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县人民检察院XX年检察开放日活动方案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 (2008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和员会第九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看守所检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规定,结合看守所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看守所监管秩序稳定,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看守民检察的职责: (一)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2、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五)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留所服型罪犯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受理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七)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检察工作中,应当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以事实为根扰、以法律为准绳。 看守所检察人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应当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注重实效。第二章收押、出所检察第一节收押检察 第五条 收押检察的内容: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