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XX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XX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号)精神,为确保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进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是
2、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完善新时期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深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二、目标、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目标 在全面查清每宗集体土地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等基础上,建立全市城乡一体化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为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严格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供依据。 (二)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
3、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三)主要任务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查清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状况和权属界线状况;开展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查清村庄内部宅基地及其他宗地的权属、界线、面积、用途和位置等状况;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查清城市、建制镇、村庄以外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包括土地使用权性质
4、、权属界线以及用地面积等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集体土地所有和使用情况予以确认。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确认文件,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土地登记,向权利人发放土地证书。建立市、县互联互通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土地登记要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土地权属和办理土地登记,登记后的集体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属地管理原则。土地登记实行属地化登记,申请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有批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三)申请登记原则。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出书面申请,登
5、记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审查确认原则。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权属和面积的调查、核实,依法报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确定权属并登记发证。 (五)为民服务原则。按照便民、利民、护民要求,立足优化经济环境,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不增加农民负担。 四、工作步骤 1.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准备、方案的制定与审查、宣传、培训、资料收集、经费筹措、仪器和表格准备、行政界线及控制面积确定、调查底图制作等工作。 2.外业调查。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利用调查等。 3.登记发证。依据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归属文件和地籍调查成果,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并向所
6、有权人发放土地证书。 4.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包括市、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管理系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管理系统、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建设。 5.统计汇总。包括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形成市、县各类土地调查面积数据汇总成果。 6.成果整理。包括图件编制与报告编写。 7.检查验收。包括土地调查成果的自检、复查、预检、验收等。 8.成果资料归档和汇交。包括市、县各项土地调查成果的存档和逐级汇交以及保密等工作。 五、时间安排 1.准备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包括实施方案编制、技术规程、细则制定、开展试点、业务培训等。其中各县(市、区)实施方案需报市加
7、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市级试点工作。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31日。包括开展行政村内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调查;根据集体所有权归属情况,进行地籍调查,逐地块查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况;将查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根据确认归属文件进行土地登记;向集体土地所有人颁发土地证书,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 3.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2年下半年至2015年12月31日。包括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图根控制测量和细部测量,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情况;将查清的宅基
8、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根据确认文件,进行土地登记;向使用权人颁发土地证书,确认使用权。 4.数据库建设。2012年下半年至2016年6月30日。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各地根据工作进展情况,2012年下半年开始数据库建设,完成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 六、职责分工 (一)任务安排 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XX市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领导和组织。市级负责全市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市级工
9、作实施方案;组织有关培训;督促检查所辖各县(市、区)工作;汇总、分析及归档市级成果;建立市级数据库及信息网络化管理应用系统等。 县级负责本地区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县(市、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组织岗前培训;通过招投标方式统一选择承担县(市、区)工作的专业队伍;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建设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各村支部、村委参加的工作组织,全程参加工作,发挥熟悉农村情况的土地协管员和老党员等优势,全力配合做好权属调查、土地登记的组织、协调、审核工作。 (二)部门分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土地
10、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队伍培训、印制相关土地登记发证材料和表格、工作指导及督查、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土地权属、地籍测量结果审核、办理土地登记、土地权利证书发放、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建档和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资料,并做好土地经营权属认定工作;负责国有农场等所属单位的土地权属认定工作。 法制部门。负责对本级需拟定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政策研究审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本级工作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林业部门:负责提供林权方面的资料,并做好林权的认定工作;负责国有林场等所属单位的土地权属认定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行政界线
11、的确定,并提供有关界址坐标、界址图和界址协议书。 水务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河流、水库等水域方面的资料,负责水域的权属认定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违纪行为。 信访部门。负责处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发生的信访案件行为。 文物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文物保护场所方面的资料,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土地权属认定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有关公路、停车场等交通运输方面的资料,负责交通设施的土地权属认定工作。 郑州铁路局洛阳办事处。负责提供有关铁路、铁路货场等铁路运输方面的资料,负责铁路设施的土地权属认定工作。 涉及国有荒山、荒坡、荒滩等国有土地的权属认定工作由当
12、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负责部门。 七、工作方法 (一)技术路线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正射影像图作为地籍调查的工作底图,充分利用已有的土地调查成果和无争议的权属资料,运用航空航天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卫星定位和数据库及网络通讯等技术,采用1:10000比例尺,采取内外业相结合的调查方法,查清全市调查成果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类型、面积、权属和分布等信息,形成集信息获取、处理、存储、传输、分析和应用服务于一体的技术流程,在查清、确认权属的基础上,分类处理,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并建立县级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 2.宅基地使用
13、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依据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和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对村庄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权属调查(核查),依据省统一布设的控制点,运用野外数字测量法、解析法等,采用1:500比例尺,对调查成果进行实测,获取村庄范围内每宗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其他土地的权属、界址、用途、面积、分布及土地利用情况等信息;在查清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分类处理,符合登记条件的,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并建立县级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 (二)技术方法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 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充
14、分利用现有资料,在gps等技术手段引导下,经土地所有者指认土地权属界线,对每一块土地的权属、分布等情况进行外业实地调查,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 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实地指认权属界线时,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应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完整的,由村民小组推荐三位村民代表与村
15、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共同出席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
16、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
17、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2.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 利用gis、gps、全站仪等现代化测量手段,开展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等工作,外业进行数据采集,内业进行数据处理、图形编辑,准确确定每宗土地的位置、界址、权属、地类、面积及土地利用情况。 (1)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18、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对超面积的宅基地可以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
20、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3.权属界线指认时有关问题的处理 (1)以指界确认的方式确定
21、土地权属界线时,应当以文字形式通知土地权属界线利害关系人到达现场指界,利害关系人不接受指界通知或者不到现场指界的,按照到达现场的利害关系人指认的界线形成指界结果,将指界结果送达未到场的利害关系人,并以文字形式告知其如在15日内不提出异议的,将按照本结果为土地登记申请人办理土地登记。未到场利害关系人不接受指界结果或者在15日内不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未被采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2)指界确认土地权属界线时土地权属界线一侧的利害关系人无法找到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将其他利害关系人指认形成的指界结果采取在现场公告,公告15日无异议,本宗地土地指界人出具“未找到的土地
22、权属界线一侧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土地权属界线异议被采纳的,同意更正登记”的证明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3)土地登记后找到土地权属界线一侧的利害关系人,其对土地权属界线提出的异议被采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更正登记。指界的错误责任由到场指界的利害关系人承担。 (4)确认土地权属界线时界线一侧没有利害关系人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有效的批准文件确认土地权属界线,该侧不再签字,并在地籍调查表权属调查记事栏,注明该权属界线的确认情况和依据。 4.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的处理 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
2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八、工作成果 主要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和土地数据库成果等。 1.数据成果 (1)市、县(市、区)各类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土地面积数据; (2)市、县(市、区)开展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的村庄用地数据和村庄用地内各类土地的面积数据; (3)市、县(市、区)集体所有土地的宗地数据;(4)市、县(市、区)宅基地的宗地数据和宗地面积数据;(5)市、县(市、区)各类土地权属信息数据;(6)市、县(市、区)各类土地登记发证数量;(7)市、县(市、区)各类土地未发证宗地数量。 2.图件成果 (1)县(市、区)标
24、准分幅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图(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 (2)县(市、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 (3)县(市、区)宅基地使用权地籍图、宗地图和土地利用情况图; (4)县(市、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图、宗地图,乡级土地利用情况图,县级土地利用情况挂图,包括相应的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3.文字成果(1)综合报告市、县(市、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报告;市、县(市、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技术报告;市、县(市、区)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报告; 市、县(市、区)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技术报告,包括工作过程中的阶
25、段监理报告和检查验收报告。 (2)专题报告 市、县(市、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分析报告;市、县(市、区)宅基地使用权状况分析报告;市、县(市、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分析报告。 4.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信息系统成果 (1)市、县(市、区)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 (2)市、县(市、区)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 (3)市、县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 (4)市、县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 九、保障措施1.组织保障 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完成,市政府成立了XX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
26、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按照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工作组,分工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事务。为及时解决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决定在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技术指导专家咨询组,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通过巡视、考察,及时掌握各地工作动态和进度,及时发现和研究重大政策问题。 各县(市、区)、乡(镇)各级政府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政府领导担任,同时组建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办公室成员由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本地区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乡要切实把各行政村土地调查
27、联络员组织好。 2.政策保障(1)编制XX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保证集体土地权利调查严格按照统一标准进行,保证调查成果依法、有效、规范,从而保证登记发证的成果质量。 (2)根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相应的政策性指导性意见,规范工作的开展。 (3)充实人员和队伍,保证工作经费,并加强经费监督审计。 3.制度保障 (1)建立目标责任制。按国家和省政府工作安排,分解每年度工作目标,每年初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上级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辖部门都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工作的如期完成。 (2)建立奖惩制。对于农村集体
28、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积极主动、起步早、完成快、质量高的优秀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工作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市政府将予以表扬;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地方,省、市政府将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备案。 (3)建立监理机制。监理单位全过程跟踪检查项目进展和成果质量,对成果质量负责。 (4)完善土地登记制度。结合工作中发现的登记依据、登记程序、登记结果等方面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和规范,完善土地登记制度,促进规范化建设。 4.机制保障 (1)引入竞争机制。依据政府采购法,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推行项目监理管理制,择优选择技术强、信誉好、质量高的单位为项目监理单
29、位;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度,从省国土资源厅公布的技术协作单位名录中选择技术协作单位,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职责、项目任务、成果质量、项目进展要求和经费支付方式等。 (2)建立市级检查制度。对县级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市级内、外业检查,保证地籍调查过程和结果正确、真实、有效,保证信息系统建设符合规程要求,保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规范。 (3)建立预检验收制度。采用分阶段成果预检制度,每一阶段成果需经预检合格后方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执行分级检查验收制度,省、市分级负责。县(市、区)土地调查成果由省、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30、责组织预检,省级组织验收。 5.技术保障 按照统一的规程和标准,明确各流程环节的技术要求及其操作程序、方法和检查办法,保证分阶段工作质量;按照国家制定的数据库建设规范等标准,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提高土地利用信息应用服务质量和成果信息共享程度。同时,本次工作将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和系统,进一步充实、完善土地登记工作的软、硬件环境,充分应用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全面提升本土地登记的科技含量。 6.经费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县级财政按照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分别承担,经费可从土地出让收入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编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总预算和年度经费预算,列入年度的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确保调查经费按时足额到位,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重点跟踪监督检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完成。第19页 共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