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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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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伙盘沟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矿各采掘班组、各业务部门。 二、重大事故隐患定义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以下类型隐患: (一)通用部分 1、可能造成死亡的事故隐患。 2、可能发生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隐患; 3、可能发生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隐患。 (二)采煤 1、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或上级明令禁止的非正规采煤方法的; 2、采掘工作面无作业规程、作业规程尚未批准或已批准尚未贯彻而开工生产的; 3、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和收尾放顶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没有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或矿领导及安检人员未到现场的; 4、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或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5、锚杆支护巷道不进行拉拔试验的; 6、非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的;掘进机前有人工作停机不停电的;铲板前方、机器上面和截割臂附近有人而启动掘进机的; 7、回采工作面安全出不畅通,巷道失修严重,威胁行人和运输安全的; 8、回采工作面支护质量差可能造成大面积冒顶(三棵柱以上)或支架倾斜(两组以上),又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9、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 个(含 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 个(含 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10、回采工作面顶板坚硬,老塘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1、掘进锚杆巷道,锚杆托盘出现脱落或锚杆失效连续达到三根以上,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2、巷道过地质构造带、应力集中区,未及时修改支护参数或采取加固措施的; 13、掘进工作面斜巷施工,安全设施不全或不可靠的; 14、巷道贯通时,没有制定贯通安全技术措施或没有按照《煤矿安全规定》组织贯通的; 15、煤矿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地面单位在预算中没有或不足量列支安全投入资金的; 16、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三)一通三防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采煤工作面、硐室风量达不到要求的; 2、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采用不合理的扩散风、角联通风的;未经批准的不合理串联通风;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的; 4、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同时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5、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或无计划停电、停风的;临时停风、停工的掘进工作面恢复通风前,无排放瓦斯措施恢复通风的; 6、采掘工作面瓦斯或一氧化碳超限作业的或风流中瓦斯、一氧化碳经常处于临界状态,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7、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末按规定及时封闭或封闭不严造成发火的; 8、火区封闭后,未经批准,随意启封的; 9、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10、矿井(或采区)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1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12、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13、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4、采区内关键通风设施无专人看管或不闭锁的; 15、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控分站、传感器等监控设备无“四证一标志”或末按规定检测、校验、维护保养的; 16、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安全监控系统无人值班、值班人员脱岗或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认真处理、按规定上报的;重大隐患重复出现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的;人为删除监控计算机数据的; 17、瓦斯传感器失去作用,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数据不准或擅自放限的; 18、掘进工作面无实现三专(专用线路,专用开关,专用变压器)两闭锁或采掘工作面瓦电、风电闭锁不起作用的; 19、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伪造瓦斯检查数据的; 20、用动力线或矿灯放炮的;放明炮和糊炮的;停风仍继续放炮作业的;处理煤仓或溜煤眼堵塞时,不制定安全措施而放炮的; 21、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异常,超限频繁,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不落实的; 22、 井下作业地点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大于 立方米,浓度达到%以上,未采取可靠处理措施的; 23、 放炮地点附近 米范围内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局部瓦斯积聚而放炮作业的; 24、矿井通风巷道严重失修,巷道断面小于设计断面1/2以上,影响通风安全的; 25、低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供电没有分开或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专用供电线路的; 26、排放瓦斯无排放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不落实的; 27、采掘工作面、运输巷、煤仓、转载点防尘系统不完善,煤尘经常超限 的; 28、井下烧焊审批制度落实不到位、制定的措施没在现场完全落实、烧焊现场没有瓦检员或救护队员监护、没有持烧焊措施进行烧焊作业的; 29、没有建立爆破材料领退库手续、现场爆破材料乱扔乱放或爆炸材料不按时退库,造成爆破材料丢失的。 (四)机电运输 1、矿井、采区供电线路没有实现双回路供电或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主要通风机、主水泵、主提升设备没有实现双回路供电的; 2、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和器材在同一采掘工作面出现两处以上失爆的; 2、皮带输送机的打滑、跑偏、满仓、撕裂、急停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全或虽有安全保护装置但动作不可靠、失效,未及时解决的; 3、供电系统整定与计算无资料,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动作不可靠,开关操作机构动作不灵活的; 4、乳化液泵站距离和压力不符合规定的; 5、甩掉漏电继电器、风电闭锁、煤电钻综合保护、拆掉过流或无压释放器不用、短接电机综合保护器的; 13、溜子机头机尾没有打设可靠俄压柱的; 1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五)矿井防治水 1、各类井巷工程贯通前,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淤煤或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时,在距贯通点 米(煤巷)或 米(岩巷)前,未停止施工,进行排干积水、清理淤泥或探清水文地质情况的; 2、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采空区内有积水或积水情况不清,未采取有效措施就盲目进行采掘施工的; 3、未经批准,擅自在各类防水煤柱内进行任何采掘施工的。 4、未按照已批准的探放水钻孔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或有关规定进行探放水设计的; 5、在采掘施工过程中,防、排水措施不落实或管理不到位的;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6、“带水压开采”的采掘工作面,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7、导水断层、陷落柱及其它地质构造,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探查并留设防水煤柱或煤柱尺寸不够的; 8、井巷、钻孔揭露含水层、积水区、导水的地质构造,预计涌水量大于所在区域排水能力,而未提前采取措施的。 (六)矿建、土建工程 1、工程无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审批,盲目开工的;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3、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4、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5、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和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7、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置围栏、标志、消防通道及有关安全设施的; 8、施工设备无保护设施、带病运转、供电线路不合格、电机外壳不接地的; 9、压力容器安全装置不完善,违章使用的; 10、施工场地无防灭火制度或制度不落实的; 11、起重机械及辅助起重工具技术参数不标明,安全装置不完善仍在继续使用的。 (七)安装工程 1、工程无设计文件或审批手续不全,盲目开工的; 2、施工所用绞车及其它设备开工前未经检修,带病运转的; 3、施工现场作业环境不良,文明生产差,威胁施工人员安全的; 4、高空作业防坠、防滑安全措施不完善的; 5、施工设备安全设施不完善,不能保证安全运行的。 (八)地面 1、“雨季三防”措施不落实。排洪沟淤塞,排洪不畅,防滑坡构筑物起不到应有作用的; 2、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没有进行年度鉴定,安全装置不完善,违章使用的; 3、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不按期修定的; 4、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使用或高空作业没有防护设施和措施的; 5、重点防火单位(地点)不制定安全措施而进行动火作业的; 6、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查出的隐患不按期整改而发生的重复隐患; 7、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辱骂、殴打安全管理人员的; 8、带电检修设备的;带电搬迁设备的;停电作业不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的; 9、车间游离煤尘浓度大于4mg/m3或地面积尘超过2mm,没有采取措施的; 10、原煤堆场发生自燃发火的; 11、原煤堆场受煤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二) 一、本制度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统称为事故隐患)是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 二、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为两个级别。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 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 人以上(含 人)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以上(含 万元)万元以下事故的隐患。 三、“双报告”制度是指定期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报告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四、公司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定期进行修订完善,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 五、公司各部门人员依据《工贸行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标准》安监 四 ()129 文件判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后,要第一时间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公示,如依靠公司力量暂时不能处理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重大隐患的名称、时间、内容、现状、管控措施、形成原因、排查人员、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造成的伤亡情况、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的要求制定的整改方案等内容。 六、由公司安全生产科应每季度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经公司总经理签字上报。 七、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治理、复查验收等情况,及时销号,实现“闭环”管理。 八、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向本单位职代会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修订和执行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安全生产现状、职业危害程度及其整改治理进度,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辅助措施实施情况及安全经费投入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因素进行告知及辨识管控预防相关知识和其他应报告的相关事项,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九、公司各级部门相关负责人要将重大安全隐患“双报告”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重点,发现及时汇报并跟踪整改销号,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或经济损失较大的,根据影响后果采取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严重失职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发现公司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部门或个人,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理,防止事故发生或降低事故安全风险,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设备设施等经济损失有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经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讨论给与一次性奖励元的经济奖励,并全公司通报表彰,纳入年度晋级考核范畴。 十一、各级管理部门应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通过起草报告、提交审议、讨论、表决等环节,体现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真正得到落实,充分发挥企业工会、职工代表、职代会制度在安全领域中群防群治作用的发挥,从而促进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治理,提升公司安全风险抵御能力。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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