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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管辖权问题浅析——以海东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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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502023第2 期青海检察QINGHAIJIANCHA民事公益诉讼管辖权问题浅析以海东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例1代英许曹静基本案情2021年4 月,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赵某某、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收购、倒卖林木盈利为目的,擅自采伐位于海东市平安区沙沟乡牙扎村村民韩某某等人在河滩“土托河”(小地名)牙扎村树木。经对此民事公益诉讼线索评估,认为可能存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遂对该案立案办理。立案后调查了违法行为人基本情况、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类型及具体数额、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违法行

2、为人主观过错等事项,并跟进案件办理进度,收集相关证据。经调查查明,本案中涉案林地为国家级公益林,鉴定机构鉴定被砍伐林木1 3 6 株,树种为青杨,林种为防护林。赵某某等二人违法采伐林木的行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公益性和社会性造成损害,不仅破坏当地群众生存环境、破坏沙沟乡牙扎村自然生态平衡,还对林木资源造成重大损失。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平安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立案调查后,依法调取了二被告基于同一违法事实涉嫌刑事犯罪的相关证据材料,该院委托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对采伐林木数额、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情况及生态*作者单位: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检察院。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费用进行了鉴定,并出局

3、司法鉴定书。后委托海东市平安区林业和草原局结合司法鉴定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情况及恢复费用等从专业角度制定补种林木方案。该案于2021年1 2 月3 0 日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期内无任何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无任何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期内向检察机关反馈相关情况。赵某二人破坏的生态环境未依法予以修复及补偿,且赵某二人未承担破坏林业资源的民事侵权责任,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损害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

4、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赵某二人民事侵权责任。2022年3 月,平安区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权规定,将案件移送管辖至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经请示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同意后,以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对赵某某等二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按照海东市平安区林业和草原局制定的补种林木方案确定的品种、数量、规格、期限完成补种义务,确保苗木成活率达到8 5%以上,三2023第2 期51ANLIFENXI案例分析年后保存率达8 0%以上;或按补种林木方案确定的总预算费用承担补种林木费用2 5 3 6 元;2.判令被告承担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费用1 0

5、7 6 0 元;3.判令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用3 0 0 0 元;4.判令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的民事责任。2022年6 月2 8 日,该案在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海东市人民检察、平安区人民检察院首次共同派员代表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履行职责。庭审中,承办检察官围绕二被告滥伐林木行为与造成生态环境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了举证质证,发表了出庭意见,并根据庭审情况对二被告进行了法庭教育。赵某某二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深刻认识到自已实施的采伐行为对生态坏境造成了破坏,当庭对检察机关的所有诉讼请求予以认可,并当庭支付愿意承

6、担民事责任,当庭支付补种林木费用2 5 3 6 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费用1 0 7 6 0 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用3 0 0 0 元,并联系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事宜。典型意义1.深推一体化办案模式。本案是海东市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施行以来,我市办理的首起立案管辖与诉讼管辖相分立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件立案管辖权在基层,诉讼管辖权在市级,海东市人民检察院与平安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上下级联动与协调配合,首次以纵向一体化办案模式办理了该案。该案的成功办理,充分彰显了海东市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办案的优势,为积极建立完善

7、一体化办案机制,切实当好公益守护人,努力推动公益诉讼工作健康发展,助力平安海东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2.检察机关与法院协调联动。案件起诉后,法检两家针对举证责任分配、审理程序、生态修复费用支付使用等多方面问题进行了沟通协调,共同探索环境保护公益诉讼规则。该案市2 0 2 2 年我省首例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结合本案实际,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成立7 人合议庭审理了该案。案件的公开审理,不仅追究了被告人的法律责任,而且通过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使受侵害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该案的办理充分发挥了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的预防性、恢复性保护功能,提升了公众对生态资源保护意识,以司法之力筑牢

8、生态安全保护屏障。3.依法积极能动履职。本案的办理是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及中共青海省委关于贯彻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若干措施的具体举措。4.宣传教育意义重大。本案涉及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人民群众期待高,案件的公开审理不仅使涉嫌滥伐林木的被告人对自已的行为有了更深层次的认知并为之付出了代价,更使人民群众对此类行为有了更加直观的感触,尤其使大家对周围生态环境的价值有了更多的了解。为更好地守护生态资源、坚决抵制对生态资源的破坏起到了有力的警示作用,为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法治水平奠

9、定了基础,真正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效果办案思考1.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相分立问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违法行为住所地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上规定,只是对基层检察院立案调查522023第2 期青海检察QINGHAIJIANCHA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权限予以明确规定,但对于基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管辖如何应对并没有

10、明确规定。2.立案管辖和诉讼管辖相衔接问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与人民法院诉讼管辖级别、地域不对应的,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立案,需要提起诉讼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检察院可以立案管辖,但不可以直接起诉,应当移送市级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当然,省检察院可与省高级法院会商,联合发文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 0 2 0 修正)第六条第二款“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

11、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规定,检、法各行报请批准程序后,可以由基层检察院向基层法院直接起诉。3.实践中的难点问题(1)基层管辖权问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二章第四节、第四章第一节对对民事公益诉讼调查取证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可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但未具体明确规定调查取证、公告等由立案管辖权的基层院行使,还是由基层院直接移送至有起诉管辖权的市州级检察院行使。在实际办案中,调查取证权及公告等几乎都是由基层检察院来完成,待案件初步工作基本完成后,直接移送市(分、州)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做法只

12、是从法律程序层面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判管辖予以遵照执行,但随着公益诉讼检察办案量逐年上升趋势,基层检察院办案量增长且积累的经验丰富,办案能力提升更快,已经具有了独立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能力。在此情况下,将基层检察院立案管辖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移送至市(分、州)人民检察院办理不仅延长了办案时限,更是造成了两级院司法资源浪费,反而不利于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2)指定管辖问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六条第二款“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规定,

13、只能在市(分、州)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才能履行检、法各行报请批准程序,目前,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系统中无报请批准文书及节点等,实践操作亦中无经验可循。且在提起诉讼后再裁定指定到基层审理,存在检察案管系统中无法操作节点、反复履行告知程序及延长办案时限等诸多问题,实践操作中弊大于利。省外已经有市(分、州)人民检察院与同级法院协商在立案管辖阶段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指定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极大的缩短了办案期限,更有利于案件在案发地的审理中证据采信和宣判后治理回复工作的开展,在实践中可以借鉴。(3)恢复费用管理问题。因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支付生态修复费管理支配的具体规定,目前我省各地对恢复生态费管理支配做法不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多数人民法院认为生态修复费由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管理并支配,例如本案中二被告当庭支付补种林木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费用万余元,法院拒绝接收被告所交生态修复费,并与检察机关协商让检察机关接受后转交给负责生态修复监督的行政机关,实践中,此种做法弊端较多,行政机关接受度极低。故恢复费用管理支配监督问题急需从法律、法规等层面出台相关规定予以解决,以保证生态修复的质效落实。【编辑:宋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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