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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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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XX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1总则1.1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现状及趋势1.5事件分级 2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2.1机构与职责2.2组织体系框架3预防与预警3.1预防3.2信息监测3.3事件接报流程3.4预警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4.2信息报送与处理4.3处置措施4.4应急监测4.5安全防护4.6扩大应急4.7应急结束5应急保障5.1应急技术支持 5.2应急物质储备和资金保障1 5.3通讯保障5.4交通运输保障5.5医疗保障5.6培训与演练6后期处理6.1应急终止 6.2善后处置6.3事件调查和奖惩7附则7.1名词术语 7.2专项(地区)预案7.3预案管理7.4预案解释部门7.5预案实施时间7.6附件 21总则1.1目的 为建立健全XX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水源办)环境应急事件管理工作制度,全面、高效、有序地履防范和处置环境应急事件职责,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与环境安全的危害,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XX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XX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水源办行政区内发生的环境应急事件,是在《XX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基础上,对水源办防范和处置环境应急事件职能的进一步界定和说明。 1.4现状及趋势 东深供水工程兼负着向香港、深圳两地供水的重任,是香港、深圳两地经济发展的命脉。一旦在流域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如果处置不当引起严重水质污染事故,将会给深港两地造成重大损失,甚至造成不良的国际影响。当前东深流域的环境安全风险依然较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深圳水库截排工程运转异常,拦截的污水直接排入深圳水库,恶化水库水质; (2)受到异常污染的东深原水突发性进入深圳段供水渠和深圳水库;(3)交通意外原因导致大规模溢油或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水库;(4)重污染企业工业废水直排进入东深流域; (5)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大面积泄漏,导致局部大气质量急剧恶化,直3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6)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危及生态环境安全事件; (7)其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1.5事件分级 按环境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Ⅱ级: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Ⅲ级: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Ⅳ级:一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5.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环境污染事件; (2)因环境污染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频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 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我市主要水源地取水被迫中断的污染事件;(7)因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1.5.2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环境污染事件;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频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 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区级以上水源地取水被迫中断污染事件。 1.5.3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重伤)污染事件;(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行政区纠纷,使事发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5.4一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Ⅳ级)。 XX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多为一般性污染事件,为了提高应急准备和响应的针对性,根据东深供水流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特点,将一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细分为iv.1级、iv.2级、iv.3级: 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v.1级环境污染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2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环境污染事件;(2)因环境污染造成社区或企业间群体性纠纷;(3) 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v.2级环境污染事件: (1)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储存、使用单位发生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出现小范围人员轻度中毒事件; (2)工业废水直排,引起供水水源或水库局部污染事件; (3)交通意外原因导致较大规模溢油或其他非剧毒化学品泄漏局部污染水库事件。 (4)受到异常污染的东深原水突发性进入深圳段供水渠和深圳水库。 3、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v.3级环境污染事件: (1)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储存、使用单位发生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出现小范围人群感觉不适污染事件; (2)深圳水库污水截排工程的截排设施出现故障,导致一定量污水意外排入深圳水库; (3)交通意外原因导致小规模溢油污染水库事件;(4)直接入库的支流被工业事故或生活污水污染。 5 2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2.1应急领导小组 2.1.1市水源办成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称市水源办应急领导小组),在XX市环境保护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组长由水源办主任兼任,副组长由水源办副主任兼任。组长负责环境应急事件应急处置全面指挥工作。副组长负责协助组长的指挥工作,并在组长外出或授权时,行使组长职责。 2.1.2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①制定、完善《XX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②组织研究、制定深圳水库流域环境应急事件预警系统建设方案并实施;③负责与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信息沟通;及时调查并报送环境污染事件信息; ④受理辖区内突发环境污染应急事件报警,启动相关预案,组织、协调、配合各有关方面力量迅速投入处置工作;传达上级部门指令,调度相关部门开展应急事件现场处置;必要时向市环境保护局提请技术、物资、人员方面的支持; ⑤开展专业应急演练和宣传教育; ⑥主导或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件; ⑦开展辖区内环境风险源排查及风险防范检查;指导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编制、修订《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 2.1.3成员组成 组长:水源办主任副组长:水源办副主任成员:各科科长 2.1.4应急领导小组下设五个专业组:现场调查组、对外联络组、现场处置组、后勤保障组、专家组。各组的组成和主要职责如下: (1)现场调查组组长:监察 一、二科科长 职责。接警后在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对污染物种类、危害程度、事件性6质、事件原因做出初步分析判断,并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 (2)对外联络组组长:规划审批科科长 职责。负责及时向市环境保护局、XX县区环境保护局、XX县区环境保护局、事发区街道办、公安消防部门、医疗卫生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概况,为相关部门的决策、行动提供信息;必要时向市环境保护局提请技术、物资、人员方面的支持。 (3)现场处置组 组长:排污设施管理科长 职责:组织相关各方力量采取封闭、隔离、消洗等措施控制污染事态,(4)后勤保障组组长:综合科科长 职责。负责向事发现场提供应急和生活物资,负责应急物资的日常管理、维护。 (5)专家组由环境、安全、消防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见附件2)。专家组的主要职责为: ——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可能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事件等级、发展趋势做出科学评估,为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对污染区的隔离与解禁、人员疏散与返回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为现场应急处置人员提供技术指导。 ——为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价及事件调查等提供技术咨询。 2.1.3为提高快速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当辖区内发生iv.2、iv.3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市水源办应急领导小组自动转为现场指挥部,组长任现场总指挥。 2.2组织体系框架 市水源办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见本预案附件1。3预防与预警3.1预防 3.1.1市水源办组织对辖区内主要工业污染企业、环境污染危险源,深圳水库流 7域内重点区域、重点设施进行全面的环境安全状况调查,建立环境污染风险源数据库。重点是: (1)根据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所确认的重大危险源(生产或贮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分为四大类:爆炸性物质、易燃物质、活性化学物质、有毒物质,共142种)。 (2)根据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所列的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源(共13类)。 (3)深圳水库截排工程运转设施及直接入库的支流。 3.1.2在对环境污染危险源现状普查的基础上,根据其排放量、生产使用量、贮存量、事故隐患状况及所在地域,确定其监管级别,进行分级管理。 3.1.3对纳入重点监控的企业,市水源办制订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对各主要环境污染危险源实施监控,并及时更新主要环境污染危险源档案数据库。 3.1.4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应通知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应责令立即整改,必要时根据相关程序责令停产整改。 3.1.5按多点响应、就近救助的原则,在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配备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物资和应急救援力量,以便在事件发生时能迅速处置。 3.2信息监测 3.2.1本着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水源办工作人员、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单位、各专业环境监测机构、市民有责任在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初期,及时向市水源办反映情况;市水源办强化值班制度,负责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3.2.2突发性环境事件的现场识别判断 (1)危险化学品在深圳水库、供水渠、河道、河渠等水体大面积扩散,造成水体颜色异常,矿物油等物质漂浮在水面,鱼类或鸟类漂浮或死亡。 (2)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通常会发出刺激性气味并产生烟雾(如氯气泄漏时产生黄绿色烟雾、氨气泄漏时产生白色烟雾等),事故现场或周围出现人员中毒伤亡情况。 (3)危险化学品爆炸通常会发出巨响并引发火灾,同时产生大量烟雾和刺激气味。 (4)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质通常会对皮肤、衣物等造成损害,并在表面 留下碳黑状痕迹。 (5)深圳水库污水截排站大量污水异常进入深圳水库,原水硝化站内出现大量泡沫、死鱼等异常现象。 (6)自来水厂或供港取水站因水质问题停止从水库抽水。 3.2.3市水源办及时收集和掌握辖区外发生的、有可能对辖区内造成环境影响事件的信息资料和动态。 3.3事件接报流程 3.3.1事发单位、市民报告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3.3.1.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水源办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及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2市水源办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报告电话为: 白天:0755-84155372 3.3.1.3值班人员接到事发单位、市民或环保110等关于辖区内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后,应尽可能详细准确地记录以下信息: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及联系人员、联系电话;(2)人员伤亡情况; (3)事故单位生产产品种类、生产工艺、生产规模、污染产生及处理情况;(4)事故污染源种类、主要污染物质 3.3.1.4值班人员接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后,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 3.3.1.5值班领导初步判断事件的严重性,必要时通知现场调查组、事发地区环保局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调查事件的基本情况,组织控制事发现场,协同事发单位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责令停止导致或可能导致事件扩大的各种作业。 3.3.1.6确认为属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值班领导第一时间(不超过30分钟)通过电话报告方式进行急报,市水源办应急领导小组通知各专业组集结待命,随时开展应急行动。 3.3.1.7根据事发现场的基本信息,市水源办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初步确定事件级别。 93.3.1.8市水源办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将事件的有关信息报告市环保局、事发区政府、街道办,特别是在有可能发生Ⅰ、Ⅱ、Ⅲ级事件时。 3.4预警3.4.13.4预警 3.4.1按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可分为四级(iv.2级、iv.3级可不发布预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蓝色预警:Ⅳ级,一般环境污染事件黄色预警:Ⅲ级,较大环境污染事件橙色预警:Ⅱ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红色预警:Ⅰ级,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3.4.2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市水源办应急领导小组”会同专家组初步确定环境污染事件的级别后,立即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由市环境保护局向上级提出发布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建议。 3.4.3按照市预警机制规定: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由XX市人民政府负责公布;红色预警由XX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3.4.4预警发布后,“市水源办应急领导小组”及下属各专业组在以下几方面积极配合工作: (1)转移、撒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2)指令各应急专业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质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 市水源办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实行三级应急响应制度:一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二级应急响应:较大、一般(iv.1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0三级应急响应。一般(iv.2级、iv.3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4.1.1一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按照《XX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启动。 “市水源办应急领导小组”通知各专业组集结待命,随时听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调遣,积极配合完成各项交办的工作任务。 4.1.2二级应急响应 较大(Ⅲ级)、一般(iv.1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市水源办应急领导小组”通知各专业组集结待命,随时听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调遣,积极配合完成各项交办的工作任务。 4.1.3三级应急响应 一般(iv.2级、iv.3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市水源办应急领导小组”自动转为现场指挥部,组长任现场总指挥。启动《XX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通知现场调查组、现场处置组30分钟内赶赴现场,会同事发区街道办事处、公安、卫生等部门进行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对外联络组按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将现场处置进展情况等信息向市环境保护局、事发区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提请技术、物资、人员方面的支持;对外联络组联络应急监测机构开展事发现场的应急监测;后勤保障组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质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的及时到位;专家组及时收集、整理现场处置的相关信息,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并及时向市环保局报告有关情况。 一般(iv.2级、iv.3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在深圳水库流域内时,第一时间通知粤港公司作为联动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1.4本预案启动后,总指挥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通过指挥大厅遥控指挥,也可直接进行现场指挥;各专业组服从总指挥的统一指挥和调遣,按职能分工及拟定的环境污染应急处置方案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4.2信息报送与处理 114.2.1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市水源办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市环境保护局、事发区人民政府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向省环保局或国家环保总局报告。 4.2.2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市水源办负责Ⅰ级、Ⅱ级、Ⅲ级、Ⅳ.1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初报;市水源办负责iv.2级、iv.3级的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和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的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2.3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如果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士,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市政府向XX省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请示。 4.2.4信息报送由对外联络组按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实施。 4.3处置措施 4.3.1深圳水库截排工程突发环境事件,按《深圳水库截排工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4.3.2深圳水库周边道路交通意外引起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按《深圳水库周边道路交通意外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4.3.3大望污水提升泵站突发环境事件,按《大望污水提升泵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124.3.4直接入库支流的突发环境事件,按《梧桐山河、落马石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4.3.5其它一般(iv.2级、iv.3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按相关的应急专项预案组织实施。 4.4应急监测 4.4.1现场指挥部联络专业监测机构负责应急监测工作。 4.4.2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监测机构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发初期,应按照尽量多布点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点位。 4.4.2根据监测结果,现场指挥部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组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5安全防护 4.5.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现场的管理规定。 4.5.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事发区域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必要时,根据事件的严重度、事发地当时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警界区以外设立紧急避难所。 4.6扩大应急 4.6.1当事态的发展难以控制,事件级别有上升趋势时,市水源办向市环境保护局提请技术、物资、人员方面的支持,或请求按相关程序启动高级别预案;现场指挥权及时移交,“市水源办应急领导小组”配合工作。 4.6.2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目前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13以控制严峻的态势,需由多家专业应急机构同时参与处置工作,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市环保局应及时向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报告,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根据事态发展负责指挥、协调其他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4.6.3当事态的发展超出我市现有的处置能力或污染可能波及周边地区,需要周边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XX省或国家提供援助扶持的,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应将情况及时上报,请求XX省、国务院直接指挥。指挥权上移后,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深圳各方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4.7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完毕,现场指挥部确认满足应急结束条件后,适时决定结束应急工作。5应急保障5.1应急技术支持 5.1.1主要污染物的快速监测 市水源办根据辖区内环境污染风险源特点,选定一定数量的污染危害大,能真实反映污染现状的污染因子作为环境污染事件的监测对象,装备便携式监测仪器,明确监测方法,配备专业监测人员,制定应急监测方案,以保证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通过现场监测布点、采样、分析化验等快速反应行动,为应急决策提供数据支援。 5.1.2现场处置技术支持 针对辖区内环境污染风险源的分布情况及特点,结合国内外环境污染应急最新技术,市水源办组织专家制定一般(iv.2级、iv.3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专项预案,组织对各专业组的专项技术培训,以提升市水源办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快速反应能力。 5.1.3应急抢险单位 市水源办在辖区内选定一家能承担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应急处置任务的抢险单位。该抢险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和能力,具有针对辖区内主要环境污染物配备的处理设施、运输保障及技术人员,同时制定相关处置技术方案、主要环境污染物现场应急预案,经应急专家组评审后,报市水源办备案。 145.2应急物资储备和资金保障 5.2.1市水源办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从救援个人防护、应急通讯器材、防泄漏应急物资、应急监测设备、消毒药品等方面提出配备、采购计划,列明所需应急物资品种、数量等,经应急专家组评审,向区政府申请配置;建立应急供应商信息网络,以便在污染事件发生时,保证能及时调拨应急物资;所配备的应急物资由后勤保障组负责储备管理。 5.2.2承担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应急处置任务的抢险单位配备一定的应急物资,并列明应急物资清单;应急物资储备单位负责提供贮存场所及应急物资贮存管理。所需资金由市水源办按规定拨付。 5.6培训与演练 5.6.1市水源办每年组织1-2次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进行应急预案的业务培训,提升相关工作人员和企业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5.6.2市水源办每年组织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开展1-2次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模拟综合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充分性,提升应急指挥体系的快速反应能力,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6后期处理6.1应急终止6.1.1应急终止的条件 (1)污染事件现场已经得到控制,事件装置已处于安全状态。 (2)已采取保护公众免受污染危害的有效措施,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消除且无继发的可能。 (3)环境质量处于恢复之中。 (4)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6.1.2应急终止步骤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结束,由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决定;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结束,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决定;较大、一般环境污染事件(Ⅳ.1级)由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报主要领导批准;Ⅳ.2、Ⅳ.3级环境污染事件由市水源办决定应急中止。 (2)相关专业应急人员对遭受污染的应急装备、器材实施消毒去污处理。 15(3)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应急人员有序撒离。 6.2善后处置 6.2.1市水源办组织专家制定环境恢复计划,责成责任单位予以落实。 6.2.2应急监测机构继续监测事件现场和评价环境污染状况,直至基本恢复。必要时,对人群和动植物的长期影响作跟踪监测。 6.2.3市水源办组织对应急过程评价。 评价的依据。①应急过程记录;②各应急单位的总结报告;③现场应急过程的其它应急信息;④应急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⑤公众的反映等。 评价的主要结论包括。①事件等级;②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③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④人员的出动是否及时;⑤应急保障物质是否充分、有效;⑥应急单位、人员之间的协作是否高效;⑦应急处置是否科学合理;⑧发布的公众信息的内容是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公众的反映如何;⑨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⑩需得出的其它结论等。 6.3事件调查和责任追究 6.3.1应急工作结束后,特别重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评估组;较大、一般环境污染事件(iv.1级)由市环保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评估组;iv.2级、iv.3级环境污染事件由市水源办会同相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调查组对事发原因、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环境污染范围和程度、环境恢复方案、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处理意见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市水源办的调查报告应报市环保局。7附则 7.1本预案适用于XX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处置一般(iv.2级、iv.3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工作。 7.2市水源办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 《深圳水库截排工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深圳水库周边道路交通意外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应急预案》《大望污水提升泵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梧桐山河、落马石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3根据工作需要,XX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将对预案进行不定期修订和补充。 7.4本预案XX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 167.5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23页 共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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