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市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资金试行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根据XX省科技厅、XX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劵后补助试行方案(粤科规财字201520号),为我市中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引导广大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经费投入,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创新券是指政府为鼓励和支持创新资源缺乏、能力不足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向高校、科研院所等知识服务类机构购买研发、设计
2、等技术服务以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等活动而设计发行的一种补助凭证。收取创新券的单位可持创新券到市科技局兑现。 第三条设立XX市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各市(区)设立相应的创新券后补助资金,与市本级及省级专项补助资金配套,用于创新券的兑现。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企业所在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1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市科技局、财政局为全市创新券的管理部门,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申请、审核、监督检查和发放兑现等工作,以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市创新券管理的日常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的运行监管和资金
3、经费预算编制。创新券每张实行唯一编号,实名发放,可分次使用,不得转让、买卖,有效期为1年,逾期不可兑现。 第六条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负责创新券日常事务,具体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受理、发放及兑现材料受理等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支持对象、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支持对象 (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凡在我市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注册或成立时间超过12个月,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的非上市公司,并同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者: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 2、近5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技
4、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3、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赛、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4、获得“gb/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 5、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二)科技服务机构。协助中小微企业完成科技研发活动,以及实现科技成果产权化或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服务机构。 (三)高校和科研机构。在我省设立,向企业提供科技服务或与企业共同完成研发活动的高校或科研机构。优先支持我市高校和科研机构。 第八条科技创新券重点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
5、技成果或技术创新服务,以及为建立研发机构而购买研发设备等。企业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工业设计类服务及科技金融类服务不列入本细则支持范围之内。 第九条申请与发放 (一)市科技局、财政局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 3 每年3月份前发布创新券受理申请通知。 (二)凡符合创新券资助条件的企业,按照市科技创新券申请的通知要求,填写创新券申请表,交所在辖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推荐至市科技局。每家企业每年度申请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受委托的服务机构按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业领域的技术、财务专家评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项目的总投入经
6、费、创新性及申请资助金额等情况,确定创新券发放金额。 第十条创新券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一)创新券申请表(含项目可行性报告、研发经费需求情况说明);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年度国、地税缴税凭证;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相关专利证书。 第四章兑现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申请项目实施完成后,收取创新券的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于每年10月份前,根据市科技局受理通知,将创新券兑现材料集中提交至受委托的服务机构办理兑现结算手续。XX市外收取创新券的单位可委 4 托支付该创新券的企业代办。 第十二条兑现额度 创新券兑现额度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项目自行研发经费(不含研
7、发人员工资)以及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研发、检测等科技服务等费用总额的1/3。 第十三条创新券兑现需提供材料包括: (一)科技创新券兑现项目基本信息表; (二)项目支出决算表及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协议、费用发票等相关支付凭证及其他必要的附件材料); (三)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软件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等)或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创新券兑现单位银行账号; (五)其它相关辅证材料。 第十四条受委托单位对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聘请相关财务专家成立创新券专家审核组,对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审核。创新券兑现材料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审核工作,审核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
8、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专家审核组的审核意见,确定兑现企业和金额方案并进行公示。 第五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5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对创新券的审核、发放、兑现、绩效评价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企业可以在下一期创新券发放工作中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后补助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方案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6第6页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