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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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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合规、安全发展”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治乱、治散、治差”为重点,以隐患排查治理、技术改造为手段,着力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打击非法违法建设和开采活动,不断提升非煤矿山的技术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动我县非煤矿山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目标。通过专项整顿治理,到2011年底,基本达到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立项核准备案依法合规、工程设计科学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严格履行“三同时”、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生产经营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工作目标。 二、治理对象 (一)不符合国家、省行业准入条件及产业政策的矿山; (二)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备案的矿山;工程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或擅自变更设计,或未按经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的矿山; (三)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开采、以探代采和已关闭又擅自恢复生产的及在县政府确定的禁采区开采的矿山; (四)同一矿体多个开采主体、同一区域垂直重叠开采相互影响安全生产的矿山,列入资源整合范围、在大矿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开采的矿山;一个安全生产许可证多宕口开采的矿山。 (五)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矿山; (六)新建、在建、改扩建矿山未达到生产经营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验收而擅自投产的矿山; (七)工艺设备、生产技术水平达不到国家、省、市相关标准的矿山; (八)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整改到位,或整治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矿山; (九)列入整合、关闭而未按期整合、关闭及证照不全或相关证照已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矿山; (十)其他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停产整顿治理的矿山。 三、治理重点 (一)整顿的重点 1、新、改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核准备案和工程设计审查程序,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的矿山; 2、未自上而下分层开采或台阶高度、平台宽度、边坡坡面角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矿山; 3、采用扩壶爆破的露天矿山; 4、爆破安全距离、避炮设施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矿山; 5、以探代采、乱探乱采的矿山; 6、相关证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不全或已过期的矿山; 7、从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安全、技术管理制度不健全,技术档案资料不全的矿山; 8、其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关闭的重点 1、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擅自进行建设、生产和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及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矿山; 2、在政府确定的禁采区开采的; 3、列入资源整合和关闭范围而未如期整合、关闭的; 4、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最低矿产资源储量及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 5、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6、违反项目建设程序,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 7、其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关闭的矿山。 四、时间安排 (一)2009年9月—2009年11月10日,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对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逐个进行排查摸底,并将排查结果于11月15日前上报县安监局。 (二)经排查确定为关闭对象的矿山,2010年6月底前必须关闭到位;经排查确定为技改扩能的矿山,2011年底前必须完成技改扩能任务。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县政府建立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全县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协调推进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县经委、发改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工商局、建管局、安监局、总工会、*供电公司、县民爆公司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要落实机构,安排专项经费,确定专人负责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 (二)联合执法,合力监管。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合力监管机制。县经委负责依法督促矿山企业淘汰达不到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的工艺设备、生产技术。县安监局负责督促有关地区及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整顿治理非煤矿山,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认定矿山从业人员资格及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的矿山,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责令停产、限期治理,或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小采石场,报省、市依法吊(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符合资源整合条件和即将关闭的矿山企业,在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时,不再办理延续。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等违法行为,负责检查非煤矿山采矿许可情况,负责整合矿产资源,对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未经矿山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新建矿山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县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开采及决定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及时收回、吊销或注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停止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县工商局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治理矿山的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关闭矿山的工商营业执照,取缔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矿山企业。*供电公司负责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决定停产、关闭、整合的企业及时切断供电电源;查处向非法生产企业供电行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整顿治理的相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区域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方案,依据标准认真调查摸底、划分整顿和关闭类别并报县安监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关闭(取缔)和土地复垦工作。 (三)严格要求,确保整顿治理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已关闭矿山的动态监管,确保关闭到位,严防死灰复燃。 (四)规范程序,严格矿山项目建设。矿山建设项目(含新建、改扩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入条件履行相关手续,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专项设计及工程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竣工后,应依次通过环保、安全等专项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投产。正在基建、无正规设计的矿山必须立即停止建设,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补做工程设计。县经委、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局要严格按规定做到“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 (五)加强宣传,取得全社会支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专项整顿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标准和实施方法步骤,凡列入专项整顿治理的非煤矿山,都要在媒体上公告,接受全社会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及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或反映的非煤矿山整顿治理中的突出问题,要认真核查,属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制定政策,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非煤矿山整顿治理中的资金扶持、结构调整、就业培训、困难补助等政策,建立健全非煤矿山的退出机制。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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