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时用地复垦方案 临时用地复垦协议书 复垦监理单位:经济开发区北城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因修建邯济铁路需占用甲方所辖的王楼村的耕地作为施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占地补偿费用已在办事处政府相关部门的主持下各方达成协议并补偿到位。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11月8日第十九号令)中第四条之规定: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由乙方负责上述临时用地的复垦。为确保该用地得到及时复垦,由甲方对土地复垦行使监管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临时用地需复垦的位置及数量。 该临时用地位于开发区北城办事处王楼村铁路南侧,需复垦的土地总面积为: 5.267亩。 二、临时用地
2、复垦标准及监管方式: 1、乙方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清除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若对已复垦土地的耕种标准有分歧,耕种标准应由第三方土地权威机构评估确定,双方应共同遵照执行。 2、为确保乙方的临时用地复垦达成土地耕种条件,由甲方先采取收取乙方复垦保证金的方式行使对乙方的监管。 3、复垦保证金标准按照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做 好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内发 【2010】 61号)执行。临时用地期限内复耕保证金总额为:28135元(大写:贰万捌仟壹佰叁拾伍). 三、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支付方式及双方法律责任。 1、乙方应在协议签订后一周内,将复垦保证金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中。(开户行名称:;账号:)。 2、甲方所收取乙方的土地复垦保证金应为专项资金;甲方不得擅自挪用。否则,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全部由甲方承担。 3、在乙方复垦达成土地耕种条件并经双方确认后,甲方应在15天内无条件全额返回乙方的复垦保证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或拒绝退还乙方的土地复垦保证金。 四、其他未经事宜,由双方协商决定,若协商未果,可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持三份。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甲方代表 乙方:乙方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