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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机械及设备安全管理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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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危险性机械及设备安全管理教材 壹、何谓危险性机械? ■固定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人字臂起重杆■升降机■营建用提升机■吊笼 贰、危险性机械定义: ■固定式起重机:系指在特定场所使用动力将货物吊升,并将其水平搬运为目的之机械装置。 ■移动式起重机:系指能自行移动于非特定场所,并具有起重动力之起重机。 ■人字臂起重杆:系指以动力吊升货物为目的,具有主柱、吊杆,另行装置原动机,并以钢索操作升降之机械装置。 ■升降机:系指乘载人员及(或)货物于搬器上,而该搬器顺沿轨道铅直升降,并以动力从事搬运之机械装置。 ■营建用提升机:系指于土木、建筑等工程业中,仅以搬运货物为目的之升降机。 ■吊笼:系指由悬吊式施工架、升降装置、支撑装置、工作台及其附属装置所构成,专供劳工升降施工之设备。 参、危险性机械容量范围: ■吊升荷重在3公吨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机或1公吨以上之斯达卡式起重机。 ■吊升荷重在3公吨以上之移动式起重机。 ■吊升荷重在3公吨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杆。 ■积载荷重在1公吨以上之升降机。 ■导轨或升降路之高度在20公尺以上之营建用提升机。 ■载人用吊笼。 肆、危险性机械法令名词解释: ※吊升荷重:指依起重机(杆)之构造与材质所能吊升的最大荷重。具有伸臂之起重机,系指依其伸臂于(1)最大倾斜角(2)最短长度及于(3)伸臂之支点与吊运车位置为最接近计算之。 ※额定荷重:1、未具伸臂之起重机(杆)其额定荷重,系指自吊升荷重扣除吊钩、抓斗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重。2、具有伸臂之起重机(杆),则指依其伸臂倾斜角及长度、吊运车位置决定其最大荷重后,扣除吊钩、抓斗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重。 ※积载荷重:依升降机具之构造及材质,于搬器上乘载人员或荷物上升之最大荷重。具 有吊臂之吊笼,系指于其最小倾斜角状态下,依其构造及材质,于工作台上乘 载人员或荷物上升之最大荷重。 ※额定速率:1.起重机在额定荷重下,使其上升、直行、回转或横行之各该最高速率。 2.升降机(具)之搬器在积载荷重下,上升之最高速率。 ※容许下降速率:指吊笼工作台(搬器)在积载荷重下,使其下降 之最高速率。 伍、何谓危险性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第一种压力容器〉■高压气体特定设备■高压气体容器 ■蒸气锅炉:系指以火焰、燃烧气体、其它高温气体或以电热加热于水或热媒,使发生超过大气压之压力蒸汽,供给他用之装置及其附属过热器与节煤器。 ■热水(媒)锅炉:系指以火焰、燃烧气体、其它高温气体或以电热加热于有压力之水或热媒,供给他用之装置。 ■第一种压力容器: 1.接受外来之蒸汽或其它热媒或使在容器内产生蒸气加热 固体或液体之容器,且容器内之压力超过大气压者。 (加热器类) 2.因容器内之化学反应、核子反应或因其它反应而产生蒸气之容器,且容器之压力超过大气压者。 (反应器类) 3.为分离容器内之液体成分而加热该液体,使产生蒸气之容器,且容器内之压力超过大气压者。 (蒸发器类) 4.除前三目外,保存温度超过其在大气压下沸点之液体之容器。(饱和液类) ■高压气体特定设备:系指供高压气体之制造(含与制造相关之储存)设备及其支持构造物,其容器以「 kg/cm2 」单位表示之设计压力数值与以「m3」单位表示之内容积数值之积,超过0.04者。 ■ 高压气体容器:系指供灌装高压气体之容器中,相对于地面可移动,其内容积在500公升以上者。 陆、危险性机械之容量范围: ■蒸汽锅炉 1、最高使用压力超过1kg/cm2 2、或传热面积超过1m2 3、或胴体内径超过300mm,长度超过600mm。 ■热水锅炉 水头压力超过10m或传热面积超过8m2,且液体使用温度超过其在1大气压之沸点。 ■压力容器 1.最高使用压力超过1kg/cm2,且内容积超过0.2m3之第一种压力容器。 2.最高使用压力超过1kg/cm2,且胴体内径超过500mm,长度超过1000mm之第一种压力容器。 3.最高使用压力(kg/cm2)与内容积(m3)之积,超过0.2之第一种压力容器。 ■高压气体特定设备 其内容积(m3)与设计压力(kg/cm2)数之积,超过0.04者。 ■高压气体容器 系指供灌装高压气体之容器中,相对于地面可以移动,其内容积在500公升以上者。 柒、法源: ■事前检查与再检查:『雇主对于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具有危险性之机械或设备,非经检查机构或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代行检查机构检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过规定期间者,非经再检查合格,不得继续使用』。(劳工安全卫生法第8条第1项) ■危险性工作场所事前检查:『设置高压气体类压力容器或蒸气锅炉,其压力或容量达中央主管机关规定数量之工作场所,非经劳动检查机构审查或检查合格,事业单位不得使劳工在该场所作业』。(劳动检查法第26条第1项第4款) ■操作人员资格与限制: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具有危险性机械或设备之操作人员,雇主应雇用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之训练或经技能检定之合格人员充任之。(劳工安全卫生安卫法第法第15条) ■操作人员资格与限制: 雇主不得使童工从事「锅炉之烧火及操作」、「起重机、人字臂起重杆之运转工作」等危险性工作。(安卫法第20条) 雇主不得使妊娠中或产后未满一年之女工从事「起重机、人字臂起重杆之运转工作」。(安卫法第22条) ■危险性机械操作人员训练: ※吊升荷重3 ton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机 (38小时) ※吊升荷重3 ton以上之移动式起重机 (38小时) ※吊升荷重3 ton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杆 (38小时) ※导轨或升降路高度在20公尺以上之营建用提升机 (21小时) ※吊笼 (26小时) 捌、危险性机械安全检查流程图 (略) 玖、危险性设备安全检查流程图 (略) 拾、危险性机械定期检查: 雇主对于危险性机械于其检查合格证有效期限届满前1个月,应向代行检查机构申请定期检查,以延长使用有效期限。 有效期限: ※升降机、吊笼最长1年。 ※固定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人字臂起重杆、营建用提升机最长2年。 拾壹、危险性设备定期检查: 雇主对于危险性设备于其检查合格证有效期限届满前1个月,应向代行检查机构申请定期检查,以延长使用有效期限。 ※锅炉及第一种压力容器,每年外部检查1次;其内部检查期限,除以管路连接从事连续性生产程序之化工设备或发电用者为每2年检查1次外,其余每年检查1次。 ※高压气体特定设备,每年外部检查1次;内部检查期限,依设备种类与使用材料 之不同而异,自2年至15年不等。 ※高压气体容器之内、外部检查,自构造检查合格日起算未满15年者,每5年检查1次以上; 15年以上未20年者,每2年检查1次以上;20年以上者,每年检查1次以上。 拾贰、危险性设备重新检查检查时机 危险性设备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由所有人或雇主向当地检查机构申请重新检查。 1、从国外进口者。 2、构造检查、重新检查、竣工检查或定期检查合格后,经闲置1年以上,拟装设或恢复使用者。 3、经禁止使用,拟恢复使用者。 4、迁移装置地点而重新装设者 5、高压气体容器拟变更灌装气体种类或增加最高使用压力者。 拾参、起重升降机具安全守则: 1、雇主对于各种起重升降机具,应标示最高负荷,并规定其使用不得超过各该机具之『额定荷重』或『积载荷重』。 2、雇主对于起重机具之使用,应规定不得乘载或吊升劳工从事作业,但在不得已情形下,经采取足以防止坠落之措施者,不在此限。 3、雇主对于载货用之升降机或营建用提升机,亦应规定不得搭载人员,但在实施检修、调整等作业时,经采取足以防范人员坠落或物体飞落等危险之措施者,不在此限。 4、雇主对于起重升降机具之使用,应规定作业时禁止人员进入吊举物下方或作业区。 5、雇主对于伸臂起重机具之使用,应规定伸臂之倾斜角不得超过该起重机明细表内记载之范围。 6、走行固定式重机或旋转固定式起重机与建筑物间设置之人行道宽度,应在0.6公尺以上。但该人行道与建筑物支柱接触之部分宽度,应在0.4公尺以上。 7、雇主对于吊笼之工作平台,应不得设 置或放置脚垫、梯子等供劳工使用。 8、雇主对劳工于吊笼工作台上作业时,应使劳工佩带安全带与安全帽。 9、雇主对于升降机之安全装置,如终点极限开关、紧急停止装置及其它安全措施,应维持其效能。 ■钢索有下列缺陷之一者不得使用(劳工安全卫生设施规则第99条) 1、钢索一捻间(填充线除外)有10﹪以上素线截断者。 2、直径减少达公称直径7﹪以上者。 3、已扭结者。 4、有显著之变形或腐蚀者。 ■吊炼有下列缺陷之一者不得使用:(劳工安全卫生设施规则第98条) 1、延伸长度超过5%以上者。 2、断面直径减少10 %以上者。 3、有龟裂者。 拾肆、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守则: ■进入锅炉之燃烧室、烟道或压力容器内部,从事设备之清扫、修理、保养作业时,应依下列规定处理。 1、将锅炉、压力容器或烟道适当冷却。 2、实施内部之通风换气。 3、在内部使用之移动电线,应为可挠性双重绝缘电缆或具有同等以上绝缘效力及强度者;移动电灯应设适当护罩。 4、与其它使用中之锅炉或压力容器有管线连通者,应确实隔断或阻断。 5、设置监视人员,保持联络,如有灾害发生之虞者,即采取必要措施。 ■锅炉及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实施下列作业事项: 1、监视温度、压力、水位、燃烧状态等运转状况,并确定安全阀、压力表及其它安全装置无异状。 2、避免急剧负荷变动之现象。 3、保持汽压在最高使用压力以下。 4、保持安全阀之正常功能。 5、每日检点水位测定装置之功能一次以上。 6、保持锅炉给水装置、压力容器冷却水装置之功能正常。 7、适当冲放锅炉水,确保锅炉水质。 8、检点及调整低水位燃烧遮断装置、火焰检出装置及其它自动控制装置,保持功能正常。 ■锅炉安全规则 1、锅炉的安全阀应调整于最高使用压力以下吹泄。但设有两具以上之安全阀者,其中一具调整于最高使用压力以下吹泄,其它安全阀可调整在最高使用压力1.03倍以下吹泄。 2、具有释压装置之贯流锅炉,其安全阀得调整于最高使用压力之1.16倍以下吹泄。经检查后,应予固定设定压力,不得变动。 3、压力表或水高计(热水锅炉)之刻度板上,应明显标示最高使用压力之位置。 4、玻璃水位计上或与其接近之位置,应适当标示蒸汽锅炉之常用水位。 5、锅炉用水应经化验,达于CNS10231锅炉给水与锅炉水水质标准之规定者,方可使用。并应适时清洗胴体,以防止累积水垢。 拾伍、高压气体容器安全守则: ■高压气体容器贮存安全(劳工安全卫生设施规则第108条) 1、贮存场所应有适当之警戒标示,禁止烟火接近。 2、贮存周围二公尺内不得放置有烟火及着火性、引火性物品。 3、盛装容器和空容器应分区放置。 4、可燃性气体、有毒性气体及氧气之钢瓶,应分开贮存。 5、应安稳置放并加固定及装妥护盖。 6、容器应保持在摄氏40度以下。 7、贮存处应考虑于紧急时便于搬出。 8、通路面积确保贮存处面积20%以上为原则。 9、贮存处附近,不得任意放置其它物品。 10、贮存比空气重之气体,应注意低洼处之通风。 ■高压气体容器(不论盛装或空容器)使用时之安全规定(劳工安全卫生设施规则第106条) 1、确知容器之用途无误者,方可使用。 2、高压气体容器应标示所灌装气体名称,不得任意灌装或转装。 3、容器外表颜色,不得擅自变更或擦掉。 4、容器使用时应予以固定。 5、容器搬动时应避免受到冲击。 6、焊接时不可在容器上试焊。 7、容器应妥善管理、整理。 ■毒性高压气体贮存之安全规定(劳工安全卫生设施规则第110条) 1、贮存处要置备吸收剂、中和剂及适用之防毒面罩或呼吸用防护具。   2、具有腐蚀性之毒性气体,应充分换气,保持通风良好。   3、不得在腐蚀化学药品或烟囱附近贮藏。   4、预防异物之混入。 ■毒性高压气体使用之安全规定(劳工安全卫生设施规则第111条) 1、非对该气体有实地了解之人员,不准入。   2、工作场所空气中之毒性气体浓度不得超过容许浓度。   3、工作场所置备充分及适用之防护具。   4、使用毒性气体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 危险性设备之容量范围 危险性机械安全检查 危险性设备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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