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制宣传讲稿5篇 做一个不犯法的人 大家下午好,首先要自我介绍一下,我是水头派出所的民警,一个刚刚工作两年多的叔叔,警察叔叔。今天我来这里和大家交流一些我的浅见。有什么错误,请你们多批评。 我来这里是占用了你们的时间的,接下来我就要用鲁迅先生说过一句话来表示事情的严重性。鲁迅先生说:浪费别人的时间就是谋财害命。我作为一个警察不想知法犯法,所以我还是做了点功课的,接下来进入今天的正题。 我今天要讲的内容是:做一个不犯法的人 人的含义:名词,万物之灵。人的定义:由森林古猿进化而成的能制造和使用工具进行劳动、并能运用语言进行交际的高级动物。 人之所以是万物之灵绝大部分靠的是脑的进化。根据达尔文进化论
2、,生物是通过遗传、变异和自然选择,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种类由少到多地进化着、发展着。总结就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 自然界的动物的竞争是食物和配偶的竞争,看动物世界里狮子吃饱了没事儿就是睡觉,舒服得很。 但人不是动物了。现在大家基本上都能吃饱了,但是我们没有办法像狮子一样吃饱了就睡。现代社会的竞争无时无处不在。我们是为了幸福生活而竞争。我们现在是用脑在竞争,你要想有一个幸福生活那么就要求你做一个会用脑的“聪明人”。 “聪明人”有非常多种,并不是你智商高才叫聪明人,而是你会用脑把自己的生活过好了那才是“聪明”人。我作为一个不怎么聪明的人没有办法去教大家怎么成为一个聪明人,但是我作为一个
3、警察我可以告诉大家一个事实。那就是所有的“聪明人”都不犯法,因为大家能不能把自己的生活过好的首先要求就是不犯法。 要想不犯法我们首先要一起来认识一下什么是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者制定给被统治者以及统治者自身必须遵守的规定规章、命令条例。 法律不是今天才有的东西,很久之前地球上就已经有了法律,现存最早的完整法典是:汉谟拉比法典,是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约公元前1792一前1750年在位期间)颁布的法律汇编,是迄今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完整保存下来的成文法典。内容包括诉讼程序、保护私产、租佃、债务、高利贷和婚姻家庭等。 汉谟拉比法典原文刻在一段高2.25米,上周长1.65米,底部周长1.
4、90米的黑色玄武岩石柱上。 古巴比伦在什么位置呢。在现在的伊拉克地区。这部法典距今已经多少年了呢。我想借用方文山为周杰伦写的一首歌里面的歌词来说明一下。那首歌叫爱在西元前,歌词是这么写的。 古巴比伦王颁布了汉谟拉比法典刻在黑色的玄武岩距今已经三千七百多年 所以大家不要奇怪为什么现在有法律这个东西在约束你们的日常行为,在三千七百多年前人民就已经被法律约束着了。而且这部法典上的一些法律规定比现行法律严酷很多,比如说: 例子一:正在实施抢劫的抢劫犯一旦被抓获将被处以死刑。例子二:如果打破房子利用裂缝强行进入住宅偷窃,他必须在那个洞前处以死刑和埋葬。 例子三。任何窃取寺庙或者皇宫的财产的人将被处以死刑
5、,而从他那里接受到赃物的人也一并处以死刑。 了解了古巴比伦的古代法律,我们再来聊一聊我们中国的古代法律。 我国古代的代表性法典是。唐律疏议,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 说到这里忍不住要八卦一下。唐朝是一个非常有故事的精彩朝代。仅从唐律疏议这部法典就可以引申出背后的精彩故事。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由长孙无忌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这部法典完成的时候皇帝是唐高宗,名字叫李治,李治的父亲就是唐太宗李世民,李治的母亲就是长孙皇后,而长孙无忌是长孙皇后的哥哥,也就是当时的国舅爷。 长孙无忌(594年659年
6、人),字辅机,洛阳人,唐初大臣,凌烟阁二十四功臣之首。凌烟阁二十四功臣是唐太宗“为怀念当初一同打天下的功臣,命人在凌烟阁内描绘了二十四位功臣的画像。而长孙无忌是凌烟阁二十四功臣之首,他不但帮李世民打天下还为他制定法律管天下,都说打天下容易守天下难,长孙无忌两件事情都能帮李世民的大忙,可见此人厉害。可是后来长孙无忌因反对唐高宗李治立武则天为皇后,受人诬陷,削官流放黔州(现在的XX市),最后自刎而死。 仅仅看这几个名字就够精彩:唐太宗李世民,唐高宗李治,长孙皇后,长孙无忌,武则天。而且故事还远不止这些人,大家有兴趣课后去了解,我们回到正题。唐律疏议包括了: 第一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
7、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第二篇卫禁律,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 第三篇职制律,主要是关于国家机关官员的设置、选任、职守以及惩治贪官枉法等; 第四篇户婚律,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证国家赋役来源和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第五篇厩库律,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 第六篇擅兴律,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将帅职守、军需供应、擅自兴建和征发徭役等,以确保军权掌握在皇帝手中,并控制劳役征发,缓和社会矛盾; 第七篇贼盗律,主要是关于严刑镇压蓄意推翻封建政权,打击其他严重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 第八篇斗讼律,主要是关于惩治斗殴和
8、维护封建的诉讼制度; 第九篇诈伪律,主要是关于打击欺诈、骗人的犯罪行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 第十篇杂律,反不属于其他“分则”篇的都在此规定;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证封越国家兵役和徭役征发和社会安全;第十二篇断狱律,主要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由此可见一千三百六十三年前的唐朝法律已经非常完整,系统。法律的制定都在不断的继承和发展,发展到今天我们的法律是更加的科学、平等和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在人们日常行为的各个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而触犯法律的人就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但是由于很多未成年人都因为不懂法,因为江湖义气等许多种原因而触犯了法律,受
9、到了处罚而后悔莫及。 我们现在的最高领导人是习近平总书记。网名:习大大。让我想起来苹果的广告词:比更大还更大。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习近平同志在指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我们的习大大都说了,要全民守法。你还想怎么样。接下来我想举两个案例来给大家听一下: 案例一:3个青年结伙抢劫 2008年,3个青年纠集在一起,先后在中学、网吧、烧烤摊等地,抢劫作案3次,抢劫现金7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第一次
10、,2008年3月22日下午,南星中学抢得现金23元; 第二次,2008年4月7日下午在水头一个烧烤摊抢得现金30元;第二次,2008年4月19日下午在水头夏盛路一网吧里抢得现金20元; 一共抢劫3次,张某参与抢劫3次,刘某参与抢劫2次,李某参与抢劫2次。所抢现金被3人用于吃喝零用。 张某等3人以暴力的胁迫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了抢劫罪。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且结伙多次持刀抢劫。对社会危害大,影响极坏,使学生上学无安全感,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张某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在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应根据其犯罪的情节从重处罚。李某、刘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
11、且是本案的从犯,应减轻处罚。法院2008年8月1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这案件是真实发生在水头的案例,其中一个人出狱之后到派出所报到,那个人到派出所找我报到的时候我和他聊天,他跟我说:当时他也不缺钱花,只是看见兄弟去抢了他也跟着抢,根本没想过会被警察抓。他还和我说,进去了之后才知道那些兄弟靠不住,进去之后没有一个兄弟来看他,来看他的只有他的家人。 案例二:在校生伤人 这是一起故意伤害案。 张某,16岁,某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2007年3月22日晚10时喝酒
12、后出宿舍门时,将下晚自习回宿舍的学生孙某撞了一下,孙到宿舍,将此事告诉了同学杨某,让杨某处理一下,杨某答应后,孙某就将张某叫到宿舍楼西侧说刚才发生的事情。杨某问张某这件事怎么处理,张某说:“你想怎么办就怎么办。”这时,杨某就往张某的右肩打了一拳,后又用左手搂住张的脖子,用右拳在张的身上打,用膝盖在肚子上顶,张某被打之后从口袋里掏出一把小刀,用左手抓住杨某的头发,在杨某的胸部捅一刀,后连推带拉又捅了杨某二刀,杨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身体多处被锐器刺伤,导致流血过多死亡。 张某故意持械伤人,致人重伤后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在犯罪时系未
13、成年人,从轻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1年。对杨某人身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民事赔偿责任张某负百分之五十,杨某负百分之四十,学校负百分之十。 这是其他地方的案例,大家要学会处理纠纷,很多纠纷这是误会,互相退一步,或者通过调解都能解决,拳头不能解决问题,只会让事情更加麻烦, 如何不违法。只要大家做个会用脑的人完全可以避免发生这样的事情发生,会用脑的人明白自己该做什么,并努力把自己的事情做好。你们是学生,什么叫学生。学就是学习,生是人的意思,学生,就是学习的人。你们都是学习的人。数学好的,将来可以当数学家,美术好的将来可以当画家,体育好的将来可以当运动员,历史好的将来可以研究历史,英语好的将来可以当翻译。世界是多维的,当你满脑子想的都是如何进步的时候你就没兴趣去做打架,抢劫之类无聊的事情了。做人一定要有梦想,万一实现了呢。 希望大家做事之前都懂得用自己的脑袋思考一下,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能做。做一个不违法的人,你才能有幸福生活。谢谢大家。第8页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