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社区人民调解规范化创建实施方案 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村级调解组织的标准化水平,全面提高我镇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为群众提供优质的便民服务,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真正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根据【2014】 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的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平安仁河建设的总体目标,以加强人民调解自身建设为根本,不断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加快人民调解的基础建设,全面提升人民调解整体工作水平,为推进法治、平安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打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主要目标 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为首要任务,广泛深入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通过村级调解室标准化建设,促使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质量和水平有明显提升,推动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更加健全,基础设施得到改善,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工作制度更加完善,维护社会稳定作用更加突出,实现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标准化、专职化、效能化。村(社区)矛盾纠纷调处率达到100%,成功率达到96%, 做到矛盾纠纷不上交、不出村,化解在当地,确保无因调解不当引起的重大上访事件或集体访、越级访、进京访等案件。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
3、组织机构,努力实现管理体制的规范化。 1、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网络建设。要建立健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人民调解员(纠纷信息员)三级调解网络。 2、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要实行备案制度。村(社区)要及时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花名册,调解委员会及人员调整情况,报镇司法所备案。 3、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自觉接受和服从镇司法所的工作指导和管理,积极主动地调解各种民间纠纷,化解矛盾。 (二)、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 1、严格任职条件。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1人。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配备妇女委员。人民调解委员
4、会委员由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为人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的成年公民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应占其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2、正确履行职责。人民调解员要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 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在调解纠纷过程中,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吃请受礼。 3、切实抓好教育培训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经验交流、旁听庭审和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调解率
5、达到100%,调解成功率在90%以上。 (三)、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做到“六统一”。 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要做到“五有、六落实、六统一”的规范化要求。“五有”:工作场所、标牌、印章、调解文书、统计台账;“六落实”: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报酬;“六统一”: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 (四)、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人民调解正常工作。 要切实制定和实行定期学习例会、工作汇报、纠纷排查调处和板报宣传制度,建立健全工作簿册和文书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和考评制度,及时上报纠纷信息、预防纠纷激化和统计、回访制度,加强纠纷调解督办制度,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正常、有序、高效运转。 (五)
6、、切实加强业务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作用。 1、要切实履行职能。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调解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民间纠纷。对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 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以及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 2、依法开展调解业务。要按照规范的工作方式和程序进行,认真做好纠纷受理登记,审查纠纷是否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调解协议书的制作,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关于统一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通知要求,确保文书规范,档案齐全
7、。 3、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以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为首要任务,在做好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调解的同时,积极介入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各种民间纠纷的调解,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和民间纠纷的激化;要通过充分发挥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优势,积极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工作,努力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四无”(即无民间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无民间纠纷引发自杀案件的发生、无群体性械斗事件发生、无群体性上访)目标,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成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将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
8、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组织领导,落实专人具体抓,相关人员、部门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 及时掌握活动开展的情况,注意解决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中遇到的问题,落实人员、经费等保障措施,按时完成规范化建设目标任务。 (二)、精心组织,注重实效。认真落实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各项措施,注意汲取先进经验,积极探索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突出抓好人民调解组织机构、调解员队伍、调解工作制度规范化建设,着力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质量,着力提高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确保规范化建设取得实效。 (三)、扩大宣传,营造氛围。切实做好人民调解法宣传贯彻工作,通过多
9、种途径和形式,广泛宣传优秀人民调解员和典型案例,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让广大调解员热心、热爱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镇域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篇:开展创建“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评选“十佳人民调解员”活动实施方案开展创建“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评选“十佳人民调解员”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师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培养先进,树立典型,按照师司法行政工作年度人民调解工作目标任务,在全师范围内开展创建“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评选“十佳人民调解员”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
10、、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通过开展创建“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评选“十佳人民调解员”活动,促进全师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努力营造科学管理、锐意创新、奋发进取的良好氛围,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形成立足新形势、新起点,实现新发展、创造新业绩的强大动力,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和法制宣传的职能作用,努力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平安和谐四师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活动的时间、范围、标准 (一)时间 2011年
11、3月中旬11月底。 (二)范围 1、“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团场根据创建标准,力争在年内创建12个基层连队(社区)为“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 2、“十佳人民调解员”。各团场根据评选标准,在基层连队(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中推荐1名人民调解员作为“十佳人民调解员”候选人。 (三)标准 1、“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创建标准: (1)基础建设健全完善。按照“3335”模式(即三项任务:人民调解、法制教育、帮教矫治;三个反映:一本规定台帐、一块看板和一批图书室的法制教育书籍;三项机制:定期例会、集中学习和每月纠纷排查;五有要求:有组织、有人员、有场所、有工作、有奖惩),达到“四落实”(组织、制度、
12、工作、报酬),“六统一”(印章、标识、程序、徽章、文书、标牌),做到台帐填写完整,调解文书制作规范,案卷装订符合标准。 (2)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公开、明示,资料齐全、管理有序,建立了岗位责任、业务学习、纠纷排查、重大纠纷快报、纠纷登记、信息上报、反馈及统计、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建立并执行重大纠纷集体讨论制度。健全口头调解登记和工作台账“一本清”制度。 (3)调解人员素质较高。队伍结构合理,有3名以上人民调解员,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调解员比例达到50%。 (4)调解工作成效显著。调解率98%以上,调解成功率95%以上;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治理,制度健全
13、、措施得力,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5)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不出现因矛盾纠纷调解不及时、不正确引起的矛盾激化、民转刑和群体性事件,为维护当地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获得当地党政和职工群众积极评价。 2、“十佳人民调解员”评选标准: (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3年以上,爱岗敬业,扎根基层,全心全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为人公道正派,不循私情、不谋私利,在人民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3)努力钻研人民调解业务,熟练掌握常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探索和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做法,具有较高的调解工作水平。 (4)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成绩突出,口头调解一年不少于10件,且按统一台帐要求,认真填写
14、,内容齐备。同时,纠纷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98%以上;能积极参与预防或化解“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事件、非正常上访等。 (5)坚持原则、明法诉理、主持公道、依法调解,辖区内群众认可度达90%以上;同时,形成的调解卷宗一年不少于8件,且调解事实清楚、材料齐全、装订规范、符合要求,履行率达98%。 三、活动考核评选 组织相关人员依据标准,对各团场(厂)创建的“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推荐的“十佳人民调解员”进行考核评比,最终评出当年度的“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十佳人民调解员”。 (一)动员部署 各垦区局、基层司法所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对创建和评选活动进行认真动员部署,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
15、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活动氛围。 (二)评选程序 1、根据“自下而上、逐级把关”的原则,要严格按照评选范围和条件进行,在征求当地团场党委的意见后,逐级审核上报。 2、各单位上报“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十佳人民调解员”候选人审批表(一式两份)时间为2011年11月15日前(过期责任自负)。 (三)奖励办法 1、获得师级“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荣誉称号的基层单位,由师局授牌表彰。 2、获得师级“十佳人民调解员”荣誉称号的个人,由师局颁发证书和奖励。 四、活动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创建“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十佳人民调解员”,是向社会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
16、重要途径,是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要充分认识这次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在新起点上实现新发展、新跨越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摆上工作日程,确保广泛动员,全员参与,评出精品。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此次评选活动影响面大、范围广,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积极争取党委支持,相关部门配合,广大群众参与,做到指定专人,精心组织,认真负责,扎实开展,确保实效。 (三)严格把关,保质保量。要坚持创建和评选标准,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把关的办法,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把最优秀的单位、个人推选出来,确保推荐的先进
17、典型具有突出的工作业绩、感人的典型事迹、扎实的群众基础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广泛动员,扩大影响。要积极开展创建评选活动,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学习先进、共建和谐的热潮,为维护全师社会和谐稳定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三篇: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关于在全县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 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县政法维稳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通知精神,县司法局决定在全县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现将有关
18、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通过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实现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约束。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业务规范化建设,是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强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高调解员队伍素质,改善调解工作条件,增强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提高全县人民调
19、解工作水平,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从巩固基层政权组织,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更好地担负起建设平安莒南的责任和使命。 二、明确目标,综合施策,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顺利实施 全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规范化建设,力争用一年时间实现下列目标任务: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和规范,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和调解质量进一步提高,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观,维护社会稳定作用更加突出。 (一)加强组织建设,努力实现
20、组织体系规范化 1、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网络。每个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均应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以自然村(居民小组)、小区(楼院) 2等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选聘调解员(纠纷信息员);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以车间、部门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选聘调解员。要加强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其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作用。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三级调解网络。积极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沟通协调,着重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 2、规范人民调解委员
21、会名称。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或者所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所在企事业单位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市、县或者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特定区域名称或者行业、专业纠纷类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3、人民调解组织实行备案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符合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的要求,履行相关选举程序,形成有关书面材料和档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司法所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及时上报县局基层科。 4、乡镇(
22、街道)、经济开发区司法所承担指导本辖区内 3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职能。司法所要切实加强对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者根据需要,参与对复杂疑难纠纷的调解;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检查,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调查研究纠纷的特点和规律,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改进工作。工作、会议纪录应做到及时完整。 (四)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 5、严格任职条件。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村居(社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
23、族的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吸收具有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专兼职人民调解员。 6、严格按规定选聘或解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或者其他群众性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人民调解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原选举单位或聘任单位及时改选、改聘,严重失职或违法乱纪的,予以撤换 4或解聘。人民调解员的选举、聘用应做到手续齐全、资
24、料齐备。 7、切实抓好教育培训工作。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经验交流、旁听庭审和推荐担任人民培审员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各司法所每年至少对辖区内的全体调解员进行一次以上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确保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在95%以上。积极参加全县人民调解“大练兵”活动,人人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激发广大调解员工作热情。 (三)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运行 8、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矛盾纠纷排查、受理、分流、调处、情况报告、督察督办、协调会议、档案管理、考核奖
25、惩等规章制度,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的职责、任务及调解程序,逐步形成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体系。 9、加强人民调解统计报送工作。要全面、及时、准确地对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和报送。人民调解员调解每一件纠纷,都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情况登记单。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每月25日(如有改变另行通知)前向辖区内的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当月的人民调解案件排期 5情况统计表,各司法所应当每月28日(如有改变另行通知)前向县局上报当月的人民调解案件排期情况统计表。 10、健全人民调解卷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当制作调解卷宗,做到一案一卷,并定期集中归档。 (四)加强业务
26、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 11、完善人民调解受理方式。当事人书面申请的,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对于排查中主动发现的、群众反映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主动进行调解。积极受理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委托的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主渠道作用。 12、依法开展调解活动。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当严格遵循人民调解工作原则,主动告知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耐心听取当事人对纠纷事实的陈述,深入讲解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帮助当事人认识其在纠纷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采取有
27、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纠纷激化。 13、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由人民调解员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载明下列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基 6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14、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履
28、行情况,适时进行回防,并填写回访纪录。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督促其履行。发现人民调解协议内容不当的,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再次进行调解达成新的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加强基础设施和经费保障建设,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后劲 15、改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条
29、件。人民调解委员会硬件设施要逐步实现规范化,做到“六统一”(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人民调 7解委员会要有必要的办公用房和办公桌椅,配备必要的现代办公设施(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和存放调解案件资料卷宗的档案柜。 16、推动落实人民调解工作各项保障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积极争取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拨付到位;制定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发放标准,并落实到位,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主动性。 (六)细化工作要求,明确规范化调
30、解委员会认定标准 17、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为规范化调解委员会:(1)五项工作(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基础设施和经费保障建设)均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 (2)书面调解协议制作数要达到全部调解案件的50%以上;(3)未发生因调解不及时或调解不当而引起的非正常死亡或民转刑案件;(4)未发生因调解不及时或调解不当而引起的群众性上访;(5)未发生调解员严重违法乱纪行为;(6)未发生其它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事件。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各司法所要加强对本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领导,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加强协调、调度,推动规范化
31、建设活动顺利开展。严格落实责任制,要带着感情抓落实,切实做到发展压力层层传递,工作动力级级提升。县司法局将对全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加强检查、督促和指导,每季度调度一次情况(各司法所要在每季度末月的25日前将本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情况上报县局),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努力规范日常工作,积极争创规范化调解委员会。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实践创新,及时发现并认真研究解决规范化建设活动中的问题,努力将人民调解与基层民主政权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相结合,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第四篇:人民
32、调解法实施方案xx镇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调解法活动的实施方案 各村委会、镇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镇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一项重要任务。为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深入贯彻这部法律,切实将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现就我镇开展人民调解法学习宣传贯彻提出如下安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
33、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对人民调解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调解队伍建设,调解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强指导监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二、主要任务 组织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管理人员、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认真学习人民调解法;面向全社会广泛宣传人民调解法,形成声势,营造氛围;按照人民调解法的 规定,修改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将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规定,贯彻落实到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中。 三、基本要求 通过深入学习,使广大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管理人员、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理解和掌握
34、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核心内容和具体规定,进一步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贯彻人民调解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通过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支持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更多地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安定团结的良好局面;通过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优势,更加有效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将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四、认真做好施行人民调解法的准备工作 (一)加快推进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业务建设。要按照法律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调解组织网络,在健全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推动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的基
35、础上,要重点推进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要在全镇普遍建立诉调解对接机制、全面推开医患纠纷调解机制的前提下,通过与派出所联动基础上,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调解机制建设,努力在“公调”衔接上实现新的突破。要积极与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研究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机制的试点和实施方案,切实将劳动争议尽快纳入调解范畴。要加强 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本着优化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原则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员,积极发展专业化、社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整。要加强人民调解业务建设,进一步拓展调解民间纠纷的工作领域,积极参与难点、热点矛盾纠纷的调解,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
36、。 (二)加快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要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形式,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到名称、印章、场所、标识徽章、工作程序、文书格式的统,要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分流移送、督查回访、立卷归档、统计报送等运行机制;要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提高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要通过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优势,更加有效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将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加快组织学习培训。司法所要在2011年12月通过举办人民调解法专题学习培训班、讲座、等多种形式,对辖区内全体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全体人民
37、调解人员及时掌握并熟练运用人民调解法调解各类矛盾纠纷,为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打下基础。 (四)加快推进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创新。要认真学习领会人民调解法关于调解程序的规定,坚持依法规范调解,不断提高人民调解质量。要突出人民调解特色,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就地调解民间纠纷,充分体现人民调解便民、 灵活、不拘形式的特点和优势。要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创新,建立健全镇调委会与村委会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以及不同区域、行业、领域调解组织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要注重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建立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相互衔接配合机制,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五)加快落实
38、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要认真落实人民调解法关于经费支持和保障的规定,切实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落实到位。要解决好人民调解场所、办公设施等问题,努力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五、加强组织领导 司法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加强组织,确保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为人民调解法的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将人民调解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切实摆上重要位置。司法所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任务,高度重视,摆上重要日程。确保人民调解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不断深入,取得实效,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人民调解法的
39、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深入开展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人民调解法正式实施前这段时间,要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解法释义、人民调解员实用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调解法挂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学习读本、最新人民调解工作适用法律手册等学习宣传资料,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把宣传人民调解法的活动与“法律七进”活动、“民主法治村”创建,“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活动载体结合起来,与宣传人民调解制度、宣传人民调解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结合起来,突出实效、形成声势、营造氛围。 (三)加强沟通配合。要利用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的契机,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要发挥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优势,形成合力,推动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活动的深入开展。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五篇: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四落实。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 五有。有工作场所、标牌、印章、调解书、统计台账。 六统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第24页 共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