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方案 2012年元旦和春节前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方案 2012年元旦春节临近,为认真贯彻落实XX市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巩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成果,杜绝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减少和避免一般施工安全事故,促进我县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我委决定在元旦、春节前对全县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开展施工安全生产检查行动,全面排查治理施工安全隐患,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元旦、春节前安全生产检查活动,认真排查我县
2、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进一步巩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成果,推进建筑行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法规和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县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即将到来的元旦、春节营造安全、祥和、欢乐、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领导机构 XX县区建设委员会成立元旦春节前安全检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委副主任陆国胜任组长,安全监督管理站站长郑尚建、安全监督管理站副站长邓天才、林安俊、李天华为副组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
3、委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站内。 三、检查时间和方式 (一)检查时间。2011年12月20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检查方式。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自查;安全监督管理站督查,主要检查各项目对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特别是工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到位履职情况; (四)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生产一线工人(包括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五)在建工程项目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
4、情况; (六)对深基坑、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编制、审批、论证和执行落实情况; (七)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特种人员持证上岗、维修保养等情况; (八)建筑工地防火及现场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管理情况; (九)工地文明施工情况; (十)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置和维护以及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情况; (十一)节前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 五、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检查工作分三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12月13日12月20日)。全县范围内所有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开展高标准、高频率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
5、,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施工工程的安全生产。 (二)检查落实阶段(2011年12月20日2011年12月31日)。委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站对全县所有在建工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拉网式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将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将进行停工处理;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将上报不良行为记录,元旦期间,安全监督管理站将组织检查组对正常施工工地进行安全巡查。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节前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内容、步骤及具体要求,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摆在首要位置。 (二)分工配
6、合,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根据总体目标和活动内容,按照职责进行分工,把每一项工作布置到施工班组,并落实责任人。 (三)加强宣传,增强安全意识。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及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增强建筑施工从业人员遵纪守法和安全施工意识。同时,积极发动建筑工人查找各类安全隐患,自觉接受监督。 (四)注重整改,消除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到位,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切实落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XX县区建设委员会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第二篇: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方案XX县区建设委员会 2012年元旦和春节前
7、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方案 2012年元旦春节临近,为认真贯彻落实XX市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巩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成果,杜绝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减少和避免一般施工安全事故,促进我县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我委决定在元旦、春节前对全县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开展施工安全生产检查行动,全面排查治理施工安全隐患,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元旦、春节前安全生产检查活动,认真排查我县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落实整
8、改措施,进一步巩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成果,推进建筑行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法规和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县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即将到来的元旦、春节营造安全、祥和、欢乐、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领导机构 XX县区建设委员会成立元旦春节前安全检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委副主任陆国胜任组长,安全监督管理站站长郑尚建、安全监督管理站副站长邓天才、林安俊、李天华为副组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委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站内。 三、检查时间和方式 (一)检查时间
9、。2011年12月20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检查方式。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自查;安全监督管理站督查,主要检查各项目对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特别是工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到位履职情况; (四)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生产一线工人(包括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五)在建工程项目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情况; (六)对深基坑、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编制、审批、
10、论证和执行落实情况; (七)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特种人员持证上岗、维修保养等情况; (八)建筑工地防火及现场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管理情况; (九)工地文明施工情况; (十)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置和维护以及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情况; (十一)节前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 五、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检查工作分三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12月13日12月20日)。全县范围内所有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开展高标准、高频率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施工工程的安全生产。 (二)检查落实阶段(
11、2011年12月20日2011年12月31日)。委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站对全县所有在建工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拉网式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将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将进行停工处理;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将上报不良行为 记录,元旦期间,安全监督管理站将组织检查组对正常施工工地进行安全巡查。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节前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内容、步骤及具体要求,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摆在首要位置。 (二)分工配合,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根据总体目标和活动内容,按照职
12、责进行分工,把每一项工作布置到施工班组,并落实责任人。 (三)加强宣传,增强安全意识。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及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增强建筑施工从业人员遵纪守法和安全施工意识。同时,积极发动建筑工人查找各类安全隐患,自觉接受监督。 (四)注重整改,消除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到位,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切实落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XX县区建设委员会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第三篇:XX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XX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
13、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XX省建筑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建设厅XX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XX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各县(市、山)、九江开发区、共青开
14、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应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XX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城市规划区(除开发区)范围内的所有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各县(市、山)、九江开发区、共青开发区质量监督机构可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办理。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设立专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确保质量监督和备案管理相分离。工
15、程竣工验收备案应统一使用备案专用章,即:建设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专门用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由项目经理和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送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总监应签署是否同意提交竣工验收的意见。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工程竣工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分包工
16、程完成及质量情况;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各项工程内容的完成情况;设备安装调试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技术管理资料情况;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新技术应用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工程质量自评情况等。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在接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建设单位。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出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项目负责人和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
17、情况;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情况;工程分包情况;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新技术应用情况;施工、监理合同履行情况;勘察、设计单位配合情况;设计功能、指标实现情况;工程档案整理情况等。 (四)工程完工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在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经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建设单位。 质量检查报告应包括。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对勘察、设计文件、设计变更通知书检查情况;参加过程验收情况;施工中勘察、设计问题处理情况;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落实情况;设计功能、指标实现情况等。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
18、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有符合验收规范的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八)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合格。 (九)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 (十)住宅工程质量分套验收合格。 (十一)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十二)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取得规划、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十三)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按有关规定整改完毕。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
19、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工程竣工验收组可根据工程特点,划分为若干专业小组。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 (三)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含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验收条件检查情况、验收方案等)送达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提出书面意见通知建设单位。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
20、、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土建、设备安装等)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可提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
21、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各方责任主体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下列文件: (一)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审查备案单; (三)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 (四)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勘察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 (六)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 (七)地基基础(含桩基)、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报告; (八)验收规范规定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九)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十)住宅工程质量分套验收汇总表; (十一)规划、公安消防、环保、
22、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十二)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十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四)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 第九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执行的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构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三章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
23、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构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审查备案单; (五)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 (六)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七)勘察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 (八)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 (九)地基基础(含桩基)、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报告; (十)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十一)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十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
24、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十三)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十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五)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工程质量分套验收汇总表; (十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备案机构领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按规定要求填写,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二)建设单位携带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文件,向备案机构备案; (三)备案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
25、的,根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15个工作日内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 第十四条 备案机构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个工作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
26、章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未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有关文件、表格中要求监理单位填写的内容,由建设单位填写。 第二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XX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
27、8年5月1日起施行。原XX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九建质20045号)同时废止。 附件:(点击下载) 1、附件一: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含表 1、 2、3) 2、附件二:工程竣工报告 3、附件三: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4、附件四:地基基础(含桩基)、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报告(验收表 1、 2、 3、4) 5、附件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附件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第四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榕建筑200711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监理企业 在榕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局,局属各监管机构,在榕各施工、监理
28、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统 一、有序、开放的建筑市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施工、监理企业对工程的管理,建立有效的应急处置机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施工、监理企业在榕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含所辖各区、县及县级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办理登记备案后,方可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XX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榕施工、监理企业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三、在榕施工、监理企业应按本通知要求,填写在榕施工1 (监理)企业登记备案手册,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施工企业还
29、应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榕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固定办公场所证明、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以及企业近二年承建(监理)的主要工程及质量、安全情况、企业的经营诚信证明和分支机构管理、执业资格人员的相关证明等材料以及按规定应提供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到位证明,到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企业在榕登记备案手续。 四、在榕企业必须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应急处理预案,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办公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专业承包及监理企业办公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不得租用住宅)。施工企业在榕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人数应不少于30人,一级项目经理或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监理企业国家注
30、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人。 上述项目经理及执业资格人员应提供企业所在地(设区市或地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在建证明材料;在榕分支机构负责人、项目经理、执业注册人员及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应留存登记备案机关。 五、在榕工程项目的管理(监理)人员应从企业登记备案的在榕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执业资格人员中选择。 六、XX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申请材料,对登记备案企业在榕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管理人员、执业人员以及施工、监理设备进行核查。 被核查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在核查表上签名留样。 七、施工、监理企业在榕从事建筑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在榕登记备案资格
31、,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在榕登记备案: 1、在办理相关业务或提交资料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2、施工企业发生建设部第159号令第二十一条所列十二项违规行为的。 3、监理企业发生建设部第158号令第十六条所列九项违规行为的。 八、在榕企业进行登记备案前,应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税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再到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空白的在榕施工(监理)企业登记备案手册,按所提供的办理企业登记备案须知的要求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九、企业在榕登记备案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度复核一次,复核时间另行通知。 十、在XX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施工、监理企业,视同已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再
32、重复登记备案。 十一、工作人员在办理在榕施工、监理企业登记备案中,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办事,对循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知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 二oo八年元月二日 抄送:省建设厅,市政府,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 本局领导及相关处、室、站(中心),存档。 XX市建设局2008年元月2日印发 第五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
33、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2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
34、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
35、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
36、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
37、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38、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 (二)、 (三)、 (四)、 (八)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同时废止。第27页 共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