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工作方案 一、2010年参合农民住院补偿方案 (一)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100元(起付线)-不予补偿部分的费用70%=个人补偿费用。 (二)*县境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县中医医院、*县红十字医院除外):住院总费用-200元(起付线)-不予补偿部分的费用60%=个人补偿费用。 (三)*县中医医院、*县红十字医院。住院总费用-100元(起付线)-不予补偿部分的费用60%=个人补偿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产生的中药费用补偿比例在原报销基础上增加10%。 (四)*县以外的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600元(起付线)-不予补偿部分的费用45%=个人补偿费用。 (五)XX省
2、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600元(起付线)-不予补偿部分的费用35%=个人补偿费用。 (六)*县以外的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800元(起付线)-不予补偿部分的费用25%=个人补偿费用。 每例正常产住院分娩(顺产)定额补助300元。其他情况住院分娩按参合农民新农合住院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享受了住院补偿的产妇,不再享受定额补偿。 全年累计个人住院补偿金额最高为30000元。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相关规定 (一)根据中央、省有关部门关于“不得将公共卫生事项列入新农合资金支出内容”的规定,取消对动物咬伤后接种狂犬疫苗的定额补助。 (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补助,先执行国家专项补助,剩
3、余部分中的医药费用再按新农合规定给予补偿。 三、实行门诊家庭帐户和门诊统筹试点 (一)实行门诊家庭帐户的乡镇 除门诊统筹试点乡镇外,其余乡镇仍实行门诊家庭帐户。农民个人缴纳的20元参合费,14元纳入门诊家庭帐户,6元纳入住院统筹基金。农民个人缴纳基金纳入家庭账户的14元参合费,农民个人可以用于门诊费用,也可用于支付住院费用,门诊统筹试点乡镇除外。 (二)实行门诊统筹试点的乡镇 1.取消门诊家庭帐户。2010年不再设门诊家庭帐户,2009年门诊家庭帐户内基金未使用完的,仍可结转2010年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冲抵住院自付费用部分。 2.实行门诊统筹 (1)门诊统筹资金的来源。按照当年试点乡镇参合人数从基金总额中每人提取30元,作为门诊统筹资金。 (2)门诊统筹资金的用途。门诊统筹资金用于参合农民患者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的补偿。 (3)门诊统筹的补偿比例。单次门诊费用按50%予以补偿,单次门诊费用补偿封顶额为10元。全年门诊费用补偿封顶额为30元。家庭成员可共用。 四、此方案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09年12月31日前出院的参合农民仍按2009年补偿方案执行,2009年12月31日后出院的按2010年补偿方案执行。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