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文献学苑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唐代地方官文书的处理程式刘进宝(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江苏南京210097)【摘 要】唐代地方官文书的处理程式,传世典籍中只有简单、笼统的记载,而敦煌吐鲁番文书中则有许多具体的案卷,由此可以看出地方官文书的一般处理程式。【关键词】敦煌吐鲁番文书唐代官文书【中图分类号】G25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6938(2004)05-0028-05 关于唐代官文书的范围及处理程式,以 唐六典 与 通典 的记载最为详细。如 唐六典 卷1尚书都省 曰:凡都省掌举诸司之纲纪与其百僚之程式,以正邦理,以宣邦教。凡上之所以逮下,其制有六,曰:制、敕、册、令、教、符(天子曰制,
2、曰敕,曰册。皇太子曰令。亲王、公主曰教。尚书省下于州,州下于县,县下于乡,皆曰符)。凡下之所以达上,其制亦有六,曰:表、状、笺、启、牒、辞(表上于天子,其近臣亦为状。笺、启于皇太子,然于其长亦为之,非公文所施。九品已上公文皆曰牒。庶人言曰辞)。诸司自相质问,其义有三,曰:关、刺、移(关谓关通其事,刺谓刺举之,移谓移其事于他司。移则通判之官皆连署)。凡内外百司所受之事皆印其发日,为之程限:一日受,二日报(其事速及送囚徒,随至即付)。小事五日(谓不须检覆者),中事十日(谓须检覆前案及有所勘问者),大事二十日(谓计算大簿帐及须谘询者),狱案三十日,其急务者不与焉。凡制、敕施行,京师诸司有符、移、关、
3、牒下诸州者,必由于都省以遣之。凡文案既成,勾司行朱讫,皆书其上端,记年、月、日,纳诸库。凡施行公文应印者,监印之官考其事目,无或差缪,然后印之;必书于历,每月终纳诸库。由以上记载可知,唐代的公文程式是很严格的,但由于 唐六典 及 通典 的体例及材料限制,没有详细的具体内容。可喜的是,敦煌吐鲁番文书中的一些官文书,保留了最基本的,尤其是州、县一级的公文程式,为我们比较详细地了解这一问题提供了可靠的素材。关于唐代官文书的处理程式及有关问题,日本学者内藤乾吉 西域发现唐代官文书研究,1我国学者卢向前 牒式及其处理程式的探讨 唐公式文研究,2向群 敦煌吐鲁番文书所见官文书“行判”的几个问题,3已做了比
4、较详细的探讨。现吸收他们的研究成果,并结合出土文书与文献典籍作一简单介绍。一、县司机构的官文书判署大谷2835号文书 甘凉瓜肃所居停沙州逃户4是武则天时期的一件文书,其19 45行为:19 长安三年三 日典阴永牒20 付司。辩示。21十六日22三月十六日录事受23尉摄主簿付司户24检案。泽白。25十六日26 牒。检案连如前。谨牒。27 三月十日史 艺牒28 以状牒上括逃御史29 谘。泽白。30 十六日31 依判。仍牒上凉甘肃32瓜等州,准状。辩示。33 十六日34牒上括逃御史。件状如前。今以状牒。牒至准35状。谨牒。36牒上凉甘肃瓜等州。件状如前,今以状牒。82图书与情报20041537 牒至
5、准状。谨牒。38长安三年三月十六日39佐40 尉41史 艺42 三月十六日受牒。即日行判,无稽。43录事 检无稽失。44尉摄主簿 自判45牒。为括逃使牒、请牒上御史,并牒凉甘肃瓜等州事。这是一件敦煌县判署的官文书。据 元和郡县图志 卷40陇右道下 记载,敦煌县属上县。唐代上县的官员设置及级别,唐六典 卷30载:诸州上县,令一人,从六品上;丞一人,从八品下;主簿一人,正九品下;尉二人,从九品上;录事二人,史三人;司户佐四人,史七人,帐史一人;司法佐四人,史八人;典狱十人;问事四人;白直十人;市令一人,佐一人,史一人,帅二人,仓督二人;博士一人,助教一人,学生四十人。上引大谷2835号文书是一件由
6、敦煌县判署的官文书,通过对这一判署形式的考察,可以明了唐代县级机构的公文处理情况。本件文书第19行的“典阴永牒”是什么意思呢?通过对唐代地方官制系统的考察,可知“典”为小官吏,一般是州、县中办理文案的。“阴永”是人名,这里的“牒”即报告。这是指敦煌县收到中央政府的指示后,由办理文案的官吏阴永将其上报县令,请批示如何办理。相当于现代有些部门接到上级的文件后,由办公室附来文登录簿,上有来文机关、内容等,请领导批示。第20行的“付司”之“付”为交付的意思,“司”指有关部门。“辩”是当时敦煌县令的人名简写,据唐六典 卷30载:“若籍帐、传驿、仓库、盗贼、河堤、道路,虽有专当官,皆县令兼综焉。”“示”乃
7、是公文签署形式,具有自上而下的“指示”或“教导”的意味。第22行的“录事”也是县司官吏,诸州上县置录事二人,其职责是“掌受事发辰,勾检稽失”。5这与第43行“录事检无稽失”的记载是一致的,这里的“稽”指稽迟、延稽,是批示公文或处理事务误时之意;“失”的本意为过失、失误,这里主要指公文内容不合法定制度。第23行的“尉”指县尉。诸州上县置尉二人,唐六典 卷30载:“县尉亲理庶务,分判众曹,割断追催,收率课调。”“主簿”乃是县主簿,其职掌为:“主簿掌付事勾稽,省署抄目,纠正非违,监印、给纸笔、杂用之事”。6据 通典 卷19职官 总序 曰:“于是遂有员外、检校、试摄判知之官(原注:摄者,言敕摄,非州府
8、版署之命 皆是诏除而非正命。)”可见所谓“摄”乃指非经“版署之命”正式任命的官员,而是由皇帝或上级临时指派兼任的官职。这里的“摄”为兼职,从敦煌吐鲁番文书可知,由低职兼高职为“摄”。这与“守”有些相似。通典 载:“凡正官皆称行守,其阶高而官卑者称行,阶卑而官高者守,官阶同者并无行守字”。7在上县,主簿为正九品下,尉为从九品上;在中县、中下县和下县,主簿为从九品上,尉为从九品下,可知主簿比尉高一级。由低一级的“尉”兼高一级的“主簿”,故曰“摄”。第24行的“泽”是一官名,他应是“尉摄主簿”者。“白”是唐代官文书中以下达上的一种签署形式,在唐代官文书案卷中,常常见到“某某白”的判署,其含义一方面是
9、受理官员对案卷陈述、分析及处理意见,另一方面则有禀白、请示的意味,带有某种下属对上级官员尊敬与谦卑的色彩。因为“白”事的一方,其身份相对受理的一方,往往处于阶卑位轻的地位。因此,“某某白”这一习见的特定判署格式在唐代的官文书案卷中,最终便被定位为下级官员“以下达上”的一种固定形式。8第26行的“检案连如前”。“检”即经过自己的检查,“连”即将有关案卷粘连起来,“连”是牒文处理的一种临时措施,即把同类的牒文粘连起来留待以后一并加以处理的方法。当然,“连”的过程也是公文处理的形式之一,因为到一定的时候,主典就要对前面已“连”的几个牒文内容归纳整理,作出一个总结性的牒文来。“牒”即上报。第27行的“
10、史”,应是司户史,因23 24行为“付司户检案”。各县除司户史外,还有司法史。“艺”为人名。即县上作为“司户史”的官吏 艺。第29行的“谘”本来指谘请、谘谋,原无严格的身份、地位限定,但到了唐代,尤其在官文书的处置过程中,已演变为一种特定的公文用语,往往含有向上级官员请示、上陈之意。第39行的“佐”也应指司户佐,其设置与“史”相似。这样,我们就可以比较清楚地了解上引大谷2835号官文书的判署形式了。即敦煌县接到上级的指示后,由管文案的“典”阴永将其上报县令922004.5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唐代地方官文书的处理程式“辩”,辩批给有关部门,“录事”接到这一批示后,便请尉摄主簿“泽”提出处理意见,作
11、为县司主要佐官的主簿,要对有关情况清楚明白,故他批示“付户司检案”。司户史检查以前有关的案卷后,一同再上报主簿,主簿便做出拟判:“以状牒上括逃御史”。由于县尉摄主簿“泽”是县司的主要佐官,他的判署只是初步意见,还要将其禀白、谘陈于县司行政长官,故在其判署后,便使用了与其身份、地位相适应的“谘,泽白”。县令“辩”接到“泽”的判署后,同意这一意见,便最后签署:“依判,辩示”。完成了整个案卷的处置和行判。为了慎重起见,再由佐、尉、史、录事进行了一次“勾检”,经核查“检无稽失”。另如大谷2836号文书 敦煌县录事董文彻牒9也是武则天时期敦煌县的一件文书,该文书8 35行:8长安三年三月 日录事董文彻牒
12、9付司辩示10一日11三月一日录事受12尉摄主簿付司户13检案泽白14一日15牒,检案连如前,谨牒16三月日史 艺牒17准牒下乡,及榜示村18坊,使家家知委。每季19点检,有不如法者,随犯科20决。谘,泽白。21二日22依判。谘,余示23二日24依判。辩示25二日26下十一乡,件状如前。今以状下乡,宜准27状。符到奉行。28长安三年三月二日29佐30尉31史 艺32三月一日受牒,二日行判,无稽33录事张 检无稽失34尉摄主簿 自判35 牒,为录事董彻牒,劝课百姓营田判下乡事。本件文书的判署形式和上引大谷2835号的判署基本一样,仅在第22行多了“依判,谘、余示”。这里署名“余”的官员应是县丞。
13、因为每县除县令外,还有“县丞为之贰”。故本案卷由尉摄主簿“泽”拟判后上报行政长官,因为县丞为“令”之副贰,负有“通判县事”的职责,在“令”正常居位视事的情况下,他仍须将案卷通判连署后,谘转、请示于“令”,故其判署为“依判,谘、余示”。最后由县令“辩”通判总押。10由上介绍可知,唐代县司机构判署官文书时,其职权处置与官员的设置相同。据 通典 卷33职官十五 总论县佐 载:“大唐县有令,而置七司一如郡制,丞为副贰(如州上佐),主簿上辖(如录事参军,其曹谓之录事司并司功以下六曹总之为七司),尉分理诸曹(如州判司),录事者受符历,佐史行其簿书。”从上引敦煌吐鲁番文书的判署中,就能看到县令、县丞、主簿、
14、县尉、录事、佐、史等各级官员的行判情况。虽然杜佑将县与州府衙司的职权作了比附,但我们根据史籍与出土文书,仍可看出县级机构的特殊之处。首先,唐代县一级机构,只有京兆、河南、太原诸县有司功、司仓、司户、司法诸曹。其它各县只有司户、司法二曹。所以我们看到敦煌吐鲁番所出官文书的判署中,只有司户佐、史,司法佐、史,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其次,诸县司户、司法佐、史,均为流外官,无品秩。从有关案卷的处理情形看,流外佐吏是无权决事主判、撰写判语的,这与州府诸曹司的情况又不同。再次,县丞的地位虽与州之上佐一样,在形式上皆为“令”之副贰,但实际上却有很大不同,如州之上佐往往“备员而已”,没有实际权力,但县丞则能够参
15、与县司的行政事务,如阿斯塔那239号墓所出 唐景龙三年(公元七 九年)十二月至景龙四年正月西州高昌县处分田亩案卷11:(前缺)1检,晏(中略)12牒件检如前,谨牒。13十二月日佐赵信牒14下乡谘,晏示。15十五日16依判,睿直示17囗五囗03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唐代地方官文书的处理程式2004.5(中残)18十二月十五日受,即日囗囗19录事,检无稽失20丞判主簿 自判21下乡为孝逸口分除附事本件文书中的“晏”为高昌县丞,并权摄“主簿”。在本组文书中,“晏”是多次出现的,并且基本上都是由县丞“晏”检案判署的。由此可知,作为“令之副贰”的县丞,是有实际职权的。二、州、都督府的官文书判署唐代实行州、县
16、、乡制,其地方行政组织的构成以州、县二级为主。同时,还在边疆地区根据不同的情况设置都督府、都护府等,以加强对边疆的控制。在设都督府的地区,都督府一般都与州一级的行政单位基本相似。如西州为中都督府,据 新唐书 卷49下 百官四下 载:中都督府:都督一人,正三品;别驾一人,正四品下;长史一人,正五品上;司马一人,正五品下;录事参军事一人,正七品下;录事二人,从九品上;功曹参军事、仓曹参军事、户曹参军事、田曹参军事、兵曹参军事、法曹参军事、士曹参军事各一人,从七品上;参军事四人,从八品上;市令一人,从九品上;文学一人,从八品上;医学博士一人,正九品上。下面,我们以西州都督府处理官文书的有关案卷为例,
17、对都督府(州)的行判系统作一介绍。阿斯塔那509号墓所出 唐开元二十一年(公元733年)西州都督府案卷为勘给过所事12是一组有关过所的长文书,共188行。我们引用其中的部分判署:(前缺)1 户曹参军元2史3正月廿四日受,廿五日行判。4录事元宵检无稽失。5功曹摄录事参军思勾讫。6 下高昌县为勘麴嘉琰去后何人承后上事。这一判文中第2行的“史”,应是户曹参军史。因据 唐六典 卷30记载,中都督府的功曹、户曹、仓曹、兵曹、法曹、士曹除参军事外,还有“府”、“史”各若干人,此外,户曹还有“帐史”1人。第5行“功曹摄录事参军思”,应是署名“思”的这一官员为功曹参军事,由于功曹参军事为从七品上,录事参军事为
18、正七品下,由下兼上,故曰“摄”。另外,该组文书第153 160行所载蒋化明请过所判辞:153谘,元 白。154五日。155依判,谘,齐晏示。156五日。157依判,谘,崇示。158五日。159依判,斛斯示。160五日。这一申请过所的案卷先由“元 ”判署,此“元”为当时的西州户曹参军事梁元,由他主判本案,因为“户曹、司户参军掌户籍、计帐、道路、逆旅、田畴、六畜、过所、蠲符之事,而剖断人之诉竞”,13案成后还要呈请上级官员批示,故在其判尾署“谘,元 白”。元 的判署上报后,有三个官员通判连署本案,即“依判,谘,齐晏示”,“依判,谘,崇示”,“依判,斛斯示”。这里的“斛斯”即当时的西州都督王斛斯,作
19、为地方行政长官,理应由他总押案卷。而王斛斯之前的判署官员“齐晏”、“崇”,应是西州都督的副手,身份为别驾、司马一类的主要佐官。通过对以上官文书的判署形式分析,可看出唐代州府处理官文书的一些特点:首先,从其行判过程可知,几乎所有的官员(包括佐、史、府等小吏)都程度不同地参与了案卷的处置,但真正具有行判资格的乃是州府中的职事官,如长官、上佐、录事参军、判司诸曹官员(流内官)等,只不过其作用与权力不尽相同罢了。其次,判司六曹在处理案卷中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一般而言,判司官员担负着检案主判的职责,他们的意见往往对案卷的最后处理具有很大的支配作用,即使是行政长官,如无明确理由,从制度上来说,也不能轻易更
20、改判司的判辞。再次,行判过程中各级、各司官员,如录事参军、功曹、法曹参军、州府上佐、长官及佐、史、府等小吏,其职责明确,权限清楚。据 唐律疏议 卷10职制律 事直代判署 载:“诸公文有本案,事直而代官司署者,杖八十;代判者,徒一年。亡失案而代者,各加一等”。疏议曰:“公文,谓在官文书。有本案,事直,唯须依行。或奏、状及符、移、关、解、刺、牒等,其有非应判、署之人,代官司署案及署应行文书者,杖八十。若代判者,徒一年”。14从上引敦煌吐鲁番文书案卷中多次出现的“摄”、“判”等官称来看,唐代律令对官员职守的严格规定在地方是实行的。另外,作为“掌贰府、州之事,以纪纲众务,通判132004.5从敦煌吐鲁
21、番文书看唐代地方官文书的处理程式列曹”15的别驾、长史、司马,作为州府的上佐,虽规定有职责,但往往被视为闲员,并无具体职掌。他们虽有通判之名,而无判署之实。只不过在案卷上画“依”罢了,有时甚至连这一形式也省略了。由此可知,在处理具体的行政事务上,上佐的地位与作用是无足轻重的,这与作为“令之副贰”的县丞大不一样。【参考文献】1日本西域文化研究会 1 西域文化研究第三卷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资料(下)M1 日本法藏馆,196012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第三辑M1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13810向群 1 敦煌吐鲁番文书所见官文书“行判”的几个问题J 1 敦煌研究 11995,(3)149日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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