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方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加强城市住房保障的要求,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省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财综2010115号)、省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财综2010112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 第三条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来源。 1.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2.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廉租住
2、房保障资金; 3.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4.出租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取得的租金收入; 5.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补助资金; 6.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使用范围。 1.用于购建、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及发放租赁补贴支出; 2.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面的支出; 3.用于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改造方面的支出; 4.用于农村危房改造方面的支出; 5.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保障性住房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
3、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第六条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后,作为建设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第七条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投资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降低社会资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融资成本,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从商业银行融资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
4、房。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幅度、年限等按照省规定。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拆迁补偿等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投资补助等支出。 第九条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按照“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不得用于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 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项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在
5、完成此任务前提下,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购买、新建、改建、租赁,贷款贴息和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和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二条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改造中回迁安置以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的建设支出。 第十三条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应当严格按文件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四条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将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