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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效能监察实施方案(参考)专题
第一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效能监察实施方案(参考)专题三重一大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构建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促进领导人员规范用权,根据《×××××公司×××年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决定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效能监察。为保证效能监察工作顺利进行,制订本方案。
一、监察依据
1.《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
2.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章制度。
二、监察目的
通过对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全过程效能监察,对贯彻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工作进行全面规范,纠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完善配套措施,规范工作流程,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和健全三重一大决策运行机制,促进三重一大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合规性。主要实现三个目的:
(一)健全、完善与改进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制度,推进决策流程化、标准化;
(二)促进三重一大决策严格遵循集体决策原则;
(三)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实现公司各项发展指标。
三、监察内容
(一)决策制度体系是否完善。重点监察决策是否科学,有无重大设计缺陷;三重一大事项的界定是否明确;决策制度是否完整、便于操作;决策主体职责权限是否清晰、便于执行;决策程序及决策方式是否合理、便于实施;决策后评价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及纠错机制是否建立、便于考评。
(二)决策机制是否健全。重点监察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是否进行充分酝酿论证;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是否通过职代会等形式听取群众意见;重要人事任免,是否公示和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是否组织有关专家或专业委员会,进行研究论证和评估审议;决策会议是否符合规定人数。
(三)决策程序是否合规。重点监察决策过程中是否充分发扬民主并按规定程序和方式形成决议;决策过程有无记录,记录是否完整并存档备查;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否一贯坚持并规范操作;是否有擅自改变决策内容或临时动议的行为;确需进行重大调整的,是否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四、效能监察范围
公司及所属单位201×年1月1日201×年12月31日所有三重一大决策事项。
五、效能监察方法
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现场监察相结合,以查阅会议纪要、原始资料,实地核查等方法进行。
自查自纠阶段,各单位对201×年1月1日201×年12月31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进行全面检查、梳理,查找问题,及时整改纠正,完善机制制度。
现场监察采取抽查方式,抽查比例不低于20%。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按每类各抽查3%-5%,保证每类决策抽查不少于5项。如果实际发生的决策事项少于5项的,按实际抽查。
第二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方案xx公司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方案
为切实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
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将领导班子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如下方案:
一、高度重视,夯实基础,增强决策的规范性
公司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坚持抓教育、建制度、保管理,不断夯实决策基础,确保公司健康运行。
(一)班子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班子应坚持按照集体领导,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正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四)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有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公司在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时,针对决策内容各自不同特点,分类实施,突出重点,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凡属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的事项必须由公司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任何班子成员不得擅自决定。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需要报送xx决议的事项:
1、公司制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实施办法;
2、公司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或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该项目预计投资额10%以上的投资;
3.选举和变更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4.选举和变更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5.公司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6.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7.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8.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9.公司重大对外捐赠、赞助;
10.公司章程修改;
11、公司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
12、公司向其没有产权关系企业提供担保的;
13、公司副职以上领导干部的出国、出境情况;
14、涉及公司领导及职工的工资、奖励、住房、公务用车等事项;
15.其他按照规定需要报送xx决议的事项。
(二)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1.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国有资产、产权处置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兼并)、分立、上市、解散、合资、股份制改造、破产或变更形式等重大事项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决定公司经理层工作分工;
10.听取公司总经理工作汇报,批准公司经理层工作报告,检查、监督、考核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和公司经营业绩;
11.决定公司员工薪酬分配方案;
12.决定集团及所属各单位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13.制订或修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的主要会计政策,审议和批准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
14.上级机构授予董事会的其他职权;
15.法律法规规定及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应由董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1.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3.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融资方案;
4.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6.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7.根据董事会授权,其他应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四)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1.听取和审议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劳动合同方案、薪酬调整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5.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审议其提请的重要事项。
(五)党委决定的事项:
1.集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决议的意见和措施;
2.公司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3.制订党的建设重要制度;
4.公司领导班子建设;
5.公司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6.领导干部考核方案;
7.公司违纪党员领导干部的处理、不合格党员领导干部的处置事项;
8.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上报;
9.呈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公司党的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的工作报告及重要会议文件;
10.企业文化建设;
11.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党的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名单。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重大技术改造、重要新产品开发,建设项目立项及建筑、安装工程、机电设备的招投标,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二)融资、对外担保项目;
(三)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公司或者上级机构所规定的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公司统一管理对外捐赠、赞助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领导班子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代会及党政联席会等会议形式,经集体研究讨论后作出决策。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或总经理等可根据议题设置和实际需要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每年度应当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提前10日以书面、电话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应当于会议召开1日前以书面、电话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和监事。
(一)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原则上至少提前24小时与公司党委沟通,听取党委的意见,党委不同意或者党政主要领导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不提交会议。进入公司董事会、经理班子的党委成员,应当贯彻公司党委的意见或者决定。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履行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听取、吸收各方面意见。
(三)需要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按有关法规或政策的规定应征求上级机构派驻监事会意见的,在研究决策前,应报告上级机构监事会,请其参加有关会议或提出意见。
(四)将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特别是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理由及结果,形成会议记录,存档。
(五)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涉及回避事项的,应按照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四、“三重一大”决策的执行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二)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或主管部门反映意见。
(三)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走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五、“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监督检查
公司党委要切实履行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积极开展党内监督和效能监察,并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规定和本细则,结合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把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考核评估。
(一)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是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决策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点内容,自觉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同时,要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应通过一定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公司党委组织部、工会要注意收集广大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并及时向公司党委报告。
(三)公司党委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及任免、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六、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进行问责和追究纪律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予以责令清退。
第三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效能监察关于开展“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专
项效能监察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三重一大”事项是关乎企业发展的根本性、全局性问题。在公司建设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制度体系,规范“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行为,是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为进一步推进公司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经研究,决定在公司开展“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效能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督促公司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议事程序,规范领导人员用权,防止决策失误,规避企业决策风险,从体制机制制度上,构建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项目组织管理
(一)成立“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此项工作的领导。
组长:周明智
成员:凌武李平原张兴斌朱蓓蕾邓仙桂
许泽怀
(二)成立“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效能监察工作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等具体事务。工作小组设在监察审计部。
组长:凌武
组员:鄢文科伍洋龙巧燕郭凤归夏莉张龙尹强
三、项目任务
重点围绕公司基建期间“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建立、执行、监督等三个方面进行监察。效能监察工作组重点检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是否建立、决策内容和方式是否明确、权限是否清楚、程序是否规范完整、执行是否严格有效、监督是否有力、违规是否纠正等内容。
(一)“三重一大”制度建立监察内容:
1.是否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2.是否建立领导班子议事规则等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3.是否根据实际制定“三重一大”的具体内容和重大事项决策的具体程序和方式。
(二)“三重一大”制度建设情况重点监察内容:
1.“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具体内容在本单位是否有明确界定;
2.“三重一大”内容上什么会议研究、讨论,是否有明确要求;
3.“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是否完整、便于操作;
4.决策主体责任权限划分是否明确清晰,便于执行;
5.决策程序及决策方式是否规范具体、便于实施;
6.决策制度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三)“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监察内容:
1.决策前业务主管部门是否对重大事项决策进行充分调研、论证;
2.决策是否充分发扬民主,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形成决策;
3.重大事项的决策,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是否明确签署个人意见;
4.重要人事任免,是否事先征求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
5.决策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是否完整、记录是否详细并存档备查;
6.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是否一贯坚持,并规范操作。
(四)“三重一大”制度执行的监督情况:根据“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建设情况,落实监督保障措施是否完善:
1.“三重一大”制度有无相关监督规定;
2.监督主体及监督职责、程序是否明确;
3.监督渠道是否畅通,监督过程是否能够保证有效制约;
4.决策后评价制度、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及纠错机制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
四、项目进度及安排
(一)选题立项(2014年3月)1.根据公司的统筹部署,填写效能监察立项表,经过审批后予以实施,编制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相应的责任,确保效能监察工作有序开展(3月30日前完成);
2.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效能监察工作进行立项,并登录纪检监察信息系统。
(二)组织实施(2014年4月至8月)
1.成立“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效能监察项目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管理责任(3月30日前完成);
2.公司各部门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公司监察审计部。具体任务分工: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建设情况由总经理工作部牵头负责;重要干部任免制度建设情况由人力资源部牵头负责;重要项目安排制度建设情况由经营部牵头负责;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制度建设情况有财务部牵头负责;“三重一大”的监督情况由监察审计部负责。各部门在6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公司监察审计部;
3.根据自查阶段的情况,公司开展对决策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视情况下发监察建议书;
4.针对效能监察过程中查找出的问题,效能监察小组及时与被监察部门进行沟通,各部门要认真进行整改落实,并完善制度;
5.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登录纪检监察信息系统。
(三)总结阶段(2014年9月)效能监察工作小组在监察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做好效能监察资料的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工作。要对此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总结报告。10月1日,公司监察审计部将专项效能监察工作总结报分公司监察审计部。
五、项目要求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效能监察工作。在监察过程中,一方面认真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另一方面也要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管理的规范有序和健康发展。
(二)要对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涉及的主要事项,相关部门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每月底及时报监察审计部汇总,对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三)各部门要进行制度建设情况的清理,配合效能监察办公室的检查工作,明确任务,各负其责,提供真实有效的原始资料和情况,保证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执行情况效能监察工作顺利开展。
(四)对效能监察工作组作出的监察建议,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整改工作。
第四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规范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障科学发展,结合集团公司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集团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三重一大”是指。集团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集团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集团公司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运营管理事项。
(四)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更、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六)集团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集团公司员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
(八)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九)集团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十)集团公司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一)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对集团公司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
(十三)集团公司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四)其他有关集团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十五)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
(二)集团公司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三)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和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等。
(四)集团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岗位或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的调整。
(五)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一)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
(二)基本建设项目、大型装修项目、民生工程(3000万以上新建项目,300万以上改、扩建及装修项目)。
(三)重大投资项目。
(四)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集团公司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
(三)集团公司担保、抵押、贷款等资金使用。
(四)集团公司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
(五)集团公司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决策方式
第八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党委会、董事会、党政联席会等。
第九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全体党委委员参加,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有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集团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党、政重大工作部署等进行决策。
第十条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全体董事参加,必要时监事会、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按照集团公司章程规定,对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董事长)或委托党政班子其他成员主持,党委委员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对集团公司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程序行使决策权。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和决策部署。“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四章决策规则及程序
第十二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党委委员、行政领导班子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对涉及面较广、风险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五条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二)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行政事务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五)由党委会或董事会、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集体决策。第十六条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
(一)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需要,在民主(或组织)推荐,组织考察等基础上,作出拟任及公示后的任(聘)用干部决定。
(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人才引进等,应按照集团公司人事任免、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等规定程序执行。
(三)根据决定事项及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四)由党委会进行集体决定。第十七条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程序:
(一)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
(二)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三)分管领导听取有关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根据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五)由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集体决策。第十八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
(一)由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或预算外资金使用意向、额度。
(二)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四)由党委会或董事会、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九条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影响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二十二条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单位)。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并按党务、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第五章决策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要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批制度。需经集团公司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报送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二十六条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七条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六章决策监督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党委应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条规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要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四好”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的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本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坚持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二是班子成员应根据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三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四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五是充分发挥同级纪委的监督作用。
第三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公司及本单位、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六)未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八)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九)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十)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十一)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细则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集团公司纪检监事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凡此前制定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八条
各承资企业(单位)应按相应的职责范围,尽快完善或修订与“三重一大”有关的制度、规定、程序等,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大用户管理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我处决策行为,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企业各项战略部署全面落实,根据电力集团公
司党委、集团公司《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及有关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处室及处室所属各科室。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按权限决策。处党委会、职代会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四)坚持民主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广泛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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