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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白云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广东白云学院.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6625323 上传时间:2024-12-17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5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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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白云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高[1998]3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得以实现的基础性文件,是学校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为了维护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规范人才培养过程和教学管理工作,稳定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实施和调整修改,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经批准,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各系(部、中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培养周期内,一般不得更改;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修改的,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第四条 申报新专业前,应制定出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五条 学校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适时提出全面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应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各专业所在系(部、中心)具体负责。 第六条 各系(部、中心)组织校内外专家、教师,通过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及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有组织、有计划地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第七条 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1.教务处提出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以文件形式发至各系(部、中心); 2.各系(部、中心)根据原则意见的要求,组织本系各专业(教研室)负责人和骨干教师,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3.各系(部、中心)组织专家对本系(部、中心)各专业拟订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修改,经系(部、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报教务处; 4.教务处组织专家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系(部、中心)根据专家审议意见修改定稿后报教务处; 5.教务处汇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分管校长审阅后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通过,并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印发各系(部、中心)执行。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培养目标; 2.培养规格(在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方面的基本要求); 3.培养方式(包括主干课程、主要实践教学环节、课外学习与素质拓展等); 4.毕业标准与学位授予条件; 5.学制与修业年限; 6.授予学位的名称; 7.各类课程教学进程表、学时学分分配表、教学周数分配表。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 第九条 各系(部、中心)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任何系(部、中心)、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都不得拒绝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也不得截留不属于本部门教学业务范围内的教学任务。教务处负责协调、监督各系(部、中心)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 第十条 各专业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由相关系(部、中心)归口承担,并负责组织教师制定各门课程教学大纲。 第十一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1.每学期第5周,教务处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编制下一学期教学计划运行表,各系进行核对、确认。对各课程的名称、总学时、开课学期、考核方式(考试或考查)等均不得随意改动(包括实践环节),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 2.每学期第8—12周,各系(部、中心)落实归属本部门的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对课程的名称、周学时、学分、授课方式、考核方式、分合班情况、使用教材以及主讲教师的姓名、职称等,均应一一核实,必须完整、准确无误; 3.各系(部、中心)要把好主讲教师安排这一关,将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尤其是高职称教师安排到基础课和主干课教学第一线。对新承担主讲任务的青年教师,必须有跟班听课的经历并经过试讲。凡试讲不合格的教师,不得担任主讲任务; 4.每学期第16周教务处下达下一学期教师教学任务书,完成选课、编制课程表等工作,由各系(部、中心)及时通知有关教师和学生; 5.主讲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编制课程学期授课计划,经系主任批准后,在开学两周内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在人才培养方案实施过程中,各系(部、中心)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师、教学大纲、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修改 第十三条 凡因更改课程名称、增减授课学时、学分,更改课程的开设时间,增开、停开课程以及变更课程性质(课程的必修和选修属性的调整)而导致课程结构和主要教学内容的变更等情况,均属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为保持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对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不得随意更改。 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应是在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原则意见的基本框架范围内进行的局部修正,不涉及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的指导思想、基本架构、主要指标等方面的调整。 第十四条 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应在新一届学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印发之前,或实施人才培养方案时间的前一学期第6周之前进行;其它时间不得调整和修改。 第十五条 凡涉及调整、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应先经系(部、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后,填写《广东白云学院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审批表》,经系(部、中心)主任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和权限进行: 1.属于个别专业选修课设置和课程顺序调整的,凡涉及增开、删除、更换课程,改变课程性质、增减课程学时、变更课程开设时间等,由教务处审批后实施; 2.属于必修课、通识选修课、较大面积专业选修课调整、或授课期间课程设置调整的,由教务处审查,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3.凡涉及调整或增加专业方向,由教务处审核,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同意后,经分管校长审批后实施; 4.凡属新增开课程,须附课程教学大纲(含实践教学大纲)、教材等教学文件。 第十六条 凡未按规定审批,擅自调整人才培养方案,随意停课、开课,学校将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作为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第五章 人才培养方案档案的管理 第十七条 教务处和各系(部、中心)必须做好人才培养方案相关档案材料的管理和及时归档工作,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相关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 各系(部、中心)教学秘书负责对系(部、中心)各人才培养方案的档案材料进行管理。为保证人才培养方案执行的连续性,当有关管理人员变更时,必须移交如下材料: 1.该系(部、中心)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2.该系(部、中心)各专业、年级的培养方案实施情况的原始执行资料; 3.该系(部、中心)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调整情况及相关审批文件; 4.其它有关教学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各专业,专科各专业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 附件:广东白云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修改审批表模板 广东白云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修改审批表 系别 专业 开课年级 变 更 内 容 变 更 理 由︵可 附页 ︶ 专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教学系部意见 系部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教务处意见 教务处处长(签字)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分管校长(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二份,所属系(部、中心)、教务处各存一份。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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