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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童工整治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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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非法使用童工整治方案 为了进一步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少年合法权益。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以小煤窑、小砖窑、小矿山、小餐馆、小作坊、煤炭经营场所为重点的禁止非法使用童工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工作重点 此次专项行动的主要对象是:主要对象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主要内容是: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使用童工,重点检查用工单位以下情况:1有无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2有无非法使用童工的情况;3有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4有无非法拘禁、强迫劳动的情况;5有无非法使用智障人员的情

2、况;6有无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隐患等情况。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非法使用童工情况的摸底排查工作和童工的安置工作。要对全县所有用工单位进行排查,并登记造册,做到不漏一户、不掉一项、不留死角。要将打击非法使用童工专项行动自查情况表、工作总结材料报市打击非法使用童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凡漏查、漏报或者检查人员不签字的要追究检查人员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打击非法使用童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严肃查处;对重大违法案件,要及时逐级上报;对组织不严密、清查不彻底、处理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

3、人员的责任。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直各有关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明确各自职责,加强配合,共同开展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是否进行录用备案,对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遵守劳动时间、工资支付情况,否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非法使用童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依法查处; 工商部门负责取缔无合法证照的小作坊、小砖窑、小矿山; 公安部门负责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提请市政府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卫生部门

4、负责查处非法雇用童工、未成年工从事存在危害作业的行为; 监察部门负责对为非法使用童工企业充当保护伞等问题进行查处; 民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进行及时救助; 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办、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教育部门、妇联、共青团负责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员善后安置工作; 三、妥善安置童工 对检查清理出来的童工包括外地返乡的童工要认真做好安置工作。如童工尚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由教育部门专人负责,安排该童工继续完成学业;如童工已

5、经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由劳动保障部门专人负责,安排该童工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技工学校免费学习实用技术至16岁16周岁后享受国家职业技术培训优惠政策如童工家庭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予以生活救助。对检查清理出的外地童工,劳动保障部门要迅速与该童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联系,做好送回原籍工作。 四、加强宣传教育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禁止使用童工、未成年人保护、刑法等法律法规知识,要采用多种方式。引导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与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单位特别是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

6、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坚持正面宣传,新闻宣传部门要搞好舆论引导。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要重视舆论和社会监督,认真对待媒体揭露和社会举报出的问题。动员社会对企业用工行为进行监督。对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的查处结果、企业和基层单位的整改情况等都要及时、全面、客观地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第二篇。非法使用童工的法律评析非法使用童工的确立及处罚依据2008年9月15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检查中发现,在某企业车间干活的张某为疑似童工,经查看该企业职工的工资表、考勤表并对该企业负责人

7、和其他工人的调查证实,张某于2008年4月20日到该企业打工,该企业录用张某时,并未核查过其身份证件,后经与张某户籍地派出所联系,查实张某出生于1992年6月28日。该企业以上用工行为存在哪些违法问题。如何依法查处。 解答。根据张某的出生年月推算,张某到该企业上班时的年龄未满十六周岁,属于童工,这段时间工作天数是两个月零七天(4月20日至6月27日)。 该企业在招用张某时未核查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因此违反了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使用工规定第二条、第四条关于“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的规定。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8、对该企业招用人员未核查登记并保存登记材料的行为处以一万元罚款;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标准给予处罚,由于张某在该企业工作的时间不足三个月按三个月计算,所以应对该企业处以一万五千元的罚款。以上两项罚款共计两万五千元。 第三篇:禁止非法使用童工,关爱青少年成长禁止非法使用童工关爱青少年成长某镇关心下一代工作纪实 某镇位于我县的东北部,与祁东的过水坪镇、归阳镇接壤,下辖57个村、3个居委会,总人口6.3万人。境内有中小学校13所,青少年群体约占全镇总人口的16%。镇关工委自成立以来,在县关工委和镇党委、镇政府的关怀下,始终坚持把关心下一代作为一

9、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关心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学习,禁止非法使用童工等工作融入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中。多年来,镇关工委着力遏制本镇重难点的非法使用童工现象,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定期调查摸底,重视童工现象 我镇境内有61家鞭炮厂和7个引线厂,分布在下辖的47个村。它们是部分村民的重要经济来源,同时每年可吸纳2800余名劳动力的就业,是我镇解决劳动力就业的一个重要渠道。但是在2008年以前,这其中就有近800名是未满16岁的童工,而且一旦发生事故都会有青少年名单在列。据统计,2008年因为鞭炮厂意外事故造成意外伤害的青少年有6人,2009年有4人。因此,

10、镇关工委下定决心要为我镇的青少年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 为了切实做好关心下一代的工作,镇关工委在镇党委、镇政府高度重视和鼎力支持下,组织力量对全镇16岁以下的青少年的社会状况进行定期摸底,并建立了专门的青少年档案进行分类。并结合我镇青少年工作的实际情况,将工作重点放在非法使用童工这个问题上。 二、宣传教育与打击并举,推动社会参与 1、注重宣传教育,提高社会认知 童工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原因,有家庭原因,也有青少年自身的原因。为了让大众从思想上重视童工问题,促进社会形成关爱青少年成长的良好局面,镇关工委首先是组织镇、村干部深入村组,采用集中宣讲与入户做家长思想工作相结合的方

11、法,让大家了解国家的有关规定;其次利用学校青少年集中的特点,并发挥学校教育宣传优势,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和谐家庭、争做合格家长”的家庭教育;三是针对各厂家的法律宣传,组织各厂家负责人集中学习劳动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让他们认识到非法使用童工后果的严重性。 2、联合执法部门打击非法使用童工 镇关工委也积极联合镇安监等执法部门,对非法使用童工的厂家进行严肃处理。自2008年以来,因非法使用童工处理厂家16家,保护了1100余名青少年。 三、健全工作制度,使工作规范化。 为了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经请示镇党委、镇政府同意,设立一个镇、村干部的单项责任制,将关爱下一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12、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驻厂干部要严格按照镇安监站制定的各项检查指标要求,每个月对所在厂进行至少两次不定期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是否按正规程序生产,是否有门卫值守、设立禁入等相关标志,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 2、规范村组走访和厂区检查制度 制度要求镇、村两级联动,村干部要保证本村无青少年进厂,保证本村厂家无无非法使用童工现象。驻村干部要不 定期走访所在村鞭炮、引线厂,对村干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单交镇党政办汇总公布。 年终镇考核小组会对每一名镇、村干部按照制定的责任制要求进行考核评分,得分的高低作为发放责任制工资的依据。 四、推广机械生产,提高劳动效率 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镇关工委也了解

13、到厂家违规使用童工的一个重要根源,在于传统的作业方式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因此,自2010年起,按照镇党委和关工委几次联席会议决议要求,镇关工委积极协助组织本镇5名厂家的代表去浏阳、宜章等地考察学习。这次考察活动不仅仅带回了强烈的安全意识和高效的管理经验,也引进了一批外地技术人员和生产机械。 在深入了解机械生产能节省大量劳动力的优势后,镇关工委会同相关部门先后六次组织全镇所有厂家的技术骨干进行技术培训。同时,积极协助厂家进行设备引进,对经济上有困难的厂家,由镇政府和关工委联系信用社等金融单位发放小额贷款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通过近2年来的不断努力,全镇彻底根除了辖区厂家使用童工的现象。自各项措施施行

14、以来,到目前为止再无一青少年在厂区做工,我们的努力也得到了上级部门的认可和群众的高度赞扬。当然,我们深知社会环境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不断去适应、不断去改变、不断去创新。但我们也坚信,只要我们牢牢把握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在镇党委、镇政府的支持下,我们有信心给青少年更多的关爱。 第四篇:申请关于非法使用童工造成工伤处理报告(范文)请求处理非法使用童工造成工伤报告XX县区劳动局: 我叫李大江,我有一子叫李育相,男,汉族,1996年7月18日生,住XX县区道坪镇谷龙水银山组。我在2011年3月7日经人介绍到王刚得汽车修理铺学习汽车修理,王刚是他的修车师傅,口头约定学徒期间没有劳动报

15、酬,但吃住都在王刚家。2011年3月28日晚上九点左右,一辆拉矿大车来到王刚修理铺,要求对其车辆发电机风扇皮带进行检查及维修,李育相受王刚指派,上车打开引擎盖弯腰检查皮带时,驾驶员突然发动车子,由于太突然,我儿子还未来得及叫出声音,他的右手中指和无名指就被发电机皮带压断,后送XX县区三医检查,李育相右手的中指和无名指被压断致残。事故发生后经治疗已花费治疗费用3000多元,但伤情还未见好转,要完全治愈还需大笔费用,修理厂师傅王刚声称不再承担医疗费,我与其多次协商未果。虽然李育相是学徒,但是在修理厂进行劳动操作时发生的事故,修理厂与李育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针对李育相右手中指和无名指压断的受伤

16、情况。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子李育相此次是因工受伤,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为此特申请劳动局劳动监察部门查明事实后依法裁决。 报告人:年月日 第五篇:098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4号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二年十月一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

17、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

18、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

19、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

20、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 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条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

21、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

22、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 (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为其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第十三条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同时废止。第14页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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