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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01T569.2-2018武汉市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2部分:公共供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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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310 A 90 DB4201 武汉市地方标准 DB4201/T 569.22018 武汉市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 2 部分:公共供水 Specification for counter-terrorism management in Wuhan Part 2:Public water supply 2018-09-10 发布 2018-10-10 实施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4201/T 569.22018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公共供水反恐怖防范的总体要求.2 5 公共供水反恐怖防范类别划分.2

2、6 常态反恐怖防范.2 7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7 8 应急预案和监督、检查.8 DB4201/T 569.22018 II 前 言 DB4201/T 569武汉市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由通则(DB4201/T 569.1武汉市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和各分则组成。通则是反恐怖防范目标的通用管理要求,可以独立使用;分则是特定反恐怖防范目标的特殊管理要求,应与通则配套使用。DB4201/T 569武汉市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共分9个部分,以后根据武汉市反恐怖防范工作需要,再视情增补。第1部分:通则;第2部分:公共供水;第3部分:电网;第4部分:燃油供储;第5部分:燃气供储;第6部分

3、:城市轨道交通;第7部分:桥隧设施;第8部分:人员密集场所;第9部分:商场超市。本部分为DB4201/T 569的第2部分。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武汉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武汉市公安局反恐怖工作支队、武汉市标准化研究院、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黄青、朱波、王锦瑾、李伟、刘炜、曾伟、梁华、陈敢。DB4201/T 569.220181 武汉市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 2 部分:公共供水 1 范围DB4201/T 569的本部分规定了公共供水反恐怖防范的总体要求、类别划分、常态反恐怖防范、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

4、和监督、检查。本部分适用于武汉市公共供水单位的反恐怖防范管理和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4201/T 569.1-2018 武汉市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DB4201/T 569.1-201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公共供水单位 the unit of public water supply 生产自来水,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运营、维护居民住宅的

5、自来水储存、加压等设施的组织的统称,主要包括供水企业和居民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3.2 供水企业 the enterprises of water supply 主营业务为自来水的生产及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的组织。3.3 居民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 residential building secondary water supply facilities management unit 运营、维护居民住宅的自来水储存、加压等设施的组织。3.4 自建供水设施管理单位 self-built water supply facilities managem

6、ent unit 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向本单位的生产、生活提供用水的组织。DB4201/T 569.22018 2 3.5 取水站(厂)raw water plant 承担从水源地抽取原料水,直接或经过简单处理,通过泵站(房)输送到自来水厂的生产单位。3.6 自来水厂 waterworks 具有一定生产设备,能完成自来水生产过程,出厂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卫生标准,符合水压力要求,并通过厂外供水管网、水库泵站、增压泵站输送到用户的生产单位。3.7 泵站(房)pumping station 在供水系统中,设置水泵机组和附属设施用以提升液体而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3.8 重点单位 key units

7、 供水单位管理的水源、取水站(厂)、自来水厂、加压泵站(房)等重要的生产单位。3.9 重点部位 key parts 供水单位管理的取水口、泵站(房)、净水构筑物、清水池、输(配)水主干管(渠)、变配电室、监控中心、中央控制室(调度室)、氯库、加氯加药间、调蓄水池、化验室的危化品储藏室、重要配(耗)件和抢修应急物资集中存放场所及调蓄调压站、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等。4 公共供水反恐怖防范的总体要求 4.1 武汉市公共供水反恐怖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坚持“属地管理、责任明确、防范为主、平战结合、重点突出、分工协作”的原则。4.2 武汉市公共供水各项反恐怖防范措施应均衡兼容、全面

8、整合资源,将传统安全管理与反恐怖防范措施紧密结合,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反应、妥善处置,4.3 武汉市公共供水反恐怖防范既要重视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防范,又要注意供水系统的整体防范。5 公共供水反恐怖防范类别划分 5.1 根据城市供水服务人口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危害和影响等因素,对武汉市公共供水单位进行类别划分。5.2 武汉市公共供水单位分为两个类别:a)供水企业为类;b)居民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为类。6 常态反恐怖防范 6.1 人防 DB4201/T 569.22018 3 6.1.1 人防组织 6.1.1.1 公共供水单位应设置或确定承担与反恐怖防范任务相适应的反恐怖防范工作

9、机构,明确第一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6.1.1.2 公共供水单位应根据地理面积、供水规模、工作人员数量、设施分布、重要部位等情况配备安保力量,明确常态安保力量人数。6.1.2 人防管理 6.1.2.1 公共供水单位应建立与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的防范与应急联动,实现涉恐信息的实时报送、更新、交互和对接。6.1.2.2 公共供水单位应根据情况建立并实施反恐怖人防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公共供水单位的人防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安全背景审查与行为评估制度,对重要岗位人员实行安全背景审查,并定期对其行为进行评估;b)值守与巡查制

10、度,重点单位的人员、车辆、物资等主要进出口,应设固定的警卫或安保人员实行 24 小时值守,每班次不少于 2 人值班;c)教育与培训制度,对安保力量及员工进行反恐怖防范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d)防范与应急演练制度,每半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反恐怖防范或应急演练;e)检查与督察制度,每月不少于一次开展反恐怖防范措施和技防、物防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督察;f)考核与奖惩制度,定期对安保力量及相关员工的反恐怖防范工作进行考核、奖惩。6.1.3 人防配置 公共供水单位反恐怖防范人防配置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人防配置表 序号 项目 配设要求 配置规定 1 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 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应设

11、 应设 2 反恐怖防范第一责任人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应设 应设 3 反恐怖防范责任部门 根据业务分工指定相关的部门负责 应设 应设 4 人防力量 值守 重点单位出入口 监控中心 自来水厂中央控制室(调度室)氯库等危险物品存放场所 应设 5 人防力量 巡查 取水站(厂)、自来水厂、泵站的高、低压配电室 自来水厂加药间、滤池、清水池;输水主干管(渠)暴露段;二次供水水箱(池)、调蓄调压站 应设 应设 6.1.4 安保力量要求 DB4201/T 569.22018 4 公共供水单位反恐怖防范安保力量和人防装备应符合DB4201/T 569.1-2018第7.1.4条和第7.1.5条的规定。6.

12、1.5 技防组成 公共供水单位反恐怖防范技防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访客登记系统、电话来电显示系统、监控中心和水质毒性生物监测系统等。6.2 技防配置 公共供水单位反恐怖防范技防配置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技防配置表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设置规定 1 视频监控系统 摄像机 取水站(厂)、自来水厂厂区和中央控制室(调度室)的出入口 应设 2 取水站(厂)、自来水厂的制高点 应设 3 取水站(厂)厂区的主要通道、周界 应设 4 自来水厂厂区的主要通道、周界、电梯 应设 5 取水站(厂)、自来水厂加氯间(含氯库)的出入口 应设 6 取水口、泵站的出入

13、口、主要通道 应设 应设 7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8 二次供水水池(箱)、泵房、调蓄调压站 应设 应设 9 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10 自来水厂中央控制室(调度室)应设 应设 11 入 侵报 警系统 入侵探测器 取水站(厂)、自来水厂及各类泵站的周界 应设 应设 12 取水站(厂)、自来水厂及各类泵站、重要物资仓库 应设 应设 13 水池(箱)及泵房出入口 应设 应设 14 一键报警系统 取水站(厂)、自来水厂、各类泵站(无人值守的泵站除外)的中央控制室(调度室)、监控中心,调蓄调压站 应设 应设 15 出入口门禁系统 监控中心,取水站(厂)、自来水厂的中央控制室(调度

14、室)、配电房 应设 16 取水站(厂)、自来水厂的加氯房 应设 17 取水站(厂)、自来水厂重要物资仓库的主要出入口 应设 18 二次供水泵房出入口 应设 19 电子巡查系统 取水站(厂)、自来水厂的重要物资仓库、泵房、周界屏障、水池、加氯间,调蓄调压站 应设 20 访客登记系统 自来水厂出入口 应设 21 电话来电显示记录系统 来电号码显示 电话总机、公开对外服务的电话 应设 应设 22 来电通话记录 公开对外服务的电话 应设 应设 23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24 水质毒性生物监测系统 生物监测(鱼缸):水源取水口(取水泵房)、自来水厂原水入口和净水出口 应设 应设 在线急性毒性监测仪;自

15、来水厂原水入口和净水出口 应设 DB4201/T 569.220185 6.2.1 技防要求6.2.1.1 公共供水单位反恐怖防范技防所采用的设施应符合DB4201/T 569.1-2018第7.2.3条的规定。6.2.1.2 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和使用应满足以下要求:a)监控摄像头应能 24 小时不间断记录监控的全过程;b)监控中心(室)应具备 24 小时不间断工作条件;c)氯(氨)储存间的监控摄像安装在室内时,应采取防爆、防腐蚀措施。6.2.1.3 电子巡查系统的安装和使用应满足以下要求:a)巡查信息标识的安装应牢固、隐蔽;b)信息标识安装的高度应适宜(1.4 米);c)系统应能准确记录预定

16、区域、路线巡查的详细结果和时间、地点、人员信息。在预定时间没有收到预定巡查信息时应能及时警示;d)存储的巡查信息应保存不少于 30 天。6.2.1.4 来电显示和电话录音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a)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b)电话记录回放时应清晰可辨,通话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7 天。6.2.1.5 水质毒性生物监测系统及其安装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a)自来水厂进、出水口应设置生物监测系统、对原水和出水采用养鱼进行急性毒性监测,并设专用摄像头,加入监控中心;b)生物系统在安装使用过程中应调节适宜的水样停留时间;c)有条件的自来水厂宜设置在线水质毒性监测仪;d)在线水质毒性监测仪可选择的受试生物包括:藻类

17、、蚤类、鱼类、发光细菌等;应根据受试生物的特点,对待试水进行适当的预处理。6.3 物防 6.3.1 物防组成公共供水单位反恐怖防范物防包括实体防护设施、应急物品、隔离带或缓冲区等冲撞设施及伸缩栅栏、警示(警戒)标志和巡防犬等。6.3.2 物防配置公共供水单位反恐怖防范物防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DB4201/T 569.22018 6 表3 物防配置表 序号 项目 安放区域或位置 设置规定 1 实 体 防 护设施 防盗安全门 化学药品仓库、重要配(耗)件及应急物资集中存放场所;监控中心(室)自来水厂中央控制室(调度室)泵站(房)应设 应设 2 钢制防护门 氯库、变(配)电间、臭氧间 应设 应设

18、3 带锁钢板(人孔)清水池、吸水井、水箱(池)应设 应设 4 防护网 泵站(房)、配电间的窗户 应设 应设 5 过滤网、网罩 清水池通气孔 水箱(池)溢流口和排空管口 应设 应设 6 围墙 取水泵站(房)、自来水厂地下水水源井、调蓄调压站 应设 7 应急物品 防爆毯、钢叉、警棍、对讲机、手持式应急照明灯 重要出入口(有人值守)应设 宜设 8 隔离带或缓冲区等冲撞设施及伸缩栅栏 重点单位出入口 应设 9 警示(警戒)标志 出入口周围、围墙、栅栏上 应设 应设 10 巡防犬 水厂等重要部位 宜设 宜设 6.3.3 物防要求 6.3.3.1 公共供水单位反恐怖防范物防所采用的防护器材与设施应符合 D

19、B4201/T 569.1-2018 第7.3.3 条的规定,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a)周界围墙外沿高度应不小于 2.5 米,上沿宜平直,围墙上应设置防攀爬滚刺;b)水厂的生产区域应实行封闭式管理;c)敞开式水处理构筑物宜远离围墙设置(30 米以上);d)自来水厂重点部位的门窗应达到 GB 17565 中乙级防盗安全级别;e)二次供水水池(箱)人孔应加盖并实行双人双锁;通气孔有防护装置,管腔内装过滤网;溢流管口、排空管口应设不锈钢网罩;f)居民建筑二次供水与公共供水管网联接处应设置防止水倒流装备;g)居民建筑二次供水设施水池(箱)附近和泵房内严禁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其他影响供水安全的物品;

20、h)在水源保护区设置的监测站点,宜与自来水厂调度室、监控中心建立实时监控视频信息共享和通信联络;i)重点单位应配备应急处置所需的吸油毡、活性炭等必备物资,并定期检查,确保应急使用能正常有效使用。6.3.3.2 公共供水单位建立的应急处置队伍应符合表 4 的规定。DB4201/T 569.220187 表4 应急处置队伍应急装备基本配置表 序号 装备名称 设置规定 1 车辆 应设 2 水质快速检测仪器 应设 宜设 3 水质监测车 宜设 4 发电机(车)应设 宜设 5 送水车 应设 6 手动提升器 应设 宜设 7 挖掘机 应设 8 起重机 应设 9 水泵 应设 宜设 10 鼓风机 应设 宜设 7

21、非常态反恐怖防范7.1 三级非常态 应在符合本部分第6章的基础上(在常态反恐怖防范的基础上),同时应开展以下工作措施:a)安保部门负责人带班组织防范工作;b)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 30以上;c)检查各类防范、处置装备和设施;d)加强出入口控制和重要部位的巡视、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e)监控中心布置 2 人以上值守;f)公共供水单位的厂区、配电间、进水机房、加药间、出水机房、清水池等重要部位加大巡查力度和密度,对出入厂区的人员、车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g)厂区、配电间、进水机房、加药间、出水机房、清水池等重要部位配置巡防犬,并落实一人一犬的专属犬管措施;h)联系属地职能部门指导反恐怖防

22、范工作;i)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防范措施。7.2 二级非常态应在符合本部分第7.1条的基础上(在三级非常态的基础上),同时应开展以下工作措施:a)公共供水单位负责人带班组织防范工作;b)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 50以上;c)消防设备、救援器材和应急物资处于待命状态;d)保持有线、无线通讯畅通,专人收集、通报情况信息;e)进一步加强出入口控制和重要部位的巡视、值守;f)安排安检人员对配电间、进水机房、加药间、出水机房、清水池等重要部位进行安全巡查;g)联系属地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派员指导或参与反恐怖防范工作。DB4201/

23、T 569.220188 7.3 一级非常态应在符合本部分第7.2条的基础上(在二级非常态的基础上),同时应开展以下工作措施:a)公共供水单位负责人 24 小时带班组织防范工作;b)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 100以上;c)启动反恐怖应急指挥部,救援器材、保障和处置力量进入临战状态;d)重要部位必须有 2 名以上安保力量守护,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巡查;e)公共供水单位内的配电间、进水机房、加药间、出水机房、清水池等重要部位实行封闭管理,安保力量 24 小时严守岗位,严禁非工作人员出入;f)配合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开展工作。8 应急预案和监督、检查按DB4201/T 569.12018第10章、第11章的规定进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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