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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健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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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妇社发〔2009〕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促进儿童保健工作,提高儿童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我司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制订了《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儿童保健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doc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   (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8.对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与科学研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9.根据当地儿童保健工作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10.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开展与机构职责、功能相适应的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技术服务。   2.掌握辖区内儿童健康基本情况,完成辖区内各项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的收集、上报和反馈;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儿童保健服务、信息收集、相关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质量控制。   3.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工作评估。   (四)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开展或协助开展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服务,收集和上报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 (五)其它医疗卫生机构   1.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应遵循本规范。   2.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服务管理与工作评估。   3.参与辖区儿童工作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考核评估。   三、内容   (一)胎儿保健   动态监测胎儿发育状况,为孕妇提供合理膳食、良好生活环境和心理状态的指导,避免或减少孕期有害因素对胎儿的影响,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   (二)新生儿保健   1.新生儿出院前,由助产单位医务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和健康评估,根据结果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2.开展新生儿访视,访视次数不少于2次,首次访视应在出院7天之内进行,对高危新生儿酌情增加访视次数。访视内容包括全面健康检查、母乳喂养和科学育儿指导,发现异常,应指导及时就诊。   3.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三)婴幼儿及学龄前期儿童保健   1.建立儿童保健册(表、卡),提供定期健康体检或生长监测服务,做到正确评估和指导。   2.为儿童提供健康检查,1岁以内婴儿每年4次、1~2岁儿童每年2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1次。开展体格发育及健康状况评价,提供婴幼儿喂养咨询和口腔卫生行为指导。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进行预防接种。   3.对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中重度营养不良、单纯性肥胖、中重度贫血、活动期佝偻病、先心病等高危儿童进行专案管理。   4.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心理行为发育咨询指导。   5.开展高危儿童筛查、监测、干预及转诊工作,对残障儿童进行康复训练与指导。   6.开展儿童五官保健服务,重点对龋齿、听力障碍、弱视、屈光不正等疾病进行筛查和防治。   7.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   四、要求   (一)专业机构   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机构必须为卫生行政部门已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专业人员   1.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2.在岗人员需定期接受儿童保健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   (三)业务用房   1.县(市)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   (1)儿童保健管理用房:开展儿童保健群体工作和信息资料管理业务,房屋面积各不少于15平方米。   (2)儿童保健门诊用房:儿童保健门诊应相对独立分区、流向合理、符合儿童特点;应设立分诊区和候诊区,总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儿童健康检查门诊诊室不少于两间;专业门诊用房根据所开展的专业需求确定(见附件)。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当地儿童保健需求、基层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业务量配置用房,面积参照本规范执行。   3.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儿童保健相关专业门诊,根据业务工作量参照本规范执行。   (四)各专业门诊设施设备   根据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内容,配备必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见附件)。   五、评估   (一)建立区域儿童保健工作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儿童保健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儿童保健工作网络建设情况、儿童保健服务质量和儿童健康水平改善情况进行评估。   (二)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实施开展儿童保健工作的考核评估。   附件   儿童保健专业门诊用房及设备设施基本要求   门诊名称 诊室设置和面积 诊室设施 儿童生长发育门诊 诊室2间,测量室1间,治疗室1间。不少于40平方米。 体重计、卧式量床、身高计、压舌板、儿童诊查床、儿童血压计、软尺、X片阅片灯等。   儿童营养门诊 诊室1间,营养指导示教室1间,监测评估室1间。不少于30平方米。 体重计、卧式量床、身高计、压舌板、儿童诊查床、儿童血压计、皮褶计、食物模型、食物量具等。   儿童心理卫生门诊 诊室2间、心理行为、智力测查室各1间,治疗室2间。不少于60平方米。 心理行为测查量表和工具、心理行为干预辅助设备等。   儿童康复门诊 诊室1间,评估室1间,运动康复室1间(100平方米),语言训练室1间,仪器康复室1间。不少于150平方米。 相关康复器材和设备等。   眼保健门诊 诊室1间,验光室1间,检查室1间,治疗室1间。不少于50平方米。 标准对数视力表(灯光箱)、儿童图形视力表、色盲检查图谱、眼位板、眼底镜、裂隙灯、视力筛选仪、眼瞬息图像筛分仪、点状视力检测仪、弱视矫治系列设备等。   听力保健门诊 诊室1间,检查室1间,治疗室1间。不少于30平方米。 额镜、耳镜、听力筛查仪、耳声发射仪、听觉脑干诱发电位、多频稳态测听仪、声阻抗仪等。   口腔保健门诊 诊室及检查室共1大间,辅助用房2间。不少于40平方米。 牙科治疗椅、消毒设备、光固化机、儿童口腔预防保健等相关材料和用品等。   健康教育室 健康宣教室1间。不少于20平方米 电脑、电视、DVD机、投影仪等。   相关医技设备:血分析仪,尿分析仪,显微镜,酶标仪, X光机、牙片X光机、B超、脑电图机、微量元素测定仪、生化分析仪、骨密度检查仪等。   卫生部办公厅 2009年十二月 日印发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 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 (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8.对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与科学研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9.根据当地儿童保健工作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10.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开展与机构职责、功能相适应的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技术服务。 2.掌握辖区内儿童健康基本情况,完成辖区内各项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的收集、上报和反馈;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儿童保健服务、信息收集、相关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质量控制。 3.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工作评估。 (四)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开展或协助开展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服务,收集和上报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 (五)其它医疗卫生机构 1.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应遵循本规范。 2.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服务管理与工作评估。 3.参与辖区儿童工作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考核评估。 三、内容 (一)胎儿保健 动态监测胎儿发育状况,为孕妇提供合理膳食、良好生活环境和心理状态的指导,避免或减少孕期有害因素对胎儿的影响,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 (二)新生儿保健 1.新生儿出院前,由助产单位医务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和健康评估,根据结果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2.开展新生儿访视,访视次数不少于2次,首次访视应在出院7天之内进行,对高危新生儿酌情增加访视次数。访视内容包括全面健康检查、母乳喂养和科学育儿指导,发现异常,应指导及时就诊。 3.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三)婴幼儿及学龄前期儿童保健 1.建立儿童保健册(表、卡),提供定期健康体检或生长监测服务,做到正确评估和指导。 2.为儿童提供健康检查,1岁以内婴儿每年4次、1~2岁儿童每年2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1次。开展体格发育及健康状况评价,提供婴幼儿喂养咨询和口腔卫生行为指导。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进行预防接种。 3.对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中重度营养不良、单纯性肥胖、中重度贫血、活动期佝偻病、先心病等高危儿童进行专案管理。 4.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心理行为发育咨询指导。 5.开展高危儿童筛查、监测、干预及转诊工作,对残障儿童进行康复训练与指导。 6.开展儿童五官保健服务,重点对龋齿、听力障碍、弱视、屈光不正等疾病进行筛查和防治。 7.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 四、要求 (一)专业机构 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机构必须为卫生行政部门已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专业人员 1.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2.在岗人员需定期接受儿童保健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 (三)业务用房 1.县(市)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 (1)儿童保健管理用房:开展儿童保健群体工作和信息资料管理业务,房屋面积各不少于15平方米。 (2)儿童保健门诊用房:儿童保健门诊应相对独立分区、流向合理、符合儿童特点;应设立分诊区和候诊区,总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儿童健康检查门诊诊室不少于两间;专业门诊用房根据所开展的专业需求确定(见附件)。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当地儿童保健需求、基层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业务量配置用房,面积参照本规范执行。 3.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儿童保健相关专业门诊,根据业务工作量参照本规范执行。 (四)各专业门诊设施设备 根据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内容,配备必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见附件)。 五、评估 (一)建立区域儿童保健工作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儿童保健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儿童保健工作网络建设情况、儿童保健服务质量和儿童健康水平改善情况进行评估。 (二)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实施开展儿童保健工作的考核评估。 附件 儿童保健专业门诊用房及设备设施基本要求   门诊名称 诊室设置和面积 诊室设施 儿童生长发育门诊 诊室2间,测量室1间,治疗室1间。不少于40平方米。 体重计、卧式量床、身高计、压舌板、儿童诊查床、儿童血压计、软尺、X片阅片灯等。 儿童营养门诊 诊室1间,营养指导示教室1间,监测评估室1间。不少于30平方米。 体重计、卧式量床、身高计、压舌板、儿童诊查床、儿童血压计、皮褶计、食物模型、食物量具等。 儿童心理卫生门诊 诊室2间、心理行为、智力测查室各1间,治疗室2间。不少于60平方米。 心理行为测查量表和工具、心理行为干预辅助设备等。 儿童康复门诊 诊室1间,评估室1间,运动康复室1间(100平方米),语言训练室1间,仪器康复室1间。不少于150平方米。 相关康复器材和设备等。 眼保健门诊 诊室1间,验光室1间,检查室1间,治疗室1间。不少于50平方米。 标准对数视力表(灯光箱)、儿童图形视力表、色盲检查图谱、眼位板、眼底镜、裂隙灯、视力筛选仪、眼瞬息图像筛分仪、点状视力检测仪、弱视矫治系列设备等。 听力保健门诊 诊室1间,检查室1间,治疗室1间。不少于30平方米。 额镜、耳镜、听力筛查仪、耳声发射仪、听觉脑干诱发电位、多频稳态测听仪、声阻抗仪等。 口腔保健门诊 诊室及检查室共1大间,辅助用房2间。不少于40平方米。 牙科治疗椅、消毒设备、光固化机、儿童口腔预防保健等相关材料和用品等。 健康教育室 健康宣教室1间。不少于20平方米 电脑、电视、DVD机、投影仪等。 相关医技设备:血分析仪,尿分析仪,显微镜,酶标仪, X光机、牙片X光机、B超、脑电图机、微量元素测定仪、生化分析仪、骨密度检查仪等。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讨论稿) 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专业公共卫生的范畴。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本工作规范是对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所有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一、范围 (一)儿童保健服务的对象为0-18岁儿童。 (二)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儿童保健信息管理等。 (三)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为胎儿期、新生儿期、婴幼儿期、学龄前期、学龄期及青春期儿童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含新生儿疾病筛查与治疗)、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儿童早期发展促进、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接种、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内容。 二、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并保证必要的服务条件,包括专业人员、设备和经费。 3.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管理与监督,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评估机制。 (二)妇幼保健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3.妇幼保健机构作为辖区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根据职责分工,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4.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价,协助开展儿童保健业务。 5.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6.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管理工作。 7.针对辖区内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与科学研究。 8.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开展与机构职责、功能相应的儿童保健技术服务和健康教育。 2.掌握辖区内儿童健康基本情况,完成辖区内各项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的收集、上报和反馈;对儿童保健服务、信息收集、相关监测等工作进行质量控制。 3.接受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工作评估。 (四)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开展或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及健康教育工作,收集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并上报。 (五)其它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应遵循本规范。 2.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服务管理与工作评估。 三、内容 (一)胎儿保健 动态监测胎儿发育状态,为孕妇提供合理膳食、良好生活环境和心理状态的指导,避免或减少孕期有害因素对胎儿的影响,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 (二)新生儿保健 1.新生儿出院前,由助产单位医务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和健康评估,根据结果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2.开展新生儿访视,访视次数不少于2次,首次访视应在出院3天之内进行,对高危新生儿酌情增加访视次数。访视内容包括全面健康检查和科学育儿指导,发现异常,应指导及时就诊。 3.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三)婴幼儿及学龄前期儿童保健 1.建立健康档案,健全儿童保健册(表、卡、册),提供定期健康体检或生长监测服务,做到正确评估、正确指导。 2.1岁以内婴儿每年健康检查3~4次,1~3岁儿童每年2次,3~6岁儿童每年1次。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进行预防接种。 3.开展体格发育及健康状况评价,提供婴幼儿喂养咨询指导。对低出生体重儿、中重度营养不良、单纯性肥胖、中重度贫血、活动期佝偻病、先心病等儿童进行专案管理。 4.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心理行为发育咨询指导。 5.开展高危儿童筛查、监测、干预及转诊工作;对残障儿童进行康复训练与指导。 6.开展儿童五官保健服务,重点对龋齿、听力障碍、弱视、屈光不正等疾病进行筛查和防治。 7.推广使用儿童早期发展、儿童疾病综合管理等适宜技术。 8.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 (四)学龄期及青春期保健 1.根据儿童的年龄特点,指导合理营养、均衡膳食与体格锻炼,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2.开展青春期健康教育与咨询指导,普及青春期生理及心理卫生知识。 3.防治屈光不正、龋齿、心理行为异常、生长发育迟缓、单纯肥胖症、缺铁性贫血等常见病。 (五)托幼机构卫生保健 1.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2.指导辖区内托幼机构开展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和健康教育等工作,普及儿童保健知识,提高儿童和家长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六)信息统计 1.掌握本辖区儿童健康及保健工作信息,做好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 2.建立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开展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3.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准确性,为制订干预措施及儿童死亡预警提供科学依据。 (七)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1.制订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2.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营养与喂养、疾病预防、心理卫生、健康安全、良好生活习惯的培养等方面。 3.通过孕妇学校、育儿学校、健康教育专栏、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咨询指导、网络媒体等方式,提高家长科学育儿知识的知晓率和健康行为的正确率。 4.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改进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四、要求 (一)专业人员 1.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医师资格或护士资格,并接受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2.在岗人员需定期接受儿童保健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并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二)业务用房 1.县(市、区)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 (1)群体儿童保健用房:开展儿童保健群体工作和信息资料管理业务,房屋面积各不少于15平方米。 (2)儿童保健门诊用房:门诊应设立分诊区和候诊区,总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此外应设立儿童健康检查诊室、专业诊室和健康教育室,儿童健康检查门诊诊室不少于两间,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间。保健门诊应相对独立分区,流向合理,符合儿童特点。门诊用房根据所开展的专业需求确定(见附件)。 (3)新生儿疾病筛查用房:应符合《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要求。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要求配置用房,面积参照本规范执行。 3.其他医疗机构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开设儿童保健相关专业门诊,根据业务工作量参照本规范执行。 (三)各专业门诊设施设备 根据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内容,配备必需的设施和设备(见附件)。 五、评估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提供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儿童保健工作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估工作制度, 制定考核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 22 附件 儿童保健专业门诊用房及设施设备要求 门诊名称 诊室名称及面积 专业设备和设施 辅助设备和设施 生长发育(健康检查)门诊 体格测量室,不少于10平方米 体重计、卧式量床、身高坐高计、儿童诊查床、儿童血压计、皮尺、X片阅片灯 血分析仪,尿分析仪,显微镜,酶标仪, X光机、B超 营养咨询门诊 营养评估咨询室,不少于10平方米 体重计、卧式量床、身高计、儿童诊查床、压舌板、儿童血压计、皮褶计、食物模型、食物量具 微量元素测定仪,肝肾功能、血糖、血脂测定仪,骨碱性磷酸酶测定仪,骨密度检查仪 发育训练门诊 发育训练室,不少于20平方米 儿童发育筛查量表和工具、儿童发育诊断量表和工具、发育训练用具 儿童心理行为咨询门诊 心理行为测评室,不少于10平方米;心理咨询室不少于10平方米 心理行为测查量表和工具、心理行为干预辅助设备 脑电图机 儿童康复门诊 高危儿早期干预训练室,不少于20平方米;康复训练室不少于40平方米 相关康复器材和设备 眼保健门诊 眼保健室,不少于20 平方米,分为2间,其中一间为暗室 标准对数视力表(灯光箱)、儿童图形视力表、色盲检查图谱、眼位板 眼底镜、裂隙灯、视力筛选仪、眼瞬息图像筛分仪、点状视力检测仪、弱视矫治系列设备 耳保健门诊 耳保健室,不少于20 平方米,分为2间,其中一间为测查室。 额镜、耳镜、听力筛查仪 耳声发射仪、听觉脑干诱发电位、多频稳态测听仪、声阻抗仪 口腔保健门诊 口腔保健室,不少于30平方米 儿童牙科治疗椅及其配套设备 儿童牙齿正畸相应设备、牙片X光机 健康教育 健康宣教室,不少于20平方米 电脑、电视、DVD机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贯彻执行与婴幼儿童保健工作监督管理及服务体系建设实务全书 出版社:卫生科技出版社 规 格:16开精装全四卷 定 价: 980.00元 目 录: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 第一章 结论 第一节 绪言 第二节 新生儿分类 第三节 初生儿记录和体格检查 第四节 新生儿病史和体格检查 第二章 胎儿医学概况 第一节 人体胚胎早期发育 第二节 羊水的生理及功能 第三节 胎儿监护 第四节 产前诊断 第三章 新生儿体温调节,体格和行为发育 第一节 新生儿体温调节 第二节 新生儿体格发育 第三节 新生儿行为测定和早期干预 第四章 新生儿营养和体液特点 第一节 营养和喂养 第二节 我国母乳研究新进展 第三节 胃肠道外营养 第四节 体液特点和液体治疗原则 第五章 诊断和治疗总论 第一节 基因诊断和基因治疗在胎儿和新生儿疾病诊治中的作用 第二节 新生儿药物应用特点 第二节 血液气体分析与酸碱平衡 第四节 新生儿影像诊断 第六章 围产期和新生儿保健 第一节 围产期保健 第二节 新生儿保健 第三节 母婴同室 第四节 新生儿疾病筛查 第七章 不同类型新生儿的特点和护理 第一节 正常新生儿的特点。护理和特殊表现 第二节 早产儿的特点和护理 第三节 超低出生体重儿的特点和护理 第四节 小于胎龄儿的特点和护理 第八章 常见症状和鉴别诊断 第一节 发热与低体温 第二节 呼吸困难 第三节 呼吸暂停 第四节 青紫 第九章 新生儿黄瘟 第一节 新生儿胆红素代i射 第二节 生理性黄瘟 第三节 病理性黄瘟 第四节 高未结合胆红紊血症 第十章 感染性疾病 第一节 病毒感染 第二节 细菌感染 第三节 其他感染性疾病 第四节 分子生物学技术在诊断新生儿感染性疾病的应用 第五节 消毒隔离 第十一章 呼吸系统疾病 第一节 呼吸系统的胚胎发育 第二节 呼吸系统解剖生理特点 第三节 肺表面活性物质 第四节 新生儿窒息 第十二章 消化系统疾病 第一节 消化系统胚胎发育 第二节 消化系统功能发盲 第三节 新生儿消化系统解剖生理特点 第四节 口炎 第十三章 血管系统疾病 第一节 心脏胚胎发育 第二节 胎儿和新生儿循环特点 第三节 新生儿心电图特点 第四节 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的超声诊断 第十四章 血液系统模病 第一节 总论 第二节 贫血概述 第三节 早产儿贫血 第四节 失血性贫血 第十五章 泌原生殖系统接病 第一节 泌尿和生殖系统胚胎发育 第二节 新生儿肾功能特点及检查方法 第三节 先天性泌尿生殖系统畸形 第四节 泌尿系感染 第十六章 神经系统疾病 第一节 神经系统胚胎发育 第二节 神经系统的生理特点 第三节 神经系统的检查方法 第四节 新生儿神经系统的辅助检查方法 第十七章 骨髓、肌肉系统疾病 第一节 胚胎发盲 第二节 软骨发育不全 第三节 先天性成青不全 第四节 先天性髓关节脱位 第十八章 营养、代谢和内分泌疾病 第一节 新生儿伺倭病 第二节 维生素E缺乏症 第三节 微量元素缺乏 第四节 糖代谢紊舌L 第十九章 遗传性疾病 第一节 总论 第二节 遗传病的诊断 第三节 遗传性疾病的防治 第四节 染色体畸变及染色体病 第五节 先天性代谢异常 第二十章 兔疲性疾病 第一节 新生儿免疫 第二节 兔疫缺陷性疾病 第三节 免疫缺陷病防治原则 第四节 新生儿时期的计划免疫 第二十一章 产伤性疾病 第一节 软组织、损伤 第二节 出血 第三节 神经损伤 第四节 脊柱及脊髓损伤 第五节 骨折 第六节 内脏损伤 第七节 其他产伤 第二十二章 皮肤疾病 第一节 概论 第二节 新生儿腺癌疮 第三节 新生儿剥脱性皮炎 第四节 脱屑性红皮病 第二十三章 眼科疾病 第一节 眼部解剖特点 第二节 眼部检查 第三节 眼部炎症 第四节 先天性自内障 第二十四章 其他疾病及诊疗操作 第二节 新生儿硬肿症 第二节 新生儿期肿瘤 第三节 新和儿撤药综合征 第四节 新生儿猝死 第五节 新生儿期常用诊疗操作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新增五官保健和心理行为发育咨询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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