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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读了《论犯罪与刑罚》,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了解。它勇敢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并且从《论犯罪与刑罚》中我们可以看到以贝卡里亚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的影子。这一派概括起来有3个基本点:(1)罪刑法定主义。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自由”思想,基本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也不处罚;法律条文的解释应当严格,不能适用类推和扩张解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刑法对罪和刑要有明确规定,不能规定不定期刑。(2)罪刑相适应。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平等”思想,基本内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身份等级差别,犯同样罪受同样处刑;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3)刑罚人道主义。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博爱”思想,基本内容是:废除或限制死刑;废除残废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适用轻刑;改良监狱。
书中提出了刑法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此外,贝卡里亚在书中否认了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时至今日,书中的许多论点仍有现实意义。接下来,我将对书中的一些部分诉说我的观点和看法。
(一)罪刑法定
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本书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三篇写道。“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此外,在逮捕一篇中作者提到:只有法律才能确定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受刑罚。因而,法律应指出:应根据哪些嫌疑而羁押罪犯,强制他接受审查和刑罚。并且证明嫌疑的证据也应该由法律来确定,而不是由法官来确定。
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
2.对法律的解释
要使抽象的法律规范正确地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官在此过程中担任着判决的角色,那么其是否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呢。贝卡里亚对此的回答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由此可见,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而无权进行法律解释。否则,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害者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倘若如此,人们得到的将不是持久稳定的而是飘忽不定的法律解释。
3.刑罚的公开性、明确性
明确性原则要求立法者必须具体地并且明确地规定刑罚法规,以便预先告知人们成为可罚对象的行为,使国民能够预测自己的行动,并限制法官适用刑法的恣意性。否则,如果规定的刑罚法规含混不明,就不能达到上述目的,是违背刑法定主义的宗旨的,从而认为是无效的。贝卡里亚在书中也提到:如果说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是一个弊端的话,那么显然,使人不得不进行解释的法律含混性本身是另一个弊端。因为刑罚的捉摸不定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而且作者认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此时如果刑法规定的含混不清又怎能让人确切地预测到自己是否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呢。
在刑罚规定必须明确之外,为了足以科处刑罚,犯罪则也应当是肯定的。即,一定要构成犯罪才能科处刑罚,不能存在或然性。
(二)刑罚的宽和
1、贝卡里亚在书中说: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但是在处理罪犯的过程中,人们仿佛已经背离了刑罚的目的,统治者往往更喜欢用最残酷的方法来惩罚犯罪的人,然而残酷的惩罚结果只会让罪犯更想逃避惩罚,同时刑罚若变得日益残酷,人的心灵也会越来越麻木,刑罚将会失去它最初的目的,变成暴力与暴力的较量。刑罚的宽和就要求我们有一个宽松的生活环境,一个人如果触犯了法律,让他尝受到他所承受的后果大于他所得到的好处,刑罚就达到了目的。
对于刑讯逼供,我觉得这完全是没有能力也没有人性的暴政者所热衷的。他希望用手中的权利,用肉体的惩罚来弥补自己在侦查过程中的不足,不讲求事实证据,而是期待嫌疑人承受不了肉体的折磨而自己承认自己的罪行。这种行为很容易将无辜者屈打成招。不讲求证据,对于无辜者不论怎样都是不公平的,如果承受不住酷刑,他将坐牢,如果承受住了,免受牢狱之灾,他所受的肉体刑似乎也是白受的。反而真正的罪犯,若承受住了肉体刑就将逃避了更重的刑罚。所以对于执法者要更讲究证据与事实,不要随便用手中的权利,将刑讯严酷的加在无辜者身上。现在有很多智慧的询问人员,深知心理战术和观察一个人的神态,从一个人的语言,动作就可以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在说谎。所以我们要加强学习新的审讯手段,用智慧有效的方法查明时间真相。
2、关于死刑
贝卡利亚是第一个对死刑的合法性提出争议的学者,是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的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这位法学家终其一生都在为人道尊严和生命价值而工作着。
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贝卡利亚用了将近1/10的篇幅来宣传自己关于限制以至废除死刑的观点,他把死刑的弊端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死刑的威吓作用是多余的。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发挥其作用。
第二,死刑容易引起旁观者对受刑人的怜悯。统治者为了加强死刑的威慑作用,一般都公开以残酷的手段执行死刑。因而在部分人眼里,死刑等酷刑已成为一种表演。
第三,死刑的影响是暂时的。贝卡里亚从心理效应的角度论证说:“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
第四,死刑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环境。这是贝卡里亚等启蒙学者反对死刑的主要理由。他们认为,很多人犯罪是由于缺乏起码的人道主义情感,心灵很残酷,而这同社会环境的影响有着直接的关系。死刑起着纵容人们流血、树立残暴榜样的作用。以暴行镇压暴行,只能造成暴行的恶性循环。
第五,死刑的错误是不可挽回的。由于司法错误是难以避免的,死刑的适用就使这些司法错误成为无可挽回的。
(三)关于犯罪
在近现代刑法学中,“社会危害性说”发端于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在该书经典性的论述中,贝卡里亚明确指出,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并指出三种错误观点:犯罪时所怀有的意图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被害者的地位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而不是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影响;罪孽的轻重程度是衡量犯罪的标尺。
作者认为法律不惩罚意向,并不是说,当罪犯刚开始以某种行动表露出实施犯罪的意向时不值得处以刑罚,即便是一种比实施该犯罪所受的要轻的刑罚。为了制止犯意,需要借助刑罚。但是对犯意的刑罚与对已遂犯罪的刑罚之间可以有一个区别,这样,针对已遂犯罪的较重刑罚就可以促使人们悔罪。
犯罪如何被止于最初的阶段,如何在源头上制止犯罪,这是立法者所追寻的终极目标。我觉得在预防犯罪中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我们不应该一味的打击犯罪行为,也要适当的停下来思考一下造成这些人犯罪的根源是什么,从制度上进行一些改变。对此作者提出以下几种预防犯罪的方法:
(1)应该把法律制定得明确和通俗;让国家集中全力去保卫这些法律,而不能用丝毫的力量去破坏这些法律;使法律少为人的某些阶层服务,而让它为人服务;让人畏惧这些法律,而且是让他们仅仅畏惧法律。
(2)应该让光明伴随着自由。知识传播得越广泛,它就越少滋生弊端,就越加创造福利。当光明普照国家的时候,愚昧无知的诽谤将停息,丧失理性的权威将发抖,法律的蓬勃力量将不可动摇。
(3)应该使法律的执行机构注意遵守法律而不腐化。组成执行机构的人越多,践踏法律的危险就越小;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威越小(尤其是同冒险相比较),他们对于提高自己的权威就越不感兴趣。
(4)奖励美德。在明智的分配者手里,荣誉的奖金总是用之不竭,一本万利的。
(5)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教育通过感情的捷径,把年轻的心灵引向道德。
(四)总结
法国启蒙派思想家伏尔泰曾经评论《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书,称这本书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解药一样。贝卡里亚是启蒙时代的产儿,他接受了启蒙思想中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并以此作为其理论出发点。在此基础上,对犯罪、刑罚、刑事程序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振聋发聩的学说,最后总结出一条有益的普遍公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这本书对于后世的刑事制度的改革以及发展,有着极大的指导意义。
第二篇:《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以列祖列宗之名
证人宣誓制度是证据制度中的重要概念之一。证人宣誓制度,是指证人在出庭作证前声明如实提供证词,通过宣誓仪式或虽无宣誓仪式但以某种旨在唤醒证人良知和加深证人责任感的方式进行,并要求承担相应的伪证责任的司法制度,属于证据规则的一种。对于已决犯证词的法律效力,贝卡利亚本人是持正面态度的,只要口供不至于妨碍司法进程,就应该让其获得解脱免受冤屈的机会,但对于我国执法机关“办成铁案”的理念,这样的设想便很难实现了。证人宣誓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起初是人们虔诚的宗教信仰和对神明的敬畏。证人向神明起誓以表明自己言行的真实与坦诚,并在神的面前发出诅誓,若有伪证,甘愿受到神的惩处。英美法庭案件开审前被传召上庭的证人(基督徒)把手置于圣经之上:iswearbyalmightygodthattheevidenceishallgiveshallbethetruth,thewholetruthandnothingbutthetruth(我对全能的上帝起誓我赐的证据应当是真相,整个,只追求唯一的事实),而不信教者则是:idosolemnly,sincerelyandtrulydeclareandaffirmthattheevidenceishallgiveshallbethetruth,thewholetruthandnothingbutthetruth(我郑重声明,真诚和真正的证据和确认我赐应当真相,整个,只追求唯一的事实)。而且,西方的证人单单宣誓这一过程也具有证词的性质。但如果是在中国大陆的法庭,证人的出庭又是另一番景象:本应是证人的位置大都由书面证词代替,尤其是刑事诉讼案件,绝大部分证人都必然选择书面证词,在这里姑且不去探究背后的世俗问题,中国现行法律本就没有规定证人作证前必须宣誓,现行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虽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对其相关权利却缺少足够重视,简单来说,我国的法律仅仅是提醒证人伪证的法律后果,但并未唤醒其良知,另外,如果在我国出庭作证,恐怕祖宗牌位比圣经、宪法都管用得多,与其试图唤醒证人的对法律后果的畏惧之心,不如依靠中国传统思想中对祖宗的畏惧,相信祖宗对证人的威慑力未必低于宪法或作证前签署的保证书上列明的法律后果。
在中国,从建国起就奉行的集体主义似乎给了国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借口,反正我不做总有人去做的,公检法机关又缺乏亲和力,更要命的是,与西方的执法机关对证人的严密不同,我国的公检法机关的这类措施乏善可陈,德国执法机关赋予了证人改名换姓的权利,甚至承担整容的费用,当然是在确实有这种必要的情况下。反观我国政府这方面的制度就少得可怜,试问要怎样才能鼓励证人出庭。而对于证人来说,他也可能成为另一个案件的当事人,需要别的知情人提供证据,知情不报,到头来倒霉的可能还是自己。与崇尚集体主义的国家不同,推崇个人主义的欧美国家反而拥有更加积极的证人,因为他们的信念是“与我有关”“我不能不管”“这可能会损坏我的利益”。国外大多数国家的证人制度都包含了证人作证经济补偿、证人保护、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以及相应的强制出庭作证、证人制裁制度等义务性规定,而宣誓仅作为一种程序上的设计存在。从法律效果上看,宣誓与否与是否如实陈述没有必然联系,不经宣誓仍必须如实陈述,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证人制度的现状却是令司法实践部门头疼的一大难题。由于立法设计的不科学,证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只规定证人作证义务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保障;对证人出庭只作出原则性规定,对拒不出庭却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我国的庭审案件,证人的位置大都被书面证词所代替,因为执法机关并无强制证人必须出庭的法律依据。
本世纪以来,我国地方法院也开始积极探索诉讼程序中的证人宣誓制度。XX市思明区
法院、XX市中级人民法、成都高新法院等地方法院都相继引入了证人宣誓制度的司法程序。
但并未引起太大的关注和影响。目前就全国而言证人并未成为法定的制度。
其实真要效仿西方宣誓制度也不必真拿祖宗牌位上庭,设置屏风,变声系统,独立对证人进行质证等也是可行的方法,
第三篇: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论乔布斯传
史蒂夫〃乔布斯(1955-2011),发明家、企业家、美国苹果公司联合创办人、前行政总裁。1976年乔布斯和朋友成立苹果电脑公司,他陪伴了苹果公司数十年的起落与复兴,先后领导和推出了麦金塔计算机、imac、ipod、iphone等风靡全球亿万人的电子产品,深刻地改变了现代通讯、娱乐乃至生活的方式。
关键词:史蒂夫.乔布斯
苹果电脑公司
改变
影响
正文
乔布斯,一个标准的美国式个人英雄主义者,一个被父母遗弃的私生子,一个只能忍受六个月大学生活就退学的叛逆者,一个曾经吸食大麻的“瘾君子”,更是一个“不创新就等于死亡”的践行者。读他的传记,我获益匪浅。
孩子一开始非常崇拜起自己的父母什么都能干,什么都能解决。但是总有一天他会发现父母也不是什么都能搞定
而且自己却很聪明,他会尝试着自己去做。做父母的要捕捉到这点并给孩子最大的宽容和支持。
胆子要大,要勇于尝试。在那样的环境下,如果只是自己一个人们在屋子里学习,那么他也就不是乔布斯了。他为了自己的一些实验用品,他会不客气地给那些大公司打电话要一些关键部件。
社交要广泛。那时候各种面对高中生的派对和协会非常多,他们也认识了很多的同道中人。正是这些人的相互交流才促进了思想的火花和想法变成现实。对个人的认知是一个曲折的过程。乔布斯从上初中就开始考虑各种人生问题,他彷徨过,吸过大麻,参加过类似于宗教协会(苹
果庄园,也是苹果公司命名的来源),也曾一个人到印度去寻找禅宗。
一、做自己喜欢做的事
斯蒂夫乔布斯在90年代回到苹果后精心打造的ipod,成为了历史上最成功的音乐播放器。
按乔布斯自己的话说,做ipod是为了自己。多么朴素的一句话,却传达给我们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我们工作是为了什么。我们生活是为了什么。乔布斯热爱音乐,所以打造一个完美的音乐播放器是他的梦想,是他一直想做的事,
人对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是会乐此不疲的。乔布斯曾经有一段时间是拿着年薪1美元的工资在苹果公司做事,后来他做成功了,苹果董事会理所当然的给到他应该拿的份额。这种气魄不是一般人能有的。但是,现代社会出现一个很奇怪的现象,那就是很多人并不知道自己喜欢做什么。
这就很麻烦了。吸引力法则告诉我们,宇宙是有求必应的。你要什么,在心里祈祷,告诉宇宙,世间万物就会随之改变,去向你想要的方向发展。但如果你不知道自己要什么,那这样混沌的思维,同样会让你混沌的度过一生。想清楚自己喜欢做什么,然后坚持下去,五年后,十年后,你就会成为这个领域的专家,没有一个领域是不
赚钱的,前提是你在这个领域已经做到足够好。像wordpress,这样一个免费开源程序,也能养活一个国际化的公司,所以,赚钱并不是目的,它是事业的一个附属品。但如果为了赚钱而赚钱,那往往就会很容易迷失自我了。加州硅谷的环境,有大量电子产品可以接触到,乔布斯因此迷上了这些electronics,加上对于自己身世的疑惑,让他经常去思考人生的命题和追求科学意义。想想如果在18岁那年,你发现自己的父母不是自己的亲身父母,你会有什么感受。这也让他迷上了东方哲学。并且20岁时,他拉上一个伙伴,两人一起去了遥远的印度旅行。在印度,在喜马拉雅山脚下,贫穷的物质条件和僧人坚毅宗教信仰,让他感触颇多。我无法读出,到底是什么感触。很多去过西藏的人说,看到那些雪山,有一种震撼是无法言语的。后来,乔布斯去念了大学,并接触到了禅学,又进一步改变了他的人生。是他成为一个素食主义者。书上讲,他几乎每周都去练禅,老师是一个日本人。(禅,本是一个中国的国粹,却被日本人保留并发扬,这又是一部文章可写的东西)禅,讲究抛弃一切逻辑思维,进入一个生命自悟的状态,强调直觉。)
这正是乔布斯的特点之一。listentoyourinnervoice。特殊的领养儿身份,造就了乔布斯独特的人生思想;少年时的印度之行,以及后来的的禅学热爱。这些都给予了他一种我们所无法理解的思想性格,就像某种信仰一样坚定。
二、性格影响人生
一个人的童年,往往影响他今后的人生。被亲生父母抛弃的孩子了解到一点事情的真相后,会非常敏感和自卑,往往也会做出很多惊人之举。而且这种敏感和自卑可能会贯穿这个人的一生。父母对孩子的影响非常大。父母所从事的职业,对职业的态度,对生活的想法等等都无时无刻的影响着孩子的想法和习惯。乔布斯的老爸,是个极富说服力的销售员。这无形之中也传染给了乔布斯。他因为不喜欢第一所高中,非常强行的说服了他的父母要求搬家。话说,我们都是从小被惯坏的80后独生子一代,小时候基本上要求什么就能得到什么,但有人说服过爸妈,进行搬家的吗。这种可怕的说服力,使得日后的乔布斯在创业道路上所向披靡。在appleⅡ上市之初,他陆续从intel强行挖来了mckenna来做广告宣传(看看最近英特尔本身的广告吧,可以用创意非凡来形容)还说服了markkula来做市场营销。没有执著和必杀的说服力,是无法做到这一点的。此外,乔布斯性格的另一标签就是tough。手下有一名程序员需要到租用的服务器
公司去拷贝数据,但是该公司的老板拒绝了他,理由是苹果公司没付到期租金,其实心理怀恨的是乔布斯之前对他不敬。后来乔布斯到了现场,答应这个老板会给他付钱,并叫手下去拷了数据。数据拷取完毕后,现场所有的人都在等着下一步会发生什么,只见乔布斯走到那老板面前说,你的服务器上没有我们的备份数据,我不会付你一分钱,andyoucouldgotohell~。
三、品位
苹果产品什么如此欢迎。不知为什么一见到苹果手机就感觉特别高级特别华丽的。这就不得不提一下苹果公司卓越的工业设计。在介绍苹果产品的视频中,经常能看到一个光头,络腮胡渣的中年男子。他就是jonathanive,苹果工业设计团队的副总裁。手中苹果的外形,质感,材料都出在他的手里。苹果产品所散发的优雅,后现代感均出自于他的灵感。
正是乔布斯本人的独具慧眼,使得ive,能够在1996年进入苹果设计权力中心。后来凭借一系列富有创意的设计帮助苹果度过了财政危机。
除了优秀的设计团队之外,乔布斯本人也是个非常有品位的人。在一次访谈中,他评价微软是这样说的:theyjusthavenotaste。如果同学们稍微有一点审美素养的话,仔细看看微软的设计,真的是无法与苹果相比的。除此之外,乔布斯对于设计的理解也非常独到:designisafunnyword.somepeoplethinkdesignmeanshowitlooks.but,ofcourse,ifyoudigdeeper,it'sreallyhowitworks.todesignsomethingreallywell,youhaveto"get
it".youhavetoreallygrokwhatit'sallabout.
1970年代,苹果最早是卖电脑的,而且它才是最早的pc机市场霸主;2004年,苹果进军了数码终端领域,凭借ipod,从一个电脑公司变成了数码电子设备商;与此同时,他创造了itune模式,在网上购买音乐并下载,改变了整个industry。
1986年,乔布斯本人传奇般地被自己开创的公司扫地出门后,创立了next公司,后来又创建了
pixar动画工作室,先后制作了史上最卖座的动画系列:玩具总动员,海底总动员,超人总动员。
2005年,pixar被出售给迪士尼公司,乔布斯成为迪士尼董事会成员之一,好莱坞最有影响力的大亨之一。
书本的结尾讲到,applewasnolongeracomputercompany;itwasamusiccompany,adigitalmediagiant.
四、结论
《乔布斯传》给我的感觉就是在看一部宙斯诸神的人间版。真正高智商的人,他们的特点就是能在很年轻的的时候就搞定很牛的东西,而这本书中的人是真正的高智商人物,他直接能颠覆和定义一些行业的方向,要命的是,很多人那时还不到30岁。乔布斯也许脾气怪异,盖茨估计也没好到那,我发现两个人的共同点是评论他人的成果,这就是一堆x,略有不同的是盖茨可能要温和点,而相同的是两者的员工大部分都担心自己在他们面前不是那么聪明,实际上这些能接近他们的员工在其他公司估计都是顶尖的人物了。看到书中讲沃兹十几岁就搞出了蓝盒子,除了惊叹、惭愧,只能是无语了。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国内也有一些人二十多岁就胜任了ceo之类的职位。
关于销售、研发和艺术,本书最后乔的遗言中写到一旦一个公司由销售人员主导,那只能是一家赚短命钱的企业。这句话没错,就像桌面操作系统公司销售当了ceo后,虽然没有垮掉,但是逐步丧失了竞争优势。国内有很聪明的人,但是普遍浮躁、急功近利,所以他们上市后市值很少
超过100亿美元,为什么中国没有苹果,有htc。做好一个东西,要真正去爱它,而不是首先为了钱,要真正的掌握所需得交叉技术,同时有足够的人力和决策,这些在国内很难做到。
关于成功学,我们的急功近利体现在一窝蜂的搞一个东西从一个角度。乔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可以称之为一个巧合,就像捕鱼一般,一条鱼从河流中穿过,每个人手里都有一张网,但乔抓住了,这也是必然的。这条鱼从河中走,代表着时代的机遇,那些在鱼还没有游经身边时就已死的人没机会,鱼到了每个人身边的时候,有的人看不见,有的人看见了抓不住,有的人抓住了,有的人不屑于抓,第一种人能力根本就不行,看不见机遇,第二种人能力有欠缺,把握不住,第三种人则刚好,第四种人需要祈祷但愿那条鱼不是未来的方向。实际上同样一个思路不同的时候不同的人不同的环境使用,结果是不同的,我们永远记住一个成功的背后是千千万万的失败做背景的,所以一定不能是一个人成功了,我们倒推他的方法然后模仿,因为这可能是个例。看了很多书评,关于他是否能称呼伟人争议很大.我觉得他很真实.一个真实的人类.他更多的作为一个改革着站在了这个行业的舞台,人们会因此记住他,但他能不能最后成为大家所铭记的伟人,要看未来苹果公司能否成为一个伟大的公司.这是一本任务传记,那些想要从本书能看到一些苹果公司内幕和未来
发展细节的人估计要失望,这就是一本普通的人物传记.没有其它特别的,可以把他更多的当故事来看.这本传记也就是美国it发展腾飞历史.很多现在一流的公司贯穿其中:惠普,施乐,intel,微软等等等等,他们之间相互交织,就像一张巨大的it网.每当读到这些情节的时候,就想起一句话没有永远的敌人也没有永远的朋友....看完真本书,才发现乔的缺点是如此之多。从常规上讲,但是实际上很多伟大的发明人都有这样或那样的缺陷,这也是他们在某些领域不平庸的关键。乔的父母是平凡的人,是伟大的人,乔的周围有一堆天才,而乔也把他们组织的很好,因此才有了苹果。
第四篇:《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一口气读完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感触颇深。但是总感觉欲言又止。总想全面的体系的解读一下这本书,却总是无处着手,但是每每读到某一细节,确实醍醐灌顶。贝卡里亚对犯罪的本质,刑罚的起源,各类犯罪,诉讼法上的重大问题,实体法上的重大问题等进行了批判性或者提示性的论述,有些不仅在当时,在现在也具有重要意义。书中确立了许多现在刑法的重要原则: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犯罪本质的社会危害说……经典之所以为经典,能够传承至今是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永远也不过时。读经典的目的也就在于从先人那获取知识来反思现实现状,找寻解决途径。贝卡里亚接受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1的观点,认为君主惩罚犯罪的真正权利的基点是君主所享有的人们为了平安无忧的享受大部分自由而牺牲的一部分自由的全部总和,他只是合法的保存者和管理者。人们要形成群体来生存,就必须付出这部分自由,这也就是公权力惩罚犯罪的正当性。普遍的说,只要有群体存在,利益的驱动那么犯罪就不可能消亡,因为他们想夺回交出的那部分自由。但是这伤害了集体存在的利益。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回到过去的混乱。这就需要刑罚的力量,而不是单纯的雄辩,说教或者是卓越的真理来说服罪犯。犯罪与刑罚的不可消灭性才使我们对犯罪与刑罚的讨论有意义。
一
关于死刑,这是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话题,也是当前我国刑罚的重大问题,诸如废除死刑的呼声此起彼伏。书中的观点基调是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从刑罚的产生发展来看,死刑确是一个悖论。滥用极刑也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即使我们为君主的刑罚权找到了其合法性,也不能说是死刑就是一种权利。而且有谁会把自己的生命权去让渡出去。也就是说死刑不仅从合法性还是功能上都是一个畸形。
贝卡里亚在结论一章中曾提到严酷刑罚不应存在的理由。一,直接与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相对抗的严酷刑罚当然违法,没有存在的必要。二,即使是确是没有直接对抗,它也是一方面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另一方面,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那么对于社会组织体来说,当然也就没有存在的现实意义。但是书中还提到是徒劳无功的,我理解是在整个社会发展的推动上是徒劳无功的,但是对于当时君主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震慑臣民,显然短期内是极其有用的。死刑作为剥夺人生命的极刑,当然属于酷刑,无论他的手段是多么人道(由于前提是剥夺生命,所以手段温柔与否不关定性问题),也就是没有必要的。
曾经有一个关于小偷处死的悖论2。在万恶的小偷被处死的时候,人们津津有味的欣赏,1卢梭认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他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刑罚的故事》西莉亚。布朗奇菲尔德著,郭建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版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2
而他们不知道,有更多的小偷在他们之中一边欣赏绞刑一边继续的偷盗。有时,死刑成了一种表演,他的威慑力或许是远远不够的。往往延续性比强烈性更能有效地影响人类的心灵,更有力的惩罚犯罪。“我们的精神往往更能抵御暴力和极端的但短暂的痛苦,却经受不住时间的消磨,忍耐不住缠绵的烦恼,因为,他可以暂时的自我收缩以抗拒暴力和短暂的痛苦。然而这种强烈的伸缩性却不足以抗拒时间与烦恼的长期和反复的影响。”而且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也证明这是不变的真理,诸如“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十八年后又是一条好汉”往往此意已决的好汉或者歹徒从来不会拿着死亡当一回事。人的精神可以暂时的自我收缩来承受短暂的暴力。在网上看到杨佳被注射执行死刑,一条生命就这样默默的消失,我想也许给杨佳最痛苦的也许不是死去的那一刹那,而是在从杀人到执行的一系列时间的消磨和缠绵烦恼的侵袭。也许正是如此是他冷静的考虑了很多,才会有所谓教育的功能的体现。而作为旁观者的我们得到了什么所谓的刑法的特殊预防。关于杨佳袭警的大讨论。还是关于袭警就会严惩不待的结论,甚至是死刑。那么仍会有人所谓的受了委屈豁出去了,大不了一死的去重复杨佳的故事。正如贝卡里亚推出的悖论:每次死刑为国家树立警告都需要一次犯罪,如果说法律的力量或者威慑力要时常向人们显示来发挥刑法的功能,死刑的适用就不应该间隔很长时间。那么似乎就要求犯罪经常发生。“这样,为了变得有用,死刑就必然要改变本来应该给予人们的那种印象。这就意味着他想要是有用的,就应当同时是无用的。”而酷刑场面的给与人们的常常是一付铁石心肠,而不是教人悔过。从这方面来说,苦役要有效地多。苦役可以使旁观者比受刑者更感到畏惧。
那么既然死刑无论从合法性上,还是存在必要性上或是其真正体现的功用上,似乎都没有什么理由再存在。但是对于重大的极恶的犯罪我们应该怎么样对待。是不是延长苦役时间,正如美国所做的有几百年的监禁刑。这样似乎也是不合适的,单纯浪费的社会资源也是不可限量的。那么看看我们国家关于死刑的具体情况:死刑废除论从多方面对死刑制度进行抨击,诸如人权保障,国家暴力等等。从上面的分析也看来死刑的确是罪大恶极,没有存在的必要。但是法律的生长是在它赖以存在土壤中才能健康。那些单单讨论死刑好坏或者是从西方文化层面或者从伦理道德来说,那么就会变成意识形态的碰撞。曾经听过陈瑞华教授的讲座,讲到中国死刑问题,从制度设计的问题上来说,仅仅是简单废除那似乎太荒唐了点。因为无论刑罚由轻到重的设计:有期徒刑最重到20年,然后就是无期死刑、还是死刑审核的程序设计需要循序渐进的改进,而不是简单的废存之争。
笔者只是试图从本土资源的角度探寻死刑在本土的生长和生命力。从一开始复仇理念的成长伴随着中华民族的成长,中国人素有杀人偿命,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格言。那么有杀人就必有偿命,从最初单独复仇到血亲复仇以致到部落复仇,甚至是战争。那么公权力的出现无非规制了这种混乱3。而传统的东方哲学与西方的差异,又造成了现在人权的差异,死3朱苏力:复仇——永久的潜伏
刑制度的讨论。西方基督教的影响,在教义下人们开始宽容,开始允许复仇的弱化。但是在东方本土资源的影响下,传统农业社会中人么并没有放弃复仇的意思。而且千年的仇要报,万年的冤要伸,当然也并非我们不能宽容,相逢一笑泯恩仇也很普遍。只是对此的宽容是不符合我们的传统道德的约束。面对丑恶我们就嫉恶如仇。我们会有人民和敌人来把犯罪分子区分开来。而且现在司法的奇怪现象是法官判不判死刑,全靠民来断。民意究竟有多大作用,民愤究竟有多大合理性。这就是中国的传统""那么如果说让杀人犯,恶劣的抢劫犯都逃于一死,那么广大义愤填膺的人民是不会拍手赞同的。
笔者认为对于死刑的理论上存在的合理性的探讨,并不是没有意义。但对于当前的中国来说绝对不是废存这么简单。存在就有其合理性。而我们更多的是以此讨论作为死刑改革的契机,逐渐的减少甚至消灭死刑,当然这也涉及到意识形态的改变,法治观念的深入。两千多年的封建集权统治,中国人习惯了会有一个凌驾与众人之上的公权力来行使死刑的权利,那么我们再从社会契约论出发质疑死刑的合法性似乎就没有意义了。一个庞大国家的意识形态形成和改变似乎不是人的意志在一代两代就能完成的。
那么,从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上说那是肯定的,而且很有必要就如何继续存在做一下探讨,刑罚要适度,刑法不能滥用,要保证刑罚的尊严,因此,我认为大部分人都能够被刑罚所威慑,没必要经常性的适用刑罚。所以严酷的刑罚少用,或者尽量不用。并非说不经常性的使用,它就是无用的。如果刑罚的威慑力能够深入人心,那么威慑力将会长期存在,除非有更大的利益或者威胁驱动。那么就是说,我们要尽量减少死刑的适用,近几年我们可喜的看到我们国家官方对于死刑数字官方透明度的增加和死刑数量的减少。尽管数字和透明度仍存在很大的疑问,但进步是肯定的。但是减少死刑是不是就是多判死缓呢,恐怕笔者不能苟同。大量的死缓判决也似乎是无奈之举。我认为这与我国的刑罚体系有极大的关联。有期徒刑并罚不超过20年,然后是无期,死刑。那么这之间有多大的跳跃,给了法官多大的裁量权呢。假设人的平均寿命是60,那么有40年的时间在法官的一念之间就决定了。在法官质量不是很高的今天,这是多么恐怖的事情,那么限制死刑的数量了,法官只好多判无期,死缓。况且刑罚体制的设计也直接影响道罪名法定刑设计。在罪刑法定之下的制约下,没有一套完备刑罚制度设计,简直是公民的噩梦,与暴政有何异。比任意施刑更加可怕,任意施刑尚且有良心发现之时,而这样却冠冕堂皇的置以严刑。因此,在死刑改革之中相应的刑罚体制应该更加合理化,在保证法官必要的刑罚裁量权的同时让整个体系每阶层合理化,不至于整天三级跳。
死刑在我国的功用上目前也是很突出的,尽管还是有民不畏死的情况,但是法律是给大多数人制定的,不能说因为有个别人说是因为有什么利益驱动或者什么冤情无视刑罚,我们就说刑罚无用。这个和平年代与贝卡里亚的时代不同,这是一个大多数人都惧怕死亡,没有普遍暴政的年代,那么对于绝大多数惜命公民来说,死刑即使空置其威慑力还是显而易见的。尤其在我国这种历史悠久的传统国家。如果真的在某一方面去除死刑的设计,而其他的制度
又无法跟上,那么将会是非常荒谬。纵观这几年的经济性犯罪,我们可以隐约看出死刑正在渐渐退出这一领域,有人问起,要贪污或者受贿多少才会判死刑,500万,一千万,还是上亿。没人能回答的了,因为有的几百万判了死刑,有的却上千万却仍然不判。经济型犯罪的非死刑设计恐怕早就引来了众人的非议。官员贪污这么多充其量一个无期,那么平民百姓盗窃十几万就要无期。典型的质疑就是许霆案。纵观历史,其实历史上国家的大多数法典都是为官吏设计的,诸如西周的五过,明朝的重典治吏,唐朝的六赃4。那么关于经济型犯罪的处理是不是成了法律不公平的设计。甚至贪官污吏东窗事发之后都会有很多门路规避法律逃往国外。这似乎是后续的制度跟不上导致,我并不是强烈反对在这一方面去除死刑,但是似乎其首当其冲是不合适的。中华民族千百年来最痛恨的就是贪官污吏,法网却首先对其网开一面,似乎真的是自找不自在。这样设计,贪官有恃无恐,民众咬牙切齿。对于刑法的权威有极大的影响。
中国死刑问题并非简单是理论上或者是意识形态,抑或是人权层次的问题,这与现实存在的本土资源和传统有关。笔者认为,如今的制度设计肯定要变革,以理论上对死刑的探讨为契机,结合本土资源逐渐的合理的使刑罚尽量公开,公正,宽和。正如贝卡里亚所言:总而言之,刑罚的规模应该同本国的状况相适应……但是,随着认得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化和感觉能力的增长,如果想保持客观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就应当降低刑罚的强度。
二
关于法律的含混性和法律解释的问题的论述,贝卡里亚似乎只是质疑,没有给出什么明确的说法。首先在对法律的解释一章中,他极力论述解释的缺点,反对解释,然而他又承认法律的含混性。那么究竟该怎么解决这对矛盾。
关于法律的含混性这一点是无可非议的,因为用确定的条文去完全包罗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产生的问题,这几乎是天方夜谈。但是“经验和理性告诉我们:人类传统的可靠性和确定性。随着逐渐远离其起源而削弱。如果不建立一座社会契约的坚固石碑,法律怎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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