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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纳税筹划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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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纳税筹划答案 资料仅供参考 1.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避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形式、方法和手段,规避、降低或延迟纳税义务的行为。客观原因是税法及其有关法律的不健全,不完善。避税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2.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政策。 1)居民企业的税收政策。居民企业负担全面的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对本国居民企业的一切所得纳税,即居民企业应当就其在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所指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它所得。 2)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政策。第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所说的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第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公司制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应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合伙企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实行先分后税,由投资者分别缴纳个税。   公司制企业又叫股份制企业,是指由1个以上投资人(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出资组建,有独立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4.公司(企业)在设立下属分支机构时,应采取哪一种最有利的经营组织形式,能够获得较多的税收利益呢? 在开办初期,下属企业可能发生亏损,设立分公司能够与总公司合并报表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减少应税所得,少缴所得税。而设立子公司就得不到这一项好处。但如果下属企业在开设后不长时间内就可能盈利,或能很快扭亏为盈,那么设立子公司就比较适宜,既能够享受作为独立法人经营的便利,又能够享受未分配利润递延纳税的好处。 除了在开办初期要对下属企业的组织形式精心选择外,在企业的经营、运作过程中,随着整个集团或下属企业的业务发展,盈亏情况的变化,总公司仍有必要经过资产的转移、兼并等方式,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调整,以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 在香港注册的非居民企业A,在内地设立了常设机构B。20×7年3月,B机构就20×6年应纳税所得额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为1 000万元,其中:①特许权使用费收入500万元,相关费用及税金100万元;②利息收入450万元,相关费用及税金50万元;③从其控股30%的居民企业甲取得股息200万元,无相关费用及税金;④其它经营收入100万元;⑤可扣除的其它成本费用及税金合计100万元。上述各项所得均与B机构有实际联系,不考虑其它因素。B机构所得税据实申报,应申报企业所得税1 000×25%=250(万元)。 问题:非居民企业A应如何重新规划才可少缴税? 【分析】 如果经过税务规划,使得案例中的特定所得都与常设机构B没有实际联系。甲股份由A直接持有,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A是香港居民。则规划后所得税为: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500万元。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简称《安排》)第十二条规定,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预提所得税为500×7%=35(万元); (2)利息所得450万元。根据《安排》第十一条规定,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7%。预提所得税为450×7%=31.5(万元); (3)股息所得200万元。根据《安排》第十条规定,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为股息总额的5%。预提所得税为200×5%=10(万元); (4)常设机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00=0(万元)。 以上所得税合计76.5万元,比规划前少173.5万元。 甲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准备扩大规模,增设一个分支机构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均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假设分支机构设立后5年内的经营情况预测如下: (1)甲公司5年内每年均盈利,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乙公司经营初期亏损,5年内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15万元、10万元、30万元、80万元。 (2)甲公司5年内每年均盈利,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乙公司5年内也都是盈利,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5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 (3)甲公司在分支机构设立后前两年亏损,5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乙公司5年内都是盈利,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5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 (4)甲公司在分支机构设立后前两年亏损,5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乙公司经营初期亏损,5年内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15万元、lO万元、30万元、80万元。 问题:试分析在每一种情况下,甲公司应将乙公司设立成哪种组织形式更合适? 【分析】 第(1)种情况下,当总机构盈利,而分支机构开办初期有亏损时,从表l能够看出,虽然两种方式下企业集团应纳税额在5年内均为263.75万元,但采用分公司形式在第一年、第二年纳税较少,能够推迟纳税,缓解企业资金紧张。在这种情况下,宜采用分公司形式。 第(2)种情况下,当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有盈利时,从表2能够看出,采用分公司形式或子公司形式对企业集团应纳所得税没有影响。这时企业能够考虑其它因素,如分支机构是否便于管理、客户对分支机构的信赖程度等情况,以决定分支机构形式。 第(3)种情况下,当在分支机构设立初期总机构亏损,而分支机构盈利时。从表3能够看出,采用分公司形式和子公司形式虽然在5年内应纳税总额相等,但采用分公司形式能够使总机构在初期的亏损与分公司之间的盈利相互冲抵,使企业集团在第一年、第二年的应纳税额为0,起到了推迟纳税的作用。 第(4)种情况下,当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设立初期均为亏损时,从表4能够看出,采用分公司形式同样能起到推迟纳税的作用。 以上分析表明,当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享受税收优惠时,无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是盈利还是亏损,企业集团采用分公司形式或子公司形式的应纳税总额都是相同的。但在某些情况下,采用分公司形式能够充分利用亏损结转优惠政策,使企业集团推迟纳税,从货币的时间价值考虑,宜采用分公司形式。 表1 经营情况表(一) 单位:万元 年 份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笫五年 合计 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200 200 200 200 200 1 000 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50 -15 10 30 80 55 乙公司为分公司 企业集团 应纳税所得额 150 185 210 230 280 1 055 企业集团 应纳税额 37.5 46.25 52.5 57.5 70 263.75 乙公司为 子公司 乙公司 应纳税额 0 0 0 0 13.75 13.75 企业集团 应纳税额 50 50 50 50 63.75 263.75 表2 经营情况表(二) 单位:万元 年 份 第一年 笫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笫五年 合计 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200 200 200 200 200 1 000 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15 20 40 60 80 215 乙公司为分公司 企业集团 应纳税所得额 215 220 240 260 280 1 215 企业集团 应纳税额 53.75 55 60 65 70 303.75 乙公司为 子公司 乙公司 应纳税额 3.75 5 10 15 20 53.75 企业集团 应纳税额 53.75 55 60 65 70 303.75 表3 经营情况表(三) 单位:万元 年 份 第一年 第二年 笫三年 笫四年 笫五年 合计 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50 -30 100 150 200 370 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15 20 40 60 80 215 乙公司为分公司 企业集团 应纳税所得额 -35 -10 95 210 280 585 企业集团 应纳税额 0 0 23.75 52.5 70 146.25 乙公司为 子公司 乙公司 应纳税额 3.75 5 10 15 20 53.75 企业集团 应纳税额 3.75 5 15 52.5 70 146.25 表4 经营情况表(四) 单位:万元 年 份 第一年 第二年 笫三年 笫四年 笫五年 合计 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50 -30 100 150 200 370 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50 -15 10 30 80 55 乙公司为分公司 企业集团 应纳税所得额 -100 -45 0 145 280 425 企业集团 应纳税额 0 0 0 36.25 70 106.25 乙公司为 子公司 乙公司 应纳税额 0 0 0 0 13.75 13.75 企业集团 应纳税额 0 0 5 37.5 63.75 106.25 李某与其两位朋友打算合开一家食品店,预计20×8年盈利360 000元,三位的工资为每人每月4 000元。 问题:食品店是采取合伙制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哪种形式将会使得20×8年度的税收负担较轻呢? 【分析】 由于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下,应纳货物和劳务税相同,故方案选择时暂不考虑其影响。 1.采取合伙制 假如李某及其二位合伙人各占1/3的股份,企业利润平分,三位合伙人的工资为每人每月4,000元。 每人应税所得额为126,000元,即: (360,000+4,000×12×3-3,500×12×3)/3=126,000 元 适用35%的所得税税率,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126,000×35%-14,750= 29,350元 三位合伙人共计应纳税额为:29,350×3=88,050元 2.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根据税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私营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该公司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360,000×50%×20% =36000元 税后净利润= 360,000-36 000= 324000元 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投资者,则还要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三位投资者税后利润分配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324000×20%= 64800元 三位投资者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4,000-3,500)×3%-0]×12×3 =540(元) 共计负担所得税税款为: 36000+64800+540 =101340(元) 由以上计算得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比采用合伙制形式多负担税款为: 101340-88,050=13290(元) 因此,仅从税收的角度,该食品店采用合伙制税负较轻。 1.区域税收优惠是选择不同地区所采取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了解这一政策,有利于投资者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和税收区域倾斜,选择投资地点,减少投资成本,获取较大的投资收益。 2.小型微利企业 税收筹划包括 一、取得合法有用凭据 二、规范会计核算按时申报纳税 三、把握税收法规的特定条款 四、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3.企业在采购环节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一、发票管理力面 二、税收陷阱的防范。 三、增值税进项税额确认的筹划。 四、购货对象的选择。五、购货运费的筹划。 六、选择合适的委托代购方式。 4.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方法中选用一种 某企业有5000万元的闲置资金,打算进行投资。其面临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投资国债,已知国债年利率为6%;另一种选择是投资金融债券。已知金融债券年利率为7.5%,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从税务角度分析投资那种债券更合适? 【分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而购买其它债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方案1:若企业投资国债,则投资收益=5000×6%=300(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国债的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则税后收益为300万元。 方案2:若企业投资金融债券,则 投资收益=15000×4.5%=375(万元) 税后收益=375×(1-25%)=281.25(万元) 表面上看金融债券的利率要高于国债利率.可是由于前者要被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而后者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过计算,投资金融债券的税后收益要低于投资国债的税后收益,因此,从税收角度分析投资国债对企业更有利。 C公司投资有甲、乙两个可选择方案,两年中各年的收入均为100万元。甲项目第一年成本费用为55万元,第二年成本费用为65万元。乙项目第一年成本费用为70万元,第二年成本费用为50万元。每年年终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税率为30%,当期利率为10%,第一年复利现值系数为0.909,第二年复利现值系数为0.826。计算两个方案的应纳税现值,并做出选择分析。 如表所示。 表 应纳税额现值比较分析 单位:万元 项目 甲项目 乙项目 应纳税所得 100-55=45 1OO-70=30 第1年 应纳所得税 45×30%=13.5 30×30%=9 折现值 l3.5×0.909=12.2715 9×0.909=8.181 第2年 应纳税所得 100-65=35 100-50=50 应纳所得税 35×30%=10.5 50×30%=15 折现值 10.5×0.826=8.673 15×0.826=12.39 两年应纳税合计 13.5+10.5=24 9+15=24 两年应纳税现值合计 12.2715+8.673=20.9445 8.181+12.39—20.571 如果单纯从账面价值看,甲、乙两项目两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是一样的,都是24万元。但考虑折现因素后,乙项目第一年成本费用比甲项目数额大,应纳税所得额较少,缴纳所得税额较少;第二年成本费用比甲项目数额小,应纳税所得额较多,缴纳所得税额较大。实际上是一部分税款递延了缴纳时间,因此降低了所缴纳税款的折现值。 某公司 年底对下年度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数量进行预测后得出结论: 1月1日将需要借入资金总计6000万元,其中为构建固定资产(普通大型设备)需要借入资金3000万元,日常经营也需要3000万元,考虑到实际情况, 只能从银行借入资金4000万元,借款期限2年,年利率4%,其余 万元需要从其它企业借入,借款期限也是两年,年利率10%。构建固定资产活动从 1月1日开始,到 12月31日结束。针对上述情况,提出筹划方案。 方案一: 将从银行借入的款项用于构建固定资产,其它企业借入的款项用于经营性支出。 筹划效果: 计入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总额=3000×4%=120(万元) 允许当年税前扣除的利息=3000×4%=120(万元) 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 ×(10%-4%)=120(万元) 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120×25%=30(万元) 方案二: 将从企业借入的款项以及从银行借入的1000万元用于构建固定资产,从银行借入的3000万元用于经营性支出。 筹划效果: 允许当年税前扣除的利息=3000×4%=120(万元) 计入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总额 = ×10%+1000×4%=240(万元) 可经过折旧的形式弥补 企业不需多缴企业所得税,减轻税负30万元 筹划思路 将不能扣除的一般经营性借款利息转化为固定资产利息。 1.1.采购过程 (1)纳税人的选择。税法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差别待遇,(2)运输方式的选择。(3)采购方式的选择。   2.生产过程(1)生产产品的选择。(2)生产费用核算方式的选择。(3)折旧方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2. 3.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根据月实际收入水平课税,对其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法主要有: (1)工资、薪金福利化筹划。 (2)纳税项目转换与选择的筹划。 (3)利用“削山头”法进行筹划。 4.销售人员激励的税收筹划要点有哪些 1、激励发放的时间节点的选择。 2、激励发放数额的规划。 3、税收政策调整的及时规划跟进。 4、员工激励政策的员工确认。 某酒厂接到一笔粮食白酒订单,合同约定销售价格为(不含税)1 000万元。如何组织该批白酒的生产,共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委托加工成酒精,然后由该酒厂生产成白酒。该酒厂能够价值250万元的原材料交A厂加工成酒精,需支付加工费150万元。加工后的酒精运回该酒厂后,再由该酒厂加工成白酒,需支付人工费及其它费用100万元。 方案二:委托A厂直接加工成白酒,收回后直接销售。该酒厂将价值250万元的原材料交A厂加工成白酒,需支付加工费220万元,产品运回后仍以1 000万元的价格销售。 方案三:由该酒厂自己完成白酒的生产过程。该酒厂生产白酒,需支付人工费及其它费用220万元。 提示:无论采取哪种方案,白酒的从量税额是相等的,这里可不予考虑。由于三种方案的原材料成本和最终售价相同,因此在进行方案选择时可不考虑增值税,只考虑从价消费税和加工费用,从中选择税费最少的方案 答:方案一:  加工提货环节应收委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其金额为: (250+150)÷(1-5%)×5%×(1+7%+3%)=23.155(万元)  白酒销售后应再计算缴纳消费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金额为:  100×25%×(1+7%+3%)=275(万元)  白酒的加工费用及消费税税金等金额为:  150+23.155+100+275=548.155(万元)  方案二:   加工提货环节应由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其金额为:(250+220)÷(1-25%)×25%×(1+7%+3%0=172.33(万元) 方案三  白酒销售后应计算缴纳消费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金额为: 100×25%×(1+7%+3%)=250×1.1=275(万元)  白酒的加工费用及消费税税金等金额为:220+275=495(万元)  由以上计算得知,第二种方案最优,第三种方案次之,第一种方税费负担最重,因此应选择第二种方案 小李是一家公司的职员。某年12月,小李的月工资为4 000元。当月,小李还获得公司发放的一次性年终奖15 000元。预计下一年度的1、2月份,小李每月的工资为4 000元。经与公司协商,小李面临两种年终奖发放方案。 第一种方案:在12月份一次性发放年终奖15 000元; 第二种方案:将15 000元年终奖平均分配到当年12月、下一年的1月和2月发放,每月发放5 000元。 问题:从税收角度考虑,小李应选择哪种方案? 答案:工资薪金的税收筹划 第一种方案,在12月份一次性发放年终奖15000元; 15000÷12= 1250(元),对应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小李取得一次性发放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0×3%=450(元) 第二种方案,小李当年12月、下一年的1月和2月每月发放5000元, 其这三个月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000+5000-3500)×20%-555=545(元),如果这三个月没有多发5000元,小李每月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000-3500)×3%=15(元); 每月多发5000元后,小李每月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45-15=530(元) 小李这三个月共多缴纳个人所得税=530×3=1590(元) 可见,采取第一种方案,小李取得该笔收入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450元)要远远低于第二种方案的税负(1590元)。因此,从税收角度考虑,小李应选择第一种方案。 某研究机构工程师张某受一家企业委托,利用业余时间为其设计一套机械设备。预计该项设计工作花费一年的时间,张某为此能够获得120万元的报酬。在与该企业签订协议时,张某面临三种报酬支付方案。 第一种方案:在设计完成验收后一次性支付120万元; 第二种方案:将120万元平均分配到每个季度,每个季度支付30万元。 第三种方案:将120万元平均分配到12个月,每月支付10万元。 问题:对于上述三种方案,张某应该如何选择才能获得最多的税后收入? 答案:劳务报酬的税收筹划 第一种方案:在设计完成验收后一次性支付120万元;张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20×(1-20%)×40%-0.7=37.7(万元),张某税后收入=120-37.7=82.30(万元)。 第二种方案,将120万元平均分配到每个季度,每个季度支付30万元。张某每季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0×(1-20%)×40%-0.7=8.9(万元),张某四个季度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9×4=35.6(万元),张某税后收入=120-35.6=84.40(万元)。 第三种方案:将120万元平均分配到12个月,每月支付10万元。张某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1-20%)×40%-0.7=2.5(万元),张某12个月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12=30(万元),张某税后收入=120-30=90(万元)。 可见,上述三个方案中,张某应该选择第三种方案才能获得最大税后收入。 1.一、从并购目标进行税收筹划  二、结合财务状况进行税收筹划 三、从并购出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四、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的注意事项 2.一、融资成本高低资金的取得、使用都是有成本的 二、融资风险大小融资风险是企业并购融资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因素。 三、对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资本结构是企业各种资金来源中长期债务与所有者权益之间的比例关系 3.一、利用贸易公司进行税务筹划一般手段 二、贸易公司的设立条件 三、利用贸易公司在香港进行税务筹划 4.、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   2、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它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3、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能够用其它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   4、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能够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A公司欲对B公司实施并购。已知A公司共有发行在外的股票3 000万股,股票面值为1.5元/股,市场价值为4元/股。该A公司近年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比较稳定,估计合并后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约为2 000万元。A公司合并前账面净资产为500万元,上年亏损50万元,以前年度无亏损,经评估确认A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800万元。已知合并后A公司的股票面值基本不会发生变化,合并后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为 。 问题:(1)如果A公司用100万股股票和400万元资金购买B公司,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2)如果A公司用175万股股票和100万元资金购买B公司,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案:(1)该项合并的非股权支付额占价款比例为:400÷(100×4+400)×100%=50% 因非股权支付额大于股权按票面计的15%,则按税法规定,B公司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需就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800-500)×25%=75(万元) 企业并购不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则被合并企业的上年亏损50万元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A公司并购B公司后,每年的折旧额为80(800÷10)万元,税后利润为: ×(1-25%)+(80×25%)=1520(万元) (2)该项合并的非股权支付额占价款比例为:100÷(175×4+100)×100%=12.5% 因非股权支付额小于股权按票面计的15%,按税法规定B公司不用就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B的50万元亏损能够在企业A盈利中弥补,同时企业A接受的企业B的资产能够按其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这时,企业A弥补企业B亏损后的盈利为1950( -50)万元,每年的加计折旧为50 (500/10)万元,税后利润为:1950×(1-25%)+50×25%=1475万元。 A公司由潘湖公司与蜀渝公司两家公司投资设立,双方各占50%的股权。A公司的资产构成如下:货币资金2 000万元;厂房一栋, 5月取得,原价为3 000万元,已折旧1 000万元,净值2 000万元,评估价格为2 500万元(土地增值税中扣除项目),公允价值为3 000万元。存货一批,原价为1 000万元,公允价值为3 000万元。净资产5 000万元的构成:股本3 000万元,未分配利润2 000万元。契税税率为3%,A公司、潘湖公司与蜀渝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为讨论方便,忽略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等因素。 A公司拟进行改制,有如下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1)A公司进行整体资产转让(转让所有的资产、负债和劳动力)给B公司。两家公司协商后,B公司支付其股票6 000万股(面值6 000万元),公允价值为7 000万元,同时支付现金1 000万元,合计8 000万元。A公司转让后成为一家投资公司。 (2)A公司先分配未分配利润1 000万元,后由潘湖公司与蜀渝公司转让各自的股份与B公司,B公司支付其股票6 000万股(面值6 000万元),公允价值为7 000万元。 问题:试比较不同方案的税收负担,并做出分析。 答案:方案一:A公司进行整体资产转让,此时转让的主体是A公司,客体是A公司的资产,故为转让资产的行为。 转让厂房和固定资产均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1%和17%。A公司应缴纳增值税3000×11%+3000×17%=840(万元) A公司转让房屋应缴纳土地增值税:(3000-2500)/2500=20%,适用税率为30%,应纳土地增值税为500×30%=150(万元) A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0。因为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的15%的,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B公司缴纳契税为3000×3%=90(万元) B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40万元 A与B公司的税负和为240万元(150+90)。 方案二:潘湖公司与蜀渝公司转让股权,不涉及流转税问题。此时转让的主体是A公司的两大股东,客体是A公司,故为转让股权行为。 潘湖公司与蜀渝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和为:(8000-3000-1000)×25%=1000(万元) B公司无税负,A和B公司的税负和为1000万元。 结论:整体资产转让比股权转让税负减少760万元(1000-240)。 美国一家跨国制衣公司在英国、法国、中国设有子公司A、B、C,三家子公司分别承担布匹生产、加工成衣、市场销售的职能。假设A公司每年生产100匹布,每匹布的生产成本2 000美元,按照英国当地市场价每匹3 000美元的价格向B公司销售;B公司加工成衣后再以4 000美元的价格向C公司销售,C公司再以5 000美元的市场价格对外售出。已知A、B、C三家公司在英国、法国、中国面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0%、40%、25%。 问题:从税收角度考虑,该公司应如何对A、B、C三家子公司进行转让定价安排,以使其整体税负降到最低? 答案:利用转让定价进行税收筹划 如果A、B、C三个子公司均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进行销售,则美国这家跨国制衣公司在英国、法国、中国应缴纳的所得税为: 在英国缴纳所得税=(3000- )×100×30%=30000(美元); 在法国缴纳所得税=(4000-3000)×100×40%=40000(美元); 在中国缴纳所得税=(5000-4000)×100×25%=25000(美元); 该公司在这三个国家承担的总税负=30000+40000+25000=95000(美元). 要将公司的整体税负降到最低,应经过降低A、B两个子公司的产品价格,将利润尽可能转移到税负最低的C公司。即:尽可能使A、B两个子公司保持无利或微利。要使A、B两个子公司利润为零,就应将其产品的价格确定为成本价 美元。在这种情况下,A、B两个子公司没有利润,无需在英、法两国缴纳所得税。 该公司在中国应缴纳所得税=(5000- )×100×25%=75000(美元). 可见,经过上述转让定价安排,该公司整体税负降低了 0美元(95000-75000)。这一方法之因此能降低整体税负,是因为其经过转让定价将利润从税负较高的英、法两国的子公司转移到了税负较低的中国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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