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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调审适度分离的尺度把握与模式探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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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稿日期2021-11-10作者简介刘子聪(1995),男,安徽淮南人,在读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论调审适度分离的尺度把握与模式探索刘子聪(安徽大学 法学院,合肥 230601)摘要:调解与审判在思维模式、法理价值、运行程序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导致调审合一模式下,“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诱促调”等现象层出不穷。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各地法院分别在程序设置、人员安排等方面进行调审分离模式探索。但实践中仍存在诉讼效率低下、程序冗长、考核机制不合理等弊病,通过确立专职调解员制度,妥善安排诉讼与调解的程序衔接,调整考核机制,探索符合中国实际发展状况的调审模式。关键词:“调审分离”;“调判结

2、合”;诉讼效率;考核机制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4823(2023)02-0018-05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 of Minx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Vol.25 No.2June 2023doi:10.3969/j.issn.1673-4823.2023.02.004一、“调审合一”与“调审分离”的优劣对比(一)“调审合一”的优势1.“调审合一”能够有效应对纠纷激增问题改革开放带来的不仅是经济的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民商事纠纷的激增,这无疑给司法行政部门带来了巨大的工作量。并且许多纠纷相互交织,不

3、是非黑即白依靠判决就能简单解决的,如企业兼并、土地纠纷、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等问题,在解决的过程中往往牵涉出其他法律问题。司法部门不仅要注重纠纷的公正解决,还要兼顾社会的稳定。为了保证纠纷快速平稳地解决,防止引发其他社会问题,要求法官尽可能以“柔和”的方式解决纠纷,不能仅将目光集中在一个案件上。在当前政策背景下,调解制度无疑是最好的选择。并且,在中国传统厌诉观的影响下,公民更愿意通过调解的方式去解决纠纷,维护原有的邻里、合作、亲友等关系。基于此,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不仅符合诉讼参与人的心理预期,也能提高办案效率,较好地应对纠纷激增的问题。2.“调审合一”更符合诉讼效率原则要求调解制度和审判制度的

4、结合无疑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符合民事诉讼法中效率原则的要求。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调解为核心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之所以能够在革命边区得到广泛推广,主要在于人民法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说服教育的方式促使纠纷解决。这一模式既简化了程序,保障纠纷快速解决,节约司法资源,使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到生产生活中,也使当事人在彼此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消除分歧,解决问题,维护社会稳定。至此,调解制度作为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成功融入民事诉讼中,并获得法官和当事人的认可。3.“调审合一”契合时代背景和政治需求不能简单地将调解制度融入民事诉讼过程看作是司法实践的探索,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符合新政权建立的时代背景,以及契合社

5、会新秩序建立的需要。在建国以来很长一段时间,政治和法律是紧密结合的,司法的发展需要政治环境的稳定,因此很多时候司法需要服务于政治。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发布的全国法院调解十大经典案例,与这些调解案件紧密关联的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群体效应”等关键词。在此类纠纷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政府等时常参与其中,并且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这既反映出中国第25卷第2期2023年6月18司法实践具有政法合一的特点,也反映出“调审合一模式”对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二)“调审合一”的弊端当前模式下调解制度的运行会影响审判的公正性、规范性、权威性,使司法判决的威慑力难以发挥。调审合

6、一模式多为学界所诟病,普遍认为其直接导致了以判压调、调解与审判司法功能混淆、心证突袭等弊病1。当事人双方在调解中,往往会因为法官掌握着调解权和审判权而不敢拒绝调解,即出现“以判压调”的现象,当事人出于对法官审判权和案件败诉的畏惧,对法官主持的调解通常采取隐忍的态度。这不仅侵害了当事人(通常是原告方)的利益,未发挥调解制度原本的作用,也使得审判制度形同虚设,降低社会公众对判决的认同感。调解和审判所遵循的程序价值原本就是相反的,调解依靠的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合意2,程序便捷高效;而判决具有强制性,当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法院判决内容必须遵守执行,否则将面临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但“执

7、行难”的情况在中国民事诉讼中时有发生。在这样的法治背景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难以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实施,尤其是处理民事案件的法官在当前司法程序安排下,更倾向以调解程序终结案件。众所周知,调解结案率是中国法官绩效考核的重要标准之一。正如日本法学家棚濑孝雄所说:“在调解者对具体纠纷的解决持有自己的利益时,往往可以看到他为了使当事者达成合意而施加种种压力的情况。这种 强制性合意 之所以成为可能,是因为调解者对当事者常常持有事实上的影响力。”3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官会尽可能促成案件调解,即出现“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诱促调”的现象4。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出于对司法审判权的畏惧,以及迎合法官的调解

8、偏好,而接受调解,这些情形下损害的大多是原告一方的利益。(三)“调审分离”对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优化1.“调审分离”有利于自愿原则的贯彻实施实施调解制度首先要遵循的就是自愿原则。在中国长期司法实践中,调解制度与审判制度相结合,法官掌握着调解权和审判权。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受政策、程序、政绩考核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往往会主动促成当事人之间的调解,这不仅有损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虽然民事诉讼法将违反自愿原则作为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理由,但在司法实践中,依据这一规定申请再审的案例鲜有发生。在“调审分离模式”下,调解权和审判权相对分散5,使得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解,而

9、不是在对案件败诉的担忧中妥协。2.“调审分离”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在司法实践中,案件调解率在法官年度工作考评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法官通常通过各种方法促成调解,即使违背自愿原则的要求,法官也可能通过“背靠背”调解,对信息进行操作,让当事人双方在败诉的担忧中达成调解。在法官强制干预下的调解实质上是法官的意志,调解也就丧失了正当性和合法性。司法的权威是依靠法官的判决确立的,法官对案件作出判决,即向社会作出宣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予以明确的保护,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但在调解制度中,法官对案件的处理不会像判决那样旗帜鲜明,而是以“和稀泥”的做法了结案件,这样会使当事人对司法权威产生怀疑6。

10、只有调解制度从民事诉讼中相对分离出去,才能消除当事人对强制调解的担忧,审判也能明确区别于调解,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除此之外,“调审分离”能够使得法院将更多的精力投入需要审判的案件,提升办案质量。3.“调审分离”有利于审判权的正当行使在现行的诉讼模式下,法官同时掌握着调解权和审判权,这不仅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法律风险,同时也对法官自身的法律素养提出较高要求。在权力未得到正确行使的情况下,容易对司法秩序造成破坏。一位西方学者对此曾做过如下的评论:“因而他兼有主持最需以同意为基础的调解以及以强制力为基础的审判这两项能力,这样他的职权比我们会遇到的大部分西方法官都要大得多。”7如果没有法律和程序去制约法官

11、,仅靠职业规范和法官的道德自律难以有效限制权力。因此,只有将调解程序和审判程序分离,在当事人主义为主的审判过程中,法官仅掌握审判权才能保证审判权不被随意滥用。虽然调解制度和审判制度的分离会引起程序的重复,使本就不充裕的司法资源显得更加紧张,但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8,对“调审分离模式”刘子聪:论调审适度分离的尺度把握与模式探索19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的探索是大势所趋,在可预见的未来现有的调解制度会朝着这个方向发展,适度控制分离才能更好地发挥两种诉讼模式的优点。二、对当前审判模式的问题反思(一)角色权力未明确,诉讼效率低下在探索“调审适度分离”的过程中,角色的分离尤为重要,这意味着权力的分离

12、。虽然一些地方法院人为地将法官划分为调解法官和审判法官9,调解法官掌握调解权,不得干预审判,但这样的做法并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外,对于调解人员的选取也未有明确的程序规定,使得人员的选取存在随意性,究竟应该如何处理调解和审判中人员数量的分配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现实问题。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事诉讼数量呈爆炸式增长,给司法行政部门带来不小的压力。案多人少的问题突出,这时提高审判效率显得尤为重要,将调解和审判相分离,会使得原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显得更加不足,有限的司法资源被浪费,诉讼效率难以提升。(二)阶段定位模糊,程序重复冗长在审判工作中,各地法院曾尝试将调解制度运用于各个诉讼阶段,如立案

13、阶段调解、诉前阶段调解、审前阶段调解等,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对分离的阶段定位不明确、标准不统一。同时,在调解主体、程序、期限都存在较大分歧,部门之间容易出现权责不明相互推诿的现象,妨碍调审分离诉讼模式的发展。除此之外,为避免法官在审判程序启动前已对案件作出心证或预判,法官角色的分立尤为重要。原则上,参与调解工作的法官不得再参与审判工作,因此,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审判法官需要对案件进行再次审查。这样既给当事人增添了麻烦,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增加诉讼成本,这样的状况,使得本就人员紧张的司法系统难以承受。(三)调解时间紧张,绩效考核机制不合理法院在调解程序中,一般将调解期限规定为30日,这其中还包括

14、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的时间。要求法官短暂的调解时间内,对案件进行梳理,准确把握案情,正确适用法律,与双方当事人深入沟通,这在无形中增加了审判人员的工作量。此外,由于案件调解率是法官年度考评的重要指标之一10,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必须在高强度的工作压力和较短的时间内完成调解工作。这样的情况下,难以保证法官在保持较高效率工作的同时法律适用正确合理。三、“调审适度分离”具体路径探索(一)人员、角色合理划分人员分离意味着调解权和审判权的分离,调解人员在经历调解程序后不得参与审判程序。参照国外的司法实践经验,对案件的调解多通过调解委员会对案件进行调解。结合中国多年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在立案阶段,由人民法院设置

15、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最为合适。调解委员会由人民调解员和专职调解员共3人构成。参照诉讼过程中的合议庭制度,在调解过程中也应当成立调解合议庭,并且其中至少有一名专职调解员。可任命司法辅助人员(主要指书记员与法官助理)担任专职调解员11。由专职调解员对调解过程进行监督,并且这名专职调解员不仅需要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还应当具备调解经验,保证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积极促成案件调解,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协助法院形成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调解员自身的素质与案件调解的质量和成功率息息相关,因此对于调解员的选取需要考察多方面的因素,如法律技能的运用、审理案件的经验、在当地的信誉与声望等。中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经济发展

16、迅速,行业数量呈井喷式增长,许多纠纷的解决不能仅靠判决的执行。调解员的个人素质对纠纷解决至关重要。笔者认为,调解员的选取不能仅考察其是否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还应当吸纳那些社会经验丰富、专业技能强、通晓当地民俗习惯等人员担任调解员,这样才能真正发挥调解的实际价值,提高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认同感。选任专职调解员要看重其对法律专业知识的把握,因此可以从退休且经验丰富的老法官、书记员等人员中选任。对人民调解员的选任则应参照多方面的因素,可以从退休的律师、教师、医生、居委会成员、有妇联工作经验人员等社会经验丰富的人员中选任。被选任的调解员应当积极且具有责任心,既能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又能有效保证调解工作的开

17、展。(二)确保程序流转顺畅,保证诉讼效率调解程序明显不同于诉讼程序,即使与诉讼程序相比要简单很多,但其在运转的过程中有一些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如自愿原则、保密原则、不公开20原则等。同时为了防止久拖不决的现象发生,需要对调解时间作出限制。因此,应当合理划分调解程序的期限,设置调解与审判案件移送制度。由立案庭对案件进行甄别分流,将认定为不宜调解的案件正式立案,交由审判庭审理。对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交由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的受理费,制作调解书;对于未调解成功的案件,由立案庭正式立案,交由审判庭审理。考虑到调解程序的分离,一方面审理期限应

18、当相应延长12,另一方面为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应当将调解期限规定在合理的时间内。根据试点经验,将调解期限控制在30日以内最为合理,这既保证调解委员会有充足的时间开展调解工作,也能够确保案件得到充分调解和审理。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审判庭自收到案件时起,开庭审理时间一般不宜超过30天,有特殊情况的,应由合议庭作出书面声明。当事人双方未申请再次调解的,审判法官不得再次进行调解。(三)调整考核机制,确保调解质量根据中国当前司法实践现状,案件的调解率在法官的年度考评中占有较为重要的地位,导致很多法官面对任何案件时,其第一反应就是调解。只有当调解员或法官对案件没有高指标的调解率压力下,才能对案件进行

19、理性分析,对于难以调解的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交由审判庭审理。“而一旦调解成为目的而不是手段,调解所要实现的公正、效率和和谐等价值可能打折扣,使得调解率成为案件质量的一个粗糙而不准确的反映。”13面对司法实践中“强制调解”的状况,当事人对于损害自身利益的行为,往往选择“息事宁人”,这就使得调解失去了其原本的意义,纠纷实际上并未得到彻底解决。面对这样的情况,法官年度考评机制的完善,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与“调审适度分离”相配套的考评方案,建立合理的分类考评激励机制。尤其针对调解率的考评,应将案件的执行率纳入评价范围14,尽可能避免法官与调解员为了完成考评任务而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的现象发生。除此之外,

20、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应当继续监督案件的履行情况,确保纠纷和问题的彻底解决。在合理的考评机制下,当事人得以表达真实意愿,案件调解的质量和满意度也会随之上升。四、结语司法问题的解决不能仅依靠“非黑即白”的判决,要充分重视调解在现代司法活动中的作用,但调解绝不意味着和解。在处理二者关系的过程中,不能只强调一方而忽略另一方,要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推动中国司法体制的改革,保证问题合理、有效地解决,加快法治国家建设。参考文献:1 杨杰.家事案件调审模式的选择:调审合一的证成与构建J.光华法学,2020(1):104-121.2 孙晓霞.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17

21、.3 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4 李浩.调解归调解,审判归审判: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J.中国法学,2013(3):5-18.5 王聪.调判分离还是调判结合:再论法院调解的中国图景:为“调判结合”辩护J.河北法学,2019,37(9):184-200.6 李喜莲.我国民事审判中调审关系的再思考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7(6):142-152.7 马丁夏皮罗.法院:比较法上和政治学上的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8 郝振江.论我国法院调解与审判的程序分离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9):28-37.9 何荣香.调

22、审分离诉讼模式研究D.南昌:江西财经大学,2016.10 吕庆龙.民事再审诉讼调解问题研究D.蚌埠:安徽财经大学,2015.11 赵毅宇.法院专职调解员制度:根据、实践与完善J.法律适用,2019(5):101-109.12 李杰.调解率说明什么:对“调解率与和谐正相关”命题的分析J.法律适用,2008(10):49-54.13 胡道才.调审适度分离:“调解归调解,审判归审判”的另一路径:以南京两级法院改革试点工作为研究对象J.当代法学,2014,28(2):76-86.14 陶天吉.我国民事诉讼“调审分离”模式研究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2020.责任编辑:潘伟彬刘子聪:论调审适度分离的尺度

23、把握与模式探索21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On the scale grasp and model exploration of the moderate separation ofmediation and trialLIU Zi-cong(Faculty of Law,Anhui University,Hefei,230601,China)Abstract:There are huge differences between mediation and trial in terms of thinkingmode,legalvalue,operatingprocedures,etc.,resu

24、ltinginthephenomenaof“adjustingbypersuasion”,“adjusting by drag”and“adjusting by inducement”under the unified mode ofmediationandtrial.Under theguidanceof theSupremePeople s Court,local courts haveexploredthemodeofseparationofmediationandtrialintermsofproceduresettingandpersonnel arrangements.Howeve

25、r,in practice,there are still disadvantages such as low efficiencyof litigation,lengthy procedures,and unreasonable assessment mechanism.Through establishing afull-timemediatorsystem,properlyarrangingtheconnectionoflitigationandmediationprocedures,adjusting the assessment mechanism,this paper explor

26、es a mediation and trial modelthat meets the actual development of China.Key words:“separation of mediation and trial”;“combination of mediation and trial”;litigation efficiency;assessment mechanismThe surpassing of Marx s view of justice over Plato s view of justiceHOU Wen-qiao,LI Yi-ming(School of

27、 Philosophy,Liaoning University,Shenyang,110036,China)Abstract:With the reviv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the question of justice comes intopeople s view again.Plato was the first thinker in the history of Western philosophy to systematicallyelaborate on the concept of justice.Plato s view of justice,

28、starting from the“principle ofjustice”,not only combines justice with division of labor,but also connects city-state justice withindividual justice,constructing a bottom-up concept of justice.Starting from the“realistic man”,Marx endows justice with double connotation,reveals the essence of justice

29、from the field ofproduction,andshowsthattheultimatepurposeofjusticeistorealizethefreeand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of people.Marx replaced the premise and the logical reconstruction ofPlato s view of justice,surpassing Plato s view of justice.Key words:Plato;Marx;speculative view of justice;view of production justice(上接第11页)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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