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全轻混凝土建筑屋面、楼地面保温隔热
施工技术规程
目 录
1 总 则 ……………………………………………………………………………………………… 1
2 术 语 ……………………………………………………………………………………………… 2
3 材 料 ……………………………………………………………………………………………… 3
3.1 全轻混凝土组成材料性能…………………………………………………………………… 3
3.2 全轻混凝土性能指标 ………………………………………………………………………… 3
4 配合比设计 ………………………………………………………………………………………… 4
4.1 一般要求 …………………………………………………………………………………………… 4
4.2 设计参数 …………………………………………………………………………………………… 4
4.3 配合比计算与调整 ………………………………………………………………………………… 5
5 施工工艺 ……………………………………………………………………………………………… 8
5.1 一般要求 …………………………………………………………………………………………… 8
5.2 全轻混凝土拌制………………………………………………………………………………… 8
5.3 全轻混凝土运输………………………………………………………………………………… 9
5.4 全轻混凝土浇筑和成型………………………………………………………………………… 10
5.5 全轻混凝土养护和缺陷修补 ………………………………………………………………… 10
6 质量控制及验收 …………………………………………………………………………………… 11
6.1 质量控制…………………………………………………………………………………………… 11
6.2 质量验收…………………………………………………………………………………………… 11
附录A 引用标准名录………………………………………………………………………………… 12
附录B 全轻混凝土性能试验方法………………………………………………………………… 13
1 总 则
1.0.1 为促进全轻混凝土生产和应用,保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经济合理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重庆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屋面、楼地面节能工程采用现浇全轻混凝土的材料要求、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其他建筑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0.3 屋面、楼地面保温隔热工程采用全轻混凝土施工技术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程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1 全轻混凝土
全轻混凝土是以轻粗骨料、轻砂、水泥、粉煤灰、外加剂、拌合用水按照一定配合比经混合搅拌、输送、浇筑成型、保湿养护而成的轻质混凝土。
2.2 轻粗集料
公称粒径不小于5mm,最大松散堆积密度小于1000Kg/m3的轻集料。
2.3 轻细集料
公称粒径小于5mm,最大松散堆积密度小于1200Kg/m3的轻集料。
2.4 净用水量
不包括轻骨料1h吸水量的混凝土拌和用水量。
2.5 总用水量
包括轻骨料1h吸水量的混凝土拌和用水量。
2.6 干表观密度
硬化后的全轻混凝土单位体积的烘干质量。
2.7 湿表观密度
全轻混凝土经捣实后单位体积的质量。
2.8 净水灰比
净用水量与水泥用量之比。
2.9 总水灰比
总用水量与水泥用量之比。
3 材料
3.1 全轻混凝土组成材料的性能指标
3.1.1 水泥
水泥的性能指标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规定。
3.1.2 轻集料
轻集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第1部分:轻集料》GB17431.1的规定。
3.1.3 砂
砂的性能指标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 52的规定。
3.1.4 拌合水
拌合水的性能指标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3.1.5 粉煤灰
采用Ⅱ级粉煤灰,其性能指标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的粉煤灰》GB1596、《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 28的规定。
3.1.6 外加剂
外加剂的性能指标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8076的规定。
3.2 全轻混凝土的性能指标
3.2.1 全轻混凝土的基本性能应符合表3.2.1的要求。
表3.2.1 全轻混凝土基本性能
密度等级
项目指标
700
800
900
1000
干表观密度变化范围(kg/m3)
660~750
760~850
860~950
960~1050
抗压强度标准值(MPa)
≥5.0
≥7.5
≥10.0
≥15.0
导热系数(w/m·k)
≤0.20
≤0.23
≤0.26
≤0.28
蓄热系数(w/m2·k)
≤2.91
≤3.37
≤3.73
≤4.10
质量吸水率
≤12%
软化系数
≥0.75
干燥收缩值(mm/m)
≤0.85
燃烧性能
不燃A级
碳化系数
≥0.8
抗冻性F15
质量损失率
≤5%
抗压强度损失率
≤20%
放射性检验
内照射指数IRa
≤1.0
外照射指数Ir
≤1.0
4 配合比设计
4.1 一般要求
4.1.1 全轻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主要应满足抗压强度、密度和稠度的要求,并以合理使用材料和节约水泥为原则。必要时尚应符合混凝土性能(如碳化和抗冻性等)的特殊要求。
4.1.2 全轻混凝土的配合比应通过计算和试配确定。混凝土试配强度应按下式确定:
Fcu,o≥Fcu,k+1.645σ
式中Fcu,o—全轻混凝土的试配强度(MPa)。
Fcu,k—全轻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即强度等级)(MPa)。
σ—全轻混凝土强度标准差(MPa)。
4.1.3 全轻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应根据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全轻混凝土统计资料计算确定。计算时,强度试件组数不应少于25组。当无统计资料时,强度标准差σ可取4.0。
4.1.4 全轻混凝土配合比中的轻粗骨料宜采用同一品种的轻骨料。为了改善某些性能而掺入另一种粗骨料时,其合理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4.1.4 在全轻混凝土配合比中加入化学外加剂或矿物掺和料时,其品种、掺量和对水泥的适应性,必须通过试验确定。
4.2设计参数选择
4.2.1 不同试配强度的全轻混凝土的水泥用量可按表4.2.1选用。
表4.2.1 全轻混凝土的水泥用量(kg/m3)
全轻混凝土试配
强度(MPa)
全轻混凝土密度等级
700
800
900
1000
5.0~7.5
220~300
7.5~10
240~320
210~300
10~15
260~340
240~330
220~320
15~20
280~380
270~370
260~360
250~350
4.2.2 全轻混凝土配合比中的水灰比应以净水灰比表示。
4.2.3 全轻混凝土的净用水量根据稠度和施工要求,可按表4.2.3选用。
表4.2.3 全轻混凝土的净用水量
全轻混凝土用途
稠度(坍落度)(mm)
净用水量(kg/m3)
现浇形式
机械振捣
50~100
180~225
人工振捣或钢筋密集
≥80
200~230
注:1.表中值适用于圆球型和普通型轻粗骨料,对碎石型轻粗骨料,宜增加 10kg 左右的用水量。
2.掺加外加剂时,宜按其减水率适当减少用水量,并按施工稠度要求进行调整。
3.表中值适用于砂轻混凝土;若采用轻砂时,宜取轻砂1h吸水率为附加水量;若无轻砂吸水率数据时,可适当增加用水量,并按施工稠度要求进行调整。
4.2.4 全轻混凝土的砂率采用松散体积法设计配合比,可按表4.2.4选用。
表4.2.4 全轻混凝土的砂率
全轻混凝土用途
细骨料品种
砂率(%)
现浇形式
轻砂
40~55
注: 1.当混合使用普通砂和轻砂作细骨料时,砂率宜取中间值,宜按普通砂和轻砂的混合比例进行插入计算。
2.当采用圆球型轻粗骨料时,砂率宜取表中值下限;采用碎石型时,则宜取上限。
4.2.5 当采用松散体积法设计配合比时,粗细骨料松散状态的总体积可按表4.2.5选用。
表4.2.5 粗细骨料总体积
轻粗骨料粒型
细骨料品种
粗细骨料总体积(m3)
圆球型
轻砂
1.25~1.50
普通型
1.30~1.60
碎石型
1.35~1.65
4.2.6 当采用粉煤灰作掺和料时,粉煤灰取代水泥百分率和超量系数等参数的选择,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28)的有关规定执行。
4.3 配合比计算与调整
4.3.1 全轻混凝土采用松散体积法进行配合比计算,配合比计算中粗细骨料用量均应以干燥状态为基准。
4.3.2 采用松散体积法计算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根据设计要求的全轻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混凝土的用途,确定粗细骨料的种类和粗骨料的最大粒径。
2 测定粗骨料的堆积密度。筒压强度和1h吸水率,并测定细骨料的堆积密度。
3 按本规程4.1.2 条计算混凝土试配强度。
4 按本规程第4.2.1条选择水泥用量。
5 根据施工稠度的要求,按本规程4.2.3条选择净用水量。
6 根据混凝土用途按本规程第4.2.4条选取松散体积砂率。
7 根据粗细骨料的类型,按本规程第4.2.5条选用粗细骨料总体积,并按下列公式计算每立方米混凝土粗细骨料用量:
vs=vt× sp (4.3.2-1)
ms=vs×ρ1s (4.3.2-2)
va=vt- vs (4.3.2-3)
ma=va×ρ1a (4.3.2-4)
式中vs、 va、 vt——分别为每立方米细骨料、粗骨料和粗细骨料的松散体积(m3)。
ms、ma——分别为每立方米细骨料和粗骨料的用量(kg)。
sp——砂率(%)。
ρ1s、ρ1a——分别为每立方米细骨料和粗骨料的堆积密度(kg)。
8 根据净用水量和附加水量的关系按下式计算总用水量:
mwt=mwn+mwa (4.3.2-5)
式中mwt——每立方米混凝土总用水量(kg)。
mwn——每立方米混凝土的净用水量(kg)。
mwa——每立方米混凝土的附加水量(kg)。
附加水量的计算应符合本规程第 4.3.3条的规定。
9 按下式计算全轻混凝土干表观密度,并与设计要求的干表观密度进行对比,当其误差大于 2%,则应重新调整和计算配合比。
ρcd=1.15mc+ma+mms (4.3.2-6)
式中ρcd——全轻混凝土的干表观密度(kg/m3)。
mc——每立方米轻骨料混凝土的水泥用量。
ma——每立方米轻骨料混凝土的粗集料用量。
ms——每立方米轻骨料混凝土的细集料用量。
4.3.3 根据粗骨料的预湿处理方法和细骨料的品种,附加水量宜按表 4.3.3所列公式计算。
表 4.3.3 附加水量的计算
项目
附加水量(m)
粗骨料预湿,细骨料为普砂
Mwa=0
粗骨料不预湿,细骨料为普砂
Mwa=ma×wa
注:Mwa为每立方米轻骨料混凝土的附加水量;ma为每立方米轻骨料混凝土的粗集料用量;wa为粗集料的吸水率。
4.3.4 计算出的全轻混凝土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配予以调整。
4.3.5 配合比的调整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以计算的混凝土配合比为基础,再选取与之相差±10%的相邻两个水泥用量,用水量不变,砂率相应适当增减,分别按三个配合比拌制混凝土拌和物。测定拌和物的稠度,调整用水量,以达到要求的稠度为止。
2 按校正后的三个混凝土配合比进行试配,检验混凝土拌和物的稠度和振实湿表观密度,制作确定混凝上抗压强度标准值的试块,每种配合比至少制作一组。
3 标准养护 28d 后,测定混凝土抗压强度和干表观密度。
最后,以既能达到设计要求的混凝土配制强度和干表观密度又具有最小水泥用量的配合比作为选定的配合比。
4 对选定配合比进行质量校正。其方法是先按公式(4.3.4)计算出全轻混凝土湿表观密度,然后再与拌和物的实测振实湿表观密度相比,按公式(4.3.5-1)计算校正系数:
ρcc=ma+ms+mc+mf+mwt (4.3.5-1)
η=ρco/ρcc (4.3.5-1)
式中η——校正系数。
ρco——按配合比各组成材料计算的湿表观密度(kg/m3)。
ρcc——混凝土拌和物的实测振实湿表观密度(kg/m3)。
ma、ms、mc、mf、mwt——分别为配合比计算所得的粗骨料、细骨料,水泥。
粉煤灰用量和总用水量(kg/m3)。
5 选定配合比中的各项材料用量均乘以校正系数即为最终的配合比设计值。
5 施工工艺
5.1 一般要求
5.1.1 轻骨料进场(厂)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GB/T l7431.1—2)的要求进行检验验收。
5.1.2 轻骨料的堆放和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轻骨料应按不同品种分批运输和堆放,不得混杂。
2 轻粗骨料运输和堆放应保持颗粒混合均匀,减少离析。采用自然级配时,堆放高度不宜超过 2m,并应防止树叶、泥土和其他有害物质混入。
5.1.3 在气温高于或等于 5℃的季节施工时,根据工程需要,预湿时间可按外界气温和来料的自然含水状态确定,应提前半天或一天对轻粗骨料进行淋水或泡水预湿,然后滤干水分进行投料。在气温低于 5℃时,不宜进行预湿处理。
5.2 全轻混凝土拌制
5.2.1 应对轻粗骨料的含水率及其堆积密度进行测定,测定原则宜为:
1 在批量拌制轻骨料混凝土拌和物前进行测定。
2 在批量生产过程中抽查测定。
3 雨天施工或发现拌和物稠度反常时进行测定。对预湿处理的轻粗骨料,可不测其含水率,但应测定其湿堆积密度。
5.2.2 全轻混凝土拌和物中轻骨料组分可采用体积计量,但宜按质量进行校核。
轻粗、细骨料和掺和料的质量计量允许偏差为±3%;水、水泥和外加剂的质量计量允许偏差为±2%。
5.2.3 全轻混凝土拌和物必须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
5.2.4 在全轻混凝土搅拌时,使用预湿处理的轻粗骨料,宜采用图 5.2.4-1 的投料顺序;使用未预湿处理的轻粗骨料,宜采用图 5.2.4-2 的投料顺序。
净用水量
外加剂
水泥
全
轻
混
凝
土
预湿
预
拌
粗骨料
水
拌和3-4min
拌和0.5min
搅
拌
细骨料
掺和料
图 5.2.4-1 使用预湿处理的轻粗骨料时的投料顺序
剩余水
外加剂
水泥
1/2总用水量
全
轻
混
凝
土
搅
拌
干粗骨料
拌和1min
搅
拌
拌和3-4min
细骨料
掺和料
图 5.2.4-2 使用未预湿处理的轻粗骨料时的投料顺序
5.2.5 全轻混凝土全部加料完毕后的搅拌时间宜为 3~4min。对强度低而易破碎的轻骨料,应严格控制混凝土的搅拌时间。
5.2.6 外加剂应在轻骨料吸水后加入。当用预湿处理的轻粗骨料时,液体外加剂可按图 5.2.4-1 所示加入;当用未预湿处理的轻粗骨料时,液体外加剂可按图 5.2.4-2 所示加入。采用粉状外加剂,可与水泥同时加入。
5.3 全轻混凝土运输
5.3.1全轻混凝土在运输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坍落度损失和防止离析。当产生稠度损失或离析较重时,浇筑前应采用二次拌和,但不得二次加水。
5.3.2 全轻混凝土从搅拌机卸料起到浇入模内止的延续时间不宜超过 45min。
5.4 全轻混凝土浇筑和成型
5.4.1全轻混凝土浇筑倾落的自由高度不应超过 1.5m。当倾落高度大于1.5m 时,应加串筒、斜槽或溜管等辅助工具。
5.4.2全轻混凝土宜采用插捣成型。
5.4.3 振捣延续时间应以拌和物捣实和避免轻骨料上浮为原则。振捣时间应根据拌和物稠度和振捣部位确定,宜为 10~30s。
5.4.4 浇筑成型后,宜采用拍板,刮板,辊子或振动抹子等工具,及时将浮在表层的轻粗骨料颗粒压入混凝土内。若颗粒上浮面积较大,可采用表面振动器复振,使砂浆返上,再作抹面。
5.5 全轻混凝土养护和缺陷修补
5.5.1 全轻混凝土浇筑成型后应及时覆盖和喷水养护。
5.5.2 全轻混凝土采用自然养护时,养护时间不少于28d,湿养护时间不应少于 7d;养护期内要防止雨水冲刷,尽量避免人员在其上面行走及严禁堆积物品,以免影响工程质量。
5.5.3 全轻混凝土的表面缺陷,宜采用原配合比的砂浆修补。
6 质量控制及验收
6.1 质量控制
6.1.1 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材料采购必须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2 原材料入场(厂)应对其型号、等级、重量、生产日期、质量报告及合格证等进行检查。
3 原材料应分类储存,并采取防潮、通风等措施,保持材料干燥。
6.1.2 现场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层和出屋面管口、泛水、雨水口的处理必须符合相关施工规范的规定。
2 按设定配比量和搅拌程序及时间进行现场搅拌。
3 拌合物浇筑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刮平,外观应做到表面基本平整,无严重凹凸不平;平整度应满足《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的规定。
6.1.3 现浇全轻混凝土施工验收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的规定执行。
6.2 质量验收
6.2.1现浇全轻混凝土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 50-069及《公共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 50-070中对屋面和地面保温隔热工程的有关规定。
附录A 引用标准名录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 17431.1 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第1部分:轻集料
GB 17431.2 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第2部分:轻集料试验方法
GB 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的粉煤灰
JGJ 28 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
GB 8076 混凝土外加剂
JGJ 63 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 51 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
GB/T 50080-2002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 50081-2002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 50082-2009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
GB/T 10294-2008 绝热材料稳态热阻及有关特性的测定 防护热板法
GB/T 5464-2010 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
GB 6566-2010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50176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JGJ 134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 50-102 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
DBJ 50-071 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
GB 5018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 50-052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345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 50207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411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DBJ 50-069 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DBJ 50-070 公共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附录B 全轻混凝土性能试验方法
B.1 抗压强度
按GB/T 50081—2002的规定进行。
B.2 干表观密度
按JGJ 51—2002的规定进行。
B.3 导热系数
按GB/T10294-2008的规定进行。
B.4 蓄热系数
按JGJ 51-2002的规定进行。
B.5 干燥收缩值
按JGJ 51-2002的规定进行。
B.6 吸水率和软化系数
按JGJ 51-2002的规定进行。
B.7 碳化系数
按JGJ 51-2002的规定进行。
B.8 燃烧性能
按GB/T 5464-2010规定进行。
B.9 抗冻性
按GB/T 50082-2009规定进行。
B.10 放射性检验
按GB/T 6566-2001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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