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农村信息服务站管治实施方案.docx

上传人:asd****19 文档编号:6615799 上传时间:2024-12-17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7.3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村信息服务站管治实施方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农村信息服务站管治实施方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农村信息服务站管治实施方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农村信息服务站管治实施方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农村信息服务站管治实施方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农村信息服务站管治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信息服务站的管理,保障农村信息服务站经营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国家14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信息服务站,是指提供农业、农业科技、农产品市场流通、农业生产经营、农业管理服务、农业教育、农业政策法规等涉农信息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公用电话服务,语音增值信息服务,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服务,文化交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 第三条农村信息服务站的服务对象是查询、制作与发布供求、价格、科技、政策、预测、经贸、加工、安

2、全等方面信息的农民、农产品经营者、城镇居民、农业行政管理者、农业经济研究者、网站信息采集者等。 第四条县文化部门负责对农村信息服务站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公安部门负责对农村信息服务站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信息服务站进行备案登记,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县电信部门负责日常经营活动的信号输入或中止,日常管理的后勤服务保障及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第五条对农村信息服务站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县文化部门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农村信息服务站,不得从事信息服务站经营活动。 第六条设立农村信息服务站,应当向县文化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三)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县文化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消防安全审核。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和当地公安派出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县文化部门申请最终审核。县文化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对申请人的申请,县文化部门

4、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县文化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县工商部门备案,经县电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农村信息服务站电脑原则上不得超过八台,不得擅自增加电脑台数,凡擅自增加的电脑,由县文化部门没收。根据为民办实事任务,群众上网需求情况,经县文化部门审核情况属实的,可审批适当增加。 第九条学校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农村信息服务站。 第十条农村信息服务站必须每年到县文化部门年检,并参加县文化部门举办的法制培训班。 第十一条农村信息服务站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

5、)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与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二条农村信息服务站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

6、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三条农村信息服务站提供上网查询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十四条农村信息服务站不得下载、安装、经营网络游戏与非网络游戏。不得利用网络游戏与非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第十五条农村信息服务站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经营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成年人确因学习需要进站点查询资料,必须有具备监护权的家长陪同。 第十六条农村信息服务站每日营业时间限于上午8时至晚上12时。 第十七条农村信息服务站应当

7、对上网查询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登记、核对,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十八条农村信息服务站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关闭电子防控设备,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九条农村信息服务站违反下列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文化部门给予警告,可

8、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取缔农村信息服务站: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下载、安装、经营网络游戏与非网络游戏的; (四)未张贴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二十条农村信息服务站违反下列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文化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到关闭农村信息服务站: (一)向上网查询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查询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未向文化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

9、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第二十一条农村信息服务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关闭农村信息服务站: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关闭电子防控系统,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二十二条农村信息服务站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安全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7页 共7页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