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安监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监科是X矿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主要职能机构,负责X矿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是X矿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保障X矿安全、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不受损失、保护X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X矿生产经营管理中有关X矿安全的各种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一、部门职责
第1条 保证X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 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考核工作。
第3条 监督检查本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情况。
第4条 负责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规定汇总上报事故隐患。
第5条监督检查安全培训情况。
第6条了解掌握安全工作动态,及时为领导提供安全信息;参与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第7条监督检查规程的编制、审批、学习、现场执行等情况;参加有关设计、作业规程和措施的审批;参加受水威胁采掘工作面问题排查和地质说明书的审批。
第8条 参与编制、审查安全规划、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措工程计划、x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以及有关设计、规程、安全措施等,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9条 加强对排查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治理情况的督查,确保重大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对初采工作面、工作面撤除、瓦斯异常区、老空积水等安全管理重点加强调度、检查。
第10条监督检查安措工程安全资金的使用。安措工程完工后,参加竣工验收。
第11条 参加事故抢救、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或参加事故分析处理。
第12条组织或协调组织安全检查、质量验收等工作。
第13条 负责收集、整理有关安全技术资料,按规定做好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第14条按照x矿安全奖罚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15条 监督检查x矿安全设施、设备、仪器(表)的使用及采掘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X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x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 x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x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x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x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 未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进行有效监督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对安全规划、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措工程计划、x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以及有关设计、规程、安全措施的编制、审查及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对x矿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的,安监科负主要责任。
第21条 未按照x矿安全奖罚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
人进行相应的处罚或在考核处理中弄虚作假的,安监科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对从业人员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科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发现本x矿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符,不加制止或没有及时提醒有关领导的,安监科应负主要责任。
第2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关责任者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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