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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1∕T 65.10-2019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10部分:民爆物品(杭州市).pdf

上传人:曲**** 文档编号:651250 上传时间:2024-01-23 格式:PDF 页数:9 大小:233.7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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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310A 90DB3301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DB 3301/T 65.102019代替 DB3301/T 65.102016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 10 部分:民爆物品2019-07-30 发布2019-08-30 实施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3301/T 65.102019I前言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由通则(第 1 部分)和各分则(第 2 至第 28 部分)组成。通则是反恐怖防范目标的通用管理要求,可以独立使用;分则是特定反恐怖防范目标的特殊管理要求,应与通则配套使用。本次发布 DB3301/T 65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分为 28 个部分,以后根据反恐怖防范工作需要

2、,再视情增补。第 1 部分:通则;第 2 部分:党政机关;第 3 部分:旅游景区;第 4 部分:水利工程;第 5 部分:城市公共客运;第 6 部分:城镇燃气供储;第 7 部分:公共供水;第 8 部分:燃油供储;第 9 部分:桥隧设施;第 10 部分:民爆物品;第 11 部分:医院;第 12 部分:广电传媒;第 13 部分:旅游饭店;第 14 部分:商场超市;第 15 部分:输变电能;第 16 部分:公共活动广场;第 17 部分:危险化学品;第 18 部分:危险货物运输;第 19 部分:长途道路客运;第 20 部分:特殊管理药品;第 21 部分:火力发电;第 22 部分:电信;第 23 部分:学

3、校;第 24 部分:博物馆;第 25 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第 26 部分:水路客运;第 27 部分:商业综合体;第 28 部分:反恐怖防范目标硬质隔离设施建设规范。本部分为 DB3301/T 65 的第 10 部分。本部分代替DB 3301/T 65.102016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0部分:民爆物品,与DB3301/T65.10201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 2018 年发布的 2 个部分(见前言);DB3301/T 65.102019II修正了引用的“DB3301/T 65.1”、“DB3301/T 65.18”文件号;补充完善了安保力量要求的相关内容(见 7

4、.1.4);补充完善了技防组成的相关内容(见 7.2.1);修改了表 2 技防配置表的相关内容(见 7.2.2);增加了“安保装备基本配置”(见 7.3.4);增加了“装备配置要求”(见 7.3.5);增加了“联动机制”(见 8);增加了“发布”(见 9.1)。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杭州市贸易局提出。本部分由杭州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杭州市商务局、杭州市公安局反恐怖支队。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浙江物产京安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余杭化工轻工有限公司、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

5、浙江省安全技术质量检验中心、建德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杭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杭州市公安局科技通信管理局、杭州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施海岩、田田、张荣华、汪明康、倪志刚、黄辉、李美强、汪兴国、单江梁、高明、任小骞、魏瑞斌、詹德佑、金维东、黄文华、沈龙。本部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DB3301/T 65.102016。DB3301/T 65.1020191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 10 部分:民爆物品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民爆物品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防范原则、等级划分、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防范、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本部分适用于民爆物品的反恐怖防范管理和工作。2

6、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0892007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A/T 594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DB3301/T 65.1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DB3301/T 65.18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8部分:危险货物运输3术语和定义DB3301/T 65.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部分。3.1民用爆炸物品(简称民爆物品)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

7、起爆器材。3.2民爆物品存储场所民爆物品存储场所是指根据民爆物品的特性而建立专门的集中的存放、储存场所,包括生产、销售、使用、废置(废弃民爆物品处置)及爆破作业等环节的民爆物品存储场所。3.3民爆物品单位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和民爆物品存储场所的管理、经营单位。4民爆物品反恐怖防范原则4.1反恐怖防范应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4.2民爆物品单位是反恐怖防范的主体责任单位,民爆物品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应实施反恐怖防范管理、检查、监督,反恐怖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的指导、协调和检查。4.3民爆物品单位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DB3301/T 65.10201924.

8、4民爆物品的运输应符合 DB3301/T 65.18 的要求。5民爆物品单位反恐怖防范等级划分5.1按 GB 500892007 第 3.1 条、第 3.2 条规定,民爆物品建筑物危险等级分为 1.1(含 1.1)、1.2、1.4 级。5.2根据民爆物品单位建筑物危险等级、规模,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要素,对民爆物品单位反恐怖防范进行等级划分。5.3民爆物品单位划分为三个等级,具体为:a)级目标:建筑危险等级为 1.1 级的民爆物品单位;b)级目标:建筑危险等级为 1.2 级的民爆物品单位;c)级目标:建筑危险等级为 1.4 级的民爆物品单位。6民爆物品单位

9、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民爆物品单位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主要包括:监控中心、生产车间、储存仓库、配(变)电房、民爆物品运输车辆,以及DB3301/T 65.1第6章中规定的其它部位。7常态反恐怖防范7.1人防7.1.1人防组织7.1.1.1民爆物品单位应设置或确定承担与反恐怖防范任务相适应的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明确第一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7.1.1.2民爆物品单位应根据地理面积、民爆物品属性、数量等情况配备安保力量,明确常态安保力量人数。7.1.2人防管理7.1.2.1民爆理单位应开展反恐怖防范管理:建立与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的防范与应急联动,实现涉恐信息的实时报

10、送、更新、交互和对接。7.1.2.2民爆物品单位应根据情况建立并实施人防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7.1.2.3人防管理制度应符合 DB3301/T 65.1 第 7.1.2.3 条的要求。7.1.3人防配置民爆物品单位反恐怖人防按表1的规定配置。表 1人防配置表序号项目配设要求设置标准1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应设应设应设2反恐怖防范第一责任人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应设应设应设DB3301/T 65.10201933反恐怖防范责任部门安保部门兼任或独立应设应设应设4安保力量技防监控中心,技防设施操作应设应设应设5固定岗出入口应设应设应设6巡逻重要部位应设应设应设随行(押运员

11、)民爆物品运输车辆应设应设应设7备勤机动宜设宜设宜设7.1.4安保力量要求反恐怖安保力量应符合反恐怖防范工作需要,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a)保安员应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 GA/T 594 的要求,承担保安职责;b)熟悉民爆物品单位地理环境、重要部位分布、消防通道和各类疏散途径;c)应对民爆物品单位相关涉恐突发事件,配合职能部门工作;d)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保安员的聘用及管理情况应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e)其他需承担的反恐怖防范工作。7.2技防7.2.1技防组成民爆物品单位反恐怖技防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停车库管理系统、电

12、子巡查系统、公共广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通讯显示记录系统、无人驾驶航空器防御系统、监控中心、泛感知采集系统等。7.2.2技防配置民爆物品单位反恐怖技防按表2的规定配置。表 2技防配置表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设置标准1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厂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设应设应设2厂区内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应设应设宜设3储存仓库(存储场所)出入口、周界应设应设应设4储存仓库(存储场所)通风口、窗户口全覆盖应设应设应设5装卸区域应设应设应设6生产车间的重要工序应设应设应设7视频智能分析系统监控中心、图像采集前端应设宜设宜设人脸识别系统监控中心、图像采集前端应设宜设宜设8机动车牌照识别系统停车库(场)、监

13、控中心、图像采集前端应设宜设宜设9身份证验证系统出入口、监控中心、图像采集前端应设宜设宜设10控制、记录、显示装置监控中心应设应设应设11入侵紧急报警装置监控中心、门卫室、储存仓库(存储场所)、应设应设应设DB3301/T 65.1020194报警系统生产车间1213入侵探测器储存仓库(存储场所)周界应设应设应设14生产车间周界应设应设宜设厂区周界应设应设应设15报警控制器监控中心应设应设应设16终端图形显示装置监控中心应设宜设宜设17声音复核装置储存仓库(存储场所)应设应设宜设18出入口控制系统监控中心,控制室,配(变)电房应设应设宜设19停车库管理系统停车场(库)应设应设宜设20电子巡查系

14、统重要部位应设应设宜设21公共广播系统区域中心应设应设应设22通讯显示记录系统服务、咨询电话、总机应设应设应设23远程监控系统车载 GPS 卫星定位装置民爆物品运输车辆应设应设宜设24车载远程图像监控系统民爆物品运输车辆应设应设宜设25监控中心应设应设应设26无人驾驶航空器防御系统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应设宜设宜设27泛感知采集系统反恐怖职能部门指定部位应设宜设宜设7.2.3技防要求民爆物品单位反恐怖技防所采用的设施应符合 DB3301/T 65.1 第 7.2.3 条的要求。7.3物防7.3.1物防组成民爆物品单位反恐怖物防包括实体防护设施、应急用品等。7.3.2物防配置民爆物品单位反恐怖物防

15、按照表3的规定配置。表 3物防配置表序号项目安放区域或范围设置标准1机动车阻挡装置主要出入口(无实体防护屏障)应设应设宜设2实体防护设施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或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储存仓库(存储场所)生产工房应设应设应设3监控中心应设应设宜设4防盗窗储存仓库(存储场所)应设应设应设5生产车间应设应设宜设6围墙和栅栏生产区与生活区之间应设应设应设7应急灭火器生产车间、生活办公建筑物、民爆应设应设应设DB3301/T 65.1020195用品物品运输车辆8救生锤民爆物品运输车辆应设应设应设9防毒面罩、防火服值班室、生产车间、库房门口应设应设宜设10毛巾、口罩生产车间、库房门口应设应设应设7.3.3

16、物防要求民爆物品单位反恐怖物防所采用的防护器材与设施符合DB3301/T 65.1第7.3.3条的要求。7.3.4安保装备基本配置反恐怖防范目标安保装备按照表4的要求配置。表 4安保装备基本配置表序号项目装备设置标准1个人装备对讲机、警棍、强光电筒、自卫喷雾剂、约束警绳、防刺背心、防割手套应设2公用装备应急照明灯、安全钢叉、防护盾牌、手持金属探测仪、防暴头盔、长棍、防爆毯应设7.3.5装备配置要求反恐怖防范目标安保装备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a)安保装备配置应结合安保岗位据实分配;b)装备佩戴和放置应按照快速高效原则,公用装备应按照重要部位的设置和岗位设置实行分散布点,便于快速领用。8联动机制8

17、.1民爆物品单位应与公安机关签订反恐怖工作责任书,落实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与公安机关的安全预警机制,在内部建立安全信息员,建立举报奖励制度。8.2公安机关要根据高峰时段、密集区域开展重点守护,及时发现和应对民爆物品单位的暴力突发事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与民爆物品单位的工作联动,为反恐怖防范目标人员核查、预警通报、情报互通做好指导和服务。8.3民爆物品单位的主管(监管)部门要适时对目标的安全防范工作开展风险评估,与公安机关建立通报整改反馈工作机制;加强对民爆物品单位日常防范工作的指导、检查,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安全防范投入,提升民爆物品单位的安全防范能力。9非常态反恐怖防范9.1发布非常态防范

18、的启动和停止由反恐部门发布,由公安机关及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监督落实。9.2三级非常态应在符合本部分第7章、第8章的基础上(在常态反恐怖防范的基础上),同时应开展以下工作措施:a)安保部门负责人带班组织防范工作;b)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 30%或以上;DB3301/T 65.1020196c)检查各类防范、处置装备、设施;d)加强出入口控制和重要部位的巡视、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e)对到访的人员、车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请属地公安部门协助检查;f)联系属地职能部门指导防范工作;g)根据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防范措施。9.3二级非常态应在符合本部分

19、第9.2条的基础上(在三级非常态的基础上),同时应开展以下工作措施:a)负责人带班组织防范工作;b)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 50%以上;c)各类防范、处置装备、设施处于待命状态;d)保持有线、无线指挥通讯畅通,专人收集、通报情况信息;e)安保力量坚守岗位,重要部位巡视 1h 不得少于 1 次;f)对进出人员、车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g)联系属地职能部门派员指导或参与防范工作。9.4一级非常态应在符合本部分第9.3条的基础上(在二级非常态的基础上),同时应开展以下工作措施:a)负责人 24h 带班组织防范工作;b)安保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 100%或以上;c)启动反恐怖应急指挥部,救援器材、保障和处置力量进入临战状态;d)安保力量 24h 严守岗位,重要部位必须有 2 名以上安保力量守护,实行 24h 不间断巡逻;e)停止民爆物品的生产、销售;f)疏散无关人员,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对所有部位、物品、车辆进行细致检查;g)配合反恐怖部门、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开展工作。10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按DB3301/T 65.1第10章、第11章的要求进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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