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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指导实施方案.docx

上传人:asd****19 文档编号:6582717 上传时间:2024-12-15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8.5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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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指导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因地制宜、机制创新”的原则,把维护全市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在新农合待遇的基础上,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覆盖全市农村的大病保险制度。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新农合、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协同互补,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切实减轻农村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解决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二、资金筹集 (一)筹资标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新农合筹资标准、农村居民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新农合实际补偿比及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进行测算,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2013年我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确定为每人15元。今后,可根据新农合筹资标准和省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调整,逐步提高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筹集标准。 (二)资金来源。从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县(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县(区),在提高年度筹资标准时统筹安排大病保险资金,逐步完善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资金实行按季度拨付,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

3、前划拨到位。 (三)统筹层次。新农合大病保险实行市级政策统筹,全市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组织实施。 三、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市当年度新农合的参合人。 (二)保障范围 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新农合相衔接。参合人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由大病保险对需要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再给予一定的保障。 高额医疗费用,以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850元)为判定标准,按就低原则取人均纯收入为9800元。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

4、疗费用,具体参照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试行)。 (三)保障水平 我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赔付实行分段按比例赔付。参合人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负担超出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2012年为9800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在20000元以内的部分按50%赔付;20000元以上的按60%赔付。补偿额度暂不设封顶线。 四、承办方式 (一)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方式。通过政府招标选定3家承办我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招标主要包括承办期限、保障范围、赔付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

5、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自负盈亏,承担经营风险。 (二)规范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健全招标机制,规范招标程序。商业保险公司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方案,依法投标。招标人(市卫生局)应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节机制,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亏率,切实保障参合人实际受益水平。年度资金结余或亏损在盈亏率(盈利率不超过4%,亏损率不超过5%,盈亏率具体由招标确定,盈亏率计算公式:(农村居民大病

6、保险资金总额-被保险人的赔付款-保险项目的管理成本)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总额*100%。)比例以内的,保险公司自负盈亏;年度资金结余超出盈利率比例以上的部分,转入下一年度新农合基金专户,也可转为下一年度大病保险资金;年度资金亏损超出亏损率比例以上的部分,由招标确定新农合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担比例。因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合人权益的情况,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承办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基本准入条件。承办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保险公司总公司具有开展大病保险业务资质;保险公司总公司同意分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

7、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在市县(区)设有完善的县级分支机构,具备农村保险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服务队伍;能够提供驻点、巡查、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业务专项管理、单独核算等服务;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重大处罚。 (四)提升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管理服务能力。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商业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控制风险,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务效率,依规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或参合人支付大病保险赔付费用;要合理设置经办机构,明确岗位职责,配备医疗、财会等专业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服务人员和相应的办公条件

8、,专门负责大病保险运行监管、费用审核、资金结算、政策宣传,查处和办理咨询投诉案件等业务,保证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及时赔付。 (五)实现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与新农合补偿“一站式”服务。承办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派驻2-3名以上医学等专业工作人员,与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联合办公,办理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赔付业务,协助、参与新农合运行监管。做好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与新农合补偿的有效衔接,通过新农合结算信息系统,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参合人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经市新农合经办机构授权,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可以依托新农合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以完善服务流程,简化赔付手续,实现市

9、内、外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周期等与新农合补偿同步进行。 五、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保障参合人权益。卫生部门作为新农合的招标人,要通过日常抽查、业务公示、信息核对、投诉受理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保险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参合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进行处理。保险业监管部门要做好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与日常业务监管,加强赔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财政部门对利用新农合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明确相应的财

10、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规范拨付流程,加强基金管理。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 (二)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商业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制的作用,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建立涉及医疗行为全流程、全方位的医疗费用控制机制,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做好与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服务的衔接,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 (三)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要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的

11、情况,以及筹资标准、保障范围和标准、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完善群众参与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畅通信访受理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商业保险机构要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供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统计报表和报告,并按要求公布大病保险资金收入情况、参保(合)人医疗费用补偿情况等信息。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开展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是帮助城乡居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有效途径,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认真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明确工作任务和进度,积极

12、稳妥推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在市医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由发展改革、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保监、民政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细化配套措施,强化沟通协作,抓好措施落实,保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三)积极探索,加强评估。要充分考虑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循序推进,重点探索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资金管理、招标机制、运行规范等,每年对大病保险工作进展和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上报年度报告。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开展总结评估,加强考核评价,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督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取得预期成效。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加强对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及时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密切跟踪分析舆情,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宣传大病保险工作进展与成效,使这项工作深入人心,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大病保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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