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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名词解释.doc

上传人:仙人****88 文档编号:6492019 上传时间:2024-12-09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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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金融法: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监管、调控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的金融关系。 基本原则:A依法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规范和完善国家金融调控、监管行为的原则B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C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和金融秩序稳定为依归,依法规范和完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促进金融业公平、公开、有序竞争,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维护金融市场各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D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E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

2、外通行立法做法和国际惯例 功能:A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组织体系。B、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规范和调控金融市场行为,协调、确保金融市场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运营效益,实现资金融通的个体效益目标和社会整体效益目标的有机统一。C、确定金融宏观调控、监管目标,规范金融调控、管理、监督行为,完善金融宏观调控、监管体系。 渊源:指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国内渊源:宪法、金融法律、金融行政法规、金融行政规章、金融地方性法规、金融司法解释、自律性规章。国际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2、体系与内容:金融主体法(组织法)、金融调控与监管法、间接融资法、直接融资法、期货期权与外汇法、金

3、融中介业务法3、金融法律关系:是由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的在金融监管、调控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特征:A、是在金融监管、调控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的关系,而金融监管、调控或金融业务活动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开展起来的。B、具有纵向金融管理和横向金融协作的双重性,是比较典型的经济法律关系。C、具有广泛性、多样性特征。D、金融法律关系的确立、变更和终止,多采用书面形式,标准的格式,准则性、程序性。构成要素:主体:指参加金融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特殊主体;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个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国家)客体

4、:指参加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货币金银有价证券等)内容: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4、我国金融法的立法趋势:不足表现在:A立法层次整体上仍然不高,法律效力低。B法律体系系统性差C现有的高层次的金融立法内容抽象、欠操作性,而又缺乏相关配套法规或操作规程,致使金融交易活动和金融监管调控活动难以依法规范进行,法定的权利义务责任难以在金融现实生活中加以落实,金融法的权威为难以确立,金融法治氛围尚未有效形成D缺乏反映国际金融及监管潮流同时更维系着我国未来金融业改革发展成败的前瞻性金融法律、法规制度。解决:A、积极研究起草政策性银行法存贷款管理法等,争取早日审议通过,以尽

5、快建立和健全我国金融基本法的体系B、应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抓紧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法等基本法律的配套法规和相关操作规程,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和现实权威性C、以政策性银行法为基层,研究制定政策性银行管理的单行法规,依法规范政策性银行的组织及业务开展,建立和完善财政投融资体系D研究制定商业银行法的配套法规,进一步强化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性、法人性、独立性,提高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内控机制、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水平。E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场立法,规范各类金融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建立统一开发、公平公正、有序竞争、严格监管的金融市场体系。F适应金融混业、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综合化发展的需要,积极着手研拟并适时

6、出台金融控股公司法等。1、中央银行法:是确立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与职责权限,规范中央银行的组织及活动开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制定的目的:A确立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与职责权限B规范中央银行的组织管理结构C规范中央银行的行为。3、性质,法律地位:是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与金融服务法的统一体,融合了功法和司法的特点,具有社会法的性质,属于经济法的二级子部门法。4、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原则:A稳定货币原则,包括稳定币值和维护货币秩序两次含义。前者通过货币发行、货币政策的操作等实现,后者则依靠货币流通的管理与金融监管来达成。稳定币值的根本目的是要维持物价的基本稳定,防止通货膨胀的产生。B独立自主原则,指中

7、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金融政策,执行金融监管、调控与服务的过程中应依法享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和职权,并在人事、财务、组织管理体制诸方面做出相应的制度按排。5、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和职能:属于调节宏观经济、监督管理金融业的特殊国家金融调控与监管机关。职能:从性质分调控职能、监管职能、服务职能。从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看,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三大职能。人民银行的基本职能: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法律地位:对中央政府的行政隶属性;依法享有相对独立性。6、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总分行制;复合二元制;跨国制;准中央银行制7、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领导机构;总

8、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咨询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在综合分析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内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事项,并提出建议。8、货币政策工具A、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意义在于保证商业银行的支付和清算,之后逐渐演变成中央银行调控货币供应量的政策工具。其主要内容:规定其实施的对象;规定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的考核与计提;存款准备金违规行为的处罚。B、确定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基准利率是一国利率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基础利率,它的水平和

9、变动决定其他各种利率的水平和变化。a、再贷款利率:指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所采用的利率。b、再贴现利率:指金融机构将所持有的已贴现票据向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所采用的利率c、存款准备金利率: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交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支付的利率d、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交存的准备金中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水平的部分支付的利率。C、再贴现政策:指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票据再贴现的再贴现率,来扩大或缩小金融机构的信贷量,从而促使信用扩张或收缩的政策措施。包括:再贴现票据的种类、规定再贴现业务的对象、再贴现率的制定与调整。D、再贷款政策:中央银行再贷款主要一发行货币、财政

10、性存款、存款准备金为资金来源。E、公开市场业务:指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与一级交易商进行交易,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以吞吐基础货币,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货币市场利率,进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活动。F、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特种存款、证券市场信用控制、消费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及窗口指导、道义劝告等。1、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责为经营对象,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高多样化服务的综合信用中介机构,是金融企业的一种。性质:是企业;是金融企业;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职能:A信用中介职能,是商业银行最本质、最基本的职能,这一职能的实质,是通过银行的负债业务把社会上闲散

11、的各种货币资本集中到银行来,再通过银行的资产业务把它投向经济各部门。B支付中介职能,商业银行通过客户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代理客户办理货币兑现、货币结算、货币支付等业务,成为工商企业、团队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收付代理人。C信用创造职能,在信用中介职能和支付中介职能的基础上,产生了信用创造职能。D金融服务职能,随着银行间的业务竞争日益剧烈,迫使商业银行不得不拓宽自己的业务,利用其先进的设施、联系面广、信息灵通等优势为客户提供投资理财、信息等服务。2、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的组织及业务经营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性质:商业银行法为商事公法、特别法、国内法、强行法适用范围: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

12、作社、邮政储蓄3、设定条件A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公司法规定的章程B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C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D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E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4、商业银行法经营原则:(1)三性原则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2)四自方针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3)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4)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5)严格贷款的资信担保、依法按期收回贷款本息的原则(6)依法营业,不得损害社会公益的原则(7)公平竞争原则(8)依法接受中国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监督管理。1

13、、政策性银行:指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经济政策、社会政策,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专门金融机构。2、职能:一般职能,有金融中介职能,通过负债业务吸收资金,通过资产业务将资金投入到所需单位或项目,从而担负起金融中介的职能,实现资金从贷出者到介入者之间的融通。特殊职能:A倡导性职能,指政策性银行以直接的资金投放或间接的吸引民间或私人金融机构从事符合政府政策意图的放款,以发挥其首倡、引导功能,引导资金的流向。B补充性职能, 又称弥补性职能,指政策性银行的金融活动补充和完善以商业银行

14、为主体的金融体系的职能,弥补商业银行金融活动的不足。 C选择性职能,指政策性银行对其融资领域或部门是有选择的,不是不加分别的任意融资。 D服务性职能,政策性银行一般是专业性银行,与其服务的领域内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聚集了一大批精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为企业提供各方面的金融和非金融服务。3、与商业银行的关系:平等关系: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前者依法享有某些政策性优惠待遇,但不无凌驾于商业银行之上的权利。互补关系:商业银行以赢利为目的,是一国金融体系的主体,承办绝大部分的金融业务,而政策性银行不以赢利为目的。配合关系:许多政银因受分支机构缺乏的限制,其政策性业务的开展是间接的,政策银

15、对商业银行从事的符合政府政策要求的业务活动给予再贷款、利息补贴等鼓励支持,业务上监督。1、城乡信用合作社: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统称。它们是群众性的合作制金融组织,是对我国银行体系的必要补充和完善,对我国城乡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个人之间的资金融通起了较好的作用。广义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泛指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各级联合社;狭义的仅指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指在城市市区内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组织。2、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按照方便社员、经济核算、便于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设置。农村信用社的组织机构包括社

16、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分别作为其权利机构、常设执行机构、监督机构。1、货币的发行:广义,指人民银行代表国家发行、投放、回笼、调拨、销毁、保管以及调节各地人民币流通等业务活动的总称。狭义,指人民银行向流通领域中投放人民币现金的行为。具体指人民银行通过发行库把发行基金投入业务库,使一部分货币进入流通领域的行为。2、货币发行的原则:集中统一发行原则;计划发行原则;经济发行原则3、发行库,是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而设置的金库,是办理货币发行的具体机构。业务库,是各银行基层分、支行和处、所为办理日常现金收付而设置的金库。区别:机构的设置不同;保管的货币性质不同;业务对象不同;收付款项的

17、起点不同。1、存款:是商业银行等具有存款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接受客户存入资金,并在存款人支取存款时支付存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储蓄: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等作为凭证,个人凭以支取存款本息的信用活动。2、存款合同:是实践合同,须由存款人将款项交付银行,经银行确认并出具存款凭证后才能成立。其形式为银行发给的存单、进账单、银行卡。3、存款的分类:按存款主体不同,分为单位存款和个人存款;按存期不同,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按存款币种分,本币存款和外币存款;按支取存款的方式不同,支票存款、存单存款、银行卡存款、通知存款、透支、存贷合一、特种等。4、存款的业

18、务范围: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含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整存零取四种;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华侨定期储蓄存款;其他存款,如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5、存款机构的设立:储蓄机构指经人民银行(现为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具有储蓄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以及邮政储蓄银行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条件:(1)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2)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4人,保证营业时间内双人临柜(3)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6、存款的原则: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1、贷款:静态,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动态,指金融机构

19、依法把货币资金按约定的利率贷放给客户,并约定期限由客户偿还本息的一种信用活动。2、法律性质:贷款作为资产业务,反映的是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贷款之债是合同之债,贷款人是债权人,借款人是债务人。3、贷款的种类:(1)按贷款人自己是否承担贷款风险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2)按贷款期限长短分为短期;中期;长期贷款(3)按有无担保及担保形式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质押);票据贴现4、贷款程序:(1)贷款申请(2)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3)贷款调查(4)贷款审批(5)签订借款合同(6)贷款发放(7)贷后检查(8)贷款归还5、贷款保全与清偿:A借款人不得违反法律

20、规定,借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银行债务,侵吞信贷资金;不得借承包、租赁等途径逃避贷款人的信贷监管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B贷款人有权参与处于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的借款人的债务重组,应当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还本付息事宜。C贷款人应当要求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D贷款人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原贷款债务的清偿责任。E贷款人对联营后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依据所占用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将贷款债务落实到新的企业法人。F贷款人对合并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合并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G贷款人对于外商合资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继续承担合资前的贷款归还责任,并要求其将所得收益优先归还贷款H贷款人对分立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分立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I贷款人对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产权转让或解散前必须落实贷款债务的清偿J贷款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参与借款人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债权债务的处置,对于破产借款人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或其它担保的贷款债权,贷款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权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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