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丰富老年助餐的供给主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升全省老 年助餐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老年人高品质助餐服务需要,制定以下工作 指弓I。
一、参与主体和形式
(一)根据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供餐单位, 可根据经营范围和各自特色申请参与老年助餐服务。
1 .大中型餐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具备膳食加 工能力的供餐单位,可提供老年助餐配送服务。
2 .社会餐饮企业可在服务场所设置“老年餐桌”,提供价格优惠、品种 多样的老年餐,并在场所醒目位置挂摆明显标识及老年餐价格,方便老年 人知晓。
3 .养老机构特别是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住院老年人就餐需求和确保供 餐能力的前提下,向社区老年人开放,提供助餐服务。
(二)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平安监督管理方法》的有关要求,鼓 励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利用其送餐网络为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鼓励各市 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与网约送餐单位合作。
二、工作环节
(-)对以上各类社会参与主体,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与民政部门 签订相关协议。
(二)各市县对符合条件的参与主体汇总统计,定期报送市级民政、市场监管部门。
(三)市级民政部门通过网站、公众号等载体,定期向社会公开助餐 服务机构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三、质量监控与管理
(-)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便捷服务,包括建立 每周菜谱及价格公示制度,有条件的机构可开通 订餐服务,开发APP 等软件或小程序,方便老年人网络订餐。
(二)鼓励各市、县(区)通过奖励或补贴方式对供餐单位给予支持。
(三)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及街道组织开展并会同市场监督等部 门,定期对登记在册的各类服务机构和助餐点开展食品平安检查,对不符 合供餐及配送条件,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停止老年助餐服务,确保 向老年人提供平安的助餐服务。检查发现不符合开设验收条件的,各市、 县(区)民政部门应按相关规定给予收回补助等处理。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