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为规范贵昆铁路*至沾益段增建第二线工程(以下简称六沾复线)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依法维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铁路建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 (三)XX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XX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 (四)XX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XX省人民政府第63号令); (五)铁道部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贵州铁路建设的会议纪要; (六)XX省2004年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七)*市城市房屋拆迁管
2、理办法(市府发200421号); (八)*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府发200822号); (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拆迁安置补偿原则 (一)“同地同方案”原则 六沾复线建设在*区涉及黄土坡、荷城、凤凰和德坞四个街道,各街道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按照本方案规定的一次性货币补偿、房屋产权置换两种方式依法进行。在本区域内,相同品质的建筑物、构建筑物和附着物实行相同补偿单价。 (二)“依法拆迁”原则 1、对本次用地范围内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严格按照*市城市拆迁管理办法(市府发200421号)、*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府发200822号)实施拆迁。 2、对本次用地范围内的
3、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3、对1990年以前修建、手续不完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若被拆迁人配合支持拆迁工作的,视为合法;若被拆迁人拒不配合拆迁工作的,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违法、违章建筑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不予补偿安置。 4、对1990年清理“两违”和1997年土地大清查期间,已认定并作罚款处理且尚未完善用地和建房手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被拆迁人配合支持拆迁工作的,比照合法建筑按照“同地同方案”原则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若被拆迁人拒不配合拆迁工作的,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违法、违
4、章建筑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不予补偿安置。 5、对1998年至2003年期间建设且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若被拆迁人积极配合、主动拆除的,按本方案确定标准的80%给予补助,不予安置;若被拆迁人拒不配合拆迁工作的,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违法、违章建筑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不予补助。 6、对2004年以后修建的且无任何手续的违法、违章建筑,责令被拆迁人限期自行拆除。在限期内自行拆除的,可按拆除面积乘以4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误工补助;限期内未自行拆除的,期后经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被拆迁人按被拆迁面积乘以45元/平方米的标准向拆迁人支付强拆费(该费用可从违法违章建筑所占土地的补偿费
5、用中进行抵扣)。 7、对合法建筑,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能达成拆迁协议的,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府发200421号),按相关法定程序,由拆迁人向法院申请依法予以强制拆迁。 (三)“个案协商补偿”原则 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性房屋、仓库等建筑物的拆迁补偿,以及生产用设施设备的搬迁、停工停产损失或其他专用设施的拆迁补偿,原则上由区铁建办牵头组织项目业主和被拆迁单位协商后,确定补偿标准和方式。 (四)其他原则 1、房屋拆迁面积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2、房屋拆迁安置原则上以一次性货币补偿为主,以房屋产权置换为辅。被拆迁人可自由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置换安置方式,但不得交叉选用; 3、拆除
6、的附属房屋不予安置,但依据*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府发200822号)予以补偿; 4、本次拆迁安置工作中,无理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拆迁安置工作的个人和单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三、拆迁补偿及对象 (一)铁路征地(含铁路回收用地、补充设计和变更设计增加的用地)红线内和本次拆迁安置用地红线内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地面附着物及林木。 (二)跨铁路征地红线需要拆除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三)铁路征地红线外三角地、边角地上不便再使用或使用中存在人畜出行安全隐患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四)铁路路基挖方高边坡上方、隧道进出口仰坡上方征地红线外侧附近存在
7、房屋结构或人畜出行安全隐患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因施工单位违规操作而造成的安全隐患,由施工单位负责补偿)。 四、安置方式 (一)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 按照被拆迁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实际面积一次性予以货币安置补偿。 (二)产权置换安置 1、安置方式 (1)具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或有其中一证的被拆迁户,由拆迁人代为办理置换房相应证照,其他证照办理由被拆迁人配合办证工作并缴纳相关办证费用; (2)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两证全无的被拆迁户,由拆迁人代为办理置换房相关证照,被拆迁人配合办证工作并缴纳相关办证费用; (3)拆迁安置选房顺序:根据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合同的顺序号选房(被拆迁标的物须在合同规
8、定的期限内拆除完毕,拆迁合同顺序号方有效); 2、安置地点 (1)石桥安置点; (2)水城站大坡脚安置点。 3、安置标准 (1)按被拆迁合法主体房面积100%的比例返还住宅安置房。 (2)计算标准 a、被拆迁户主体房不属于小砖混结构的,按本方案主体房拆迁安置补偿标准(附表1-1),在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上补足1300元/平米的差额,方可以产权置换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b、在满足计算标准“a”的前提下,被拆迁主体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超出安置房面积部分按1300元/平米标准予以补偿;选择安置房面积如不超过被拆迁主体房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米),被拆迁人按1300元/平米标准补足差额部分面积价款;选
9、择安置房面积如超过被拆迁主体房面积20平方米,超出20平米面积的价款参照同期、同地段市场价格支付。 五、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本方案附四个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即: 六沾复线主体房拆迁安置补偿标准(附表1-1) 六沾复线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附表1-2) 六沾复线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附表1-3) 六沾复线房屋拆迁周转过渡奖励补助标准(附表1-4) 以上标准适用于六沾复线项目被拆迁户的拆迁安置补偿。 (二)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本方案附六沾复线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附表2),适用于六沾复线项目地上构筑物的拆迁补偿。 (三)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本方案附六沾复线征(占)用地范围内
10、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附表3),适用于六沾复线征地红线范围内零星林木的补偿,未列入补偿标准的一般林木,按XX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XX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相关规定执行。 (四)通信、电力、广播、电视、地下管线、文物、沟渠和道路等设施的迁改,原则上按照同等规模重置成本法,由项目拆迁相关责任单位与产权人共同协商解决。 (五)本方案未制定补偿指导标准的其他拆迁,原则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原则上按照同等规模重置成本法由项目拆迁相关责任单位与产权人共同协商解决。 六、本方案仅适用于*区六沾复线建设,六沾复线建设结束后,本方案自行废止。 七、本方案由*区拆迁办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1、六沾复线主体房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1-2、六沾复线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1-3、六沾复线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1-4、六沾复线主体房屋拆迁周转过渡奖励补助标准 2、六沾复线构筑物拆迁补偿指导标准 3、六沾复线征(占)用地范围内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