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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新农合二次补偿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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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区新农合二次补偿方案 根据2012年新农合基金运行情况,为进一步提高新农合制度的保障水平,使参合农民最大程度受益,结合《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的指导意见》精神,现制定2012年新农合二次补偿方案如下: 一、开展二次补偿的基本条件和原则 新农合二次补偿是指利用新农合统筹基金结余,对已获得住院统筹补偿的参合农民进行的再次补偿;是针对当年统筹基金结余较多,在调整完善统筹补偿方案前采取的临时性调控措施,不作为常规补偿模式。二次补偿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阳光操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二次补偿的对象和补偿标准 1、补偿对象。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住院并获得住院补偿的参合农民。 2、补偿标准。住院参合农民符合新农合报销《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规定范围的可报销费用为基数进行二次补偿,可报费用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按5%补偿;可报销费用在1万-3万元(含3万元)按10%补偿;可报费用在3万元以上按15%补偿。参合农民凭身份证(户口本)、合作医疗证到所在地的卫生院领取二次补偿资金。 三、组织实施 1、12月18日前区新农合办将二次补偿人员名单和补偿金额报区财政局。 2、12月21日前区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给区新农合办。 3、12月23日前各镇(街)、高XX县区将区农合办提供的二次补偿人员名单、补偿费用登记表发放各村(居),由村(居)张榜公示并通知参合农民到各镇(街)卫生院领取补偿金。 4、本次二次补偿截止日期为2013年1月10日,截止日后不再发放,视为自动放弃。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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