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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2∕T 1129-2022 破产管理人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宁波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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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3.080 CCS A 00 3302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标准 DB3302/T 11292022 破产管理人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Specifiction for service quality of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 BDB3302/T 11292022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江口人民法庭、宁波大学法律职业标准研究中心。 本文

2、件主要起草人:蔡惠娜、张鑫、张颖璐、陈俊、钭晓东、张民元、卢晓春、金晶、车金梦、陈斌。 DB3302/T 11292022 1 破产管理人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破产管理人服务的服务启动、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保障、评价和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破产管理人的服务质量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破产管理人 破产案件受理时指定的, 接管债务人企业并开展调查、 保管、 清理、 估价、 处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日常开支,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等活动的机构及个人。 注:

3、 指定方式包括竞争、随机、轮候等。 4 服务启动 自收到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后 3 个工作日内,破产管理人应: 4.1 组建破产管理人专业团队,成员名单、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书面告知破产受理法院; 接收破产申请的相关材料或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相关材料。 自收到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后 5 个工作日内,破产管理人应: 4.2 自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出具消极任职资格审查报告; 刻制破产管理人公章、财务专用章及负责人名章等印章。 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印章必须交破产受理法院封

4、样备案后才能启用。 自收到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破产管理人应: 4.3 申请开立破产管理人账户(如无财产可不设立); 通知有关机关解除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中止对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仲裁; 将债务人存款划转至破产管理人账户; DB3302/T 11292022 2 接收债务人的财产和事务; 告知债务人相关人员应尽法律义务。 5 服务内容 接管破产企业 5.1 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债务人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存货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公章、财务专用章、合

5、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 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以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有关债务人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材料。 债务人状况调查 5.2 完成债务人状况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股东出资、对外投资、股权质押查封情况; 开户情况、存款余额; 各类不动产的产权、抵押、查封、预登记或购房合同备案情况; 车辆所有权、抵押、查封及年检、强制报废情况; 机器设备及库存产品,查清抵、质押情况; 商标

6、、专利、版权及商业秘密情况; 技术、各类资质及相应期限、租赁权、应收账款情况; 税款缴纳及欠税情况; 社保缴纳情况; 公积金缴纳情况。 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审查 5.3 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 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 5.4 根据债务人状况调查情况,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 决定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5.5 根据债务人状况调查情况,决定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 5.6 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开展会议前、中、后各阶段的工作。 审查债权人行使抵销权 5.7 DB3302/T 11292022 3 对与债务人互负债务的债权人提出的债务

7、抵销申请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审查合同相对方行使留置权、质权 5.8 对合同相对方提出的留置权、质权申请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破产宣告申请 5.9 根据调查结论,决定是否提出宣告破产申请。 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 5.10 对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处理和分配,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破产和解 5.11 征求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和解意向,制作或协助制作和解协议草案,给出破产和解申请建议。 破产重整 5.12 寻找适格的重整方,制作或协助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给出破产重整申请建议。 破产程序终结 5.13 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6 服务要求 接管破产企业 6.1 6.1.1 破产

8、管理人应对接管资料登记造册,制作财产移交清单、印章移交清单、账簿移交清单、法律文书移交清单。 6.1.2 移交清单应一式三份,由移送人、交接人签字并加盖破产管理人印章后各持一份留存。 6.1.3 破产管理人应设置专门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保管设施设备,专人管理接管。不能移动或移动会导致受损的,可经扫描、拍照、封签等措施后原地保存。 债务人状况调查 6.2 6.2.1 债务人状况调查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6.2.2 债务人有以下情形的,破产管理人应依法追回债务人的相关财产或撤销个别清偿行为: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对没

9、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放弃债权等。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存在破产情形的,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DB3302/T 11292022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等。 6.2.3 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破产管理人应予以追缴。 6.2.4 债务人存有留置于债权人处的质物、留置物,破产管理人应取回相关质物、留置物等财产。 6.2.5 债务人存在下列情形的,破产管理人应审查权利人或出卖人的取回权: 占有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10、 债务人作为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但是已经在途运输的标的物。 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审查 6.3 6.3.1 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 破产管理人应协助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布破产案件受理公告或者债权申报公告。 6.3.2 破产管理人应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或者债权人确认的其他方式送达债权申报通知,同时应提供债权申报材料,形成资料清单(见附录 A),包括债权申报登记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证据清单以及其他便于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说明性文件。 6.3.3 根据债务人的财务资料、 人事资料、 考勤记录等证据材料, 破产管理人应调查职工的劳动债权。职

11、工对劳动债权清单记载有异议并要求更正的, 破产管理人应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职工。 管理人复核后不予更正的,应告知职工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6.3.4 破产管理人应对债权申报材料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审查结论书面通知债权申报人。 6.3.5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破产管理人应完成债权审查和债权表的编制。 6.3.6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破产管理人应予以解释或调整。破产管理人不予调整的,应告知异议人应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或申请仲裁。 6.3.7 破产管理人应保存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

12、营业 6.4 6.4.1 决定债务人继续营业时,破产管理人应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是否增加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是否可以避免损失扩大; 是否会导致债务增加; 是否影响债务人员工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6.4.2 决定债务人继续营业的,破产管理人应形成以下材料: 决定继续营业申请书; 继续营业预期利益及财务分析报告; 债权人会议同意债务人继续营业的表决结果。 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营业的,必须经破产受理法院许可。 决定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6.5 6.5.1 决定债务人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合同时,破产管理人应考虑包括但不

13、限于以下因素: 是否增加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是否影响债务人员工及社会公共利益; 是否影响债务人偿债的公平性。 6.5.2 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破产管理人应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答复。 DB3302/T 11292022 5 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 6.6 6.6.1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 5 个工作日,破产管理人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完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提出债权人会议主席人选; 选定债权人委员会候选人; 拟定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 拟定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拟定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情况的报告; 拟定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及财产变价方案;

14、拟定财产分配方案。 形成会议资料目录清单,清单样式见附录B。 6.6.2 债权人会议召开当日,破产管理人应: 组织参会代表签到、引导参会代表进入会场、发放债权人会议资料;若线上召开会议,应提前创建线上会议链接并通知全体债权人,组织参会代表线上签到; 报告债权申报及债权确认情况、破产管理人履职情况、会议需要表决事项;若线上召开会议,应采用线上形式进行投票表决; 发放并收回表决票,统计和汇报表决结果;若召开线上会议,线上统计并汇报表决结果。 6.6.3 债权人会议结束后三日内,破产管理人应形成债权人会议的到会情况、表决情况及会议决议的书面报告。 6.6.4 根据破产案件的进展情况, 破产管理人可决

15、定是否再次召开债权人会议, 并负责相应筹备工作。 6.6.5 债权人会议会务档案资料及债权人会议表决票签封后,应由破产管理人保存并存档。 6.6.6 附录 C 给出了议案表决票及重要会议文书示例。 审查债权人行使抵销权 6.7 6.7.1 破产管理人不应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6.7.2 债权人主张抵销的,破产管理人应向债权人获取以下材料: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互负债务的证明文件; 主张行使抵销权的申请报告。 6.7.3 破产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诉讼。 审查合同相对方行使留置权、质权

16、 6.8 6.8.1 主张行使留置权的,破产管理人应向合同相对方获取以下材料: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的动产是否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提出行使留置权的书面申请材料。 6.8.2 拟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取回留置物, 或者与留置权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等方式,进行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 破产管理人应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破产管理人应及时报告法院。 破产宣告申请 6.9 DB3302/T 11292022 6 6.9.1 破产管理人应查明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状况: 是否存在破产原因; 是

17、否有破产重整可能; 是否有破产和解可能。 6.9.2 破产管理人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基础信息,包括破产管理人全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申请人被法院指定为破产管理人的司法文书; 债务人企业的负债情况及偿债能力分析; 债权人会议基本情况,债权人是否有和解、重整意向的说明; 没有和解、重整可能的相关说明; 申请人盖章、签字、申请日期。 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 6.10 6.10.1 债权人会议通过财产变价方案后 1 个月内, 需要评估的, 破产管理人应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 6.10.2 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管理人应

18、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6.10.3 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 破产管理人应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 破产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在公告中指明。 在最后分配公告日,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 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生效条件成就或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交付给债权人。 破产和解 6.11 6.11.1 破产宣告之前,破产管理人应征求债权人、债务人是否有和解可能。 6.11.2 征得债权人数二分之一并债权金额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同意之后, 破产管理人应起草或协助债务人起草和解协议草案,并说明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供债权人会议审议。 6.11.3 法院

19、裁定认可并终止和解程序的,破产管理人应及时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破产重整 6.12 6.12.1 在破产受理法院作出破产宣告前,破产管理人应协助债务人寻找适格的重整方。 6.12.2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破产管理人予以协助。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破产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6.12.3 重整计划应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必须报破产受理法院批准。 6.12.4 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破产管理人应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6.12.5 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破产管理人应判断是否申

20、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6.12.6 监督期届满时,破产管理人应向破产法院提交监督报告。 破产程序终结 6.13 6.13.1 出现以下情形,破产管理人应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请破产程序终结: 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 DB3302/T 11292022 7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垫付费用,或者垫付的费用仍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 无财产可供分配或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附录C给出了文书范本示例。 6.13.2 财产分配完毕后 5 个工作日内, 破产管理人应提交破产

21、财产分配报告, 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6.13.3 终结破产程序裁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破产管理人应办理相关注销登记。 6.13.4 破产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后,应注销破产管理人账户,销毁破产管理人印章。 7 服务保障 场所设施 7.1 应为团队成员工作开展提供场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场地、办公设备、保险箱等。 队伍建设 7.2 7.2.1 破产管理人团队应: 配备专业的财务工作人员或具备财务管理的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配备具备法律知识和法律能力的人员或具备法律方面的相关知识或工作经验。 7.2.2 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应符合相应的服务资质要求,具备相应的破产管理专业知识及文书撰写能

22、力。负责人还应具备三年以上破产管理人工作经验。 7.2.3 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 破产法、破产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 破产案例; 破产管理人操作实务。 安全保障 7.3 7.3.1 破产管理人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知识宣传。 7.3.2 破产管理人应建立预防职业犯罪的机制,及时发现并预防执业过程中有可能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 7.3.3 破产管理人应为团队成员提供医疗救助保障及职业健康保障。 信息保障 7.4 7.4.1 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卷宗、文书等材料应装订成册,保存备查或者移交档案保管机

23、构保管。 7.4.2 破产管理人应建立履职资料库,并于每年 3 月底前完成履职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机构、团队、人员等基本情况; 报名竞争、受邀参与以及被随机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情况; 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破产案件情况(包括已结、未结案),列明案件基本信息、指定为破产管理人的方式、办理情况、办理进度、办理评价及破产管理人报酬收取、破产管理人报酬援助资金交纳等情况; 执行破产管理人回避制度情况; 担任破产管理人及相关工作所取得的荣誉和成绩; DB3302/T 11292022 8 针对破产法及破产管理人工作开展的理论和实务研究成果; 参加与破产管理人工作相关的业务培训、公共活动、破产文化宣传等情况;

24、履职过程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适用的疑难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 对法院工作的评价,如在指定破产管理人、审理破产案件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以及廉政纪律等情况; 法院因工作需要要求破产管理人就特定事项提交的情况报告; 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7.4.3 破产管理人应通过行业信息化管理平台上传服务动态信息、服务资料等。 8 评价和改进 服务评价 8.1 服务评价包括破产管理人个案服务能力评价和破产管理人综合服务能力评价: 破产管理人个案服务能力评价: 包括团队配置、 专业素养、 勤勉尽责、 职业操守等, 见表 D.1; 破产管理人综合服务能力评价:包括个案办理、团队建设、专业研究和公共事务、奖励表彰、职

25、业操守等,见表 D.2。 结果应用 8.2 破产管理人有下列情形的, 将会导致不能参与指定破产管理人工作、 降级以及从破产管理人名册除名等结果: 年度内个案服务能力评价不合格的; 年度综合服务能力评价不合格的; 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后果的。 持续改进 8.3 8.3.1 破产管理人团队应通过工作日志、日常工作底稿等进行工作总结,通过召开座谈会、交流学习会议、评价评审总结经验,及时分析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8.3.2 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应将在工作时发生的错误和偏差及时报告负责人,负责人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若发现团队成员不适合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应及时调整。 DB3302/

26、T 11292022 9 A 附录A (资料性) 破产债权申报提供的资料清单 破产债权申报提供的资料清单见表A.1。 表A.1 破产债权申报提供的资料清单 债权人: 序号 申报债权文件目录 份数 页数 原(复印)件 原件核验情况 1 债权申报表 2 债权申报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3 申报人主体资料、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 债权登记申报文件清单 5 债权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 6 其他 7 DB3302/T 11292022 10 B 附录B (资料性) 债权人会议资料目录清单 债权人会议资料目录清单见表B.1。 表B.1 债权人会议资料目录清单 序号 标题 页码 1 会议须知 2

27、会议议程 3 本案所涉法律文书 4 破产管理人工作报告 5 关于选举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6 关于债务人财产状况的报告 7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8 债权表 9 关于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的议案 10 关于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的议案 11 关于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的议案 12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查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13 C DB3302/T 11292022 11 附录C (资料性) 议案表决票、会议重要文书及破产程序终结文书示例 本附录给出了以下示例: 议案表决票,见示例 1;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见示例 2;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认无异议债权的报告,见示例 3;

28、 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采取非现场方式表决的方案,见示例 4; 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见示例 5; 通知书,见示例 6、见示例 7、示例 8; 关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见示例 9;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见示例 10、示例 11; 关于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报告,见示例 12。 示例1: XXXXXXXXXX 有 限 公 司 破 产 清 算 案 件有 限 公 司 破 产 清 算 案 件 第第 X X 次 债 权 人 会 议次 债 权 人 会 议 议案表决票 编 号: xxx 债权人: xxx 提示:对所表决的内容

29、同意或不同意的,请在相应内容后打“” 议案议案 表决事项表决事项 同意同意 不同意不同意 1 2 3 4 债权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 年 月 日 DB3302/T 11292022 12 示例2: 关于提关于提请请债权人会议核査债权的报告债权人会议核査债权的报告 (债务人名称)债权人/债权人会议: 因(债务人名称) (写明破产原因) ,债权人/债务人(申请人名称/姓名)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名称)进行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申请。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破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债务人名称)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一案,并于年月日作出()破号决定书,指定担任管理人。现管理人将(债务人

30、名称)的债权申报与审查情况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如下: 1.债权申报情况 年月日,人民法院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提示:若采取报纸公告方式,应写明:并于年月日于报刊登】确定债权申报期限为日/个月。 债权申报期限内,管理人共收到户债权人申报的笔债权,申报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元(以下币种同)。【提示: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止,有补充申报,应写明:申报期截至后,至本报告出具之日,管理人收到户债权人补充申报的笔债权,补充申报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元。】 债权人未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

31、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债权审查情况 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是否属于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 并编制了债权表。经审查,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总额为元。其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总额为元,职工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元,社保税收债权为元,普通债权为元。 【提示:若有劣后债权情形,应写明:因 (写明确认为劣后债权的原因) , 确认劣后债权为元。】 【提示:若有管理人未确认的债权,应写明:因 (写明未予确认债权的原因),管理人未确认的债权为元)。】 债权确认的具体情况详见附表。

32、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管理人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DB3302/T 11292022 13 示例3: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认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认 无异议债权的报告无异议债权的报告 ()破管字第号 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管理人于年月日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同时, 本管理人于年月日将编制的债权表送交债务人核对。经核查、核对,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共笔债权无异议(详见无异议债权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贵院裁定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

33、鉴) 年月日 附:1.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表各一份;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表的核查结果; 3.债务人核对意见; 4.债权表中的无异议债权清单。 示例4: (债务人名称)破产清算(债务人名称)破产清算/ /重整重整/ /和解案和解案 釆取非现场方式表决的方案釆取非现场方式表决的方案 (债务人名称)债权人/债权人会议: 年月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名称)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一案。年月日,指定(管理人名称)担任管理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以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因【提示:写明采取非现场方式表决的理由,如为便

34、利债权人,降低破产程序成本等】,管理人拟定如下非现场方式表决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1.非现场表决方式包括邮寄信函、传真、电子邮箱、短信、QQ、微信及网络投票方式。债权人应向管理人提交其选定的表决方式与确切的送达地址。债权人如果变更表决方式或送达地址,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书面告知变更后的表决方式或送达地址,影响债权人参与表决的权利,债权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管理人根据相关决议事项的重大、复杂程度确定合理的表决期限。管理人于表决起始之日日前【注:指定日期不得少于 3 日】,按照债权人确定的表决方式和送达地址,提前将相关决议事项及表决期限告知

35、债权人,并向债权人发放书面或电子表决票。 债权人应在管理人告知的表决期限内表决,以书面方式表决的,债权人应签名或加盖公章。以电子送达方式表决的,管理人釆取截屏等方式确保留痕。债权人逾期未将表决意见回复管理人,或以空白票回复,均视为同意表决事项。 3.管理人于表决期限届满之日起 3 日内完成有效表决票的确认及计票工作 。 管理人于表决结果确定之日起 3 日内,须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并将非现场表决结果和相关履职情况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4.对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管理方案及变价方案进行表决时 , 釆取单项财产单独表决的方式逐项表决。 (管

36、理人印鉴) 年月日 DB3302/T 11292022 14 示例5: (债务人名称)破产清算(债务人名称)破产清算/ /重整重整/ /和解案和解案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 ()破管字第号 (债务人名称)债权人会议: (债务人名称)因 (列明破产原因),经申请人(申请人名称/姓名)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重整申请。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破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名称)(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并于年月日作出()破号决定书,指定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年月日,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确定债权申报截止日期为年月日,并定于年月日在人民法院召

37、开第次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的规定及人民法院()破号决定书、管理人履职要求告知书之相关要求,勤勉忠实地履行管理人职责。现将有关执行职务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一、 债务人债务人/ /破产人(企业)的基本情况破产人(企业)的基本情况 1. 企业的设立日期、性质、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 2. 企业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出资比例; 3. 企业生产经营范围; 4. 企业员工状况; 5. 企业资产财务状况; 6. 企业目前状态。 二、二、 执行职务的具体情况执行职务的具体情况 (一)执行职务的准备工作 1. 管理

38、人团队的组成情况; 2. 管理人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3. 聘请工作人员情况。 (二)接管债务人财产的基本情况 1. 接管时间; 2. 财产接管状况; 3. 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履行或者解除情况; 4. 需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情况; 5. 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状况及安置方案、工资和补偿金数额。 (三)债权申报登记工作情况 1. 债权申报的期间; 2. 登记的各类债权户数和总额; 3. 认为成立的各类债权户数和总额; 4. 认为不成立的各类债权户数和总额; 5. 职工债权笔数和总额; 6. 异议债权的基本情况。 (四)债务人对外债权、投资的清收情况 1. 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清偿债务或

39、者交付财产的情况; 2. 对外债权的清收情况及清收总额; DB3302/T 11292022 15 3. 对外投资、股权总额以及处置方式、权益收回的基本情况。 (五)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1. 民事诉讼与仲裁的案件数量、争议标的金额、程序进展等; 2.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解除情况; 3.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中止情况。 (六)有关债务人财产的追收情况 1.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追回财产的情况; 2. 请求出资人补缴出资款的情况; 3. 追回高管非正常收入和侵占财产的情况; 4. 取回担保物的情况; 5. 取回在途买卖标的物的情况; 6.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抵销权的情况。

40、 (七)管理人处分债务人财产的基本情况 1. 债务人财产评估情况; 2. 债务人财产的处置(包括拍卖、变卖情况)。 (八)资产审计、评估工作情况 1. 聘请审计或评估机构专项审计或评估情况; 2. 对审计后资产、负债情况的确认。 (九)其他履职情况 三、三、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的基本情况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的基本情况 四、本次会议后工作计划四、本次会议后工作计划 (根据实际情况撰写。)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相关报告材料 DB3302/T 11292022 16 示例6: 通知书通知书 (要求追回债务人财产用)(要求追回债务人财产用) ()破管字第号

41、(占有债务人财产的相对人名称/姓名): (债务人名称)因 (写明破产原因),(申请人名称/姓名)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名称)进行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写(债务人名称)因 (写明破产原因),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申请】。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破(预)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名称)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并于年月日作出()破字第-号决定书,指定担任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调查,(债务人名称)存在下列行为(列明行为时间、内容等): 1. ; 2.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管理人认

42、为上述行为应当予以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你公司/你基于上述行为取得的(债务人名称)财产 (列明财产名称和数量) 应当予以返还。现本管理人要求你公司/你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向本管理人返还上述财产(列明返还财产的方式和地点;返还财产有困难的,可以要求相对人支付或者补足与财产等值的价款)。 如你公司/你对本通知内容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向本管理人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配合管理人核实。 特此通知。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1.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相对人占有债务人财产的证据; 4.管理人联系方式: 。 DB3302/T 11292

43、022 17 示例7: 通知书通知书 (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补缴出资用)(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补缴出资用) ()破管字第号 (债务人的出资人名称/姓名): (债务人名称)因 (写明破产原因),(申请人名称/姓名)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 (债务人名称) 进行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写(债务人名称)因 (写明破产原因),于年 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申请】。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破(预)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名称)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并于年月日作出()破字第-号决定书,指定担任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调查,你公司/你作为(债务人名称)的出资人,

44、认缴出资额为: (货币种类)元(大写: ),认缴方式为: ,你公司/你应当于年月日前按期足额缴纳上述出资。 截至本通知书发出之日,你公司/你上述出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以货币出资的)尚有 (货币种类)元(大写: )未缴纳/(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尚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你应当缴纳全部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现通知你公司/你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向本管理人缴纳上述未缴出资(列明管理人的开户银行、账户和账号)/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如对本通知书中所列出资缴纳义务的有无、数额、形式等有异议,你公司/你可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向

45、本管理人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配合管理人核实。 特此通知。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1.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 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 出资人未足额交纳出资的证据材料; 4. 管理人联系方式: 。 DB3302/T 11292022 18 示例8: 通知书通知书 (要求取回担保物用)(要求取回担保物用) ()破管字第号 (质权人或留置权人名称/姓名): (债务人名称)因 (写明破产原因),(申请人名称/姓名)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名称)进行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写(债务人名称)因 (写明破产原因),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

46、和解/破产清算申请】。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破(预)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名称)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并于年月日作出()破字第-号决定书,指定担任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掌握的材料,(债务人名称)所有的(担保物名称)因 (简述设定质押或者被留置的原因),尚在你处质押(或留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管理人拟通过以下方式,取回上述担保物: 1.清偿债务, (简述清偿内容); 2.提供替代担保, (替代担保方式,简述替代担保物的名称、价值、现状等情况)。 清偿债务方式下适用: 你公司/你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告知本管理人债务履行方式,并在本管理

47、人清偿债务后日内,解除对上述担保物的质押(或留置),返还本管理人(列明财产交付地点和方式,质押办理登记的,应当要求质权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涂销手续)。 提供替代担保方式下适用: 你公司/你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与本管理人共同办理替代担保的设定手续,并在替代担保设定后立即解除对原担保物的质押(或留置),返还本管理人(列明财产交付地点和方式,质押办理登记的,应当要求质权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涂销手续)。 你公司/你如对本通知涉及的主债务、担保物等情况有异议,可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向本管理人提出,并附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据,配合管理人核实。 特此通知。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1.受理破产申

48、请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主债务合同复印件; 4.担保物的权属证明复印件; 5.管理人联系方式: 。 DB3302/T 11292022 19 示例9: 关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关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 ()破管字第号 人民法院: (债务人名称)因 (写明破产原因),(申请人名称/姓名)于年月日向贵院提出对(债务人名称)进行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写(债务人名称)因 (写明破产原因) ,于年月日向贵院提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申请】。 贵院于年月日作出()破

49、(预)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名称)重整/和解/破产清算。 截至年月日,本案发生的破产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实际清偿元,尚余元未支付,另预期发生破产费用人民币元。现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共计人民币元,债务人财产己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提请贵院裁定宣告(债务人名称)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1.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清偿情况报告一份; 2.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一份。 示例10: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 (无财产可供分配用)(无财产可供分配用) ()破

50、管字第号 人民法院: 贵院于年月日作出()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破产人名称)破产。现经管理人调查,(破产人名称)在偿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管理人请求法院裁 定终结(破产人名称)的破产程序。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年月日 附: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报告; 2.破产人财产状况报告。 DB3302/T 11292022 20 示例11: 关于提关于提请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 (最后分配完结用)(最后分配完结用) ()破管字第号 人民法院: 贵院于年月日作出()破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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