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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学习评价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体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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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基层学习评价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体会 基层评价中纪委7号文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人民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一些腐败分子的违纪违法手段不断翻新,形式也变化多样,极具隐蔽性复杂性,对我们党反腐败斗争增加了很大难度。目前,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就是与其息息相关的安全生产、食品卫生、房屋拆迁、社保资金、环境资源、医疗医药、教育管理、企业改革改制等领域,这些部门若发生腐败问题,将直接影响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光辉形象。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出台,对于腐败分子很有威慑力,充分表明了我们国家在惩治腐败上的决心。在建党八十六周年来临之际,在党的十七大即将召开之时,这

2、样一个反腐要文的出台,真正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利益负责的决心,即符合国情,又顺乎民意、深得民心,正反谓得民心者得天下。 规定的出台,无疑是一把砍向权钱交易腐败现象的“尚方宝剑”,尤其是规定30天坦白期,必将会有大批违法违纪官员“落马”,党风政风会为之一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政策,在以前颁布的党内法规中都有体现,总的原则是,在综合考虑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比平时的自首和主动交代更从宽一些,以达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从目前的情况看,腐败分子存在的极端的侥幸心理,甚至有些抱了“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式。因此,做为纪检监察机关对那些

3、不主动坦白的,要一网打尽,继续保持反腐高压态势,绝不能手软。 截止今天,中纪委规定已经发布20天了,还属于规定“学习贯彻”期间,对于基层还未进行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各地一定要抓紧时间制定规定落实的有效措施,绝不能“以会议传达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绝不能让这顺乎民意的规定在“传达”和“落实”中不了了之。我想,只有真正发挥基层纪委的功能,建立起有效的整体打击腐败分子的机制,中纪委的规定才能从真正意义说震慑腐败分子,让那些腐败分子寝食不安,在这样的环境下腐败分子才能够主动向组织说清楚问题。绝不能雷声大、雨点小,挫了干部的志、伤了民众的心. 第二篇:禁止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学习心得体会文章标题:禁止

4、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体会 中纪委日前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通知要求,凡有该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应认真对照检查,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情况并坚决立即纠正。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 宽处理;对拒不纠正或者本规定发布后违反本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这是中纪委针对反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违纪违法者手段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出台的新措施。若干规定对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进行详细地划分。各纪检部门就要对这些违纪现象进行查处,许多人就要

5、寝食不安。 令那些自以为高明、不“收礼”的人寝食不安。有些人为人谋取利益后,双方用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价钱买卖汽车、房屋等贵重物品,现在这些事已经纳入被查之列,被查的还有那些入干股分红利的人;“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而谋取非法利益的人;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人。这种自以为合理合法的交易将被查;这些人得知这个通知下发后,一定会寝食不安。 令那些白吃喝别人、玩别人耍别人的人寝食不安。有些官员利用职权为人谋事谋利后,请托人送礼送钱不受,但是他或明或暗示意请托人请吃请喝,饭饱酒足后,到酒店和请托人打牌,在牌场上大肆地“赢”钱,几千

6、、几万的“赢”,赢得心安理得,赢得哈哈大笑,“我没有收别人的礼,没有受贿,这些钱是我打牌赢,打牌就有输赢,党组织休想查我。”现在这些人没有了借口,回忆起自己的“赢”钱经历,他们心里会惴惴不安的,躺在床上一定辗转反侧。 令那些为领导和请托人牵线搭桥的人寝食不安。有些人平时在岗位上不好好工作,不抓紧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别看他们没有什么实权,能量却很大,这些人交际广,既和某些想通过自己职权某点利益的领导关系密切,也和许多渴望通过别人职权谋取利益的人有联系。他们整天通过各种渠道,打听哪个岗位要换人,哪个人谋取那个岗位,这个岗位的用人权在谁手里。有什么嗜好。然后,他们便活动开来,把领导和请托人拉到一起做私

7、下交易,自己也从中谋取请托人的好处。这种人是一种祸根。若干规定出台对他们来说,也是惶惶恐恐,说不定哪天纪检部门就会找上门来。 笔者奉劝上述人员赶快向党组织报告并立即纠正,不要存有侥幸心里,亡羊补牢尚不迟,当党组织找到你时就为时已晚。 第三篇。学习谋取不正当利益心得体会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已经过广过深,我们应当顺应当今世界非犯罪化的国际潮流,犯罪化是不尊重刑法谦抑原则的表现。我们认为,刑法对谦抑性并不是让刑法在新的危害行为面前无所作为。事实上,谦抑是指力求的最少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得最大的社会效果,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其要义就在于将刑罚权的行使限于必要的干预,即要求

8、刑法对禁止行为与致任行为的范围确定具有合理性,将没有必要用刑法加以规范的行为犯罪化固然有违谦抑原则,而将有必要用刑法加以规制的行为非犯罪化也同样是与谦抑原则背道而驰的。况且非犯罪化是针对度犯罪化的矫正。过度犯罪化现象的存在是非犯罪化的前提。我国与西方国家相比,刑法犯罪化的范围及其程度究竟如何。有没有实行非犯罪化的客观必要,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但至少可以说,我国刑法并不是处处都需要非犯罪化。如果为谋取正当利益行贿行为具有以上所论述的那样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有继续深入发展的势头,在这种情况下要不要动用刑事法。我们认为回答是肯定的。否则,与刑法中犯罪概念实质定义理论不符合。 二、“为谋取不正

9、当利益”在实践中的困惑 从近几年来我国经济犯罪发展趋势来看,伴随着官员纷纷落马成为阶下囚的同时,行贿人(包括为谋取正当利益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大多数都逍遥法外,以致造成了他们侥幸的心理,从而也更进一步加速成了受贿犯罪持为的急剧攀升,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储槐植教授指出,我国刑法网不严主要表现在罪状设计过多附加目的条件,诸如“以非法销售为目的”、“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出卖为目的”、“以报复为目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等达20处之多,数量之大在各国刑事立法中实属少有。立法者的动机是缩小打击面,诚有可取,但考证作为至观因素的目的徒增公诉机关的证明

10、难度从而导致作恶者逃脱法网概率上升的局面,这是立法技术上的失策。而且他进一步指出法网不严还表现在罪名设定看重主体的内心起因,典型事例是关于财产所有权刑法保护的方法,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这四个罪名的分产有两层标准,一层是主体身份是否国家工作人员(前2项与后2项的区别),另一层是行为动机(前2项之间的以及后2项之间的区别)定贪污罪还是定挪用公款罪,定职务侵占罪还是定挪用资金罪,麻烦出自主心态。刑法将贪污(以及侵占)与挪用(公款、资金)分罪规定,根据是主观心态不同,学界的通说认为贪污(侵占)经非法占有为目的,挪用(公款、资金)以非法使用权用为目的,即擅自动用但准备日后归还还而

11、不具有永久占有的。刑法条文虽未明写这样的目的,但理论上说基本符合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刑法贵在可操作性强。据此要求。凡行为特征能够确定犯罪性质的就无需另附心态要件(例如“xxx目的”因为行为人的想法难以被公诉机关证明,相应地也就容易成为作恶习者脱逃法网的借口。反观我国的行贿行为立法也有目的条件,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刑法规定为行贿罪和谋取正当利益之目的(在这里,我们拟定它是另一种行贿犯罪)。由此使我们进入了尴尬的境地,一方面是行贿犯罪案件的急剧上升,另一方面却是行贿犯罪案件的打击不力,甚至个别地方,一年办了几个受贿案件,却办不成一起行贿案件,这不能不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遗憾。在实践中,对行为人

12、进行行贿的行为司法机关一般不难查证,但查证其是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特别是没有谋取到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却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同时也大大增加司法成本,尽管有些学者指出通过行为人的行为可以判断行为人的目的。但我们认为那只是一个推理和判断,有现实生活中一般情况下是很难准确掌握(明显违法犯罪行为除外)的。在目前的立法体制下,要证明一个人犯了行贿罪,不仅要证明其有行贿的行为和事实,而且要证明其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将会带来两个方面的麻烦,一方面是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资源,其结果是怎么也查不清楚,也许明知他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但证实不了,到头来放纵了行贿人;另一方面即使证明了他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

13、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口供”定罪的现象,从而利于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驳辩解,最终结果也是打击不了行贿人。司法工作人员的普通心理是宁查10起受贿案件,也不愿意查一起行贿案件,往往查不成案,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立法者的思考。 第四篇:学习严禁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方案各党支部、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照省纪委、省卫生厅贯彻实施规定的要求,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

14、败体系实施纲要和省卫生厅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措施,切实抓好学习教育,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依法查办违纪违法行为。通过贯彻实施规定,进一步增强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规范廉洁自律行为,坚决遏制新形势下出现的腐败问题,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我省疾控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政治和纪律保障。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标本兼治,统筹谋划周密部署。要将贯彻实施规定与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相结合,与疾控工作实际相结合,努力做到既有长远目标,又有具体要求,坚决纠正违纪违法行为,积极探索有效的预防措施,力求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新形势下的腐

15、败问题。 2、坚持宽严相济,惩处与保护并重。对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交代问题的,在综合考虑违纪人员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在处理时可以比平时的自首和主动交代更从宽一些,以达到惩处少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 3、坚持积极稳妥,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特别是对于本应开除党籍,但由于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说清问题,认为从宽后可以保留党籍的案件,要认真研究,严格审核;特别重大或者把握不准的案件,要及时请示上级部门,防止造成不良后果。 4、坚持从严执纪,严惩违纪违法行为。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对搞权钱交易的腐败分子,必须一查到底,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绝不姑息。同时,对腐蚀贿赂

16、党员干部以及伙同党员干部共同受贿的其他人员,也要加大工作力度,依法惩治。 二、时间 安排和方法步骤 中心贯彻实施规定工作从xx年6月18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分动员部署、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总结上报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8日至6月19日) 1、召开党委专题会议,传达贯彻省纪委6月15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实施意见。 2、按照厅党组制定的工作实施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中心工作实施方案。 3、召开贯彻实施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动员大会,抓好党员干部的思想发动,提出明确要求,部署贯彻实施工作。 4、近期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一次专

17、题集中学习和研讨。 5、各党支部、各部门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纪发20077号文件、省纪委6月15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学习厅党组对贯彻实施规定提出的要求。 6、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运用电子屏幕和单位网站等载体,广泛宣传,为贯彻实施规定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阶段(6月20日到6月23日) 1、各党支部、各部门要组织党员(含离退休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按照中央纪委通知要求,对照规定逐条逐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做到不漏一人,不留空白。 2、党员(含离退休人员)认真填写厅直卫生系统党员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并于6月21日前报党办审核、存档。 3、党委认真填写并按时上报规定期限内主

18、动说清违反中纪发20077号文件有关问题及处理情况统计表。 4、对自查自纠工作督促检查,防止搞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对自查自纠不力的支部、部门,要加以督导,及时帮助整改,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取得实效。 5、党委认真核查党员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向党组织说清的问题,及时作出结论。核查过程中,既要核查已经说清的问题,又要核查实际纠正的问题,防止出现只说小问题、隐瞒大问题,以及少退甚至隐瞒赃款赃物等现象。 6、自查自纠期间,对个人主动上交的违纪款物,由党委收缴并统一上交,上交的违纪款物要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三)总结上报阶段(6月24日至6月25日) 1、党委将按时对贯彻实施规定工作情况认真进行

19、总结,并于6月25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 2、党委汇总规定时限内主动说明违反中纪发20077号文件有关问题及处理情况统计表,于6月30日前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加强领导是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保证。中心成立贯彻实施规定领导小组,党委书记喻和平担任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各党支部书记、党办、纪检、行办、人事科、财务科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贯彻实施规定的具体工作。各党支部、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规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中心工作实施方案每个阶段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各党支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依据中心xx年党风廉政建设和

20、反腐败责任分工,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保证贯彻实施规定的工作落到实处。 (二)深入学习,广泛宣传 各党支部、各部门要安排专门时间,采取有效形式,广泛开展对规定的学习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原原本本学习好规定,熟悉规定、遵守规定、维护规定,提高对贯彻实施规定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党员干部贯彻实施规定的自觉性,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纪委的规定要求上来,统一到省纪委、厅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上来。 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规定,熟练掌握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各项具体内容,准确把握规定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之

21、间的关系,准确把握规定与相关刑事法律、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为正确适用规定奠定基础。 (三)加大查办案件力度 一是认真核查党员干部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向党组织说清的问题,及时作出结论。既要核查已经交代的问题,又要检查实际纠正的情况,防止只说小问题、隐瞒大问题,以及少退和隐匿赃款、赃物等现象。 二是认真排查已经掌握的信访举报案件线索,集中惩治拒不纠正的违法违纪者。对已经掌握一定证据,而本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说清问题,特别是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从严查处;对群众有反映的,将要求有关人员解释说明,并根据情况作出处置。 三是围绕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提出的

22、办案工作重点,继续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 四是及时发现并有效查处规定发布后违反规定的行为,继续加大并长期保持惩治权钱交易行为的工作力度。 五是党委将认真剖析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已查处的权钱交易案件,研究问题和案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举一反三,健全制度,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同时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的新动向、新形式、新手段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身边案例的发案规律和办案经验,不断提高执纪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篇:谋取不正当利益心得体会由于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的社会转型时期,加之各种法律法规规定不尽完善,不尽合理,致使各种违法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尤

23、其以钱权交易为甚,损害了政府的威信,动摇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当然,这里面有国家工作人员意志薄弱、理想信念动摇、经不住金钱的诱惑的原因,但行为人有恃无恐大肆进行行贿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特别是近几年来,行为人行贿数额从几千元上万元、其至上百万、千万元之巨,愈演愈烈,败坏了社会风气,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的法律秩序,阻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和全面进步。“行贿与受贿是对向性行为,是引发受贿犯罪的温床。因此,在惩处受贿的同时,必须打击行贿犯罪活动。”然而现在的立法在打击行贿犯罪活动面前却显得有些苍白,力不从心。现行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根据此条规定

24、,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必须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而进行行贿的,才构成行贿罪,刑法才予以打击。而行为人在为谋取正当利益时的行贿行为都不规定为犯罪,不进行刑事制裁,于法理有悖,容易造成司法实务上的混乱。笔者就此作以论述。 一、“为谋取正当利益”进行行贿具有犯罪的本质特征 修订后的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权,领土完善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

25、认为是犯罪。”这个定义是对我国社会上形形色色犯罪所作的科学概括。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犯罪行为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的这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也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与犯罪概念有密切联系的一个概念是犯罪构成。犯罪概念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犯罪构成则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构成的。它的成立需要具有哪些基本条件也就是说它要解决的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规格。如果犯罪构成离开了犯罪概念,不与犯罪概念相连一起,那么,它就会成为一种纯形式的东西,就会把握不

26、了犯罪本质,从而不能很好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也不能正确地认定一个具体危害行为的具体法律特征。同样,如果犯罪概念离开了犯罪构成,那么与犯罪概念也就成为没有依托的空洞的理论抽象。那么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密不可分的连接点或桥梁是什么呢。那就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指的是犯罪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实质内容,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实质内容的侵犯,实质上也是犯罪本质特征一种具体表现和反映。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对统治关系的一种破坏,是对犯罪行为所具有的共同本质的一种理论抽象。这种抽象又必须借助活生生的具体内容,也即是犯罪客体来揭示其内涵。“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担当对行为的社会属性与价值判断的功能,犯罪构成的其它三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最后都要落脚到客体上,由犯罪客体做出最后的价值评判”。“犯罪客体”揭示了犯罪本质重要的一面,研究犯罪客体对于深刻认识犯罪体质,准确认定犯罪性质,正确量刑,从而达到罪刑法定实现刑法公正价值有着重要的意义”。由此可见,一种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犯足可以说明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也即是可以说明该行为的犯罪性。第16页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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