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现场奖励与惩罚管理制度一、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荣誉或物质奖:1、认真执行本条例,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取得显著成绩的;2、在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3、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中有功的。二、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教育不改的,应给予处罚: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3、发现有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或不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而发生事故的;4、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或者嫁祸他人的;5、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
2、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6、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解决安全隐患和治理尘毒的要求,造成事故或使职工继续在尘毒作业环境下从事生产,导致病的;一、处分包括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要追究行事责任。二、先进项目部、科室、个人必须是贯彻本条例,搞好劳动保护和坚持安全生产的模范、几年万人死亡率超过一点五的,负伤频率超过%0的,当年不能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施工现场奖励与惩罚管理制度(二)为了提供和维护工作场所和相应设施,满足施工生产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项目部在工程进场前,做好工作场所和设施需用计划的编制工作,报安全科长审核,分公司经理审批。第二条:项目部依据绘制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确定工作场所和设施位置,报安全科、安全处审核,安全副总经理审批后实施搭设工作。第三条:基础设施的搭设工作必须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完成,并通过安全科、安全处共同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四条:基础设施的搭设标准根据工程申报的文明工地等级来确定,具体标准参照文明施工标准。第五条:基础设施的搭设工作由项目部负责实施,安全科负责搭设过程中的现场检查、指导,总公司安全处负责对搭设标准落实情况的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