保证金有余,甲方在确定招牌、授权商标及许可标识等已

9、依本合同相关约定撤除完成之日起 3 个月内,甲方将保证金余额无息返还乙方。2.5.5 授权使用费及保证金的支付2.5.5.1 乙方需于本合同签订当天将基本授权使用费及保证金全额支付给甲方。 乙方交纳基本授权使用费或保证金时,须携带现金或支票至甲方处,或以汇款方式将款项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账户:账户名:上海观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帐号:0331-4400-0400-1451-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苏路支行2.5.5.2 乙方需向下述账号支付开业启动金,该款项应于设备发货前3天内一次性支付。账户名:上海观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帐号:0331-4400-04

10、00-1451-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苏路支行2.5.5.3 乙方需在本合同签订同时将第一次半年度的授权使用管理费 9000 元支付给甲方。自第二次起,乙方需提前三天向甲方支付下一半年度的授权使用管理费。2.5.5.4 乙方若逾期支付上述授权使用费或保证金时,则每逾期一日应按当期应付金额的 0.5 %向甲方另行支付滞纳金,违约金之计算应自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清偿日止。逾期 15 日的,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10.3.1、10.3.3条之约定解除本合同。第三章 信息披露和商业秘密保护3.1 信息披露3.1.1 甲方应向乙方披露有关授权标的的基本信息资料,若因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

11、假信息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3.1.2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包括主体资格证明、产权证明等。在授权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资料。若因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同时甲方还有权要求其支付保证金2倍的违约金。3.2 商业秘密的保护3.2.1 乙方同意就本合同存续期间内所知悉甲方之营业额秘密或“Know-how”等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亦不得违法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

12、仍应继续负保密责任。乙方并承担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合伙人、股东亦相同保密义务。3.2.2 乙方承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并与接触秘密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3.2.3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未生效,双方均承诺对对方披露的包含商业秘密在内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双方也可另行签订保密协议。3.2.4 如有违背前三项中任意一项约定之情形,乙方应给付甲方人民币 50000 元之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并得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该营业,或负责使第三人立即停止该营业,乙方并应将其营业或第三人营业所得之一切利益全部赔偿甲方。3.2.5 甲方

13、同意就本合同存续期间内所知悉乙方之营业秘密或乙方所有的列为内部资料、机密或其他同义字样等乙方已采取保密措施的数据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技术、生产或业务上尚未公开之一切文件、数据、产品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之物或权利等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亦不得违法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方仍应继续负保密责任。3.3 竞业限制3.3.1 乙方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合伙人、股东在合同有效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三年内,均不得出资、指导他人或以其他任何名义、方式兼营、经营与甲方授权内容相同或类似之店铺。3.3.2 如名义上虽非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合伙人、股东之近亲属或其他第三方,

14、但实际经营或控制乙方的其他人员,也适用于前款约定。3.3.3 如有违背前两项中任意一项约定之情形,乙方应给付甲方人民币_50000 元之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并得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该营业,或负责使第三人立即停止该营业,乙方并应将其营业或第三人营业所得之一切利益全部赔偿甲方。第四章 知识产权使用与保护4.1 知识产权的使用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经营手册的规定,规范使用授权标的、许可标识;4.1.1 必须在经营店内外的醒目位置悬挂“龙王爷”字样的招牌;4.1.2 必须在经营店内外的适当位置悬挂、张贴甲方授权使用的许可标识;4.1.3 必须

15、在经营店内及相关产品上、服务中使用授权商标。4.2 知识产权的保护4.2.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式扩大许可标识的使用范围,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有以下行为:4.2.1.1 不得将许可标识与其他商标、商号或标识组合使用。4.2.1.2 不得在本合同以外的事业或项目上使用许可标识,及其他与许可标识类似的名称或标识。4.2.1.3 不得使用与许可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名称或标识成立商号或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授权商标“龙王爷”四个字中的任意2、3个字或全部注册为企业名称),且不得许可本合同之外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的关联方)有前述使用之行为发生。4.2.1.4 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使用与许可许可标识近

16、似、变形或淡化的商标或标识,也不得在任何国家或地区在任何类别上申请注册或使用与许可标识相同、近似、变形或淡化的商标。4.2.1.5 除为授权经营目的之外,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许可标识,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许可标识。4.2.2 授权经营中所涉及的许可标识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且无须对乙方做出补偿。4.2.3 乙方在其授权区域内,如发生任何第三方仿冒甲方的注册商标、许可标识时,应及时向甲方举报,并有义务协助、配合甲方进行的诉讼、仲裁等维权行动。4.2.4 甲方提供乙方与履行本合同相关之所有书面资料或教育培训的专业技能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4.2.

17、5 乙方必须使用甲方指定之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并由甲方设定与总公司连线传递营业资料。4.2.6 乙方需购买使用甲方所建议之监视器设备,并将账号密码提供甲方连线传递现场营运状况。4.2.7 本合同期满、终止或解约时,乙方应立即将上述相关条款所涉及之全部资料完整归还甲方,并不得备份留存。4.3 乙方如有违背本章任意一项约定之情形,乙方应给付甲方人民币_50000 元之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10.3.1、10.3.3条之约定解除本合同。第五章 经营店的开业5.1 经营店的开业条件乙方取得开业,经营资格须具备下述条件:5.1.

18、1 乙方须保证经营店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资格的强制性要求,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并具有经营授权经营体系项下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取得相关许可的任何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5.1.2 完成甲方指定的实物培训,并取得甲方授予的相关开业证书。5.1.3 确定本经营店营业店面地点与营业时间。5.1.4 使用“龙王爷”之商标、招牌、包装等所有标示“龙王爷”的营业图案,应先予以书面文件送交甲方审查,并经甲方书面核准。5.1.5 本经营店内部之规划图、设计图、配色及招牌等均由甲方统一规划设计,所有设计图纸须甲方审阅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费用应由乙方负担。施工完成后,须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经营店才得营业

19、。上述各项设计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完工后,全部规划、设计图纸应由乙方交给甲方,乙方虽经甲方授权使用,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修改或再授权他人使用。5.1.6 乙方须将营业场所所在地的租赁合同交甲方一份备查。5.2 授权经营体系的提供甲方应遵守本合同及经营手册的规定,在经营店正式开业(不含试营运)前,向乙方提供代表授权经营体系营业象征的书面资料,包括经营模式及相关管理制度、门店样式、店堂布局定位方案、会计系统、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监测制度以及经营手册等,并给予乙方有关经营店营业之各种指导及援助,以确保乙方顺利开展经营店的运行。乙方应予以书面签收。第六章 教育培训6.1 开业前培训6.

20、1.1 乙方应于开业前依照甲方之通知,选派经营者或店长至少一人、经营店管理人员共_人至乙方开业处所,参加开业前培训,培训合格后始得开业经营。6.1.2 乙方不得招聘甲方现职或已离职(含停薪留职)员工,如有特殊需求招聘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始得聘任。6.1.3 乙方负担营运人员之住宿、车资、薪资、餐费等费用。6.1.4 乙方负担乙方人员之住宿、车资、薪资、餐费等费用,乙方负担场地、设备、原物料等费用。6.2 开业中培训6.2.1 乙方应于开业中依照甲方安排之时间,接受甲方派遣讲师至乙方处所进行新品更新之教育培训及各项经营管理知识更新培训。6.2.2 甲方安排之培训,甲方不再收取培训费用,若乙方需甲方

21、提供额外培训的,该部分讲师之住宿、车资、餐费、讲师费等相关出差费用由乙方承担(相关出差费用标准详见附件1)。6.3 保密义务甲方所训练、转移一切有关技术、配方、培训课程内容及经营管理之营业秘密,乙方须负严格保密义务,即使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或终止、解除后,乙方仍负保密之义务,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与甲方竞业。第七章 经营店的运营7.1 营业时间与方式7.1.1 甲方依据乙方之开业准备计划,以书面通知乙方经营店正式开业日期,乙方应依据甲方指定之日开业。7.1.2 经营店的地址:_,营业面积:_平方米,店名:“龙王爷”之_店。营业时间:_,全年365天均保证营业。7.1.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22、擅自变更营业地址,营业面积。7.1.4 乙方须依甲方规定的商品项目、营业项目、营业时间、进货方式与定价经营该店,乙方不得任意变更上述之规定营业,不得拒绝进货、销售,亦不得使用、陈列、销售其自制或私自进货之商品。7.1.5 乙方从甲方处(或甲方指定的供应商处)购得的货物,乙方应当场检验货物,如发生货物有瑕疵,乙方应当场提出更换,如乙方当场未予以提出,则视为货物合格,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7.2 采购及销售甲方指定 为乙方采购物料及其他开店所需产品的直接供应商。具体采购、订货、供货、结算事宜由乙方与贸易公司另行签订合同或订单。7.2.1 注意事项为保证授权经营的品质,乙方对于本经营店所经营商品之采

23、购及销售,应遵守下列规定:7.2.1.1 本经营店经营所需的所有制作或销售设备、原物料、半成品、消耗品、包装材料等,应向甲方或甲方所指定之供货商采购。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以前,不得向甲方指定之供应商以外者进行采购。如经甲方同意乙方可自购前述货品的,自购货品的质量、品牌、规格及供货商等事项也须经甲方书面认可。7.2.1.2 甲方得随时要求乙方提供有关采购及销售之说明,乙方须与接到要求后二日内提出相关书面资料说明之。7.2.1.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利用本经营店之部分场地或柜台经营本合同约定内容以外之事业或活动,或销售非甲方指定之商品。7.2.1.4 一般备货期为 个工作日,特殊订制品不在此限;

24、乙方采取数量高于平日数量之 倍以上时,应于正常订货前 日前向甲方提出采购需求。7.2.1.5 乙方于本经营店销售商品之价格,应按甲方经营“龙王爷”之价格,除有其他经甲方书面同意之促销活动外,不得任意调整各项商品之售价。7.2.1.6 乙方必须维持适当之库存品,勤于库存品之管理,保持无缺货、材料充足、新鲜度以确保“龙王爷”品牌的商誉。如因疏于订购或因不当采购,而造成不适当之库存品而受到损害,应由乙方自行负责。7.2.1.7 甲方向乙方所提供货品的价格不含税金、物流、仓储等附加费用,上述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7.2.2 货款结算乙方向甲方采购之货款应于订单下达后先行以电汇方式将货款付至甲方指定之账

25、户。甲方在收到上述货款后,通知相关供应商发货。甲方货款收款指定帐户资料如下帐户名:帐号: 开户行: 如因乙方迟延支付货款导致发货延迟,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7.3 广告宣传促销7.3.1 甲方提供的统一促销活动及营业结盟经营活动,乙方须配合遵守执行,不得擅自拒绝顾客参与上述经营活动及享有优惠。7.3.2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自行从事任何广告、宣传、促销活动。如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之活动内容及广告、宣传、促销之印刷品等应事先送交甲方审查,经甲方书面核准后,始得散发、刊登或播放。乙方经甲方核准从事前述活动之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由乙方自行负担。7.3.3 在甲方提供的统一促销活动中,

26、并执行本合约内条款2.5.5.3之下,广告文宣等费用由甲方、乙方一起负担。促销活动之赠品费用、折价成本由乙方负担。广告文宣及相关制作物等费用由甲方承担。促销活动之赠品费用、折价成本由甲方事先预估金额并通知乙方。7.3.4 季节性商品品项更新之广告文宣用品的设计费由甲方负担,但若乙方需广告文宣用品的订购,则费用由乙方承担。7.3.5 每季新品上市时的首批订货量由甲方决定,乙方应大力配合甲方做宣传推广。7.4 营业主体之明示 乙方于厂商等第三方有法律行为时,应标明自身系被授权经营者的身份,绝不能有被第三方误认为系甲方的混淆标表示。7.5 经营责任7.5.1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7、,甲方对乙方的营业额或利润不作任何保证。乙方如发生营业亏损,不得对甲方提出异议或损害赔偿之请求。7.5.2 本合同有效期间及合同终止后,甲方与乙方为各自独立经营。乙方对外之一切法律行为,除系依合同约定或经甲方另以书面同意获授权外皆系乙方之单方行为,乙方应自行负责,与甲方无涉。乙方不得以甲方、甲方代理人或甲方受雇人之身份对外为任何法律行为,或对外承担、承诺债务或担保保证事宜。7.5.3 如乙方因其自身原因与消费者、厂商等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而自身遭受损失或给他方遭受损失时,乙方应自行负责处理,自担其责,不得累及甲方,不得对甲方提出异议或损害赔偿之请求。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包括但不限于可得利益损

28、失、商誉损失),乙方须对甲方负全部赔偿责任。但如系甲方原因所致,则甲方负有处理的义务。7.6 消费者投诉处理7.6.1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统一制定的服务和质量保证承诺,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在经营店内设置消费者监督电话。7.6.2 乙方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对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应在接到投诉后的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如实通知甲方的窗口联络人,甲方的窗口联络人为:业务联络人: ;如因乙方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使甲方名誉、企业形象受到贬损,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6.3 消费者因乙方原因直接向甲方投诉的,甲方在查明确系乙方责任后,可在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用保证

29、金直接向消费者进行偿付,亦有权向乙方追偿。7.7 乙方如有违背本章任意一项约定之情形,乙方应支付甲方人民币 50000 元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10.3.2、10.3.3条之约定解除本合同。第八章 店铺维护及监督8.1 店铺维护8.1.1乙方必须保持本经营店之店铺、建筑物内外、杂物备品、库存等供经营使用之所有对象处于清洁、明亮的状态,不得疏于清洁保养。8.1.2 乙方不执行前项的保养管理,在接获甲方书面或口头通知后72小时内仍未见改善时,甲方得聘请第三方执行清洁保养工作,并由乙方负担费用。8.1.3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

30、同意,不得任意增加、变更、损毁店内外设备、店铺设计或停止使用或借予、转让他人使用。8.2 店铺监督及品管圈监督8.2.1 甲方有权随时出入本经营店及建筑物之内外,并得检查、监督、辅导乙方之店内设备、库存品及经营状况,以提供乙方适当之经营指导。乙方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品管圈监督管理处罚规章。乙方及其人员如违反品管圈监督管理处罚规章的,愿意接受甲方的处罚。8.2.2 甲方定期派遣督导人员至乙方店铺,提供乙方经营指导,交通费及相关住宿费由甲方承担。8.2.3 开业后乙方主动提出需甲方人力支持及技术指导,每位支持人员出差费用、讲师费人民币 500 元/天,交通费、餐费与住宿费由乙方

31、按照附件1之标准于出差结束后三天内以电汇方式将出差费交给甲方。8.3 乙方如有违背本章任意一项约定之情形,乙方应支付甲方人民币 10000 元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10.3.2、10.3.3条之约定解除本合同。第九条 双方其他权利义务9.1 甲方权利义务9.1.1 甲方保证其对授权乙方使用的授权标的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及所有权,或已取得有关知识产权人的许可得以授权乙方按本合同使用,绝无侵害他人权利之事情。9.1.2 甲方有权监督、核查乙方使用授权标的的情况及适用授权标的的服务或商品质量,并提出相应意见,乙方应予以接受。

32、9.2 乙方权利义务9.2.1 乙方应保障按时向甲方提交营业日报表,月营收报表、及所有相关会计账簿,以及月原物料使用金额,并保证提交内容的正确性和真实性。9.2.2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依本合同取得之权利转让或再授权给他人使用,也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设定质押,不得将经营店租借或委托任何第三方经营,不得将经营店招牌出租、出借。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50000 元违约金,且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10.3.1、10.3.3条之约定解除本合同。9.2.3 乙方保证所有的经营行为皆为合法,并不得影响甲方及授权标的的声誉。乙方如有发生任何税务、诉讼纠纷、债权债务等,由乙方独立承担

33、相应责任,与甲方无关。9.2.4 甲方保证其授权行为合法,甲方如发生任何税务、诉讼纠纷、债权债务等,由甲方独立承担相应责任,与乙方无关。第十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0.1 合同变更 甲方因客观情势的变动或其他事由,得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将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之条款相应修订。10.2 协议解除10.2.1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经甲、乙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终止本合同的协议,本合同使得以解除。10.2.2 本合同解除后,甲方无需返还乙方已支付的授权使用费。保证金则依本合同第2.5.4之相关规定处理。10.3 甲方单方面解除10.3.1甲方在乙方发生下述事由时,得不经催告直接解除本合同:10.3.1.1 未

34、经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本合同之权利义务予第三人,或转让本经营店之经营权及重要资产,或未经提前书面告知甲方,擅自连续停业达48小时或以上的;10.3.1.2将甲方之经营手册、营业秘密级know-how等商业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人或竞争对手的;10.3.1.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与其他业者进行任何业务之合作的;10.3.1.4 制作的会计账册或报表不实或妨碍甲方之稽核工作的;10.3.1.5 迟延付款达三次(含)以上的(但经甲方事先同意者不在此限)、10.3.1.6 乙方故意以不正当方式,侵害甲方或“龙王爷”品牌之商誉,经甲方请求后,未在一个月内以适当方式恢复的;10.3.1.7 乙方变更重要资产结构

35、,致客观上无法继续经营本经营店业务的;10.3.1.8 乙方故意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10.3.1.9 乙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的。10.3.2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改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乙方时生效:10.3.2.1 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未符合开业条件或未开业的;10.3.2.2 乙方所签发或经乙方背书之票据遭银行退票的;10.3.2.3 乙方单方面做出停业,分立、合并或解散之决议的;10.3.2.4 乙方或乙方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受到刑事追诉,或有其他累及甲方的名誉及信用之行为的;10.

36、3.2.5 因管理和服务问题引起大量投诉或被主要媒体曝光批评,严重损害授权经营体系的商誉的;10.3.2.6 乙方怠于处理因经营本经营店所发生之法律纠纷的;10.3.2.7 乙方故意违反或拒绝接受甲方之经营及技术指导的;10.3.2.8 乙方被国家主管机关撤销营业许可、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处以停止营业等行政处罚的;10.3.2.9 乙方将向甲方采购之食品材料、包装材料等转卖予第三人的,或使用于非签约店的;10.3.2.10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向甲方指定的供货商以外的第三人采购制作或销售设备、原物料、半成品、消耗品、包装材料等的;10.3.2.11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拒绝参与甲方统一的全

37、国性促销活动达三次以上的;10.3.2.12 乙方违背甲方经营价格,擅自调整商品售价的。10.3.2.13 乙方擅自利用经营店之部分场地或柜台经营本合同约定内容以外之事业或活动,或销售非甲方指定商品的。10.3.2.14 乙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的。10.3.3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甲方无需返还乙方已支付的授权使用费,保证金亦不予返还。如保证金及按约应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补足。10.4 乙方单方面解除10.4.1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改正,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

38、知在到达甲方时生效,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0.4.1.1 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第5.3条所述代表授权经营体系营业象征的书面资料;10.4.1.2 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经营店开业前及经营过程中的培训、技术指导义务;10.4.1.3 丧失许可标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10.4.2 乙方如因自身原因,拟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应至少提前6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并依下列约定,支付解约金于甲方:10.4.2.1签订本合同并未接受开业培训、未开业经营的,已支付的基本授权使用费不予返还,开业启动金在扣除已实际发生项目之费用后,予以退还,保证金则依本合同第2.5.4条之约定处理。10.4.2.2

39、签订本合同并已接受开业前培训、未开业经营的,已支付的基本授权使用费及开业启动金不予返还,保证金则依本合同第2.5.4条之约定处理。10.4.2.3 已开业经营的,已支付的基本授权使用费及开业启动金不予返还。如乙方无本合同第10.3条所记载的重大违约事项,保证金按2.5.4条之约定处理。10.5 合同自行终止10.5.1 乙方若有下列情况时,本合同即自行终止:10.5.1.1 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约时;10.5.1.2 乙方宣告破产、解散时;10.5.1.3 出现不可抗力情形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10.5.2 因前款1、2项事由,合同终止的,甲方无需返还乙方已支付的授权使用费。保证金则

40、依本合同第2.5.4条相关约定处理。10.6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义务10.6.1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许可标识、其他与授权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及本合同所指的“商业秘密”之内容。10.6.2 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含有许可标识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SOP、经营手册等文件及其任何复制品。10.6.3 违反本条第一及第二款之义务的,乙方应按日赔偿甲方违约金人民币 1500 元,直至乙方全面履行上述二款之义务。10.6.4 本合同终止后,除甲方接受外,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合同终止后15日内撤换营业地所有授权经营体系特有的内外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

41、配置、布局、家具设备或清除与许可标识及其他与授权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10.6.5 乙方为本条约定的撤换行为所发生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如乙方未按约撤换、或撤换不完全,乙方应按日赔偿甲方违约金人民币1500元,直至乙方全面履行上述义务。甲方亦可不经任何法律程序代乙方撤除,其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乙方绝无异议。10.6.6 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如乙方要转让经营店或将其相关机器设备等折价出售,则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章 合同转让的限制乙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股东变更时,乙方须于变更前书面通知甲方,如乙方未书面通知甲方或经甲方认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股东不适任为本合同

42、当事人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股东时,甲方有权依本合同第10.3.1条解除本合同。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12.1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12.2 如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不按约履行义务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如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其全部损失。12.3 如果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产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解决的,则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己权益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取证费、律师费等)费用。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13.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13.2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43、成的,皆同意提交 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裁决。第十四章 其他事项14.1 就本合同应遵守之各事项,乙方之法定代表人、店长、聘用员工等相关人员如有故意或过失之情事,视为乙方自己之故意或过失。14.2 甲乙双方有关本合同之联络事项应全部以书面形式进行,非经书面之通知、联络、答复等,均为无效,除非事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14.3 本合同及合同附件未定之事项基于互相信赖关系,甲乙双方得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来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14.4 本合同签订前甲乙双方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达成的任何意向或协议等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均归于无效。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本合

44、同为准。14.5 一方向他方通知时,依下列通知地址为准:甲方:乙方: 14.6 本合同所列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7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14.8 本合同于_年_月_日由甲乙双方或其授权方的代表在_(地点)签署。(以下无正文)附件一:差旅费标准 附件二:品管圈监督管理处罚规章附件三:优惠条件甲方: 乙方:地址: 地址: 代表人: 代表人:日期: 日期:附件1: 差旅费标准 开业后个经营店提出需总部人力支持及技术指导,每位支持人员出差费用: 500 元/日,交通费、餐费与住宿费实报实销。附件2: 品管圈监督管理处罚规章1、经甲方监管人员巡店后,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经过现场指导、培训后,经营场地必须立即改善。当月若甲方人员回巡期间,发现上述整改问题再次发生者,甲方会定期安排人员对乙方进行加强培训,直至乙方经营店得以完全改善。期间培训人员的差旅费全部由乙方承担。2、如经上述加强培训后,当月乙方经营店仍旧发生需整改事项,须向甲方提交人民币 10000 元的违约金给甲方。附件三:优惠条件免除首次半年的授权使用管理费共计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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