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颁布单位】 建设部
【颁布日期】 19910204
【实施日期】 199107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房地产管理
【文号】 建设部建标(1991)第69号
1991年2月4日国家建设部以建标(91)69号文发布了ZBP30001-90《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并于1991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全文如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为确保房屋住用的安全和正常的使用功能。明确在房屋接管验收中交接双方应遵守的事项,特制定本标准。
1.2 凡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应按本标准执行;依法代管,依约托管和单位自有房屋的接管,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3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一般民用建筑的接管验收,工业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文物保护建筑及某些有特殊设备和使用要求的建筑的接管验收可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GBJ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 为了在地基基础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地基基础设计,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资料,综合考虑结构类型、材料情况与施工条件等因素,精心设计。
1.0.3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构筑物)的地基基础设计。对于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 、膨胀土以及在地震和机械振动荷载作用下的地基基础设计,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4 采用本规范设计时,荷载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规定;基础的计算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 的规定。当基础处于侵蚀性环境或受温度影响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规范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地基 subgrade,foundation,soils
为支承基础的土体或岩体。
2.1.2 基础 foundation
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
2.1.3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characteristic value of subgrade bearing capacity
指由载荷试验测定的地基土压力变形曲线线性变形段内规定的变形所对应的压力值,其最大值为比例界限值。
2.1.4 重力密度(重度) gravity densiyy,unit weight
单位体积岩土所承受的重力,为岩土的密度与重力加速度的乘积。
2.1.5 岩体结构面 rock discontinuity structral plane
岩体内开裂的和易开裂的面。如层面、节理、断层、片理等。又称不连续构造面。
2.1.6 标准冻深 standard frost penetration
在地面平坦、裸露、城市之外的空旷场地中不少于10年的实测最大冻深的平均值。
2.1.7 地基变形允许值 allowable subsoil deformation
为保证建筑物正常使用而确定的变形控制值。
2.1.8 土岩组合地基 soil-rock composite subgrade
在建筑地基(或被沉降缝分隔区段的建筑地基)的主要受力层范围内,有下卧基岩表面坡度较大的地基;或石芽密布并有出露的地基;或大块孤石或个别石芽出露的地基。
2.1.9 地基处理 ground treatment
指为提高地基土的承载力,改善其变形性质或渗透性质而采取的人工方法。
2.1.10 复合地基 cmoposite subgrade,compoiste foundation
部分土体被增强或被置换,而形成的由地基土和增强体共同承担荷载的人工地基。
2.1.11 扩展基础 spread foundation
将上部结构传来的荷载,通过向侧边扩展成一定底面积,使作用在基底的压应力等于或小于地基土的允许承载力,而基础内部的应力应同时满足材料本身的强度要求,这种起到压力扩散作用的基础称为扩展基础。
2.1.12 无筋扩展基础 non-reinforced spread foundation
由砖、毛石、混凝土或毛石混凝土、灰土和三合土等材料组成的,且不需配置钢筋的墙下条形基础或柱下独立基础。
2.1.13 桩基础 pile foundation
由设置于岩土中的桩和联接于桩顶端的承台组成的基础。
2.1.14 支挡结构 retaing structure
使岩土边坡保持稳定、控制位移而建造的结构物。
2.2 主要符号
A——基础底面面积;
a——压缩系数;
b——基础底面宽度(最小边长);或力矩作用方向的基础底面边长;
c——粘聚力;
d——基础埋置深度,桩身直径;
Ea——主动土压力;
Es——土的压缩模量;
e——孔隙比;
F——基础顶面竖向力;
f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ak——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rk——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
G——恒载;
H0——基础高度;
Hf——自基础底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
Hg——自室外地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
L——房屋长度或沉降缝分隔的单元长度;
l——基础底面长度;
M——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矩或截面的弯矩;
p——基础底面处平均压力;
p0——基础底面处平均附加压力;
Qk——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桩基中单桩所受竖向力;
qpk——桩端土的承载力特征值;
qsa——桩周土的摩擦力特征值;
Ra——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s——沉降量;
u——周边长度;
ω ——土的含水量;
ωL——液限;
ωp——塑限;
zo——标准冻深;
zn——地基沉降计算深度;
α ——平均附加应力系数;
β ——边坡对水平面的坡角;
γ ——土的重力密度,简称土的重度;
δ ——填土与挡土墙墙背的摩擦角;
δr——填土与稳定岩石坡面间的摩擦角;
θ ——地基的压力扩散角;
μ ——土与挡土墙基底间的摩擦系数;
υ ——泊松比;
φ ——内摩擦角;
ηb——基础宽度的承载力修正系数;
ηd——基础埋深的承载力修正系数;
ψs——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3 基本规定
3.0.1 根据地基复杂程度、建筑物规模和功能特征以及由于地基问题可能造成建筑物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将地基基础设计分为三个设计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表 3.0.1 选用。
表 3.0.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设计等级
建筑和地基类型
甲 级
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30 层以上的高层建筑
体型复杂,层数相差超过 10 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建筑物
大面积的多层地下建筑物(如地下车库、商场、运动场等)
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
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坡上建筑物(包括高边坡)
对原有工程影响较大的新建建筑物
场地和地基条件复杂的一般建筑物
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
乙 级
除甲级、丙级以外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丙 级
场地和地基条件简单、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及七层以下民用建筑及一般工业建筑物;次要的轻型建筑物
3.0.2 根据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及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对上部结构的影响程度,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
2 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
3 表 3.0.2 所列范围内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可不作变形验算,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仍应作变形验算:
1)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 130kPa,且体型复杂的建筑;
2) 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引起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时;
3) 软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存在偏心荷载时;
4) 相邻建筑距离过近,可能发生倾斜时;
5) 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
4 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高耸结构和挡土墙等,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尚应验算其稳定性;
5 基坑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6 当地下水埋藏较浅。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尚应进行抗浮验算。
表3.0.2 可不作地基变形计算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范围
地基主
要受力
层情况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ak(kPa)
60≤fak
<80
80≤fak
<100
100≤fak
<130
130≤fak
<160
160≤fak
<200
200≤fak
<300
各土层坡度(%)
≤5
≤5
≤10
≤10
≤10
≤10
建筑
类型
砌体承重结构、框
架结构(层数)
≤5
≤5
≤5
≤6
≤6
≤7
单层
排架
结构
(6m
柱距)
单
跨
吊车额定
起重量(t)
5~10
10~15
15~20
20~30
30~50
50~100
厂房跨度
(m)
≤12
≤18
≤24
≤30
≤30
≤30
多
跨
吊车额定
起重量(t)
3~5
5~10
10~15
15~20
20~30
30~75
厂房跨度
(m)
≤12
≤18
≤24
≤30
≤30
≤30
烟囱
高度(m)
≤30
≤40
≤50
≤75
≤100
水塔
高度(m)
≤15
≤20
≤30
≤30
≤30
容积(m3)
≤50
50~100
100~200
200~300
300~500
500~1000
注:1 地基主要受力层系指条形基础底面下深度为 3b (b 为基础底面宽度),独立基础下为 1.5b,且厚度均不小于 5m 的范围(二层以下一般的民用建筑除外);
2 地基主要受力层中如有承载力特征值小于 130kPa 的土层时,表中砌体承重结构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七章的有关要求;
3 表中砌体承重结构和框架结构均指民用建筑,对于工业建筑可按厂房高度、荷载情况折合与其相当的民用建筑层数;
4 表中吊车额定起重量、烟囱高度和水塔容积的数值系指最大值。
3.0.3 地基基础设计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提供下列资料:
1) 有无影响建筑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条件及其危害度;
2) 建筑物范围内的地层结构及其均匀性,以及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
3) 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和水位变化幅度及规律,以及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 在抗震设防区应划分场地土类型和场地类别,并对饱和砂土及粉土进行液化判别;
5) 对可供采用的地基基础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分析,提出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建议;提供与设计要求相对应的地基承载力及变形计算参数,并对设计与施工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建议;
6) 当工程需要时,尚应提供:
(1) 深基坑开挖的边坡稳定计算和支护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论证其对周围已有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影响;
(2) 基坑施工降水的有关技术参数及施工降水方法的建议;
(3) 提供用于计算地下水浮力的设计水位。
2 地基评价宜采用钻探取样、室内土工试验、触探、并结合其他原位测试方法进行。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载荷试验指标、抗剪强度指标、变形参数指标和触探资料;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抗剪强度指标、变形参数指标和触探资料;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触探及必要的钻探和土工试验资料。
3 建筑物地基均应进行施工验槽。如地基条件与原勘察报告不符时,应进行施工勘察。
3.0.4 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菏载效应最不利组合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按下列规定:
1 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荷裁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裁力特征值。
2 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荷裁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3 计算挡土墙土压力、地基或斜坡稳定及滑坡推力时,荷载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 1.0。
4 在确定基础或桩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荷载效应组合和相应的基底反力,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
当需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5 基础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采用,但结构重要性系数 γ0 不应小于 1.0。
3.0.5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值 Sk 应用下式表示:
Sk=SGk+SQ1k+ψc2SQ2k+……+ψcnSQnk (3.0.5-1)
式中 SGk———按永久荷载标准值 Gk 计算的荷载效应值;
SQik———按可变荷载标准值 Qik 计算的荷载效应值;
ψci———可变荷载 Qi 的组合值系数,按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规定取值。
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值 Sk 应用下式表示:
Sk=SGk+ψq1SQ1k+ψq2SQ2k+……+ψqnSQnk (3.0.5-2)
式中 ψqi———准永久值系数,按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规定取值。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基本组合设计值 S,应用下式表达:
S=γGSGk+γQ1SQ1k+γQ2ψc2SQ2k+……+γQnψcnSQnk (3.0.5-3)
式中 γG———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按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规定取值;
γQi———第 i 个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按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规定取值。
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基本组合,也可采用简化规则,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 S 按下式确定:
S=1.35Sk≤R (3.0.5-4)
式中 R———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按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Sk———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值。
4 地基岩土的分类及工程特性指标
4.1 岩土的分类
4.1.1 作为建筑地基的岩土可分为岩石、碎石土、砂土、粉土、粘性土和人工填土等。
4.1.2 岩石应为颗粒间牢固联结,呈整体或具有节理裂隙的岩体。作为建筑物地基,除应确定岩石的地质名称外,尚应按 4.1.3~4.1.4 条划分其坚硬程度和完整程度。
4.1.3 岩石的坚硬程度应根据岩块的饱和单轴抗压强度 frk 按表 4.1.3 分为坚硬岩、较硬岩、较软岩、软岩和极软岩。当缺乏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资料或不能进行该项试验时,可在现场通过观察定性划分,划分标准可按本规范附录 A.0.1 执行。岩石的风化程度可分为未风化、微风化、中风化、强风化和全风化。
表 4.1.3 岩石坚硬程度的划分
坚硬程度类别
坚硬岩
较硬岩
较软岩
软岩
极软岩
饱和单轴抗压强标
准值 frk(MPa)
frk>60
60≥frk>30
30≥frk>15
15≥frk>5
60≥frk>30
4.2 工程特性指标
5 地基计算
5.1 基础埋置深度
5.1.1 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按下列条件确定:
1 建筑物的用途,有无地下设施,基础和形式和构造;
2 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载大小和性质;
3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4 相邻建筑物的基础埋深;
5 地基土冻胀和融陷的影响。
5.1.2 在满足地基稳定和变形要求的前提下,基础宜浅埋,当上层地基的承载力大于下层土时,宜利用上层土作持力层。除岩石地基外,基础埋深不宜小于 0.5m。
5.1.3 高层建筑筏形和箱形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在抗震设防区,除岩石地基外,天然地基上的箱形和筏形基础其埋置深度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 1/15;桩箱或桩筏基础的埋置深度(不计桩长)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 1/18~1/20。位于岩石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其基础埋深应满足抗滑要求。
5.1.4 基础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当必须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地基土在施工时不受扰动的措施。
当基础埋置在易风化的岩层上,施工时应在基坑开挖后立即铺筑垫层。
5.1.5 当在相邻建筑物时,新建建筑物的基础埋深不宜大于原有建筑基础。当埋深大于原有的建筑物时,两基础间应保持一定净距,其数值应根据原有的建筑荷载大小、基础形式和土质情况确定。当上述要求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分段施工,设临时加固支撑,打板桩,地下连续墙等施工措施,或加固原有的建筑物基础,
5.1.6 确定基础埋深应考虑地基的冻胀性。地基的冻胀性类别应根据冻土层的平均冻胀率 η 的大小,按本规范附录 G.0.1 查取。
5.2 承载力计算
5.3 变形计算
5.3.1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
5.3.2 地基变形特征可分为沉降量、沉降差、倾斜、局部倾斜。
5.3.3 在计算地基变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于建筑地基不均匀、荷载差异很大、体型复杂等因素引起的地基变形,对于砌体承重结构应由局部倾斜控制;对于框架结构和单层排架结构应由相邻柱基的沉降差控制;对于多层或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应由倾斜值控制;必要时尚应控制平均沉降量。
2 在必要情况下,需要分别预估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的地基变形值,以便预留建筑物有关部分之间的净空,考虑连接方法和施工顺序。一般多层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完成的沉降量,对于砂土可认为其最终沉降量已完成 80%以上,对于其它低压缩性土可认为已完成最终沉降量的 50%~80%,对于中压缩性土可认为已完成 20%~50%,对于高压缩性土可认为已完成 5%~20%。
5.3.4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按表 5.3.4 规定采用。对表中未包括的建筑物,其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
表 5.3.4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
变形特征
地基土类别
中、低压缩性土
高压缩性土
砌体承重结构基础的局部倾斜
0.002
0.003
工业与民用建筑相邻柱基的沉降差
(1)框架结构
(2)砌体墙填充的边排柱
(3)当基础不均匀沉降时不产生附加应力的结构
0.002L
0.0007L
0.0005L
0.003L
0.001L
0.005L
单层排架结构(柱距为 6m)柱基的沉降量(mm)
(120)
200
桥式吊车轨面的倾斜(按不调整轨道考虑)
纵向
横向
0.004
0.003
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整体倾斜 Hg≤24
24<Hg≤60
60<Hg≤100
Hg>100
0.004
0.003
0.0025
0.002
体型简单的高层建筑基础的平均沉降量(mm)
200
耸结构基础的倾斜 Hg≤20
20<Hg≤50
50<Hg≤100
100<Hg≤150
150<Hg≤200
200<Hg≤250
0.008
0.006
0.005
0.004
0.003
0.002
耸结构基础的沉降量(mm) Hg≤100
100<Hg≤200
200<Hg≤250
400
300
200
注:1 本表数值为建筑物地基实际最终变形允许值;
2 有括号者仅适用于中压缩性土;
3 L 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m);Hg 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
4 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5 局部倾斜指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向 6~10m 内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5.3.5 计算地基变形时,地基内的应力分布,可采用各向同性均质线性变形体理论。其最终变形量可按下式计算:
(5.3.5)
式中 s———地基最终变形量(mm);
s'———按分层总和法计算出的地基变形量;
ψs———沉降计算经验系数,根据地区沉降观测资料及经验确定,无地区经验时可采用表 5.3.5 数值;
n———地基变形计算深度范围内所划分的土层数(图 5.3.5);
p0———对应于荷载效应准永久组合时的基础底面处的附加压力(kPa);
Esi———基础底面下第 i 层土的压缩模量,应取土的自重压力至土的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的压力段计算(MPa);
zi、zi-1———基础底面至第 i 层土、第 i-1 层土底面的距离(m);
αi、αi-1———基础底面计算点至第 i 层土、第 i-1 层土底面范围内平均附加应力系数,可按本规范附录 K 采用。
表 5.3.5 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ψs
Es(MPa)
2.5
4.0
7.0
15.0
20.0
基底附加压力
p0≥fak
p0≤0.75fak
1.4
1.1
1.3
1.0
1.0
0.7
0.4
0.4
0.2
0.2
图 5.3.5 基础沉降计算的分层示意
5.3.6 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zn(图 5.3.5),应符合下式要求:
(5.3.6)
式中 △s'i———在计算深度范围内,第 i 层土的计算变形值;
△s'n———在由计算深度向上取厚度为 △z 的土层计算变形值,△z 见图 5.3.5 并按表 5.3.6 确定。
如确定的计算深度下部仍有较软土层时,应继续计算。
表 5.3.6 △z
b(m)
b≤2
2<b≤4
4<b≤8
8<b
△z(m)
0.3
0.6
0.8
1.0
5.3.7 当无相邻荷载影响,基础宽度在 1~30m 范围内时,基础中点的地基变形计算深度也可按下列简化公式计算:
zn=b(2.5-0.4lnb) (5.3.6)
式中 b———基础宽度(m)。
在计算深度范围内存在基岩时,zn 可取至基岩表面;当存在较厚的坚硬粘性土层,其孔隙比小于 0.5、压缩模量大于 50MPa,或存在较厚的密实砂卵石层,其压缩模量大于 80MPa 时,zn 可取至该层土表面。
5.4 稳定性计算
6.6 土质边坡与重力式挡墙
6.6.1 边坡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1 边坡设计应保护和整治边坡环境,边坡水系应因势利导,设置排水设施,对于稳定的边坡,应采取保护及营造植被的防护措施。
2 建筑物的布局应依山就势,防止大挖大填。场地平整时,应采取确保周边建筑物安全的施工顺序和工作方法。由于平整场地而出现的新边坡,应及时进行支挡或构造防护。
3 边坡工程的设计前,应进行详细的工程地质勘察,并应对边坡的稳定性作出准确的评价;对周围环境的危害性作出预测;对岩石边坡的结构面调查清楚,指出主要结构面的所在位置;提供边坡设计所需要的各项参数。
4 边坡的支挡结构应进行排水设计。对于可以向坡外排水的支挡结构,应在支挡结构上设置排水孔。排水孔应沿着横竖两个方向设置,其间距应取 2~3m,排水孔外斜坡度宜为 5%,孔眼尺寸不宜小于 100mm。支挡结构后面应做好滤水层,必要时应作排不暗沟。支挡结构后面有山坡时,应在坡脚处设置截水沟。对于不能向坡处排水的边坡,应在支挡结构后面设置排水暗沟。
5 支挡结构后面的填土,应选择透水性强的填料。当采用粘性土作填料时,宜掺入适量的碎石。在季节性冻土地区,应选择炉渣,碎石、粗砂等非冻胀性填料。
6.6.2 在山坡整体稳定的条件下,土质边坡的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边坡的坡度允许值,应根据当地经验,参照同类土层的稳定坡度确定。当土质良好且均匀,无不良地质现象,地下水不丰富时,可按表 6.6.2 确定。
表 6.6.2 土质边坡坡度允许值
土的类型
密实度
或状态
坡度允许值(高宽比)
坡高在 5m 以内
坡高为 5~10m
碎石土
密实
中密
稍密
1:0.35~1:0.50
1:0.50~1:0.75
1:0.75~1:1.00
1:0.50~1:0.75
1:0.75~1:1.00
1:1.00~1:1.25
粘性土
坚硬
硬塑
1:0.75~1:1.00
1:1.00~1:1.25
1:1.00~1:1.25
1:1.25~1:1.50
注:1 表中碎石土的充填物为坚硬或硬塑状态的粘性土;
2 对于砂土或充填物为砂土的碎石土,其边坡坡度允许值均按自然休止角确定。
2 土质边坡开挖时,应采取排水措施,边坡的顶部应设置截水沟。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在坡脚及坡面上积水。
3 边坡开挖时,应由上往下开挖,依次进行。弃土应分散处理,不得将弃土堆置在坡顶及坡面上。当必须在坡顶或坡面上设置弃土转运站时,应进行坡体稳定性验算,严格控制堆栈的土方量。
4 边坡开挖后,应立即对边坡进行防护处理。
6.6.3 边坡支挡土压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支挡结构的土压力时,可按主动土压力计算;
2 边坡工程主动土压力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6.6.3-1)
式中 Ea———主动土压力;
ψc———主动土压力增大系数,土坡高度小于 5m 时宜取 1.0;高度为 5~8m 时宜取 1.1;高度大于 8m 时宜取 1.2;
γ———填土的重度;
h———挡土结构的高度;
κa———主动土压力系数,按本规范附录 L 确定。
当填土为无粘性土时,主动土压力系数可按库伦土压力理论确定。当支结构满足朗肯条件时,主动土压力系数可按朗肯土压力理论确定。粘性土或粉土的主动土的压力也可采用楔体试算法图解求得。
图 6.6.3 有限填土土压力计算示意
3 当支挡结构缘有较陡峻的稳定岩石坡面,岩坡的坡角 θ>(45°+φ/2)时(图 6.6.3),应按有限范围填土计算土压力,取岩石坡面为破裂面。根据稳定岩石坡面与填土间的摩擦角按下式计算主动土压力系数:
式中 θ———稳定岩石坡面与填土间的倾角;
δr———稳定岩石坡面与填土间的摩擦角,根据试验确定。当无试验资料时,可取 δr=0.33φk,φk 为填土的内摩擦角标准值。
6.6.4 重力式挡土墙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重力式挡土墙适用于高度小于 6m、地层稳定、开挖土石方时不会危及相邻建筑物安全的地段。
2 重力式挡土墙可在基底设置逆坡。对于土质地基,基底逆坡坡度不宜大于 1:10;对于岩质地基,基底逆坡坡度不宜大于 1:5。
3 场地挡土墙的墙顶宽度不宜小于 400mm;混凝土挡土墙的墙顶宽度不宜小于 200mm。
4 重力式挡墙的基础埋置深度,应根据地基承载力、水流冲刷、岩石裂隙发育及风化程度等因素进行确定。在特强冻胀、强冻胀地区应考虑冻胀的影响。在土质地基中,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小于 0.3m。
5 重力式挡土墙应每间隔 10~20m 设置一道缩缝。当地基有变化时宜加设沉降缝。在挡土结构的拐角处,应采取加强的构造措施。
6.6.5 挡土墙的稳定性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图 6.6.5-1):
图 6.6.5-1 有限填土土压力计算示意
8.5 桩基础
8.5.1 本节包括混凝土预制桩和混凝土灌注桩低桩承台基础。
按桩的性状和竖向受力情况可分为摩擦型桩和端承型桩。摩擦型桩的桩顶竖向荷载主要由桩侧阻力承受;端承型桩的桩顶竖向荷载主要由桩端阻力承受。
8.5.2 桩和桩基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摩擦型桩的中心距不宜小于桩身直径的 3 倍;扩底灌注桩的中心距不宜小于扩底直径的 1.5 倍,但扩底直径大于 2m 时,桩端净距不宜小于 1m。在确定桩距时尚应考虑施工工艺中挤土等效应对邻近桩的影响。
2 扩底灌注桩的扩底直径,不应大于桩身直径的 3 倍。
3 桩底进入持力层的深度,根据地质条件、荷载及施工工艺确定,宜为桩身直径的 1~3 倍。在确定桩底进入持力层深度时,尚应考虑特殊土、岩溶以及震陷液化等影响。嵌岩灌注桩周边嵌入完整和较完整的未风化、微风化、中风化硬质岩体的最小深度,不宜小于 0.5m。
4 布置桩位时宜使桩基承载力合力点与竖向永久荷载合力作用点重合。
5 预制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0;灌注桩不应低于 C20;预应力桩不应低于 C40。
6 桩的主筋应经计算确定。打入式预制桩的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 0.8%;静压预制桩的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 0.6%;灌注桩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 0.2%~0.65%(小直径桩取大值)。
8.5.9 桩身混凝土强度应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计算中应按桩的类型和成桩工艺的不同将混凝土的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乘以工作条件系数 ψc,桩身强度应符合下式要求:
桩轴心受压时 Q≤Apfcψc (8.5.9)
式中 fc———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按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取值;
Q———相应于荷载效应基本组合时的单桩竖向力设计值;
Ap———桩身横截面积;
ψc———工作条件系数,预制桩取 0.75,灌注桩取 0.6~0.7(水下灌注桩或长桩时用低值)。
9基坑基础
附录 R 桩基础最终沉降量计算
R.0.1 桩基础最终沉降量的计算采用单向压缩分层总和法:
(R.0.1)
式中 s———桩基最终计算沉降量(mm);
m———桩端平面以下压缩层范围内土层总数;
Esj,i———桩端平面下第 j 层土第 i 个分层在自重应力至自重应力加附加应力作用段的压缩模量(MPa);
nj———桩端平面下第 j 层土的计算分层数;
△hj,i———桩端平面下第 j 层土的第 i 个分层厚度(m);
σj,i———桩端平面下第 j 层土第 i 个分层的竖向附加应力(kPa)。可分别按本附录 R.0.2 或 R.0.4 的规定计算。
ψP———桩基沉降计算经验系数,各地区应根据当地的工程实测资料统计对比确定。
R.0.2 采用实体深基础计算桩基础最终沉降量时,采用单向压缩分层总和法按本规范第 5.3.5 条至第 5.3.8 条有关的公式计算。
R.0.3 本规范(5.3.5)公式中附加压力计算,应为桩底平面处的附加压力,实体基础的支承面积可按图 R.0.3 采用。
实体深基础桩基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ψP 应根据地区桩基础沉降观测资料及经验统计确定。在不具备条件时,ψP 值可按表 R.0.3 选用。
表 R.0.3 实体深基础计算桩基沉降经验系数 ψP
Es (MPa)
Es<15
15≤Es<30
30≤Es<40
ψP
0.5
0.4
0.3
图 R.0.3 实体深基础的底面积
R.0.4
R.0.5 采用明德林应力公式计算桩基础最终沉降量时,竖向荷载准永久组合作用下附加荷载的桩端阻力比 α 和桩基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ΨP 应根据当地工程的实测资料统计确定。
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参照……执行”。
GBJ10 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J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达到防止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第1.0.3条 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当地城镇(地区)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埋城镇、工业与农业之间,集中与分散、处理与利用、近期与远期的关系。通过全面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安全适用。
第1.0.4条 排水制度(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和工业企业规划、当地降雨情况和排放标准,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和利用情况、地形和水体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制度,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
第1.0.5条 排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与污泥处理和处置协调。
二、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污水和污泥。
三、与邻近区域及区域内给水系统、洪水和雨水的排除系统协调。
四、接纳工业废水并进行集中处理和处置的可能性。
五、适当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分发挥其工程效能。
第1.0.6条 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和污泥的排放和利用,且其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1.0.7条 工业废水管道接入城镇排水系统时,必须按废水水质接入相应的城镇排水管道,污水管道宜尽量减少出口,在接入城镇排水管道前宜设置检测设施。
第1.0.8条 排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设备。
第1.0.9条 排水工程设备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根据管理的需要,设备器材的质量和供应情况,结合当地具体条件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操作繁重、影响安全、危害健康的主要工艺,应首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第1. 0.10条 排水工程的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11条 在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