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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条题库对应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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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GB20096-2011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6.2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 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6.1.3 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4.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 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6.5.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5.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6.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有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 8.5.3 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CJ36-2005 4.5.3 楼梯门、楼梯及走道总宽度应按每层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且梯段净宽 不应小于1.20m,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3.2.1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分为四级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3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3.1.7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范》JCJ115-2006 7.2.6 严禁采用冷轧扭钢筋制作预制构件的吊环。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7.3.5.1 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伸进纵、横墙内的长度均不应小于120mm 《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 4.4.1 跨度大于6m的屋架和跨度大于4.8m的梁,其支承面处应设置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垫块;当墙中设有圈梁时,垫块与圈梁应浇成整体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 m2至少应有1点,3000 m2以上工程,每300 m2至少应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4.1.6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小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5.1.4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 不同的要求。每浇筑50m³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³的桩,每根桩必须有一组试件。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2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5.1.6 桩身质量应进行检验。对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检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作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对混凝土预制桩及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经过核验的灌注桩,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每个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 5.6.2 混凝土灌注桩施工中应对成孔、清渣、放置钢筋笼、灌注混凝土等进行全过程检查,人工挖孔桩尚应复验孔底持力层土(岩)性。嵌岩桩必须有桩端持力层的岩性报告。 4.2.2 灰土地基 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分层铺设的厚度、分段施工时上下两层的搭接长度、夯实时加水量、夯压遍数、压实系数。 4.3.2 砂和砂石地基 施工过程中必须检查分层厚度、分段施工时搭接部分的压实情况、加水量、压实遍数、压实系数。 4.6.2 强夯地基 施工中应检查落距、夯击遍数、夯点位置、夯击范围。 5.4.4 混凝土预制桩对长桩或总锤击数超过500击的锤击桩,应符合桩体强度及28d龄期的两项条件才能锤击。 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7.1.3 复合地基承载力的验收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静荷载试验,对有粘结强度的复合地基增强体尚应进行单桩静荷载试验。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03) 3.1.1工程桩应进行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抽样检测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5.7水泥粉煤灰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5.8 夯实水泥土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单桩复合地基荷载试验。对重要或大型工程,尚应进行多桩复合地基荷载试验。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2.1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5.2.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 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查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4.2.5 对跨度不小于4m 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其模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跨度的1/1000 3/1000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 且不少于3 件对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 且不少于3 间对大空间结构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 且不少于3 面检验方法: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5.3.2 除焊接封闭环式箍筋外箍筋的末端应作弯钩弯钩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箍筋弯钩的弯弧内直径除应满足本规范第5.3.1 条的规定外尚应不小于受力钢筋直径  2 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对一般结构不应小于90 对有抗震等要求的结构应为135  3 箍筋弯后平直部分长度:对一般结构不宜小于箍筋直径的5 倍对有抗震等要求的结构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 倍检查数量:按每工作班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抽查不应少于3 件检验方法:钢尺检查 5.3.3 钢筋调直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采用冷拉方法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HPB235 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 HRB335 级HRB400 级和RRB400 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检查数量:按每工作班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抽查不应少于3 件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5.4.6 同一构件中相邻纵向受力钢筋的绑扎搭接接头宜相互错开绑扎搭接接头中钢筋的横向净距不应小于钢筋直径且不应小于25mm钢筋绑扎搭接接头连接区段的长度为1.3ll(ll 为搭接长度) 凡搭接接头中点位于  该连接区段长度内的搭接接头均属于同一连接区段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为该区段内有搭接接头的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与全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 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拉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 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梁类板类及墙类构件不宜大于25% 2 对柱类构件不宜大于50%  3 当工程中确有必要增大接头面积百分率时对梁类构件不应大于50% 对 其他构件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纵向受力钢筋绑扎搭接接头的最小搭接长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 的规定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 且不少于3 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 且不少于3 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 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 且均不少于3 面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7.2.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175 等的规定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 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 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7.2.2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7.3.2 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其工作性应满足设计配合比的要求开始生产时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 检验方法:检查开盘鉴定资料和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7.4.1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 盘且不超过100m3 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 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 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 取样不得少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7.4.2 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试件抗渗试验报告 8.2.1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8.3.1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 检验方法:量测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10.1.1 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试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10.2.3 当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3.0.5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  120mm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     2  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  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  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600mm)范围内;     5  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  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3.0.7  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 3.0.12  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载值。施工层进料口楼板下,宜采取临时加撑措施 4.0.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6.1.9 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7.1.9 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  2 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300mm)、厚200mm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8.3.1 设置在砌体水平灰缝内的钢筋,应居中置于灰缝中。水平灰缝厚度应大于钢筋直径4mm以上。砌体外露面砂浆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检3个构件,每个构件检查3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辅以钢尺检测。 9.1.3 空心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骨料混凝上小型空心砌块等的运输、装卸过程中,严禁抛掷和倾倒。进场后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整齐,堆置高度不宜超过2m。加气混凝土砌块应防止雨淋。  9.1.4 填充墙砌体砌筑前块材应提前2d浇水湿润。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时,应向砌筑面适量浇水。 10.0.1 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稳定低于5℃时,砌体工程应采取冬期施工措施。 注:①气温根据当地气象资料确定。  ②冬期施工期限以外,当日最低气温低于0℃时,也应按本章的规定执行。 10.0.3 砌体工程冬期施工应有完整的冬期施工方案。  10.0.4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使用; 2、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块; 3、砌体用砖或其他块材不得遭水浸冻。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3.0.6 屋面工程所用的防水、保温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应由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1.5 在大风及地震设防地区或屋面坡度大于100%时,瓦材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3.0.3 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或产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无国家现行标准的,应具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认可文件。材料或产品进场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 .应对型号、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对重要材料或产品应抽样进行复验。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4.1.8 抹灰用的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d;罩面用的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 d。 5.1.11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6.1.12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3.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4.3.9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5.3.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作为稀释剂和溶剂。 6.0.21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3.1.2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设计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4.2.2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8.2.2 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效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5.0.5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应合格; 5、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5.1.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 6.0.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0m或总长度大于220.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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