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县区XX年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严格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及人民群众健康,按照《XX县区2014年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方案》(武市环发【2014】
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规章制度、理念与能力创新,与时俱进;以辐射安全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等为手段,对核技术应用单位和输变电、广电通信类企业实施全过程监督,严格执法,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辐射环境监管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实现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率100%,核技术应用单位、伴生放射性矿、输变电与广电通信类设施监督检查率、整改完成率均达到100%。全面解决核技术应用单位、输变电与广电通信类企业监管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建立辐射安全防护的长效机制。通过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确保政府目标责任书全面顺利完成。
三、工作内容
根据近年来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办理和放射源射线装置变更申报登记情况主要对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检查相关核技术应用单位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
(二)检查核技术应用单位放射源及射线装置使用、收贮、注销情况及辐射工作人员培训、个人剂量和安全防护(屏蔽)措施、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等。
(三)检查输变电与广电通信类企业的电磁辐射设施申报登记情况、办理(补办)电磁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和环保“三同时”验收情况等。
(四)检查核技术应用单位及输变电、广电通信类企业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检查方式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我县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所有核技术利用单位和电磁辐射类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包括核技术应用单位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现场检查和资料检查,同时填写《放射源(射线装置)现场执法检查表》或《环境执法现场监察笔录》,并留存整理归档。
(三)对检查中发现未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存在辐射安全隐患的单位,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其进行整改,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四)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同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五、工作进度
(一)准备阶段(第一季度)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方案。根据我县实际,制定2014年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方案,并上报市辐射环境管理站。
2、做好监督检查准备工作。确定监督检查对象、监督检查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
2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检查行动的顺利开展打下良好基础。
(二)检查阶段(第
二、三季度)
按照确定的检查内容和方法组织对辖区内核技术应用单位和输变电与广电通类企业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严格执法,督促相关单位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复查,以确保核技术应用单位和输变电与广电通信类企业的监督检查率、整改达标率达到100%。
将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信息上报市辐射环境管理站,同时报送《辐射环境安全现场检查记录表》及《环境执法现场监察笔录》。
(三)汇总阶段(第四季度)
对我县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及时更新放射源及电磁辐射设备(设施)数据库资料,并向市辐射环境管理站上报总结。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成立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及时与市辐射环境管理站沟通,解决难点问题,确保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督促检查,健全整改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强化督查落实措施,对整改措施要采取挂牌督办、办结销号等方法抓3好督促落实,对整改落实达不到要求的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要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结果,真正把任务落实到位。
(三)总结经验,整理信息,完善工作。将每次监督检查、整改的情况及时向市辐射环境管理站上报信息,把信息工作作为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的重点狠抓落实,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加强统筹兼顾,形成工作合力。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进一步加强各部门的合作,建立协调、统一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做到上下结合,全面推进,使我县核与辐射监管工作取得新成效。
2014年4月1日
第二篇。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县内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核安全、辐射安全、电磁辐射、辐射环境保护、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有关的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标准和规范等。依职责负责本县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依职责负责本县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参与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与辐射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组织协调核与辐射项目的审批、验收及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换发工作。按职责分工依法对县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各涉源单位进行辐射安全业务培训。
第三篇: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24号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2013年12月30日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规范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申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是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资格和身份的证明,分为《核安全监督员证》和《辐射安全监督员证》。
《核安全监督员证》发放范围为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辐射安全监督员证》发放范围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从事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1—
人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样式、编码方式和制作要求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统一制定。
第六条持有《核安全监督员证》的人员有权进入核安全相关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持有《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人员有权进入辐射安全相关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持有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人员在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情况;
(二)进入被监督检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核查;
(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或者后续处理报告;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资格培训,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统一组织;其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资格培训,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
资格培训的教学大纲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统一编制。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补充培训内容。
第二章证件申领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发放《核安全监督员证》和省级以上《辐射安全监督员证》。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发放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安全监督员证》。
第九条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受委托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的单位推荐的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
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一)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
(二)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培训要求。
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工作经验和培训要求,但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教育背景,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受委托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的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到其单位工作,需要参加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临时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第十条申请领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条件之一:
(一)具有理学、工学、医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且获得学士学位,并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三年以上;
(二)获得理学、工学、医学等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两年以上。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但具有大专以上同等学历,并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十年以上的人员,也可以申请领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人员申请领取《核安全监督员证》和《辐射安全监督员证》,应当参加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的初任业务培训并通过考核,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二)参加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中级或者高级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省级《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二)参加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的省级辐射安全监管初级或者高级培训并通过考核;
申请领取省级以下《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培训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每半年核发一次。
申请领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应当由申领人员所在单位于每年的3月31日或者9月30日之前向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发证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发证条件的,核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省级以下《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情况,应当在核发后一个月内报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第三章证件管理
第十四条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应当载明人员姓名、证件编号、所属单位、使用区域、有效期、发证日期和发证部门等信息,并加盖发证部门的公章或者证件专用章。
禁止伪造、变造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第十五条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应当按照证件载明的职责和区域范围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第十六条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不得涂改、损毁或者转借他人。
第十七条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有效期为五年。临时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有效期为一年。
到期未换发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在有效期内发生遗失、污损或者残缺的,由持证人所在单位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新证。发证部门应当及时补发。
第十九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所在单位申请换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一)证件有效期届满的;
(二)持证人所在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持证人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区域范围发生变更的;
(四)其他应当换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情形。
因证件有效期届满申请换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持证人,应当按照发证部门的要求参加在岗培训。
申请换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
的规定。
换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持证人应当将原证件交回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注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一)持证人退休的;
(二)持证人调离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岗位的;
(三)其他不适宜继续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形。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持证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暂扣其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一)涂改、转借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
(二)使用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的;
(三)其他违反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对暂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人员,发证部门应当对其重新进行资格培训。证件暂扣期间,不得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所在单位暂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发证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部门收回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一)受到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或者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
(二)以欺诈、舞弊、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所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一)安排未取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人员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
(二)对持证人和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不善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违反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四条发证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擅自发放或者越权发放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核与辐射文化宣贯方案XX县区嘉明镇卫生院
核与辐射文化宣贯实施方案
为了落实好我院核与辐射安全文化宣贯推行专项行动工作,根据XX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XX省核安全文化宣贯推进专项行动核技术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XX县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暨核安全文化宣贯工作会议》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宣贯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宣贯行动,强化我院员工对核与辐射安全文化建设的认识,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敬畏意识和守法意识;进一步提高我院放射科工作人员的认识水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真正做到学法、知法、用法、守法;全面提升我院核与辐射安全水平,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二、成立领导小组
为切实加强我院核与辐射安全文化宣贯推进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我院成立核与辐射安全文化宣贯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指导专项检查。
组
长:苏青山(院长、党支部书记)副组长:郑
军(副院长、住院部主任)
钟国亮(副院长、防保站站长)
1
成
员:李远芬(办公室主任)
郑英平(医务科科长)
郑
萍(护理长、负责院感工作)
李福军(防保站副站长)
许才英(医技科科长)
谢
洪(放射科工作员)
詹
林(放射科工作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院办公室,由李远芬负责本年的核与辐射安全宣贯工作,具体工作由郑萍、李福军、郑英平和放射科等相关人员完成。
三、宣贯对象
XX县区嘉明镇卫生院全员职工和嘉明镇辖区所有村卫生室医务人员。
四、宣贯内容
宣贯内容的核心是核与辐射安全法规基本要求及核与辐射安全文化的基本理念,新的环境保护法的了解,危险废物的处置;加强射线装置的管理工作,设备、设施的保养和维护工作,医疗废物的收集和管理储存和转运;做好台账的记录,每个科室和村卫生室都要有独立的废物台账。对不同科室和不同岗位人员体现不同的安全要求。
五、宣贯分工和方式
(一)宣贯分工
2
1、卫生院派相关人员到XX县区环境局参加XX县区环保局的《XX县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暨核安全文化宣贯工作会》会议,回到单位后负责对卫生院核与辐射安全文化宣贯工作进行指导。
2、卫生院放射科持证人员负责组织对卫生院辐射工作人员和非辐射工作人员和核文化宣贯工作。
(二)宣贯方式
坚持配合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宣贯和本单位宣贯并重,创新思路,因地制宜,灵活采用多种形式,与年度中心工作、日常管理工作、会议安排、村卫生室培训计划等有机结合起来,按时保质完成,确保宣贯效果。
1、动员部署。召开全院职工和辖区村卫生室核与辐射安全培训大会,动员部署核安全文化宣贯推进工作。
2、集中培训。举办全院核与辐射安全文化宣贯培训会、对卫生院全院职工进行核与辐射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3、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宣贯。举办核与辐射文化宣贯展板两期,用院显示屏滚动播放核与辐射安全防护知识,进一步提升大家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六、进度安排
(一)筹备阶段(2015年5月26日-2015年6月10日)
5月26日,参加XX县区环保局核与辐射安全宣贯推进专项行动大会,根据XX县区环保局会议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我院宣贯方案,于6月15日前报XX县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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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阶段(2015年6月11日-2015年6月20日)
制定培训计划,准备培训材料,对全院职工和辖区村卫生室人员进行集中宣贯培训。
(三)自查总结阶段(2015年6月21日-2015年6月30日)
卫生院核与辐射安全文化宣贯领导小组对卫生院核文化宣贯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对卫生院宣贯进行考核,总结宣贯成绩,剖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完善改进措施,并形成工作总结报先环保局
七、宣贯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充分认识核与辐射安全文化宣贯活动对落实核安全观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明确目标,从人力和财力上保障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
(二)因地制宜,创新方式。
要根据卫生院具体情况,针对不同科室,不同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宣贯。宣贯工作要求要与日常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采用多种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
(三)全面覆盖、突出重点。
本次宣贯范围要做到全覆盖,针对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有可能出现违规操作的科室,进行重点宣贯。
(四)明确责任,加强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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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领导小组要按照宣贯计划,将宣贯工作负责落实到人;建立考核机制,促进宣贯活动的完善和改进;检验宣贯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及整改落实情况。
XX县区嘉明镇卫生院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第五篇: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目录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目录
使用说明单位基本情况
非医用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监督检查技术程序
(1)自屏蔽式γ辐照器(fy1-2)适用于血液辐照仪使用场所
(2)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收贮单位(fy1-4)适用于放射源收贮单位的监督检查,其他单位的放射源贮存库参照执行
(3)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单位(fy1-5)适用于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如果含源设备调试,使用含放射源仪器生产场所检查表(fy4-1)
(4)γ射线大型客体检查系统(fy2-1)适用于生产、使用含源的对集装箱或车载物检查装置场所
(5)γ射线探伤(fy2-2)适用于工业用放射源探伤使用场所
(6)固定式Ⅲ、Ⅳ和Ⅴ类源使用场所(fy3-1)适用于料位计、测厚仪、核子秤等使用场所
(7)移动式Ⅲ、Ⅳ和Ⅴ类源使用场所(fy3-2)适用于测井源、螺旋管道测量仪、移动湿度仪、密度计等使用场所
(8)含放射源仪器生产场所(fy4-1)适用于含Ⅲ、Ⅳ和Ⅴ类源仪器生产场所
1医用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监督检查技术程序
(9)γ射线远距治疗装置(yy1-1)适用于医用60co远距离治疗机使用场所
(10)立体定向外科治疗装置(yy1-2)适用于含多枚源的头γ、体γ治疗设备使用场所
(11)近距γ射线治疗装置(yy2-1)适用于γ源后装机使用场所
(12)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医学应用场所(yfm-1)适用于核医学各类开放性工作场所
(13)放射性核素发生器利用场所(yfm-2)适用于核医学使用mo—tc发生器可以产生99mtc场所等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监督检查技术程序
(14)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操作场所(st-5)适用于除核医学和生产放射性核素场所外的所有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操作场所
(15)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操作场所(st-6)适用于除核医学和生产放射性核素场所外的所有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操作场所
(16)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操作场所(st-7)适用于除核医学和生产放射性核素场所外的所有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操作场所
(17)自屏蔽式加速器生产放射性药物场所(st-9)适用于生产pet用短寿命放射性药物的场所
2医用射线装置使用监督检查技术程序
(18)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yz2-1)适用于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使用场所
(19)医用治疗x射线机(yz2-3)适用于用于浅部放射性治疗的Ⅱ类医用射线装置使用场所
(20)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射线装置(yz2-4)适用于dsa使用场所
(21)Ⅲ类医用射线装置(yz3-1)适用于Ⅲ类医用射线机生产、使用场所
非医用射线装置使用监督检查技术程序
(22)科研用低能加速器(fz2-1)适用于属于Ⅱ类射线装置的科研用加速器使用场所
(23)电子辐照装置(fz2-2)适用于加速器辐照装置场所
(24)加速器生产调试场所(fz2-3)适用于Ⅱ类射线装置中加速器生产调试场所
(25)非医用x线Ⅱ类射线装置(fz2-4)适用于生产、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中如工业x射线探伤、安全刻度校准装置使用场所
(26)中子发生器使用场所(fz2-5)适用于科研、测井、教学应用中子发生器生产场所,使用参照执行。
(27)Ⅲ类非医用射线装置(fz3-1)适用于生产x射线行李包检查装置、x射线衍射仪等Ⅲ类非医用射线装置场所检查,使用单位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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