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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方案(编报提纲)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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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编报提纲) XX省自治区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根据中央财政下达及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预算指标安

2、排使用,并按照财政部和工信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实施项目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

3、监督检查。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 (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4、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重点支持在建项目。在申报项目时,每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第九条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及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利息额等因素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对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支持额度最多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条贷款贴息项目重点支持固

5、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原则上不予考虑。以个人名义贷款的项目不予支持。法人代表贷款项目,可按贷款用途和性质酌情考虑。 第十一条在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不得多头交叉、重复申报。当年或上年度,通过其他渠道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根据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有关项目申报工作要求,按照逐级申报的原则向本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成立1年以上(含1年);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

6、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并纳入自治区工业快报统计范围; (四)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五)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 (七)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八)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年度会计报表(含会计报表附注)和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必须是完整的原件); (三)项目可研报告及项目申请说明(须提供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

7、声明(含项目真实性的承诺书); (五)本办法附件中规定的相关表格及资料。 (六)年度项目申报通知中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含会计凭证、相关票据复印件等)。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将项目信息及时录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 第四章 组织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及财政部和工信部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小型微型企业数量等,研究并提出自治区年度实施方案(包括支持重点、支持计划、资金需求等,其中用于小型微型企业和改善服务环境的资金规模不得少于申请额的80%),并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8、第十七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财政厅按照国家审定后的年度实施方案,并根据工信部和财政部年度工作要求,印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在全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纳入国家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同时,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要在项目申报通知中公布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和电子邮箱,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各盟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聘请相关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关专家资源的资产评估、中小企业服务等专业机构对本地区申请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随同银行贷款询证函、贷款银行复函一并装订成册上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所需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厅统筹考

9、虑,从当年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各盟市在组织初审时,凡涉及贷款贴息的项目,须按项目单位申报材料中提供的信息由中介机构(也可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询证,严禁让项目单位或旗县代办)向贷款银行发出询证函,核实贷款情况(主要包括贷款时间、期限、金额、用途及性质、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利息额等内容),在上报项目申报文件时,随同项目评审意见书一并上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 第二十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同财政厅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在双方纪检人员的监督下,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中小企业服务等专业机构或人员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具有有法律效力的评审意见

10、书。项目评审所需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最高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额度的0.5%(含盟市初审费用)。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书,提出项目支持计划,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企业规模等。自治区财政厅对经济和信息化委员提出的支持计划进行审定,审定后由经济和信息化委员负责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公示期结束后,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将专项资金工作情况、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备案后,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当年预算指标总量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预算指标下达各盟

11、市(含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各盟市收到预算指标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二十三条当工信部和财政部发现自治区上报的备案资料存在问题并提出调整意见时,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按国家要求予以调整,必要时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在下年度项目申报名额分配时核减相关盟市的项目申报数。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5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各盟市财政局反馈。各盟市财政局收到项目单位的反馈信息后,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各盟市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初审、资金拨付

12、、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驻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盟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盟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一个月内向所在盟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或未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到期前书面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二十七条自治区财政厅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制度,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建立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分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评价,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八条

13、各盟市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要求,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3月底前汇总并联合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要按照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XX省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内财企2006285号)同时废止。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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