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河道综合整治的方案 县大、小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已划为保护区,为进一步规范河道管理秩序,加强河道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县实际,现就加强县河道综合整治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涉河审批项目 县国土资源、林业、环保、交通、农经、水利、安监、畜牧兽医等部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审批活动时,须先征得县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同意或出具相关审查证明手续。 (一)国土资源部门。项目选址、设置矿权、建房用地、临时使用土地、征地后临时使用土地进行采砂、河滩地整理和复垦。 (二)林业部门。发放林权证、采伐林木、营造河滩林
2、。 (三)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四)交通部门。公路桥梁选址、水上运输管理。 (五)农经部门。农药使用管理、种植项目选址。 (六)水利部门。打井、修渠、挖塘、建泵站等水利工程选址。 (七)安监部门。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畜牧兽医部门。畜牧小区、养殖基地选址。 二、相关部门职责 县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监督和查处向河道内排放尾矿、矿渣、倾倒垃圾等挤占堵塞河道及河道采砂等影响防洪安全的行为;负责制定清障方案,确定清障范围,配合乡镇政府和林业部门做好林木清障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毁坏耕地采砂、非法选矿、挤占河道修建房屋、厂矿、尾矿库等影响河道行洪的行为。 县林业局。负
3、责制定林木清除方案并配合所在乡镇政府组织实施;负责取缔河道行洪区内的林权证;负责查处毁林采砂行为。 县环保局。负责查处向河道排放废水、废渣等污染物的行为;负责对河流水质有影响的污染源进行监测;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监管。 县水利局。负责编制水土保持小流域治理规划和矿山企业水土保持方案,配合乡镇政府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监管矿山企业恢复治理,以减少河道泥砂淤积。 县农经局。负责查处使用违禁农药的行为,防治水质污染。 县安监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矿企业及设施安全防范;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整治重点 (一)严禁毁坏林地、耕地采砂行为。由县管理局牵头,XX县区林业局、国土资源局
4、、公安局联合执法,对毁林、毁地采砂行为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拆除采砂设备,依法从重处理,收取治理保证金,责令其限期恢复治理。 (二)清除影响行洪林木。由县管理局牵头,县林业局和乡镇政府配合,确定河道主行洪宽度和林木清障范围,制定林木清除方案。林木清除范围内已发林权证的要予以取缔,将行洪区的林地面积扣除,重新核定面积后办理新林权证,河道行洪区的林木经审批采伐后,不得在行洪区内继续栽植林木。 (三)加强护岸林草保护。河道两侧滩地在不影响行洪前提下造林种草或生态封育,可起到保护河岸、净化水质、防治水土流失及沙尘暴作用。要认真保护河道护岸林和生态林,严格控制采伐,严禁改变林地用途。对毁林种地、不及时
5、或不按规范栽植树木的行为,林业部门要依据林业法规严肃查处。 (四)规范矿渣排放行为。由县管理局牵头,县环保、水利、国土资源、安监等部门和乡镇政府配合,监督、查处采矿企业矿渣排放行为。对没有合法规范排渣场地的,责令其停产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非法采矿处理,杜绝向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矿渣。 (五)消除尾矿库安全隐患。由县安监局牵头,县管理局、环保局、相关乡镇政府配合,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尾矿库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没有合法手续、超过使用年限、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能按期整改达到要求的,尾矿库不得继续使用并限期清除。对于未建尾矿库,直接向河道排放尾矿、堆放矿渣的行
6、为,依法从重查处。 (六)禁止河滩开荒种植、放牧、烧荒。由县管理局牵头,XX县区林业局、环保局、公安局和乡镇政府联合执法,对抢占河滩、开荒种植、放牧、烧荒行为予以清理及纠正。对于享受“退田还河”补助政策,仍然种植农作物的行为给予制止并清除作物。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副主任、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管理局、安监局、公安局、物价局、交通局、环保局、农经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畜牧兽医局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河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河道综合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二)加强协调配合。河道综合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法律性、政策性强,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确保河道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和建立河道长效管理机制,因地制宜制定各河道长效管理办法,规范河道日常管理,细化管理措施,巩固河道综合治理效果。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