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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1、法的本质与特性:
(1)本质 :统治阶级+国家意志
(2)特性: 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2、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 :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2)组织 :法人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公司、合作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3)国家
3、法律关系内容:
(1)权利
(2)义务 :积极、悲观
4、法律关系客体:
(1)物: 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 人身人格
(2)非物质财富 :知识产品、荣誉产品
(3)行为 :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毕一定工作的行为
5、行为能力:
(1)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 精神状态
(2)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8周岁(<8)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涉及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X<18)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满18周岁(≥18)
6、法律关系客体的合用范围:(1)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 (4)智力成果
7、法律事实:
(1)事件 :A: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B: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2)行为: (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悲观行为 (意思表达)意思表达行为与非表达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主体参与)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8、法的形式:宪法 法律 法规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9、合用法的效力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10、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国家主线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
(3)法规 : A:行政法规: 国务院 ××条例 B: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条例
(4)规章: A: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无“上位法”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长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长自身的权力或者减少自身的法定职责 ××办法 ××条例实行细则
B: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地方××办法
11、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主线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
12、行政诉讼管辖一般由什么法院管辖: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13、行政诉讼判决生效规定: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 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
14、民事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23
【注意1】超期丧失“胜诉权”(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注意2】当事人不能约定,法院不得积极合用
15、不能仲裁的有: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
16、仲裁裁决:
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和解亦可调解但不能违反一裁终局原则; 调解书自“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解决措施
17、 地区管辖:
(1)协议纠纷——协议履行地;
(2)保险协议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3)运送协议纠纷——运送始发地、目的地;
(4)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5)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行为实行地+结果发生地);
(6)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最先降落地)
(7)公司设立、股东资格、分派利润、解散——公司住所地。
【注意】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1、会计岗位的范围:
①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
②出纳
③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④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睬计的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2、会计法律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 《会计法》
(2)国务院 《总会计师条例》、《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3)财政部+国家档案局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4)财政部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3、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2)责任 :对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注意】单位负责人是责任主体,但不规定事必躬亲办理具体会计事项
4、对的采用会计解决方法:不得“随意”变更
5、原始凭证违规解决流程:不真实、不合法:不予受理+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不准确、不完整:退回,规定更正、补充
6、会计档案仅保存电子档案条件:
(1)来源真实,以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2)电算化系统完善;
(3)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完善;
(4)能防止被篡改;
(5)已备份;
(6)非需永久保存或有重要价值
7、会计档案移交时应:由“会计机构”编制档案移交清册
8、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9、会计档案不得销毁的情况:
(1)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
(2)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3)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
10、政府监督内容:
(1)是否依法设立会计账簿;
(2)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有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注意】没有对“税”的监督
11、会计岗位设立规定: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12、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会计师“或”“3年”工作经验
13、授意、指使、强令别人伪造、变造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应承担的行事责任:
(1)罚款(5000~5万元)
(2)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14、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应承担的行事责任: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支付结算的出票日期规范:
(1)“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小写银行不受理
(2)日期的中文大写方法:汉语规律,数字构成,防止涂改
2、支付结算的签章规范:
(1)单位、银行:财务(汇票)专用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署名或盖章
(2)个人:本人的署名“或”盖章
3、伪造与变造责任: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而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伪造人亦不承担“票据责任”
4、票据的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5、谁可以行使票据的追索权:票据收款人;最后的被背书人;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可以行使
6、银行汇票提醒付款期:
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提交“汇票+解讫告知”两联; 超过付款期限提醒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7、支票授权补记事项:(1)金额;(2)收款人名称。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1、税法十大要素: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法律责任
2、进项税不能抵扣的情况:
(1)“外购”货品用于简易方法计税的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管理不善+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销毁、拆除,导致的“非正常损失”;
(3)购进的“旅客运送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平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4)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顾问费、手续费、征询费等;
(5)按简易办法征收;
(6)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注意】(1)(2)(3)为考核重点
3、小规模纳税人判断标准:生产型≤50万 非生产型≤80万 提供应税服务≤500万
4、视同销售重要情况:
(1)委托代销货品;
(2)销售代销货品;
(3)异地(非同一县市)移送
(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品无论“对内、对外”均视同销售
(5) “购进”的货品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
5、不征收增值税情形有:
(1)资产重组
(2)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4)非在境内提供(“提供方在境外”并“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应税服务
(5)“无偿”向“公益事业”提供运送服务
(6)存款利息
(7)保险赔付
(8)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6、即征即退的条件: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实际税负“>3%”的部分
7、超豪华小汽车特殊规定: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
9、高档化妆品不涉及:演员用的“油彩、上妆油、卸妆油”
10、小汽车税目中不涉及:大客车、大货车、箱式货车;“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公司购进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
11、电池税目中不涉及: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
12、消费税已纳税款的扣除规定:
A.扣除条件:(1)必须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2)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
B.扣除范围:(1)不涉及“酒类产品、表、烧油的、电池、涂料”;
(2)纳税环节不同不得扣除;
(3)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不得扣除
【注意】不定项选择题中增值税与消费税的结合
第五章 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1、公司所得税纳税人涉及:涉及公司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涉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公司和合作公司。
2、居民公司纳税规定: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所有所得纳税
3、公司所得税基本税率:一般25% ,小微20%
4、公司所得税优惠税率:高新15% ,小微20%
5、公司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6、公司所得税不征税收入:①财政拨款;②依法应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7、公司所得税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公司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注意】与免税收入进行区分,不征税收入不属于公司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
8、公司所得税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公司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注意】区别“银行罚息”与“签发空头支票罚款”
(5)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及所有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公司之间支付的管理费、公司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公司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9、公司所得税免征具体政策:
农、林、牧、渔;居民公司“500万元”以内的“技术转让”所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转让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所得
【注意】“农”不涉及“部分经济作物”;“渔”指远洋捕捞
10、公司所得税减半征收具体政策: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居民公司超过500万元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超过部分”
11、公司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具体政策:
(1)公司“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
【注意】公司“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不免税”
(2)公司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12、公司所得税加计扣除具体政策:研发费用 一般公司加计扣除50%;科技型中小公司,加计扣除75%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100%
13、公司所得税减计收入规定:综合运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4、个人所得税居民和非居民的划分:
(1)居民 有住所、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 无限纳税义务
(2)非居民 无住所又不居住、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 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注意1】居住满1年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365天
【注意2】在居住期间“临时离境”的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15、个税(工资)的计算:月工薪收入-3500(4800)元,定额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税
应纳税所得额×合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6、个税(财产租赁)的计算: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每次收入额-其他税费-修缮费用)-800元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每次收入额-其他税费-修缮费用)×(1-20%)
【注意】每月修缮费扣除以800元为限;判断是否超过4000的基数为净收入
17、个税(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每次收入额×(1-20%)
18、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情况有: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1、房产税的纳税人:
【总原则】受益人纳税(所有人、出租人、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注意】房屋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但纳税人“无租使用”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2、房产税征税范围:
(1)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涉及农村”
(2)的确是房屋
3、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
从价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4、房产税税收优惠中免征的有:
(1)国家机关、人民团队、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自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租金偏低的公房出租;
(6)公共租赁住房;
(7)高校学生公寓;
(8)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
(9)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
5、城乡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计算:已测定——以“测定”面积为准; 未测定——以“证书拟定”面积为准; 没证书——“据实申报”,核发证书后再作调整
6、耕地占用税加征规定:
(1)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加征“不超过50%”
(2)占用“基本农田”的,加征“50%”
7、印花税纳税人:书立、领受、使用人
8、房地产公司出售新房扣除规定:
(1)鉴定利息是否明确;
(2)印花税不单独扣除;增值税不得扣除
9、土地增值税免税规定: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注意】因上述因素而“自行转让”比照国家收回解决;
(4)居民个人转让住房
10、车船税纳税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拥有并使用)
【注意】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11、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12、车船税免税的有:
捕捞、养殖渔船 军队、武警部队专用车船、警用车船(白牌)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黑牌)
13、车辆购置税准予申请退税的情况:
(1)车辆退回生产公司或经销商;
(2)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
【注意】自“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年限”,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不满1年的全额退税
14、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15、关税纳税人是:进、出口货品的收、发货人;入境物品的所有人或持有人;进口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不涉及代理人
16、关税税率有: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
17、关税计税依据:从价:一般货品; 从量:啤酒、原油等;复合:广播用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
18、关税免税规定:
(1)一票货品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送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品,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品,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19、资源税征税范围:原油 天然气 煤炭 其他非金属、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矿原矿;固、液体盐
20、资源税从量计征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21、资源税从价计征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2、资源税计算(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煤炭销售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
23、资源税计算(以精矿为征税对象):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24、烟叶税征税范围:晾晒烟叶(涉及名录内和名录外)、烤烟叶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1、纳税申报方式:自行申报 邮寄申报 数据电文申报
2、税款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1)计划单列市 地税局 省税务局或本级政府 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
(2)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所属税务局
(3)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 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4)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5)被撤消的税务机关在撤消以前所作出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6)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
A,对加处罚款不服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B,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3、税务检查权利有:查账、场地检查、责成提供资料、询问、交通邮政检查、存款账户检查
4、偷税行为特性有:以造假或不申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
5、骗税法律责任:追缴税款,并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在规定期间内停止办理退税
第八章 劳动协议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1、建立劳动关系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用工之日”
2、无效协议的法定情形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单位免去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3、无固定期限协议的界定: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2023”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协议制度或者国有公司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协议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2023”“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局限性2023”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协议“且”劳动者没有法定情形,续订劳动协议的(劳动者有能力、无过错)
4、带薪年休假的规定:
(1)满1年不满2023 5天 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不享受
(2)满2023不满2023 10天 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不享受
(3)满2023 15天 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不享受
【注意】带薪事假累计20天以上;享受寒暑假超过年休假天数均不享受
5、特殊情况的工资支付:
(1)部分人放假节日 有工资无加班费 2.平时加班 ≥150%
(2)周末加班 ≥200%(或调休)
(3)法定休假日加班 ≥300%
(4)罚则 责令支付,逾期按应付金额50%~100%加付补偿金
(5)扣工资 “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6、试用期的规定:
(1)以完毕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者不满3个月 不得约定
(2)3个月以上,不满1年 不得超过1个月
(3)1年以上,不满3年 不得超过2个月
(4)3年以上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 不得超过6个月
【注意1】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注意2】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
【注意3】违法约定试用期已履行,以“正式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补偿金
7、服务期的规定:
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服务期长,协议顺延 违约补偿以培训费为限并扣除已履行服务期比例
【注意】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超过上述计算结果,则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无效,若低于计算结果则以约定为准 劳动者因素解除协议照赔 单位因素解除协议不赔
8、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9、补偿金的规定:
(1)法定情形 【注意】无论协议解除还是终止,只要不是在试用期间,劳动者无过错且非积极提出离职就应当给予补偿,这是单位的社会责任!
(2)年限 看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算1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按半年计算
(3)基数 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注意】“高薪职工”(月工资>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2023”
10、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规定: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11、视同工伤的情况:与工作有间接因果关系
【注意】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此疾病非工作导致)
12、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注意】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重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
13、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贴金(都有)
(2)生活护理费
(3)伤残津贴
【注意】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支付,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7-10级伤残只有一次性伤残补贴金而无伤残津贴
(4)辞退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
14、工亡待遇:
(1)丧葬补贴(6个月工资)
(2)遗属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贴(上一年度全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注意】1-4级伤残,停工留薪期满死亡,可以享受(1)、(2)
15、失业保险享受条件:已缴保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规定
16、社保(单位)缴费规定:自行申报、足额缴纳
17、社保(个人)缴费规定:职工:单位代扣代缴,按月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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