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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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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我县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我县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城镇居民身体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XX市城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我县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我县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城镇居民身体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XX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秦政200720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原则。 (

2、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要与我县现阶段财政状况及城镇居民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坚持政府政策引导,城镇居民自愿参保。 (三)实行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县级统筹,属地管理。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三条。我县城镇户口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参加我县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参保人员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缴费标准和补助办法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城镇居民个人和财政共同筹集。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3、保险费实行按年度预缴,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凡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均应在每年规定的日期内一次性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未缴纳者,下一年度不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途不予办理补缴或退出手续。参保人员中断参保后再次参保缴费的,其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次年的七月份起开始享受。 第七条。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及中小学阶段学生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政府补助50元。 低保对象的儿童和学生缴费,由政府全额负担。 第八条。1860周岁的非从业成年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个人缴纳220元,政府补助

4、80元。 第九条。60周岁以上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个人缴纳180元,政府补助120元。 第十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负担(企业改制时已享受伤残抚恤金待遇人员除外)。 企业改制时已享受伤残抚恤金待遇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办法与正常城镇居民相同。 第十一条。其他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个人缴纳80元,政府补助220元。 第十二条。县医保中心将城镇居民参保人数和财政补助金额,于每年12月底前核准后报县财政局,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财政局于下年3月底前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单位补助资金在税前列支。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需要调整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医疗保障水平的变化等因素,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1/3123下一页尾页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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