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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感染报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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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医院感染报告制度 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监测规范》,特修定我 院医院感染病例报告制度。 ㈠、医院感染病例由临床经治医生按照《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进 行初步诊断,并积极送检标本进行病原微生物检测。 ㈡ 明确诊断后,经治医生于24小时以内在医院感染信息系统上 认真填报“医院感染病例报告卡”进行报告。 ㈢、确诊为传染病的医院感染病例,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㈣、医院感染管理科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审核、确定。 ㈤、对疑似医院感染的诊断,经治医生报告科主任,会同该科医 院感染管理小组一同讨论,并作进一步的分析及检查,作好讨论记录,讨论后确定者按第二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㈥、小组讨论尚不能认定的,须将该患的全部资料及讨论的结果 报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由委员会研究、分析,最后认定或否定。在本科室建立的“医院感染登记本”上登记感染病人的信息。 ㈦、若发生的医院感染病例在短时间内集中出现,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并向感染管理科进行报告,并积极和医院感染管理科共同查找感染原因,及时采取干预措施,避免发生医院感染的暴发或流行。 ㈧、感染管理科定期对有高危因素的病人应实行追踪监测、查漏报。 ㈨、检验科的微生物室负责完成医院感染微生物学的检测工作。 当发现同一病区多例疑似相同感染的病原体时或需进行监测的泛耐药菌时,要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和临床科室,并由医院感染管理科进行追踪调查。 ㈩、医院感染管理科每月对监测资料进行汇总、分析,每季度向 主管院长、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书面汇报,向临床科室进行反馈,监测资料应妥善保存。特殊情况及时汇报和反馈。每年对监测资料进行评估。 (十一)、医院经调查证实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至卫生部: ㈠5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㈡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㈢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十二)、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 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 ㈠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㈡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 ㈢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十三)、发生的医院感染属于法定传染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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