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达州市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对打击经济违法犯罪工作的协调指导,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有效推动“平安达州”战略的顺利实施,现就建立达州市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以下简称协调会商机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协调会商机制的性质和目的
协调会商机制是在市政府的组织和协调下,加强各部门在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协调配合的载体。目的是在正常的司法制度和工作程序基础上增强合力,逐步形成完整的监督、防范、侦破、审判体系,建立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部门间协作长效机制。
二、协调会商机制的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密切配合的原则。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会商机制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防范、打击经济犯罪的整体合力。
(二)信息主导,预防为先的原则。加强对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信息的分析和预警,有效预防重大经济犯罪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犯罪活动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造成的损失,减轻对经济安全带来的危害。
(三)强化监督,严格执法的原则。加强对行政处罚和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全面监督,确保及时依法查处各类经济犯罪活动。
三、协调会商机制的主要任务
(一)对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点案件进行会商,建立信息灵通、反应迅速、协调有效、打击有力的协作机制,确保各部门协调行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及时沟通各部门间有关预防、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案件的相关信息,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全面提升工作的主动性和效率。
(三)提高对经济领域重大、突发经济违法犯罪案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和水平,协助处置发生在全市的由经济违法犯罪活动引起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群体性事件,及时有效地控制涉案人员和资金,获取相关证据,为依法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创造条件。
(四)健全案件移送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不断建立完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相互移送机制。
(五)逐步实现信息共享。逐步实现对公司、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纳税信息资料、行政处罚信息资料等行政执法机关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的信息联网共享,为及时获取经济犯罪情报、侦查破案和加强对不良信誉企业、个人和中介组织的监管创造条件。
(六)提供专业鉴定与培训。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为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提供鉴定、协查等方面的专业支持和协助。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专业知识技能培训活动。
(七)分析经济安全形势。根据国家、省经济工作总体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定期分析经济违法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全市防范、打击经济犯罪的方针、对策,研究落实具体措施。
(八)加大对打击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投入,对办案经费予以全额保障,做到对经侦、审判工作保障有力,为有效打击经济犯罪提供坚强后盾。
四、协调会商机制成员单位及职责
协调会商机制由市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新闻出版局、人民银行达州市中心支行、达州银监分局等单位组成(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相关单位)。市公安局为协调会商机制牵头单位。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公安局。对成员单位通报的重大经济犯罪线索部署开展调查和立案审查,对可能潜逃的涉案人员或可能向境外转移的涉案资金,落实控制措施;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移送违法、违规线索;向成员单位通报在侦查经济犯罪案件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和经济管理方面的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等,提出完善意见和建议;做好协调会商机制的相关日常工作。
市检察院。审查批捕起诉经济犯罪案件;监督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移送和立案侦查工作;研究有关查办经济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市中级法院。审理裁判经济犯罪案件;指导、监督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裁判经济犯罪案件工作,确保审判经济犯罪案件的公平公正;研究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有关适用法律问题。
市监察局。对在监察工作中发现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与公安、检察机关沟通会商,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查处,并依法做好相应工作。
市财政局。对在财政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与公安、检察机关沟通会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协助做好查办案件工作;保障办案经费。
市审计局。对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与公安、检察机关沟通会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查办案件相关工作。
市国税局。组织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通报税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做好案件查办工作。
市地税局。组织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通报税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做好案件查办工作。
市工商局。协调在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涉及公平交易、市场监管、企业和个人登记注册管理有关工作;参与加强对投资领域资金活动的监测和对经济犯罪活动频发领域、区域的管理工作;通报全市涉及违反企业登记管理、商标管理、广告管理、市场管理、不正当竞争及传销等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情况;对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和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做好案件查办工作。
市质监局。通报违反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行为查处情况;对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和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市知识产权局。通报全市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对执法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和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市商务局。对发现商业贸易领域的犯罪案件和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做好商业领域犯罪案件查办工作。
市国资委。对发现在国有资产管理、企业改制和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涉嫌犯罪案件和线索负责与司法机关进行沟通会商、移送,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对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和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配合做好相关案件查办工作。
市规划和建设局。对在建设行政监管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和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配合做好相关案件查办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和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配合做好相关案件查办工作。
市新闻出版局。对在新闻出版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和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配合做好相关案件查办工作。
达州银监分局。通报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案件总体情况和重大案件查处进程,提出需要协商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点案件;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协调商业银行配合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开展对金融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根据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办案需求,及时出具或报送上级部门出具金融案件相关行政认定和意见;研究防范、监督、查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对各类重大、突发案件的综合处置能力。
人民银行达州市中心支行。通报可疑资金交易线索;配合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防范和打击涉及现金管理、外汇管理、黄金市场管理、反假币、银行卡管理等方面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办案需求,及时提供金融案件相关业务咨询;依法协助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人员和企业帐户予以查询。
协调会商机制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主要职责是:负责筹备召开协调会商机制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和业务部门负责人会议,编写印发《会议纪要》,督促落实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编写《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重要信息》,反映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发现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和线索,分析、研判伴随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重大经济改革政策出台可能出现的经济犯罪活动,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方便工作衔接。
四、协调会商机制工作规则
(一)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
每年召开1—2次协调会商机制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请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主要任务:通报和交流经济领域重大经济违法犯罪情况和重要信息;研究解决预防、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通过预防、打击经济犯罪的方针、对策和重大措施;完善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监督、防范、侦破体系;会商其他需要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研究解决的事项。
(二)部分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
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临时会议,针对具体事项进行商讨、沟通和研究,提出工作建议。会议主要任务:及时沟通和传递涉嫌经济犯罪的苗头性信息和案件线索,强化案件初始阶段的防控工作,部署、落实对有关人员和资金的调查、控制等相关措施,提出工作建议,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协调、督办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案件的侦办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掌握案件侦办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临时会议由协调会商机制牵头单位召集。涉及部门少的个别事项,对口单位负责人可自行沟通协商。
(三)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会议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会议,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召集,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处置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协调防范打击经济犯罪的有关工作;研究分析重要经济违法犯罪情报信息;研究制定经济违法犯罪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具体预案;研究布置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
参加会商的各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相对固定,并作为成员单位处理经济领域重大、突出经济违法犯罪案件的第一联系人。
(四)派驻联络员
为实现专门会商与日常工作的有机结合,经协商一致,公安、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部门派驻联络员,并与派驻单位共同研究确定联络员具体职责。主要职责:一是参与驻在单位行政执法过程中疑难案件的研究,协调查处重点案件,与驻在单位行政执法和监管、稽查部门研究防范经济犯罪工作有关情况,协助确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线索,及时将调查情况向驻在单位反馈;二是对驻在单位发现的重大经济犯罪线索,可能发生涉案人员潜逃或涉案资金向境外转移等紧急情况的,立即向市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报告,部署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开展调查,落实对有关人员和资金的控制措施;三是协调驻在单位下属机构向地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或线索等查处工作;四是向驻在单位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掌握的重点企业和个人的有关情况,以便驻在单位对其加强审计、稽查、监管、查处工作;五是双方商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篇:达州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达州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假发票泛滥,不但滋生了偷税、骗税、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税收经济秩序,而且为贪污腐败、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败坏社会风气,损害政府形象。目前,受假发票“买方市场”需求与“卖方市场”利益的相互刺激,全市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仍较猖獗。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遵循“打防并举、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特制定我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协调小组
市政府成立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协调小组组长,市政府联系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人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县(市、区)长为成员。
(二)建立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联席会议制度
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协调小组下设联席会议,市政府联系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协调、情报沟通、督办指导、资料报送等工作,以促进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明确职责分工
(一)税务部门。一是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地税部门牵头),定期通报情况,总结经验,上报相关资料。二是配合公安、宣传等部门做好查明发票真伪、治理发票违法信息、宣传引导等工作。三是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发票流向线索,深入追查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企业,通过打击发票犯罪延伸检查“买方市场”。四是将打击假发票与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税源检查、专案检查、举报案件检查等工作一并部署实施,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将房地产及建筑安装、餐饮娱乐、旅游、中介等行业列为发票检查重点行业,全年检查发票受票企业不少于40户,对查出的违法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对检查发现使用假发票问题严重的企业相应降低纳税信用等级。五是对查处的发票违法犯罪案件及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案件查处工作中需依靠公安机关力量深挖细查的,可作为违法犯罪线索,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发现涉及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等开具假发票和购买、使用假发票线索的,要及时移送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查处。六是密切关注发票违法犯罪新动向,在税收执法中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收集取得假发票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基本
情况,与公安机关共同建立发票违法犯罪人员数据库,互通互享相关信息,提高打击目标的准确性,增强打击力度和效能。七是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载体,通过制作专题节目、播放税收公益广告、发送税收短信息等措施,加强日常宣传,强化正面引导,宣传发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帮助群众提高发票防假防骗能力。选择一批有影响的制假售假及购买使用假发票的典型案件集中曝光,增加威慑力,引导纳税人和社会公众依法取得和正确使用发票。八是动员社会各界向公安、税务机关提供假发票线索,兑现举报奖励。九是按照“简并票种、统一票样、网络开具、建立平台”的工作思路,积极推进简并票种、查询辨伪、预警监控、网络开具等工作,建立和完善发票监控机制,提升发票管理信息化水平。
(二)公安部门。一是加大发票制假售假行为的惩处力度,周密调查取证,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查办一批有影响的案件,严厉打击职业犯罪团伙,摧毁假发票销售网络,大力打击假发票“卖方市场”。二是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大力推进发票违法信息治理工作,重点阻截发票违法短信息、整治违法网站、停止违法手机号码通信服务。对发现的发票违法信息线索要逐条跟踪分析,打击利用手机群发器、网络群发软件传播发票违法信息的窝点,切断发票买卖双方的联系途径。三是协调宣传、税务等部门加大打击假发票工作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手段,丰富宣传载体,将正面引导和警示教育相结合,增强宣传效果,扩大社会影响。
(三)财政部门。加强财政票据监管,严格监督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票据情况,配合公安部门查处违法违规制售、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发现涉及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税务部门移送。
(四)审计部门。加强对审计监督对象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涉嫌税收违法问题的,及时移送税务机关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监察部门。加强对案件调查中涉案单位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行政监察对象明知是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工作步骤
(一)深入宣传发动
市政府发布《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发动社会各界关注、支持、参与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社会各界共同抵制、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良好局面。
(二)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1.工作重点
(1)打击伪造、非法印制假发票行为;
(2)打击利用手机短信、电话传真、互联网、物流快递等方式兜售假发票违法信息和非法代开发票的违法犯罪团伙及窝点;
(3)整治车站、码头、商贸闹市区、酒店和广场等公共场所、假发票集散地和案件多发地区;
(4)打击餐饮业、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娱乐业和交通运输业等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较多的重点行业的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5)整顿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假发票报账现象。
2.主要措施
(1)依法快速查处一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广泛收集制售假发票信息,认真调查摸底,摸清印制、兜售假发票违法犯罪的源头和渠道;将兜售假发票较为猖獗的车站、商场、宾馆、住宅小区等区域列为重点场所,加强巡管检查,严打售票贩子;对重大案件加强督导,坚持从深、从严、从快查处,全力摧毁制假窝点和售假团伙,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2)严厉查处接受使用假发票行为。税务部门要对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重点行业发票使用情况开展重点检查,特别是加强对交通运输业中的自开票单位和物流行业、商业零售业中的大型连锁店的检查。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等违法取得和使用假发票行为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检查是否使用假发票进行财务核算,对使用假发票虚列支出的依法按照贪污公款、侵吞国家资产行为从严惩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阻截发票违法信息。电信部门负责阻截发票违法信息、整治违法网站、停止违法手机号码通信服务,对发现的发票违法信息线索要逐条跟踪分析,打击利用手机群发器、网络群发软件传播发票违法信息的窝点,切断发票买卖双方的联系途径。税务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发票违法信息样本和关键词组提供给公安和电信部门。
(4)完善发票监管机制。税务部门要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对发票承印厂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检查发票防伪专用品购、存、用以及发票印制各环节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切实管好管住发票,保证发票的使用和流向依法、规范、有序。
(5)减少现金交易。强化监管措施,严格控制现金交易,鼓励转账支付。督促纳税人保存银行转账凭证,以便税务部门核对发票记载内容的真实性。逐步在全市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推广使用公务卡,利用银行卡等进行零星购买、差旅等小额支付。
(6)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完善发票、现金管理、财政票据、财务管理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为加强发票管理、预防和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提供法规和政策依据。
(7)强化宣传教育。税务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领用发票、鉴别发票真假知识,宣传使用假发票的危害性及法律后果,帮助广大群众提高防假防骗能力和依法取得、使用发票意识。要加大对发票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对查处的大案要案及时向社会公布,以案说法,教育引导广大群众,震慑分化不法分子。
3.具体安排
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2010年8月15日至12月10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1)组织发动及排查摸底阶段。时间为8月15日至9月15日。工作重点是:成立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及联席会议,明确工作职责、人员分工,确定工作重点及方法步骤;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意义;掌握纳税人近年来取得发票情况,广泛搜集涉嫌发票违法犯罪人员、电话、网站等信息,挖掘案件线索。
(2)重点清查阶段。时间为9月16日至11月20日。全市公安、国税、地税统一联合行动,组织若干检查组,对使用发票单位同时开展重点检查。工作重点是:一方面运用多种手段破获发票违法案件,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发票犯罪案件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督办,严厉打击制售假发票及非法代开发票行为,坚决捣毁窝点。另一方面,以餐饮服务、商业零售、建筑安装等行业为重点,坚决查处购买、接受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加大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接受使用假发票的查处力度。
(3)整改建制阶段。时间为11月21日至11月31日。归集汇总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核算,加强报销原始凭证管理,健全内部控管制度,健全预防发票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
(4)总结表彰阶段。时间为12月1日至12月10日。全面总结活动开展情况、案件查处情况,形成专题报告,及时报送市协调小组,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当前全市发票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和迫切性以及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力
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二)分工负责,强力推进
市协调小组要对此项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严格督查督办。各牵头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各配合部门要积极协助、密切配合,形成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合力。
(三)及时反馈,认真总结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将人员名单报送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收集汇总信息,于每月2日前向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上月工作开展情况,于2010年11月31日前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总结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送。同时,要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认真分析发票违法犯罪的新手段、新动向,研究提出打击和防范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和意见,形成有数据、有案例、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市政府将及时通报此项工作开展情况,并切实加强检查考核。
第三篇:达州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达州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假发票泛滥,不但滋生了偷税、骗税、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税收经济秩序,而且为贪污腐败、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败坏社会风气,损害政府形象。目前,受假发票“买方市场”需求与“卖方市场”利益的相互刺激,全市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仍较猖獗。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遵循“打防并举、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特制定我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协调小组
市政府成立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协调小组组长,市政府联系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人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县(市、区)长为成员。
(二)建立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联席会议制度
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协调小组下设联席会议,市政府联系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协调、情报沟通、督办指导、资料报送等工作,以促进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明确职责分工
(一)税务部门。一是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地税部门牵头),定期通报情况,总结经验,上报相关资料。二是配合公安、宣传等部门做好查明发票真伪、治理发票违法信息、宣传引导等工作。三是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发票流向线索,深入追查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企业,通过打击发票犯罪延伸检查“买方市场”。四是将打击假发票与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税源检查、专案检查、举报案件检查等工作一并部署实施,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将房地产及建筑安装、餐饮娱乐、旅游、中介等行业列为发票检查重点行业,全年检查发票受票企业不少于40户,对查出的违法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对检查发现使用假发票问题严重的企业相应降低纳税信用等级。五是对查处的发票违法犯罪案件及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案件查处工作中需依靠公安机关力量深挖细查的,可作为违法犯罪线索,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发现涉及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等开具假发票和购买、使用假发票线索的,要及时移送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查处。六是密切关注发票违法犯罪新动向,在税收执法中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收集取得假发票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基本情况,与公安机关共同建立发票违法犯罪人员数据库,互通互享相关信息,提高打击目标的准确性,增强打击力度和效能。七是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载体,通过制作专题节目、播放税收公益广告、发送税收短信息等措施,加强日常宣传,强化正面引导,宣传发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帮助群众提高发票防假防骗能力。选择一批有影响的制假售假及购买使用假发票的典型案件集中曝光,增加威慑力,引导纳税人和社会公众依法取得和正确使用发票。八是动员社会各界向公安、税务机关提供假发票线索,兑现举报奖励。九是按照“简并票种、统一票样、网络开具、建立平台”的工作思路,积极推进简并票种、查询辨伪、预警监控、网络开具等工作,建立和完善发票监控机制,提升发票管理信息化水平。
(二)公安部门。一是加大发票制假售假行为的惩处力度,周密调查取证,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查办一批有影响的案件,严厉打击职业犯罪团伙,摧毁假发票销售网络,大力打击假发票“卖方市场”。二是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大力推进发票违法信息治理工作,重点阻截发票违法短信息、整治违法网站、停止违法手机号码通信服务。对发现的发票违法信息线索要逐条跟踪分析,打击利用手机群发器、网络群发软件传播发票违法信息的窝点,切断发票买卖双方的联系途径。三是协调宣传、税务等部门加大打击假发票工作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手段,丰富宣传载体,将正面引导和警示教育相结合,增强宣传效果,扩大社会影响。
(三)财政部门。加强财政票据监管,严格监督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票据情况,配合公安部门查处违法违规制售、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发现涉及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税务部门移送。
(四)审计部门。加强对审计监督对象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涉嫌税收违法问题的,及时移送税务机关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监察部门。加强对案件调查中涉案单位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行政监察对象明知是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工作步骤
(一)深入宣传发动
市政府发布《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发动社会各界关注、支持、参与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社会各界共同抵制、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良好局面。
(二)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1.工作重点(1)打击伪造、非法印制假发票行为;
(2)打击利用手机短信、电话传真、互联网、物流快递等方式兜售假发票违法信息和非法代开发票的违法犯罪团伙及窝点;
(3)整治车站、码头、商贸闹市区、酒店和广场等公共场所、假发票集散地和案件多发地区;
(4)打击餐饮业、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娱乐业和交通运输业等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较多的重点行业的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5)整顿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假发票报账现象。
2.主要措施
(1)依法快速查处一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广泛收集制售假发票信息,认真调查摸底,摸清印制、兜售假发票违法犯罪的源头和渠道;将兜售假发票较为猖獗的车站、商场、宾馆、住宅小区等区域列为重点场所,加强巡管检查,严打售票贩子;对重大案件加强督导,坚持从深、从严、从快查处,全力摧毁制假窝点和售假团伙,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2)严厉查处接受使用假发票行为。税务部门要对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重点行业发票使用情况开展重点检查,特别是加强对交通运输业中的自开票单位和物流行业、商业零售业中的大型连锁店的检查。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等违法取得和使用假发票行为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检查是否使用假发票进行财务核算,对使用假发票虚列支出的依法按照贪污公款、侵吞国家资产行为从严惩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阻截发票违法信息。电信部门负责阻截发票违法信息、整治违法网站、停止违法手机号码通信服务,对发现的发票违法信息线索要逐条跟踪分析,打击利用手机群发器、网络群发软件传播发票违法信息的窝点,切断发票买卖双方的联系途径。税务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发票违法信息样本和关键词组提供给公安和电信部门。
(4)完善发票监管机制。税务部门要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对发票承印厂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检查发票防伪专用品购、存、用以及发票印制各环节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切实管好管住发票,保证发票的使用和流向依法、规范、有序。
(5)减少现金交易。强化监管措施,严格控制现金交易,鼓励转账支付。督促纳税人保存银行转账凭证,以便税务部门核对发票记载内容的真实性。逐步在全市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推广使用公务卡,利用银行卡等进行零星购买、差旅等小额支付。(6)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完善发票、现金管理、财政票据、财务管理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为加强发票管理、预防和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提供法规和政策依据。
(7)强化宣传教育。税务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领用发票、鉴别发票真假知识,宣传使用假发票的危害性及法律后果,帮助广大群众提高防假防骗能力和依法取得、使用发票意识。要加大对发票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对查处的大案要案及时向社会公布,以案说法,教育引导广大群众,震慑分化不法分子。
3.具体安排
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2010年8月15日至12月10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1)组织发动及排查摸底阶段。时间为8月15日至9月15日。工作重点是:成立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及联席会议,明确工作职责、人员分工,确定工作重点及方法步骤;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意义;掌握纳税人近年来取得发票情况,广泛搜集涉嫌发票违法犯罪人员、电话、网站等信息,挖掘案件线索。
(2)重点清查阶段。时间为9月16日至11月20日。全市公安、国税、地税统一联合行动,组织若干检查组,对使用发票单位同时开展重点检查。工作重点是:一方面运用多种手段破获发票违法案件,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发票犯罪案件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督办,严厉打击制售假发票及非法代开发票行为,坚决捣毁窝点。另一方面,以餐饮服务、商业零售、建筑安装等行业为重点,坚决查处购买、接受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加大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接受使用假发票的查处力度。
(3)整改建制阶段。时间为11月21日至11月31日。归集汇总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核算,加强报销原始凭证管理,健全内部控管制度,健全预防发票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
(4)总结表彰阶段。时间为12月1日至12月10日。全面总结活动开展情况、案件查处情况,形成专题报告,及时报送市协调小组,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当前全市发票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和迫切性以及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二)分工负责,强力推进
市协调小组要对此项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严格督查督办。各牵头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各配合部门要积极协助、密切配合,形成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合力。
(三)及时反馈,认真总结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将人员名单报送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收集汇总信息,于每月2日前向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上月工作开展情况,于2010年11月31日前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总结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送。同时,要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认真分析发票违法犯罪的新手段、新动向,研究提出打击和防范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和意见,形成有数据、有案例、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市政府将及时通报此项工作开展情况,并切实加强检查考核。
第四篇:达州市清理整顿中介机构工作方案达州市清理整顿中介机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工作力度,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强化行政机关监督执法的职能作用,确保中介机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全市中介机构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整顿。现就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全市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中介监督服务体系为目标,突出重点、集中清理,公开评议、健全机制,充分竞争、扶持发展,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管理规范、运行有序、监督有力、健康发展的中介服务市场,为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优良的社会环境。
二、清理整顿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基本原则。坚持市县(市、区)联动,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针对中介机构不同类别和属性,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切入点,务求集中整治见实效。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一边抓突出问题的解决,一边抓规范发展,完善监管体制,加强自律机制建设,健全规章制度。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推进政府与中介机构分离,创造公平发展环境,增强中介机构服务能力。
总体目标。解决中介机构服务和收费行为不规范、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使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明显增强;理顺政府与中介机构关系,政策制度比较健全,监管体制比较完善,自律机制得到加强,中介机构规范发展,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三、清理整顿的范围及重点
范围: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中介机构;在工商等部门注册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市场中介组织。主要包括:独立审计机构;资产、土地、矿产资源、安全、房地产、环保、森林资源资产等评估(评价)机构;检测、检验、认证、监理、拍卖机构;造价、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商品)调查等咨询机构;职业、人才、婚姻等介绍机构;证照、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代理记帐、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保险、证券、担保等金融中介机构;各类经纪机构。
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建设造价咨询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土地评估机构、环保评价(评估)机构、安全生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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