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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试点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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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率,促进耕地保护,推进美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以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以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以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通过资金投入和工程技术应用,有效解决城镇建设用地紧张和农村建设用地低效粗放利用等问题,推进我县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建设,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宅基地退出奖励试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二)合理补偿原则。退出农村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县人民政府对退出人给予补助。原使用人为本村村民的,复垦后的土地优先由其承包经营。 (三)合理利用原则。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整治规划,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的原则进行复垦,并优先复垦为耕地。 (四)统筹结合、突出重点的原则。应与当前的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新农村建设等工作相结合,有效整合使用各项涉农资金,项目区内工程设施应与周边的沟、渠、路相互衔接、连接畅通,便于地方百姓生产生活。退出宅基地复垦后,一律不得再新审批宅基地和房屋建设。 三、目标任务 我县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奖励预计于2014年申请试点。项目涉及全县个(乡)镇。建设期限为2014年月—2016年月,其中拆旧区完成期限为2014年月—2014年月,其中:2014年月前完成拆旧、2014年月前完成复垦等工程建设和种植,年月前完成验收。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县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试点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有效试点工作的开展,决定成立XX县区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政府督察室、县国土资源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农粮局、县水利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信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乡(镇)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和难点问题,制定试点工作相关政策。领导小组下设督察组和办公室:督察组设在县政府督察室,县政府督察室主任兼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副职领导为成员,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进度通报;办公室设在 2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主任,具体负责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奖励试点项目的日常工作。 各乡(镇)政府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做好政策宣传、矛盾协调、纠纷处理等工作,负责退出宅基地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果树等地上物的拆迁补偿和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等工作,负责复垦前土地权属登记、复垦后土地的分配发包,负责落实耕种主体、耕种以及后期管护等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验收。县国土资源局、县农粮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做好技术指导和监管工作。 五、资金保障 本试点项目预计总投资约万元,涉及宅基地退出搬迁补偿安置和复垦等实施资金、安置补助费、管理经费、成果编制费等资金,由县财政局筹集投资,按照“专户管理、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格执行。 (一)实施资金。县财政按验收批复的退出宅基地规模面积以元/m标准包干。 1、退出宅基地上建筑物拆迁补偿安置(拆迁要求。达到瓦梁等已拆卸、竹木等已砍伐,并搬迁到项目区外,施工队伍可以进场,对拆旧点内的所有留放物可自由处理)、落实管护和耕作主体、种植农作物和后期管护等工作所需资金,按元/m由拆旧点所在乡镇政府包干实施。以乡镇为单位,其所有的退出宅基地已全面完成拆迁补偿,施工队伍可以进场施工,经县财政局XX县区国土资源局核实后,按该乡(镇)退出宅基地总规模先拨付元/m实施资金;竣工后验收前落实了管护和耕作主体、 3 222种植农作物,完成了与验收相关的工作后,再按万元/m拨付实施资金,剩余元/m实施资金待下达验收批复后按实际新增耕地核算并拨付(多退少补)。 2、落实耕作主体、种植农作物,抓好新增耕地后期管护费用按元/平方米拨付。在工程完工申报验收前落实了耕作主体(凭土地流转、承包合同)并种植了农作物的(必须达到验收要求),按预计新增耕地面积元/平方米拨付费用。在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新增耕地管护较好并仍种植了农作物的,再拨付剩余费用。 3、退出宅基地复垦施工费用(工程款)按元/平方米进行公开招投标,工程款凭税务发票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并根据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 (二)安置补助费。农民安置点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建设,优先妥善安置需安置的农户。并结合我县移民搬迁进城进园集中安置工作方案搬迁安置“三享受一支持”的补助标准,从危旧土坯房改造资金中据实支付。 (三)管理经费: 为鼓励开展宅基地退出试点工作,管理经费按拆旧区总规模以元/亩包干,涉及乡(镇)政府、村级XX县区国土局各元/亩。管理经费在本方案批准后一个月内拨付元/亩,余款在项目验收后拨付。 (四)成果编制等费用:项目组织申报至验收中涉及的勘测定界测量费,实施规划编制费,复垦设计与预算编制和评审费,项目拆迁施工放样费,监理费,招投标代理费,市、省竣工验收费, 22根据项目进展实际支出在另行拨付。 六、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月日前) 各乡(镇)政府自行组织召开项目退出宅基地试点村小组长、村组党员和村民代表参加的动员会,深入广泛宣传试点项目的重大意义。通过发放宣传单和征询意见表积极争取村民的支持与认可。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疑问要高度重视,及时解答和解决。积极动员村民投工投劳,参与项目建设。 (二)准备酝酿阶段(2014年月日-月日)各乡(镇)政府要成立坚强有力的领导小组,制定周密、详细的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详细调查统计退出宅基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的坐落、类型、成新度、数量、权属,核算拆迁补偿的标准、金额,并与权利人充分协商,征得户主签名认可;妥善做好被安置人员的生活过渡,制定安置方案以及安置点规划和建房计划。 (三)拆迁安置阶段(2014年月日-月日)组织工作组深入退出宅基地试点村,在程序和补偿安置到位的基础上,按照“先易后难、规范有序”原则拆除和清理退出宅基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祠堂、古树可依实情保留)。大力推进拆迁、补偿和安置各阶段工作,做到无纠纷、无阻扰、无信访,按期完成各项任务,确保复垦阶段工作时序和质量。 5按照“一户一宅”制等法律规定,可自愿选择以下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1.工业园区安置。在县工业园区建设移民搬迁进城进园集中安置房,工业园区安置房五年内不予上市交易。 2.圩镇社区、中心村统规自建房安置。在确定为整体搬迁村庄范围内的移民搬迁户,如不选择到县工业园区购买安置房,可选择在乡镇圩镇社区、中心村新农村建设点或为危旧土坯房改造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等要求自建移民安置房,每户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楼层不超过三层。 3.县城商品房安置。鼓励在整体搬迁村庄范围内的移民搬迁户到县城购买商品房安置。 4.在整体搬迁村庄范围内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等五类人员,全部纳入乡镇统建安置房。 补偿工作尤其重要,直接关系到工作的开展和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要从群众的利益出发,坚持“标准从高、要求从严、时间从紧”的原则,切实把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具体标准按照法律法规和我县现行的标准予以补偿。对房屋已倒塌、一户多宅的宅基地原则上不予补偿。 (四)复垦阶段(2014年月日至月日) 退出宅基地涉及的房屋、土地和其他附着物依法补偿并清理到位后,县国土资源局应及时组织县土地整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复垦施工须按照施工规划设计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按照便于生产生活原则,确保符合项目竣工 6验收标准。 (五)耕种阶段(年月日至月日) 各乡(镇)必须从早谋划,提前落实好耕作主体,选择适合当地种植的农作物品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种植并抓好后期管护工作,最好选择种植大户承包种植。 (六)验收阶段(年月前) 项目竣工后,由县政府组织成员单位对项目进行自验,自验发现的问题由相应的责任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验收。退出宅基地试点范围必须按照规划确定的范围实施,既要保证项目验收的数量和质量,又要保证项目的实施位置不改变,规模不突破,确保顺利通过验收。 七、奖惩措施 1、项目竣工验收后,各乡(镇)通过退出宅基地获得的周转指标可用于本乡镇城镇建设用地,其自用建XX县区用地指标按该乡(镇)复垦后实际新增耕地面积的%核算。自用指标小于核算指标的,按面积差额以万元/亩由县财政奖励给该乡(镇);自用指标大于核算指标的,按面积差额以万元/亩由该乡(镇)向县财政缴纳用地指标使用费。 2、建XX县区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途的,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土地出让金需先全额上缴县财政,尔后按%返还各乡(镇)政府用于发展乡(镇)村公益事业、集镇和村部建设。 3、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和规划设计要求下完成建设任务的, 7每推迟一个月,按未完成复垦土地的面积以元/亩的标准核减工作经费。 4、未能如期完成复垦区拆迁安置、清场而造成项目无法施工、竣工的,暂停受理该乡(镇)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并取消评先评优。 5、上述奖惩资金待上级国土部门下达验收批文后据实统一结算。 八、部门职责 1、县政府办负责各部门之间工作的协调。 2、县政府督察室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进度通报。 3、县财政局负责筹措项目建设资金,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监督,项目预、决算等工作。 4、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工程招投标、土地复垦、工程管理、技术指导、资金拨付审核、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5、县监察局负责项目招投标及建设的监督工作。 6、县审计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审计等工作。 7、县水利局负责项目区农田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等工作。 8、县环保局负责项目区及周边农业环境的保护和监管。 9、县农业和粮食局负责项目复垦地块的质量监督检查、新增耕地土壤检测等工作。 10、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项目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协调、管理及监督等工作。 8 11、各乡(镇)政府负责项目退出宅基地试点村的拆迁安置、地上附着物补偿和清理、权属调整、纠纷调处,落实复垦后新增耕地的耕作主体和种植,工程管护主体及其后期管护等工作。 12、县司法局负责项目区涉及的争议事宜进行人民调解。 13、县信访局负责项目区涉及来信来访的调处。 14、县公安局负责项目工程实施期间安全稳定、依法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等工作。 15、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等工作。 第二篇:闲置农村宅基地退出调研材料闲置农村宅基地退出调研材料 农村宅基地的退出与利用 XX县区国土资源局 随着城镇化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进程,各类非农建设都需要占地,耕地面积急骤减少。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家的土地管理政策越来越严格,使土地供需矛盾持续突出。与此同时,大量农民从农村转入城市,从交通困难的区域涌向公路沿线,造成农村宅基地闲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同时也对新审批的农村居民宅基地面积标准予以了界定。 面对国家对各类非农建设占地指标的严密控制,看看农村闲置宅基地的“清闲”,是那么的不合节拍。如何使农村闲置宅基地得到合理利用,已成为一个提上议事日程的问题,现就以XX县区农村宅基地利用状况为基础作一肤浅思考,供领导及同行业人士参正。 一、宅基地现状 XX县区地处临汾盆地东沿的山区,全县人口13万,据土地第二次调查结果显示,全县农村居民住宅用地面积56206.94亩,人均占地0.51亩,是国家规定村镇标准的2倍多。 (一)闲置宅基地不断增多 由于传统习惯,农村许多旧宅基地的面积普遍较大。过去每家每户普遍有车马禽畜、缸罐农具等,随着农业机械化的不断推广和普及,这种情况已成为历史,大宅基地已然是一种奢侈。除此之外,由于种种原因,致使农村宅基地闲置,亦或形成新的土地资源浪费。 1、扶贫移民搬迁。国家连续几年实施扶贫移民搬迁政策,解决贫困山区村民吃水难、走路难、就医难、上学难等实际生活困难,有计划地农民居住地进行搬迁,形成整村宅基地闲置。目前XX县区已全部搬迁的涉及6个乡(镇)15个行政村,闲置居民点面积902.9亩;部分搬迁的涉及9个乡镇42个行政村,闲置居民点面积2202.6亩;预搬迁的涉及13个行政村,与正在实施搬迁的加起来,搬迁后可形成闲置居民点面积1926.5亩。 2、地质灾害避险。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起,采矿业在县内掘起,成为县域经济的发展支柱,但同时也导致地质灾害隐患的形成。因地质灾害避灾避险,需当地居民搬迁的涉及4个乡镇6个行政村10个自然村,原居民点占地面积453亩。目前有的村庄已搬迁,有的正在搬迁。 3、新农村建设。有一些村庄,在政府的引导下,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步伐,重新规划新村址,建设新农村,逐步撤离旧村庄,形成一个个“空心村”、沿路“线状村”,使旧村居民点渐渐闲置。 4、其它原因形成。有的农民因孩子上学、进城务工等原因,长期不回村居住,少数留守孤寡占居大片居民区,形成宅基地面积浪费。有的农民另辟新居,连农田都转包于他人,对村内住宅放弃管理,宅基闲置。对于有的山区村民,有住宅无院墙,虽不能算作超占,但已是事实上的占用,是另一种浪费现象。 (二)违法建房难制止 由于宅基审批日益规范,国家计划占地指标紧缺,一些农民等不得审批手续办下来,为了抢占地理位置,就想方设法搞违法建筑,与国土、住建等部门玩猫腻,尽管各职能部门执法人员疲于奔命,但常常也是望房兴叹。尤其是稍偏僻的地域,等巡查人员发现,违章建筑已悄然矗立。有的村庄,违法建房集中连片,形成规模。卫片执法检查,对于实际的工作,也限于事后检查,难以从源头遏制。由于是违法建设,大都没经过合理的规划,只顾先占先得,结果前扭后错,形成土地面积的浪费。 二、闲置宅基地整治历程 过去,主要从政策法规的宣传方面抓起,加强基层干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培训,不断唤起全社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识;坚持土地执法巡查,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开展违法违规建设建筑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土地违法案件,逐步规范居民宅基地占地行为。 如今,在农村居民宅基地过程中,我县对申请宅基地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原住宅面积已超过新批宅基地面积标准的一倍以上的,对于卖出或出租住宅后申请新批宅基地的,坚决不予办理新宅基地占用手续。对于确需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首先告知并由申请人做出建设新宅基地后,及时退出原宅基地的承诺。 为限制新批办宅基地批非占耕、批甲占乙、批少占多等行为发生,XX县区实行宅基地审批“三到场”,即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批前到场审查,批后到场放线,建后到场验收。对新批建宅基地形成强大制约力,减少了占地浪费。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为进一步盘活闲置土地,去年以来,我县从实际出发,对全县闲置居民点进行调查,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推行,经县政府同意,编制完成了XX县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方案,且通过省政府批准。目前已完成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方案与复垦设计,通过市、省专家评审。根据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了天坛、响水河、北王、槐埝、东张5个乡镇的7个行政村的折旧区;结合地质灾害搬迁、扶贫移民搬迁、新农村建设与城镇发展,经过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进行论证、听证,确定了安置建XX县区和城镇/项目建XX县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全县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为确保县重点工程落地、促进县域经济新的增长点培育,确保全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村民退出宅基地后,宅基地虽然是集体所有,但住房却是属于村民私有财产,房产不作处置,宅基地重新利用就有一定的困难。 2、村民宅基地退出后,要想重新利用,就需要整治,整治离不开投资,投资什么时候到位是摆在闲置宅基地恢复利用面前的现实问题。 3、农村宅基地的退出,一般不是统一性的,而是分村、分组、分户零星分散的退出,时间与位置不确定和不统一,使得农村闲置宅基地重新利用不容易。 四、农村宅基地退出设想 1、由专业部门根据农村山水林田路等具体地形地貌特点制定农村发展长远规划,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宗旨,明确分区(农业区、工业区、居住区等),统筹安排用地。居住区集中连片,为统一供水、供电、采暖、就学、就医等创造条件。 2、闲置宅基地的利用,由政府牵头,个人筹资(或以工代款),政府补贴,企业赞助,部门监督,统一建设。根据现实需要,因地制宜,分村制定建迁计划,逐步安排迁入新居,有序安排退出旧宅。村集体经济组织聘请资质单位对旧宅基地上的私有房产等附着物评估算价,合理补偿。旧宅由村集体统一复垦整治、管理使用。 3、征求并听取村民意见。不要求时间进度,只要求统一管理。进入新宅基由村集体设置统一条件,有序安排。 2012年9月29日 第三篇:XX县区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退出程序和补偿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区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XX县区府发〔2015〕40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XX县区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XX县区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中共XX县区县委十二届第98次常委会、XX县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XX县区人民政府2015年11月24日 XX县区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盘活农村零星宅基地,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幸福美丽新村建设,改善农村居住条件和环境,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耕地保护,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的决定》(人大常会字[2015]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的批复》,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应坚持“自愿有偿、以人为本、地利共享”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和监督权,做到农民愿意、农民满意、农民受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稳定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是指空闲或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或因扶贫、避险、生态绿化等原因自愿退出的宅基地。在政府主导下,通过房屋补偿、住房保障、社会养老保障等激励政策,鼓励农民自愿退出。(激励保障政策另行制定)第四条农民自愿退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重新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原地使用,或复垦为耕地,并将复垦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在县域内调整使用。同时,在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按照“封闭运行、部分先用、及时复垦”原则,先行使用部分宅基地复垦建设用地指标。 第五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的指导工作,由镇(街道)人民政府牵头,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具体实施。县农工办、住建局、农林局、旅游局等部门配合。第二章农村宅基地退出的保障机制 第六条探索建立不同类别的农村宅基地退出保障机制,让退出宅基地的农民真正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一)在城镇有固定住所或愿意进城镇购房,自愿退出原有全部宅基地(含一户多宅)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统筹使用,且承诺不再回农村建房的。在政府主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对农民原有房屋进行补偿,补偿费归农民所有(补偿标准另行制定),并收回农民农村宅基地。农户享受放弃农村宅基地进城购房补助。同时,根据农民意愿,对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参照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保政策,允许其一次性或分年度购买15年养老保险、以及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自行承担,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享受入户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子女入学、再就业培训等政策。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民自愿放弃退出的原有全部宅基地(含一户多宅),由村民委员会对农民原有房屋进行补偿,补偿费归农民所有(补偿标准另行制定),收回宅基地统筹使用。退出宅基地农民在镇(街道)政府主导下,可在农村新型社区,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小区,按成本价购房法定面积的住宅,并享受水、电、气、排污、医疗、绿化等公共服务,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建房用地由政府会同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安排,用地指标在农民宅基地退出验收面积中扣除,对地面建构筑物和青苗按征地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 (三)在城镇规划区外,为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品质,对自愿放弃退出原有全部宅基地(含一户多宅)的,由村民委员会对农民原有房屋进行补偿,补偿费归农民所有,收回宅基地。鼓励退出宅基地农民到中心村或聚居点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规联建不超过法定建房占地面积的房屋居住,也可申请到新型社区,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小区购房。享受水、电、气、排污、医疗、绿化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相关服务基础设施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配套,由政府投入。中心村建房用地,在政府指导下,由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安排使用,对地面建构筑物和青苗按征地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 (四)扶贫搬迁困难户(指农业人口中居住在农村,但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居住在基础设施落后、交通不便、生产生活条件差的山区、林区贫困户;居住在城镇XX县区、旅游区等土地资源匮乏的贫困户;家庭成员因病因残致贫的贫困户)自愿退出的宅基地由政府收回,统筹使用。对房屋进行补偿,补偿费归农民所有。由政府兜底统规统建安置房集中 无偿安置,安置房所有权归政府所有,农民只拥有使用权,并不得转让。农民享有日间照料、医疗等公共服务。 第七条退出宅基地农民对原自留山、自留地、原有农村承包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并允许流转经营,同时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第三章农村宅基地退出程序 第八条县国土部门依据二调最新变更成果、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村建设规划,通过农村宅基地现场调查核实,编制宅基地退出专项规划,规划期限三年,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呈报省、市国土部门备案。 第九条按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宅基地退出专项规划时序安排,有意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申请表全县统一格式),经村民小组初核,报村民委员会核查登记,报镇(街道)政府审核,建立宅基地退出台账,以镇为单位编制宅基地退出实施方案,县国土部门根据各镇(街道)编制的实施方案,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呈报省、市国土部门备案。 (一)农民自愿申请 1.农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土地使用手续、现有居住场所证明等材料,向本村民小组提出自愿退出宅基地申请,并明确安置意向; 2.填写自愿退出宅基地申请表(申请表需户主及主要家庭成员签字认可); 3.在城镇已有固定住所或愿意到城镇购房长期居住,原有宅基地全部拆除,且不再回农村建房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权证,以及永久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承诺书。 (二)村组核查 1.村民小组对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村民委员会。 2.村民委员会核实农户安置意愿,建立农户自愿退出表册。 (三)镇审核 1.镇(街道)政府对村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会同村组,在确保农民自身居住的前提下,根据最新二调变更成果农村宅基地图斑范围及面积,结合农村宅基地确权颁证成果,对农民自愿退出的宅基地位置、面积进行实地测绘,绘制宗地图,建立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潜力台账。编制农村宅基地退出实施方案,并将宅基地退出人口、面积在涉及宅基地退出的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宅基地退出潜 力和实施时序安排组织实施。 (四)县人民政府批准。 1.由县国土部门对镇(街道)提出的农村宅基地退出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方案。 2.县住建部门对乡镇提供的农户到城镇购房资料进行核查,出具合格审查意见。住建部门的审查意见作为农民进城镇购房补助依据。 3.县政府根据国土部门提出的年度实施计划方案和住建部门出具的合格审查意见,按程序审查批准实施。宅基地退出年度实施计划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将《实施计划方案》及相关资料呈报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第四章退出的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 第十条建全农村宅基地退出台账,建立农民住房流转信息服务平台和服务窗口,发布农民住房流转信息,按照村民自治要求,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原则,重新分配、调剂使用。第十一条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农村宅基地就地从新分配使用,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批。 (一)为保障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建设和村级经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在充分征求农民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优先给予安排使用。 (二)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可原地或通过土地复垦形成的建设用地节余指标由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给有购买意愿、有支付能力的村民有偿使用。 (三)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将农村宅基地住房财产权出租、抵押。 第十二条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部分先行使用,及时归还。 为促进和保障地方经济发展,按照县政府审批的农村宅基地退出年度实施计划方案,先行使用不超过《实施计划方案》确定的复垦指标的40%农村宅基地复垦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编制先行使用指标城镇建XX县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三条将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农村宅基地通过土地整治、拆除复耕,形成的复垦建设用地指标在优先归还先行使用指标和满足本地发展需求的前提下,节余指标在县域内调整使用。 (一)宅基地拆除复垦。根据县政府审批的农村宅基地退出实施方案,宅基地的拆除复垦由各镇(街道)政府牵头,各村级组织具体组织实施,耕地质量应达到《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 制规程》(td/t1011~1013-2000)的要求,复垦资金由政府垫支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节余指标交易收入中扣除。 (二)宅基地复垦验收。复垦完成后,由镇政府负责完善验收相关资料,并向县政府申请初验,县政府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初验,初验合格后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终验,核发验收合格证,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验收合格面积作为城镇建新土地征收依据。 (三)复垦指标的使用管理。宅基地复垦终验合格后,宅基地退出指标优先用于归还先行使用指标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节余指标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优先用于集体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建设或储备,也可在县域内流转使用(流转收益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县储备中心或县人民政府委派的其他国有公司可根据县域经济发展和用地需求,按县人民政府安排收购储备。为平衡区域发展,让农民分享更多改革红利,节余指标可在省域内流转使用。复垦建设用地指标和批准的先行使用指标,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征地报批办法进行征地报批。 指标流转参考价。按宅基地复垦验收合格节余面积以综合单价每亩12—14万元的标准执行(含镇、村管理费用和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及宅基地拆除复垦所涉及补偿、补助等相关费用)。第十四条复垦耕地管理。复垦新增耕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从新安排使用,加大复垦耕地培肥和质量提升投入,确保复垦耕地质量不低于建新占用耕地质量。第十五条将农村宅基地复垦地块列入当年年度二调变更范围及时变更。第五章建XX县区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建XX县区包括农民集中居住区和城镇建XX县区。农民集中居住区是指拟用于安置农村宅基地退出农民的建新地块(含新型社区、农民小区、农民公寓或中心村等);城镇建XX县区是指在农村宅基地退出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范围内,除农民集中居住区使用面积外,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建新地块。 第十七条按照“农民自愿零星复垦、集中使用、台账管理”的原则,以农村宅基地退出批准实施方案为一个拆旧项目,不固定拆旧农户,不固定城镇建XX县区地块,相对固定农民集中居住区。 第十八条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要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农民宅基地面积要符合《XX县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标准。 第十九条根据XX县区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确定城镇建设区。城镇建设区应符合调整完善后的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不得占用调整完善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因特殊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对宅基地有偿退出工作中登记、复垦、补偿(补助)、安置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环节,要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村民监督,做到公平公正、规范管理,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有偿退出资金的监管审计。各镇(街道)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指导村社严格执行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加强结余资金管理,确保农民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一条在有偿退出工作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纪检部门严格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XX县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全县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汇报我是许岭镇甘霖村党支部书记,我叫徐勤学。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将在我村开展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具体情况向各位领导作汇报。不妥之处请敬批评指正。 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既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是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县政府把宅基地登记发证试点这项光荣而又艰巨的工作任务交给我们甘霖村,既是对我村土地管理工作的肯定,也是对我们工作能力的一次检验,我们支村两委深感责任重大。8月17日,全县试点动员大会召开后的当天下午,我村迅速行动起来,召开了支村两委会,在镇政府和国土所的指导下,对试点工作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动员部署,成立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我村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任务、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严格按照镇政府确立的“六到位,六确保”原则开展工作。经过一个多月的加班加点,通过开展调查摸底、农户申报、权属调查、审核、公示、审批、登记和颁证等工作,到9月30日,完成了全村960宗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发证率达95%,圆满完成了各级领导交给我村的试点工作任务。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领导,全员参与 我村共有村民组32个,农户1010户,人口4156人。要在一个半月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这么多的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试点工作如期完成,我村成立了以支部书记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分三个作业组以分组包干的方式开展工作。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抓,支村两委全员参与的工作局面。 二、大力宣传,全员培训 为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争取群众的积极支持与配合,我们采取拉横幅,张贴标语,散发传单等方式多方宣传;统一宣传口径,制作了一些群众听得懂的宣传口号;同时安排各作业组用三天时间到各村民组召开宣传动员会议,对全家外出务工的落实了通知联系责任人。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营造了良好的与论氛围。 为有效保证宅基地登记成果准确,少做无用功,少走回头路,我们支村两委全员参加了上级业务部门的业务培训,在培训中做到人人过关。通过培训,工作人员对宗地划分、界址点的调查及标注、土地登记审批表的填写、宗地图的绘制等地籍测量方法以及业务操作水平得到了有效提高,切实保证了登记发证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全部达到基本技术规范要求,各种表、簿和图件制作规范、准确无误。 三、摸清家底,把握政策 为做到底数清,自8月20日起,我们对全村的所有宅基地进行全面调查并建立台帐。通过摸底调查,掌握了一户多宅、建新不拆旧、未批先建、买卖宅基地等违法违规用地以及分居未分户、有住宅无户口、相邻界址有争议等不同情况的底数。 针对不同情况,我们建立了《宅基地确权登记台账》、《一户多宅台账》、《违法用地台账》、《权属争议纠纷台帐》等相关台账。及时请示业务部门,准确把握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政策,统一了工作尺度。针对农户间占地不均而相互披皮的现象,我们严格执行政策,不论建房年代,宅基地超过160㎡的按实际占用面积丈量登记,一律按160㎡确权,低于160㎡的按实际占用面积丈量登记和确权;外业调查阶段,每个村民组选派3-5人参与本组的指界工作,会同户主指界,发现问题,当场处理,把问题化解在第一线;在工作中坚决杜绝城镇居民借机将户口迁入原出生地等企图将违法用地合法化的行为。 四、规范操作,保证质量 三个作业组每天早上7:00准时集中,7:30准时进组入户,开展地籍权属调查,具体操作程序为: (1)村民组长及参予指界人召集每户及其相邻人指界,并对其四址进行共同认定; (2)作业组分别对住房、辅助用房及其指定的四址进行丈量,绘制草图,标明界址边长,界址物类别,界址位置,住宅方位等; (3)对使用权人提交的户籍证明、权属证明等材料逐一审核; (4)地籍调查经共同认定后,指导使用权人及其相邻人在《界址调查表》相应的位置签字盖章、按手印,并填写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5)根据各作业组工作进展情况,下午统一办公,在村会议室集中进行内业资料的完善,确保当天的内、外业同步,图、表与实地一致。通过统一办公,各作业组之间还可以相互借鉴,相互探讨,相互促进; (6)统一检查复核。为了确保登记质量,我们根据作业组成员的业务水平及特长进行分工,对已经形成的土地登记档案资料由专人单项检阅,集体全面复查无误,送国土所和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审核后,对拟申报确权登记发证的宅基地统一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制作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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