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矿产开发领域“打非治违”工作,促进全县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的通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下达2013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通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国土资源系统“打非治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打非治违”工作推进会精神,持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采矿活动,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矿山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矿山开发秩序
2、,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无证非法采矿较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总体平稳态势。 二、打击重点 按照闽安委201316号文要求,牵头做好非煤矿山有关“打非治违”工作,配合做好煤矿有关“打非治违”工作,重点对以下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予以打击: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 (二)越界开采矿产资源; (三)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四)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 (五)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制定国土资源系统“打非治违”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加强指导督促,确保“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3、 (二)加强宣传报道。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进一步推进“打非治违”工作的重要意义,曝光重大和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宣传先进典型,为开展“打非治违”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明确职责分工。各地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建立“打非治违”共同责任机制。国土资源、公安、安监、电力等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对本行政区内的无证非法开采矿山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实现火工、电力等多环节管控,共同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各相关部门在执法中,要加强信息沟通,凡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4、、停产整顿、暂扣或注销、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时,要及时函告其他有关部门。各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互相通报执法和证照管理情况,形成部门联动,提高执法效率。 (四)依法严厉打击。要切实加强矿产开发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清理排查和查处打击工作: 1、各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在当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巡查工作,并做好巡查记录,在巡查中发现的非法采矿行为,要及时制止,及时汇报。 2.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开采矿山,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对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无证开采矿山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需要关闭的要及时提请当地政府关闭到
5、位。 3.严肃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结合矿山年检、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矿产资源督察员检查等工作,对超越批准XX县区范围开采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退回本XX县区范围内开采,并依法处罚,对拒不退回本XX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4.全面检查矿业权人履行法定责任情况。做好采矿许可证的清理工作,督促采矿权人履行法定职责。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人,不按开发利用方案组织开采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加强督促检查。通过采取重点抽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及时掌握“打非治违”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地区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等突出问题,确保“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要把“打非治违”工作与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程回收利用专项整治等工作相结合,及时总结经验,着力构建“打非治违”长效机制。 (六)严格责任追究。对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不力、非法违法采矿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矿山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地方,要按规定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七)及时报送情况。矿管股要按规定报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情况月报表、组织督促检查情况和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实施处罚情况月报表以及矿产开发“打非治违”情况统计表和总结材料等,及时传递信息、交流经验、推动工作。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