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科技创新人才管理方案 一、为激发我市广大科技人员投身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努力造就一支适合我市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的高素质科技人才队伍,发挥其骨干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是指在我市各类研发机构中直接从事产品开发、科研攻关、成果转化和专利技术产业化等工作,在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技术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作为学科技术带头人,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优秀科技人才。 三、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批一般不超过10人,不重复评选。 四、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学素养、职业道德和团队
2、精神,直接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以项目负责人且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实际承担或完成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2项以上的。 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成果,为主要完成人员(排位前两名),并获以下奖项之一的: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奖成果1项以上的; 2、获省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成果1项以上,或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成果2项以上的; 3、获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成果1项以上,或二等奖的成果2项以上的。 (二)在专利工作方面,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8项以上,其技术或产品产业化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农
3、业科技应用、推广方面,从事基层农业科技工作15年以上,积极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推广和转化,为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业效益和农民收入或转移农村劳动力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卫生医疗方面,作为市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注重医学科研,学术造诣深,在解决复杂疑难病症及常见病、多发病、危重病的诊治中业绩突出的。 五、评选程序 (一)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成立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评选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下设办公室。 (二)凡符合评选条件的,填写XX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推荐表一式15份,并附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
4、相关证明材料1份。县(市、区)企事业单位的,由当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经县(市、区)政府审核后报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市直单位的,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和组织考察,并向市评选委员会提交初审意见。市评选委员会根据推荐材料和初审意见择优评选,提出拟选名单,经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 六、表彰奖励 (一)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一次性奖励3万元。在县(市)的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由县(市)政府予以奖励。 (二)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可优先推荐为省市科技重大贡献奖和省特级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省“151人才工程”等省级
5、以上有关荣誉称号人选,并作为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条件之一。 七、考核与管理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考核评议,主要考核其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创新业绩。在县(市、区)的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委托当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专业技术特长,支持和鼓励其积极开展科研开发、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应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解决共性关键技术难题,推进所从事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和产业的优化升级。 (三)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努力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妥善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条件从事科研和技术创新工作,要及时向当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他们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工作调动等有关情况。 (四)加强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继续教育工作,着力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创新能力,支持其参加国内外的专业进修和学术交流活动。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称号: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九、科技标兵被评为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不再享受科技标兵津贴。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